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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调解能手个人汇报材料

    时间:2020-10-24 08:07:2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我X年参加法院工作至今,一步一个脚印,凭着对法律的忠诚和对事业的执着,始终战斗在基层,潜心于民事审判和民事调解工作。长期的工作经历,逐步摸索,让我积累了不少有用的调解经验。平时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在工作之余不忘“充电”学习心理学知识和有关调解工作的书籍,加之积极参加各种培训,让我不断提高了民事审判调解技能,多次获得市县综治工作及院里先进工作者称号。今年共审结民事案件X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X件,调解率达X%。取得的小小成绩是和领导的关心、同事的支持分不开的。承蒙领导的关爱,作为一名普普通通的法官,却有机会在这里汇报自己的工作,心情格外激动。我就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体会简单谈几点个人领悟和做法,不妥之处,恳请各位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  

    法官从根本上讲是社会矛盾的化解员,必须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思想,努力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加大民事调解力度,提高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民商事案件千变万化,不可能有一套适合所有案件的调解方法,只能针对不同案件不同当事人,灵活选择调解的方式方法。我的调解经验总结出来就是二十个字“找准‘三点’、做到‘五心’、创新方法、巧借外力、全程调解”。  

    一、  找准“三点”  

    即在调解中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利益平衡点、法理和情理融合点,以提高调解成功率。  

    在调解过程中,找准了双方争议焦点,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民事案件,由于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止一个,当事人在调解中害怕自己的利益受损,常常提出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对方当事人因不能接受其中的部分意见而否定整个方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我认为有必要对多个争议的焦点逐个化解,对能够达成协议的部分先行调解,然后步步为营,促成全面调解。找到了争议焦点,还必须抓住双方利益平衡点,原告、被告都希望自己利益最大化,这时法官就应抓住双方利益平衡点,提出双方都满意的调解方案。同时我们法官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对对方提出的有损利益的“苛刻”条件坚决不予支持。找准了以上两点,还要找准法理和情理的融合点。法情结合,站在当事人角度,以法劝人,以情感人,一边运用法律相关规定分清双方是非责任,一边从感情入手化解双方矛盾冲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许多看似难以化解的矛盾其实就可能平和地解决。如某某一案,原告索赔7万余元,而被告最多只同意赔1万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如判决处理,不但会激化矛盾,还需多支付评估鉴定费数千元,结案期限也会更长,如不及时处理,该房屋有继续下沉、裂缝甚至倒塌的危险。最后经过妥善调解,向他们解释利害关系,请经验丰富的泥水匠当双方的面核算房屋维修造价,讲明调解与判决的经济利益得失。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30000元,使一起矛盾很深的纠纷迎刃而解。  

    二、  做到“五心”  

    即对待当事人要热心、诚心、细心、耐心、公心,这样才可能成功调解。  

    从一句问候、一张笑脸、一杯热茶、一张板凳做起,热情招待当事人;
    真诚帮助当事人分清责任、明晰症结、找准切入点;
    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谈举止,分析性格特征,了解心理活动,把握调解时机;
    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尊重其诉求,不厌其烦多做调解工作;
    不偏不倚,树立法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良好形象,赢得当事人尊敬和信任,促使当事人主动配合法院调解工作。实践证明,在民事调解的各个环节,法官用“五心”对待当事人,可以淡化当事人诉争的“火药味”,将诉讼淡化为一件平常的事,可以避免用过激的言语刺激触怒当事人,积极营造调解氛围,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创新方法  

    前辈积累的不少调解经验,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同时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应该不断创新和发展,探索和总结更多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法律负责,更是对人民负责。经过多年的爬摸滚打,我自己创新和总结了不少调解方法,如角色换位法、宣泄法、对比法、证据交换法、因势利导法等多种调解方法,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知识,有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达到了调解效果。  

    角色换位法。俗话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不养儿不知父母恩。只有在一个人扮演了某种角色以后,才能真正体验到作为该种角色的认识与情感。在进行民事调解,转变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将双方当事人在现实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假想中将位置转换,使当事人处在对方的角色地位来认识问题,就比较容易做到相互理解和认同,使其达到调解。例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采用子女与父母的角色换位,转变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认识。  

    宣泄法。“宣泄”是心理治疗中的重要方法。是通过病人发泄,使被压抑的情绪得到充分释放,从而使病人的心灵得到净化和解脱。在民事调解工作中,可以适当借鉴这一方法。有些民事纠纷,一方当事人受到对方当事人在精神上或其他权益方面的侵犯,内心十分不满,深感痛苦和愤怒。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不到宣泄和释放,将影响其接受调解人员调解信息的输入。所以,我们在进行民事调解时,可采用情绪宣泄法,使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得到宣泄和释放,然后再进行心理疏导和调解具体的纠纷问题。  

    对比法。在进行民事调解时,要改变当事人的某些错误认识,有时为其提供一定的参照物,采用对比的方法,也能收到较好的效果。比如在调解赡养纠纷时,选择那些伦理道德高尚、赡养父母好的典型事例,与不尽赡养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对比,教育当事人;
    或者是讲述其父母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如何含辛茹苦地抚养子女,与不尽孝道的当事人的错误行为相对比,教育当事人,往往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四、巧借外力  

    长期以来,许多审判人员比较重视庭内调解而对庭外协调工作关注不够,妨碍了调节功能的发挥。我认为,不同案件有不同特点,做好调解工作,必须改变调解方式过于单一的状况,激活调解资源。借助当事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司法所、综治委以及亲朋好友等外部力量配合调解,充分利用当事人对他们的信任关系,促成双方和解。  

    五、全程调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有一丝调解的可能,我都会尽最大努力展开调解,让调解贯穿始终。  

    首先要抓住庭前环节。在立案送达时即可进行调解,通过告知诉讼风险、分析诉讼成本,引导当事人理智选择调解,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
    在开庭审理前结合亲情、友情、乡情、公民道德等观念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说服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对待纠纷,促成调解或和解。  

    其次要抓住庭审环节。在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案件事实已基本清楚,争议焦点已基本明确,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自己的权利义务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时法官就要适时辨法析理,依法释案,以理服人,通过归纳争议焦点,分析举证质证情况,把握双方利益平衡点,力促当事人接受调解。  

    最后抓住庭后环节。案件经过庭前、庭中调解,有的当事人也许会觉得调解方案与自己的预期有较大差距,一时难以接受,在这个时候,如果法官放弃调解改为判决,就可能给双方带来不满,相反,如果能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考虑时间,并保持与双方的联系,了解其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继续做调解工作,就完全有可能使双方满意,真正案结事了。总之,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在诉讼中各个阶段、各个环节是可以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发挥调解的价值和功能的。  

    民事调解工作说难不难,说易也不易。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官,必须心系群众,把群众利益放在心上,做好审判和调解工作。同时,我也明白,自己在调解工作方面离一名真正调解能手的距离还很远,所以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不断增强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踏踏实实做好调解工作,为人民、为法院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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