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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_个人欠款多,想债务重组

    时间:2018-12-23 12:39:2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从准则的制定修订角度论述了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过程。我国从1998年以来共发布过三次债务重组准则,依次探讨了第一次准则发布的背景,第二次准则(即修订准则)进行修订背后的原因。通过三次债务重组准则的对比分析发现,第一次准则与最新颁布准则几乎相同,对此分析了背后的原因。
      关键词:债务重组 准则变迁 修订
      
      一、引言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在内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发布被认为是继1993年会计改革后又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计改革。这次改革对基本准则进行了重大的修订,而具体准则除了新增投资性房地产、资产减值等会计准则外,我们注意到,这次发布的准则中还对其中的一些原有的准则进行了修订,而其中修订较多当属债务重组准则。而我们知道,债务重组准则最早于1998年6月第一次发布,并于2001年进行了重大修订。这次,趁颁布准则体系之机,再次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修订。那么,究竟这两次修订具体有哪些内容?以及两次修订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正是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不过,我们对照这三份债务重组准则可以发现,第一份债务重组准则(以下简称第一份准则)与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以下简称最新准则)基本内容上可以说是相同的。那么,我们的问题又来了,为什么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以下简称修订准则)作出重大修改后,在今天颁布的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又基本上恢复了债务重组准则最先的原貌呢?债务重组准则为什么要如此费周折地进行修订呢?这其中背后的原因应该是很值得我们去挖掘。
      二、债务重组准则修订背景分析
      2001年的修订准则主要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公允价值的运用、重组收益的处理方面进行了比较大的修订。可以说,正是由于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可以利用第一份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及重组收益可以计入损益等方面的规定大做文章的原因,使得财政部不得不对第一份准则进行了比较快又比较大的修订。
      ( 一 )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1999年至2000年间,有45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近60余起债务重组,涉及总金额高达80亿元人民币。这个金额无疑是惊人的,而这些实行债务重组的公司中,大多是一些经营业绩差,面临退市的上市公司。通过债务重组的手段,使得这些ST公司纷纷扭亏为盈,有的不仅免去退市之虞,而且有的公司甚至通过债务重组而达到配股资格。这种通过债务重组使得公司的经营业绩瞬间大幅增长,掩盖了经理人员在经营上的无能。这种复杂的资产或权益置换关系,也往往使得投资者不容易了解公司的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若是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往往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如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此1999年进行了五项债务重组,确认重组收益163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49%。如意集团借助此次债务重组,不仅1999年净利润比上年大增,而且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了16.43%。三年净资产收益率的平均值为9.43%,从而还获得配股资格。又如,石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初已经连续两年亏损,被戴上ST帽子。而其在1999年由于其主营的商场陷入完全停业的困境,在当年仍然将亏损。而该公司当年的年报非但没有亏损,反而获得了181万元的盈利,从而确保公司不会被退市。究其原因,正是当年大股东河南思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石劝业所欠巨额债务全部豁免,以及公司所在辖区石家庄桥东区财政局豁免公司向财政局借款的全部利息而形成了债务重组收益。可以看出,债务重组已经完全变成公司手中进行利润操纵的又一法术,而这原因在于债务重组所形成的重组收益可以计入损益表,公司可以利用这一合法的第一份债务重组准则实现扭亏为盈的目的。正因为此,财政部在对第一份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时,修订了重组收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债务重组一般都是意味着债权人的让步以及债务人获得若干让步利益,就其实质来说,这种收益应该是实在的,理应计入当期损益,进入利润表。这种做法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财政部之所以舍弃这种国际上通行而且符合常理的做法,规定重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就是为了防止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从而达到虚构业绩的目的。对于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虚构业绩,财政部修订债务重组准则正是为了抑制这种不良行为。
      ( 二 )第一份准则中公允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运用 公司在计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往往会利用公允价值对重组收益进行夸大。而由于公允价值本身的难以捉摸,导致对于这种明显不合理重组收益反而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究其原因,在于在我国目前市场资产的公允价值很难准确获取。事实上,外国在债务重组时多利用公允价值,是因为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资产的公允价值容易获取,也比较准确。相比之下,在中国由于我们市场经济才刚起步,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都很不成熟。此时,运用公允价值就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正是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财政部才在修订准则中取消了对公允价值的运用。
      ( 三 )修订准则还对债务重组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 修订准则针对第一份准则重新定义了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定义与原定义有以下不同:(1)没有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2)债务重组不仅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还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这样修订准则的适用范围就比第一份准则更广,也更为完整。
      三、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分析
      对比这三份债务重组准则,发现第一份准则与最新准则的内容基本相同。所以三份债务重组准则的对比就可以简化为对比第一份准则和2001年修订准则。对照这两份准则,笔者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的不同:
      ( 一 )债务重组的定义 第一份准则中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而在修订准则中对其的定义是这样的,“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两相对照,我们发现两份准则共同的部分在于其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是法院裁决的事项。而其不同点在于第一份准则强调“财务困难”以及“让步”的事实。可见,修订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的范围相比第一份准则要来得宽,也就是说,修订准则的适用范围要广于第一份准则,修订准则既适用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也适用于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既适用于债权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也适用于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情况。按理说,对于准则适用范围的拓宽是件好事情。不过我们却发现最新准则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完全恢复了第一份准则中的规定。这其中的原因何在呢?其实,国际上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也有两种,基本上类同于上述两份准则中的定义。比如, 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为“改变或解除对现存债务的义务而采取的行动”。而美国会计准则则将债务重组界定为“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财务困难,基于经济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对债务人作平常不愿考虑的让步”。美国FASB曾就此进行过调查,大多数的调查者认为,债务重组往往是由于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或到期后,因财务困难而引发的;非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因其不重要或很少发生而不值得加以考虑,最终FASB采纳了这个建议 。而财政部在颁布第一份准则时也是这样考虑的,“如果债务人只是正常情况下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修改原定的债务条件,那么现有的会计核算规范完全可以解决问题,无需通过债务重组又去规范 ”。也就是对于不是发生财务困难而发生的债务重组,并不需要作出专门的准则来进行规定,因此将其包括进债务重组的定义中,就有画蛇添足之嫌。另外,对于在破产清算中涉及的债务重组业务纳入企业清算准则规范中,更为合理;而对于债务人进行企业股份制改组或资本运作时进行的债务重组,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建立或完善,将其纳入到债务重组准则的规范之中并不合适。可见,对于以上两种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我们更有理由采纳第一份准则的规定。最新颁布的准则恢复第一份准则的原貌,应该说是实至名归。
      ( 二 )公允价值的运用 对于公允价值,在1998年出台第一份准则时并没有对其有相关的规定。鉴于在许多地方都会运用到公允价值,并且公允价值是一项重要的计量属性,对于公允价值的规定理应在基本准则中加以阐述,但当时因为修订基本准则的时机并不成熟。不过,在第一份准则中首次提出应该运用公允价值,并且对于公允价值进行了定义,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创举。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会计界,公允价值已经得到了很好的利用,而公允价值的确能更为客观地反映会计主体在一定的时点(或时期)各项会计要素的实际价值,为正确评价或预测企业当前或未来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以至企业内在价值,提供相关而有用的信息。只不过西方发达国家经过几百年的资本主义发展,其市场经济水平较高,产权配置和要素市场都比较成熟,公允价值在市场中容易获取,也比较合理,因此其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是必要的,也是有可能的。但是,考虑中国当时市场经济环境,我们虽然已经实行近20年的改革开放政策,经济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仍未完善,各种产品市场、要素市场远未成熟,可以说完全不具备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份准则要求在债务重组中运用公允价值,无异于是空中楼阁,前景令人羡慕,却是没法实现的。正因为此,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时,尽量回避使用公允价值,而代之以广泛采用账面价值,这无疑是一项明智之举。但是,我们看到,在2006年最新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中,又重新大规模地采用公允价值,这可算得上是“终点又回到了起点”。不过这次不同于1998年。经过了八年时间的努力,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应该来说还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各种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也渐趋成熟,但是否就已经具备了运用公允价值的条件呢?可能并不尽然。对于公允价值是否能在债务重组中得到适当的运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 三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对比这三份债务重组准则,产生影响最大的当属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规定。具体差异在以下方面:首先,对于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第一份准则将所有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因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其所转让的资产价值或将来应付金额的差额均确认为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并在当期损益中反映。而按照修订准则的规定,这笔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以现金清偿债务时,第一份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修订准则要求将此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第一份准则要求债务人考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将该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同时将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计入当期损益;修订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三是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第一份准则要求债务人将转让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修订准则要求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即此时的资本公积既包括债务人转让的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又包括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损益。四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第一份准则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在重组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对在债务重组时涉及的或有支出,如在债务到期时仍未发生,则按原估计金额计入到期时的债务重组收益 ;修订准则除将原计入债务重组收益的部分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外(包括到期未发生的或有支出,在债务结清时确认为资本公积),还规范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时的会计处理,即“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五是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修订准则规定的处理程序与第一份准则是一致的,但由于不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因而两者的实质是不同的。其次,对于债权人会计处理的规定,修订准则也进行了较大的修订。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一是以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第一份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分别处理,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将该差额先冲减损失准备,损失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再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的,直接将该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修订准则则将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失。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第一份准则要求债权人以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修订准则要求债权人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因而不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三是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第一份准则要求债权人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长期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前面处理;修订准则要求债权人将受让的股权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因此不存在债务重组损失。四是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和涉及或有收益的情况,第一份准则与修订准则的规定是一致的,不过在最新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就显得更为简洁。五是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第一份准则及最新准则由于采用了公允价值,其会计处理相对来说还比较简单,只要依次按其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即可;而修订准则则由于其前述会计处理比较复杂造成这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将会非常繁琐与复杂。
      四、结论
      综上分析,知道债务重组准则经历了两次重大修订,于是就形成了三份债务重组准则。三份债务重组准则中的第一份准则和最新一份准则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修订准则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防止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操纵。而2001年修订准则的出台的确对抑制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操纵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修订准则颁布之后,若是有亏损公司还想利用债务重组达到扭亏的目的,就得不到这样做的实际效果。从上面的例子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条路是行不通的。修订准则对于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操纵的抑制只是表面现象,其并没有从根上解决盈余操纵的问题。李现宗等人(2005)曾对2001年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虽然从表面上遏制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但从实质上讲,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并没有因此得到控制,而是在策略上进一步隐蔽化。也就是说,修订准则对于解决公司的盈余操纵问题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只能相对减少利用债务重组准则进行盈余操纵的行为。由于修订准则本身的会计处理上的漏洞,使得利用修订准则进行盈余操纵仍有运作空间。也就是在进行债务重组收益只能计入资本公积的情况下,公司完全可以进行迂回,先进行债务重组获得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后,然后再用资本公积来进行弥补亏损。此时,显然修订准则甚至连表面上抑制公司的盈余操纵的作用都难以做到。此外,由于近年来,随着相关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使得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来扭亏摘帽变得越来越困难。如2004年修订后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行的特别处理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主营业务正常运营,二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这样一来,即使债务重组收益可以计入损益,但其在实际会计操作中,只能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这样就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上市公司就不可能通过债务重组来达到摘帽的目的。另一方面,修订准则中将债务重组带来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就其本身而言就是缺乏根据的。因为债务人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收益是实实在在,将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并没有反映债务重组的经济实质,也歪曲了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进而显然会歪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者造成误导。因此,修订准则一方面不能对于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操纵的行为进行有效抑制,而且,利用债务重组来达到摘星摘帽的目的,在出台了新的股票上市规则后已经变得不可能。另一方面将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又不能反映债务重组的经济实质。在这种情况下,2001年的修订准则显然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了。而实际上,正是因为修订准则所起到的抑制盈余操纵的作用变得越来越小,相关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的确没有必要再利用修订准则去抑制盈余操纵了。因此,2006年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还其历史面貌是“正本清源”。
      
       *本文受华南理工大学高校科研基本费项目“会计制序理论下的会计准则制定和执行研究”(项目编号:2011SB002)资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有关问题》,《会计研究》1999年第3期。
      [3]李现宗、杨红娟:《新债务重组准则与盈余管理策略的转变――基于2001年债务重组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实证检验》,《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5期。
      [4]刘泉军、张政伟:《新会计准则引发的思考》,《会计研究》2006年第3期。
      ( 编辑 聂慧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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