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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书记员管理制度应该改革和完善

    时间:2020-10-31 08:07:2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200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建立了书记员单独序列,实行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从而解决了书记员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问题。

           《管理办法》规定,书记员应当实行单独序列和合同管理,改变了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的晋升模式,《管理办法》规定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和合同制管理,国家设立书记员专项编制,书记员不再拥有行政编制。这就使得书记员即使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也不可能任命为法官,切断了书记员晋升为法官的渠道,斩杀了书记员成为法官的法律追求和法律理想,扼杀了聘任制书记员的工作热情,严重影响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由于聘任制书记员的职级待遇低,几乎没有任何晋升空间,因此,绝大多数在工作岗位上的聘任制书记员都不安于现状,只是把该职位作为一个跳板,待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后就马上离职,聘任制书记员在某些法院流失非常严重,形成了招一批,走一批,再招一批,再走一批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再有书记员在庭审记录过程中会接触大量的国家秘密,书记员实行合同制管理流动性较大,很有可能造成国家机密泄露,给法院保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聘任制书记员与录用制书记员进人程序并无实质区别,比法院行政人员的门槛更高(需加试法律专业知识),行政人员、法警在通过司考后均都能顺利任命为法官,书记员长期工作在审判辅助一线,经过一定时期的知识积累,大多在通过司考后能胜任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但因政策使然,不能过渡到审判岗位,这种书记员只能终生为“书”、从事辅助工作的管理模式既不人性也不现实,严重影响了书记员的工作的积极性和队伍的稳定性。2007年以来我院共招考书记员4名,2人通过司法考试,但因不能转任法官,都有通过再次考试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念头。现各地法院都已意识到书记员管理制度的弊端,招考进人时都不再招考书记员,而是通过招考行政人员、法官助理等方式回避书记员管理制度,所以现行书记员管理制度急需改革和完善。

            笔者认为,为发挥书记员奋发进取的激情和热爱本职的工作热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书记员管理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

            1、应准许通过司法考试、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书记员过渡或任命为法官。“审”与“书”之间的协作与互助,只有亲身体验过的人才能更好的驾驭、更好的互相配合。根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假如法官连书记员的工作都没做过,也就没有资格去指导书记员工作,应准许通过司考,在法院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工作能力较强,符合法官任命条件的书记员通过一定的程序被任命为法官;
    或因地制宜,由高级法院组织选拔考试,择录优秀书记员过渡为法官;
    或允许聘任制书记员过渡为法官助理,逐渐过渡为法官。在当前西部地区部分基层法院法官断层严重的情况下,这无疑是解决问题最现实的一条途径。 2005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出台了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规定北京市今后招应届大学生实行聘任制,占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三年内通过司法考试不再实行聘任制,转委任制,可以任命为法官,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内调到其他单位其公务员身份不变。因此我认为现在通过公务员考试进来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应该参照北京市的做法,对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不再实行聘任制,可以转任法官。

            2、根据现实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有针对性地修改,使其更加符合法院的工作实际。我们认为,一是修改《管理办法》第三条,将第(五)项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修改为“具有大学非法学专业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取得速录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所以做这两项修改,是由分类管理后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决定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可见,分类管理后的书记员岗位是一个技术性、辅助性的岗位,他们做的大多是繁琐的、机械的事务性工作,不需要很高的学历,也不需要太高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在书记员职责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就是庭审记录,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电脑、扫描仪、投影仪等现代化办公用具已经走进法庭,电脑记录代替手写是法院庭审记录方式改革的必然趋势。因此书记员的打字水平而非法律专业水平就成为衡量一个书记员是否称职的最核心要素,这就要求书记员具有速录师资格,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法院庭审对打字速度的要求。另外,不允许法学专业毕业生担当书记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学毕业生大多把法官、律师、检察官作为其职业理想和职业追求,不太可能会在书记员工作岗位上安于现状,未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前,他们会把主要心思放在复习司考而非全心努力工作上;
    一旦通过司考,他们就要寻求实现自已的专业理想,既然当法官已不可能,那就去做律师。因此绝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的聘任制书记员都把书记员工作当做是职业跳板,一旦司考通过,就离开法院,一去不回,造成法院书记员大量流失。法院书记员招录体制避免陷入“招一批,走一批,再招一批,再走一批”的恶性循环的最有效解决途径就是只招收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作书记员,书记员从事庭审记录工作所必需的一些基础法律专业知识通过短期的法律培训完全可以满足。二是增加书记员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由于书记员在工作过程中会接触审判秘密,书记员实行聘任制管理后,会有部分的书记员合同期满后不愿意留在法院工作,另外也会有一部分书记员会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辞退,这就使得书记员岗位具有一定的流动性,这就为法院保密工作带来难度。建议《管理办法》增加书记员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的规定:“书记员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应当保守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审判秘密,不得报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3.加强聘任制书记员的职业保障,尽快落实工资、福利、职级等各项待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之前,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的基本工资可按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执行,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可暂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待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人民法院聘制书记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改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现在由于该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迟迟未能出台,造成有些地方聘任制书记员的其他工资和福利等待遇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建议最高院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落实聘任制书记员的各项福利待遇规定。另外,各级人民法院的聘任制书记员的最高职级配备普遍偏低,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建议适当提高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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