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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 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研究

    时间:2018-12-23 12:40:1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投资风险加剧,投资者越来越重视信息的及时性。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及时性的理论和披露不及时的表现,指出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负面影响,以期为研究会计信息质量提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信息 披露 理论 负面影响
      
      一、引言
      在对投资者认为损害最大的行为进行调查时发现,个人投资者认为其投资损害最大的行为排列顺序是:关系人提前获得内幕消息;庄家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上市公司临时公告不及时;上市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不真实。可以看出,投资者已经将信息及时性的重要程度与真实性的重要程度相提并论,个人投资者甚至将及时性列在了真实性之前,这说明在交易日益复杂、投资风险加剧的今天,投资者越来越重视信息的及时性。“及时”就是要求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核算和披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延迟。及时性包括核算及时性和披露及时性两个层次。核算及时性要求企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后要及时对其进行确认和计量,为披露做准备,主要强调在信息的生产过程中应及时对信息进行处理和更新。披露及时性就是要求企业在及时核算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间内对相关信息进行及时披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延迟,偏重于信息的披露和传播过程应该及时。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就是指会计信息能够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或使用者要求的时间限度内让投资者知晓。对于上市公司,由于投资者是社会公众,报告的及时性就成为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及时性会计原则,IASC在1997年修订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中规定了会计报表披露的合理期限。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1998年发布题名为《增强银行透明度》的研究报告指出,信息披露必须提供及时、准确、相关和充分的定性与定量信息,而且这些披露必须建立在完善可靠的计量原则之上。信息质量包括全面性、相关性、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和重要性。
      二、会计信息及时性理论
      ( 一 )会计信息质量理论 及时披露会计信息对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价值相关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轻委托代理问题,减少机会成本;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依据及时披露的信息做出合理的决策;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及时地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缩短内幕人利用内幕消息可能进行内幕交易的时间,减少监管的难度和成本。正是鉴于及时披露会计信息的重要作用,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国际组织、会计学术界纷纷把及时性纳入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之中,作为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质量特质之一。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0年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2号(SFACN0.2)《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提出,会计信息质量的两个基本特征是相关性和可靠性。他们认为相关的会计信息应同时具备及时性(timeliness)、预测价值(predictvalue)和反馈价值(feedbaekvalue)的特征,可靠的会计信息则应同时具备如实反映、可核实性和中立性三个特征。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指出,财务报告主要的质量特征是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除此之外,还包括重要性、真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中立性、审慎、完整性和及时性。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澎提出我国会计信息最主要的质量是可靠性和公允性。
      ( 二 )信息经济学理论“经济人”是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该假设认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经济个体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都是以利己为动机的。“完全信息”是经济学的另一个重要的假设,该假设认为市场中的每一个经济个体都对相关的经济情况具有完全的信息。但在许多经济过程中,这两个假设不能同时得到满足,从而使经济个体行为和相关经济理论结论相违背。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信息是指参与人在博弈中的知识,特别是有关其他参与人的特征和行动的知识;信息不对称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但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两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一种实现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代理人利用拥有的信息优势有意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而有损于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当公司拥有“坏消息”时,管理层处于维护声誉的考虑或维护公司股价或其他目的,很可能会推迟披露,导致投资者做出会计信息及时性的理论不恰当的决策,事后投资者意识到这种行为后可能从此会低估这家证券的价值。道德风险则是一种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是指代理人不努力为实现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工作,增加休闲时间,利用信息优势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会计信息披露上存在道德风险,因为经理人掌握着许多私有信息,在信息披露上经理人总是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进行披露。在证券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信息拥有的多寡会直接影响投资决策。信息不对称来源于内部信息及内部交易,即使价格充分反映所有为公众所知的信息。上市公司内部人能够及时掌握公司真实发展的信息,而众多的中小投资人却不具有这样的及时信息。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值、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会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会影响公司价值和价格,往往推迟披露公司会计信息,从而造成信息的滞后,这就降低了投资人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同时,上市公司内部人可以利用拥有的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获取额外收益或转移投资风险,满足其利己的动机。所以内部人更清楚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借助信息优势以获取超额利润。但财务报告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减缓了这种信息不对称,作为降低逆向选择问题的重要工具,通过财务报告,以促进证券市场运转并减少其不完全性,特别是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增加了为公众可以信赖的信息,从而增加了财务报告对投资者的决策有用性。由于及时披露年报信息可以降低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以股票市场上投资者对提高年报披露及时性有着强烈的需求。
      ( 三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由于代理人是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存在所谓的机会主义倾向,加上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代理人极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再有,由于代理人努力程度的不可观察性和难以监督性,同时也由于市场环境不确定性的存在,使得委托人很难准确的判断代理人的各种行为努力与否。因此,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风险。由此,委托代理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信息不对称下委托人如何设计一套有激励作用的合约来控制代理人行为,尽量减少代理人道德风险问题的发生。因为代理人拥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会逆向影响委托人有效地监控代理人是否适当地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它还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将利用签订代理契约的过程,最大化各自的财富。而代理人出于自我寻利的动机,将会利用各种可能的机会,增加自己的财富。其中,一些行为可能会损害到所有者的利益,可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而选择公开或不公开某些信息。在证券市场上,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股权非常分散、风险能力的分布与会计信息及时性的分布不对称,使得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经常出现异常。此时,股东如何有效激励、约束管理层,以使管理层努力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企业目标变得尤为突出。可见上市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并不是全部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少数大股东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但具体到我国上市公司,情况又发生了变化。由于我国产权主体的虚置,使得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股东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演变为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因为大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会与经理层合谋,两者在利益上的一致性,使他们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大股东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大量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此时,保障流通股股东及时获取信息的知情权至关重要。由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股东对年报信息及时披露有着更强烈的需求。
      ( 四 )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主要研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包括间接定价理论和资产专用性理论。间接定价理论的要旨是企业的功能在于节约市场中的直接定价成本。资产专用性理论的要旨是将企业看成是连续生产过程之间不完全合约所导致的纵向一体化实体,认为企业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当合约不完全时,纵向一体化能够消除或至少减少资产专用性所产生的机会主义问题。会计信息披露及时与否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及时的披露会计信息,投资者为了进行必要的投资决策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搜寻私人信息,为此所付出的私人信息搜寻成本相当高。同时由于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某些投资者为规避市场风险而抛售手中持有的股票,增加了交易成本。若上市公司能够及时的披露信息则可以减少这些不必要的社会成本。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将使中小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并据此做出对自己最有力的决策。会计信息的及时披露也将有助于减少私有信息搜寻成本,缩短私有信息持有者利用私有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时间,促进证券市场效率的提高。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现状分析
      ( 一 )定期报告不及时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补充要求,“凡于当年上半年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实施配股方案的公司,应于3月20日以前完成上年度报告摘要的披露工作。根据上述规定,除计划申请配股之外,上市公司编发年度报告的期限最长可达4个月,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常常发生大量的期后事项,对期后事项的调整增加了年报的编制成本,而且容易留下人为操纵的空间。年报发布时间离会计年度截止日越长,投资者获得的关于财务状况的信息便越发失去意义。编制上市公司年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时间对投资关系比较简单的公司而言会计信息及时性的理论一般需要一到两个月,但对于投资关系较为复杂,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上市公司而言,其会计报表的编制需要等到子公司个别年度报告完成之后,合并报表的编制也需要在所有母子公司报表编制完成的基础之上才可能进行,所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必须从整体出发。在这方面,中期报告也是如此,中期报告编发的时间为两个月,在两个月中也极有可能存在人为操作。另外,上市公司年报编制完成日与公布日之间实际上也存在着时差,交易所出于均衡披露上市公司年报的考虑,一般会事先与上市公司协调并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披露日期,该披露日期一旦确定通常不得更改。证监会按照均衡分布的原则,在年度报告摘要披露的规定时间内,每日最多安排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年度报告摘要。上述规定固然可以保证年报披露的有序进行,但过于注重均衡分布的结果便是实效性的丧失,所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不仅仅是上市公司的义务,还需要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和交易所三方面的共同努力。
      ( 二 )临时信息披露不及时临时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形式之一,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当前的临时信息披露不及时问题主要是预亏不及时和重大事项披露不及时。这些重大滞后事项存在的原因,一方面可能是上市公司对有关规定把握失误所造成,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事项对公司有不利的影响,所以上市公司有意无意未予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仅影响到公司绩效和状况的及时反映,也容易导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现象,严重损害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四、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经济后果
      ( 一 )不能及时准确地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依据,增加了决策风险 会计信息缺乏及时性意味着利益相关各方需要信息做出分析预测时无法及时获得,这种情况下势必造成进行决策的基础不牢固,就如同没有根基的大厦一样危险。而有的时候为了弥补会计信息及时性的不足,财务人员或者分析人士不得不编制一些预测性报告提供给部分信息使用者参考。随着近年来交易事项日趋复杂,如何保证这些预测性报告的准确性,成为一道难题,此种情况下根据预测性报告做出的各种分析和预测就变得不完全准确了,同时也难以令人信服。如果在投资人、监管机构等会计信息使用者最需要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的时候,不能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使他们不得不退而求其次使用一些可靠性不强的预测性报告甚至没有相关信息可供参考,当企业正式披露会计信息的时候己经时过境迁,而依据这些姗姗来迟的信息做出的分析、预测就基本没有任何意义了。
      ( 二 )有损会计信息的基础性地位 会计信息是众多衍生信息的基础,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及时必然造成相关衍生信息的滞后和缺乏,市场就有可能处于“小道消息”横行的危险状态。在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支持确定了财务管理所能达到的范围,其及时性越差,财务管理就越被动。相反越及时的会计信息越能在企业经营决策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如果会计信息的提供不具备及时性,常常在信息使用者需要时不能及时获取,长此以往会计信息在与其他信息源的竞争中将逐渐处于劣势。
      ( 三 )为虚假会计信息创造了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相对宽泛的时间规定是考虑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丰富和复杂,同时这也是保证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必要条件。但是这也为少部分问题公司进行幕后操作创造了时间条件,特别是在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时,个别问题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违反规定突击重组,编造虚假关联交易,在现实的中国市场一会儿预盈、一会儿预亏的上市公司己经屡见不鲜,如此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的投资环境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危及到现实市场的效率和公平。
      
      参考文献:
      [1]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研究课题组:《对建立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体系的认识》,《会计研究》2006年第1期。
      [2]王建玲、张天西:《基于信息质量理论的财务报告及时性研究》,《当代经济科学》2005年第9期。
      [3]王立彦、伍利娜:《公司年报披露预约日变更及披露后更改行为》,《经济科学》2003年第6期。
      [4]陈汉文:《盈余报告的及时性:来自中国股票市场的经验证据》,《当代财经》2004年第4期。
      (编辑 聂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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