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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支农现代农业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时间:2020-11-24 08:05:0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项目法人制  

     为解决项目的责任主体问题,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县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标准粮田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具体内容如下:  

    在项目实施前,组建“**县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准粮田项目部”,即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代表由农业局局长兼任,下设工程建设处、财务处和综合处,分别从农业局相关站室中聘用1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处负责对项目工程进行招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负责委托工程监理,并对项目的标准、质量、工期负总责。工程完工后,工程建设处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完成建档工作后申请农业、财政等部门验收。施工单位通过全社会招标确定,完工后先由工程建设处审核,再向县报账专户报账。

     

     

     
    项目和资金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和资金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实行预期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是指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公布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县农业局作为公示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公示。

    第五条、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应当实施公示制。  

    第六条、公示的方式主要采用在项目区内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  

    第七条、设立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楚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排灌站和机电井管护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  

    第八条、各阶段的公示都应注明公示内容的质询、举报渠道,如电话、信箱、联系人等。  

    第九条、项目区农民群众如对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市农业局提出质询,市农业局应当在15天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县农业局未及时作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质询人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对以实名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

     

     

    项目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局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县进行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招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⑴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⑵成立招标机构;
    ⑶编写招标文件;
    ⑷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
    ⑸接受投标文件;
    ⑹制订具体评标方法或细则;
    ⑺成立评标委员会;
    ⑻组织开标评标;
    ⑼确定中标人;
    ⑽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总结报告;
    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⑿签订合同。  

    第五条、县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实行监督。  

    第六条、县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部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  

    第七条、项目部开展招标工作,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投资计划已经批复;
      

    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3、有组织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4、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5、具备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本市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质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4、招标方式和标准;
      

    5、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或者资信证明文件;
      

    6、提交招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7、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8、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一条、评标方式和标准的制定,应符合相关行业规定和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名称;
      

    3、招标项目的情况介绍;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和补充,至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正式通知到所有投标单位,延期发出通知,投标截止日期应当相应后延,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五条、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已经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六条、从招标文件发出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到提交招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和财力;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  

    第十九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要求全部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术目标及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后15天内完成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据此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行。

     

     

     
    项目建设监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监理,是指承担监理任务的单位受县农业局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部的委托,对项目工程建设实行的项目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监理委托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址监理单位。  

    第四条、从事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五条、农业局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事务,应当与工程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2、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3、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4、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监理意见;
      

    5、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委托单位提供工程建设监理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八条、监理委托单位应当将选定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项目承包单位。  

    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项目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十条、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或者监理人员应当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监视和下行检验等方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进行建设监理。  

    第十一条、监理委托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委托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具备监理资格的专业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组建由相关资质人员参加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具备专业能力的非专业监理承担监理任务时,应当成立项目工程监理小组。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不得从事所监理单位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由于未按合同规定进行监理而造成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与项目承包单位串通造成工程损失的,与项目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行使监理单位的权限,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  

    第十七条、监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项目承包单位、项目承包人及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未经监理人员签字人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不得在使用或安装,承包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进行施工,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单位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建设工程监理费的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报账时按照监理费总额的20%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予支付。  

    第二十条、未实施建设监理的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建设项目不得列支监理费。  

    第二十一条、监理委托单位或监理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国家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行。

     

     
    项目档案管理原则  

       

    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资料作为历史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性原则。项目档案是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活动的历史记录,它包括了过去和现在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所形成和接受的各种资料,成为当前和今后的项目决策依据,因此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弄虚作假者,擅自改变原始材料的内容,更不能以假乱真,伪造资料。  

    2、齐全完整性原则。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验收既要看工程形象、工程质量、工程建设标准等硬件,也要查看工程投资、工程概预算、资金使用、工程移交及工程管护责任落实等情况。如果没有齐全完整的档案资料,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就难以进行。为此,项目档案资料要按照项目进度及时收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  

    3、规范统一原则。加强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档案建设与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加以利用,随着项目实践时间增长,档案数量和类别越来越多,作为考量依据,档案管理不仅要做到承上启下,避免重复,更要做到利用方便,查找快捷。为此,档案要按照统一规格归档,统一标准分类,统一保管和分类存放。  

     

     

    项目资金报账管理规定  

       

    1、根据《江西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县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规定。  

    2、单位设立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财务组和财务管理人员,做好项目资金报账管理工作。  

    3、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在市财政局设立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专账基础上,农业局设立必要的工程(项目)资金专账,作为市级报账资金专账的备查账。  

    4、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按合同申请报账,报账严格实行监理、项目责任单位、财政部门三级把关制度,报账程序依次为:承建单位→监理→农业局→财政局。承建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进度,按合同条款要求填写“樟树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报账申请拨款申请书”,并附费用支出明细表及合法有效的报账凭证报账,申请拨款书和凭证上由具体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字证明后,再向财政局申请报账。  

    5、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要求做好相关凭证的审核工作。  

    6、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措,并抓好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加强项目管理,做好与施工单位的结算工作,搞好项目会计核算,编制好会计、统计报表。

     

     
    项目建后管护制度  

       

    1、为使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标准粮田项目建成后能够发挥长期效益,必须加强项目建后管护工作。  

    2、对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标准粮田项目建后管护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层层签订管护合同。  

    3、重点骨干工程,要固定1-2名管护人员,实行责任到人,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和报告。  

    4、不得在沟渠内任意设置障碍物,不得毁坏工程设施和防护林,违者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5、不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积极做好工程管护工作,努力延长工程使用寿命,使工程发挥长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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