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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合同纠纷解决方法有哪些?

    时间:2020-09-27 08:19:4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借款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借款合同纠纷有一般借款合同纠纷、 (金融机构 )同业拆 借合同纠纷、企业之间借贷纠纷以及民间借贷纠纷几种形式。

     此外实践中还常见委托贷款、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以及 封闭贷款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对其效力的审查认定与其他合 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 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 无效。对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法 院一般会确认其效力。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我们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区分。一、金融机构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而签订的借 款合同。

     《商业银行法》是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范,由于 制定该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 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所以有较多的强制性规定,大量使 用了 "应当 "、"必须" 、"不得 "等用语,但是这些带有强制性 用语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并没有相应的体现,因而一般情况下 除了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的利率的规定会导致合同条款 无效外,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其他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二、关于贷款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

     此类借款最常见的是一般企业之间的借款、名为联营实 为借贷的借款以及名为补偿贸易实为借贷的借款。根据《商 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 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 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企 业是不能作为贷款人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 对以上几种性质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复,均按无效合同处理。三、金融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名为融资租赁实 为借贷的借款。

     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承租 人之间的租赁关系,一个是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租赁 关系。司法实践中, 常常遇到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情况, 如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对出卖人及租赁物作出明确的约定或 者选择,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 人亦不是用该资金去购买租赁物,而是用于其他流动资金的, 就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借款合同。这时,如果出租方 为不具备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的,则按一般企业间借款合同 处理,认定合同无效 ; 如果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属于非银行金 融机构的,则按出借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一般借款合同处 理。四、关于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发放贷款而签订的借款 合同。

     虽然《贷款通则》规定,各级行政部门不得经营贷款业 务,但从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并非如此。因为财政部《关于 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为扶 持特定的企业、行业发展,可以发放财政周转金,实行有偿 使用,收取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定期归还。所以,此种情况 下,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贷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此种借款合 同有效。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 合同法第 58 条有一般性的规定, 但是对借款合同没有特别规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处理原 则,合同认定无效后,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于出资方已经 取得或者约定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 行利息的罚款。但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仅判决借款人返 还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有的 法院则不对借款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保护,对已经支 付的利息判决冲抵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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