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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区柔性引进院士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

    时间:2020-10-28 08:03:5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优化我区引才环境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在稳定和用好本地人才的同时,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对人力智力支持的需要,柔性引进院士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制定本相关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本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不受国籍、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在人才流动中的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 以契约的形式到我区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二条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才柔性引进,加强对柔性引进人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引进的对象、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柔性引进对象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四条  柔性引进的方式:  

    (一)智力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智力服务合同书,承担项目开发、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提供智力服务;
      

    (二)智力借入。人才在我区企业的技术研发机构、办事机构、实验室等,承担科学实验、项目开发、课题研究等智力服务;
      

    (三)业余兼职。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单位知识产权并保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兼职合同书,来我区企业兼职;
      

    (四)人才创业。人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来我区创办企业;
      

    (五)其他方式。如人才派遣等多种途径。  

    第五条  柔性引进的院士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关书面合同或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对服务期限的约定一般不少于8年。   

    第三章 政策待遇  

    第六条  对柔性引进到我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工作协议的院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筑工作期间,申请办理《**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后,可参加我市的各种评比和接受奖励,可在我市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享有与本市持有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二)在筑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视其项目完成情况按月发放生活津贴,入住人才公寓,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七条    对柔性引进到我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8年以上工作  

    合同的院士,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科研项目或课题可获得我市创新创业资助经费优先支持,根据其项目进度分期分批资助总共不少于100万元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按照1︰1的承担比例承担(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全额负担)。   

    (二)有关部门对其项目立项、经费资助、成果申报、学术交流和培训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三)每月发放生活津贴1万元,自引进之日起发放5年。在党政机关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津贴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发放;
    在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财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经费和用人单位根据财政拨款比例发放;
    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四)提供市区或**新区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一套,在筑期间提供专车、专职司机服务。  

    (五)报销其每年一次的探亲往返交通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我区柔性引进院士人才,需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做好院士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合理使用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切实防止和纠正闲置、浪费人才的现象。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引进人才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确保引进人才的质量。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之间在人才柔性引进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未果的,可按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我区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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