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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探索及思考

    时间:2020-10-05 08:07:2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近年来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实体经济的增长迅速,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
    从目前情况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如何有效的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
      现结合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情况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以下思考意见。
      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政策定位: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住房保障措施是以“单位补一点,个人出一点,国家免一点”的方式解决个人住房消费问题;
    主要政策保障目标群体是:在保障所有职工的基础上,适度倾向于为中低收入人群服务;
    保障标准是:基本住房(自住住房)需求。其筹资基础是以单位强制资助,国家给予免税优惠为核心支柱;
    运作特点是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低存低贷”的准金融模式。普惠性、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是其最为明显的特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筹集方式完全采用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但其资金运作又有着住房金融的存贷款运作特点。
      据统计,2009年,全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14.95万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仍较低,其中一半以上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分布在三资、私营、民营和个体企业,不为劳务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也较普遍,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后勤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劳务派遣员工缴存率也很低,而所有这些职工恰恰是上有老下有小、收入低负担重、最需要住房保障和扶持的困难群体;
    对这些职工如住房公积金缴存缺失,严重威胁到政府政策的初衷,威胁住房保障事业、城镇住房建设,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是住房公积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不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不足以担当全社会住房保障的重任,其保障功能受到较大局限,这无疑违反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因此,我们应把着眼点放在扩大归集面上,积极拓展在数量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有生命力,住房公积金事业才能进一步兴旺发展。
      二是推动依法行政,保证政府公信力真正实现的内在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存的,条例作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因此,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体现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是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基础。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工资收入低、住房条件差,由于没有建立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因而就不能享受低存低贷和互助功能的优惠政策。长此以往,这部分职工家庭买不起住房,新的住房困难户不断产生,由此会增加政府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做大做强非公有制企业的重要环节。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防止人才“跳槽”,采取了虚发奖金、拖欠工资等消极办法,人为的增加了企业与职工的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改善企业与职工关系,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同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树立了依法运作的形象,提高竞争力。  
      二、目前非公有制企业难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原因。
      存在的问题多数为:执行偏差、政策设计不到位、管理松散、法制乏力等问题。
      (一)政策设计存在缺限。
      一是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权限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导致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给予行政处罚时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阻碍。
      二是法规强制性不足。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条例》明确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手段却很单一,缺乏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或审查权,比如检查财务账簿、审查冻结账户、划拨相关资金等权限,使得住房公积金中心面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感到力不从心,甚至束手无策。                                     
      三是职工诉求渠道不通畅。《条例》中只提到职工有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对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或不按期、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侵权行为,没有规定职工维权的司法救济渠道,使住房公积金纠纷解决途径不明朗、不畅通。
      四是按目前管理体制,中心作为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力虚弱。(1)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单位定性造成其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强。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各类单位和社会公众眼中的行政执法主体权威性不够,在遭遇执法阻碍时显得力不从心。(2)现行的运行机制,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社会影响力不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营运等往往是住房公积金中心一个部门进行,工作力度不够。(3)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检查权力缺失,使其无法依据客观实际对违法单位作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并有效实施。一是住房公积金中心不能像财政、审计等部门那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财务帐薄和银行账户进行查(审)阅。二是住房公积金中心从目前的管理手段上,还无法全面掌握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具体在岗职工人数、月工资标准以及单位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因此,在单位不配合、不协助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财务凭证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中心无法或者很难作出处罚决定。(4)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要求。
      (二)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法制意识不强。
      一是人员流动性大。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多为科技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员工素质要求不高,如劳动力资源充裕,劳动用工的主动权主要在企业,用人制度非常灵活,完全由其自主决定,根据自己的业务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变换人员,而工作人员也会根据自己的能力,收入和个人发展的需要变换工作,且用工制度不健全,许多单位与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工资收入差异很大。非公有制企业效益好的单位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有专长人员工资收入很高,年薪可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
    效益差的单位及没有技术、没有专长的一般人员工资收入很低,年薪甚至只有几百、几千元,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过低,造成低收入职工在解决住房公积金困难方面作用有限,有认为住房公积金“济富不济贫”的片面认识,影响了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看法,因此低收入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普遍不够。
      三是工资收入不稳定。非公有制企业都是根据经济效益来发工资奖金。其收入包括底薪、奖金和提成,底薪一般较低,效益好的奖金、提成是底薪的几倍。效益差的只发底薪仅够生活费,另外,由于住房公积金除定向用于自住住房消费,职工一生中如果不购房、不建房,就只有等到退休才能提取,缴存和使用时间段过长,也影响了一部分,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他们更关注的是短期收益。
      四是外来打工人员多。首先在这些非公企业中,特别是城镇私营企业中,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水平还较低,每月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相对更少,企业业主认为影响了企业对职工的吸引力,职工也有认为企业如不另增加福利资金,羊毛出在羊身上;
    存在对缴存公积金的维权意识不清楚、愿望不强烈。其次非公有制企业使用的许多人员是外来的打工人员,他们想买住房,但大多数买不起住房。因此,都是考虑租用住房,赚钱以后回到原籍去购房。
      五是非公有制企业领导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好处认识不足。只简单的认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会增加企业成本,没有看到对企业和职工的好处;

      六是非公有制企业的部分员工特别是外来职工因不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等。认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过低,造成低收入职工在解决住房公积金困难方面作用有限,因此低收入职工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普遍不够。另外,由于住房公积金除定向用于自住住房消费,职工一生中如果不购房、不建房,就只有等到退休才能提取,缴存和使用时间段过长,也影响了一部分,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他们更关注的是短期收益,不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对策与措施  
      (一)按照循序渐进原则,抓住关键环节,是当前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
      一是先易后难,重点突破。针对我区非公有制企业规模相对较小、数量多、外向型,劳动力密切的的现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过程中,选择一些效益较好、经营者开明的企业,先在企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相对固定的职工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低标准起步,条件成熟后再向普通职工延伸,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对新建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可采取降低缴交比例,以后再逐步提高的办法,使这些单位的财务负担不会一下子过重,易于接受。把工作重点放在抓好重点骨干企业、改制企业、新办企业扩面工作上,对应建未建的重点骨干企业首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加快推进扩面工作,精心组织,攻坚克难,充分发挥大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其次在完善公积金归缴过程中,注重公积金的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公平性,对困难群体在政策上再作些适当的扶持。必要时放宽非本市(区、县)户籍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充分调动这些企业和职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出台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暂行办法,给足政策,允许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并可探索研究放宽贷款年限,实行政府担保、贴息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让职工充分体会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坚持宣传发动和效力执法相结合原则。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涉及面广,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应注重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媒体、宣传资料、公共宣传栏、有关会议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重点要对政府领导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得民心的重大改革,是解决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重大政策,统一思想认识,形成有利于推进这项工作开展的氛围。对一些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企业,可采取上门服务重点宣传,对一些较小企业可召集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座谈会议,使其尽快深入了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条例、法规。
      三是典型示范、亮点引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所以成为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难点,就在于它的情况比较复杂,企业主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开展试点,找准切入点是十分重要的。当前要着重抓好三件事:第一是到统计、国资、劳动、工商、税务、中小企业局等有关部门,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现状、效益、职工人数、社保制度建立等基本情况,完善重点归集企业档案;
    第二是通过排查摸底,将非公有制企业进行分类,筛选出效益较好的企业做为试点先行单位;
    第三是确定的试点单位,因企制宜,制定工作方案,需要进行宣传动员的,派工作人员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发动;
    需要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的,积极向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与配合。个别有能力建立而拒不建立的,也可以采取行政执法方面的尝试,通过发限期缴存通知书向单位催讨,或采取下达执法通知书形式,走法律程序。
      四是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要让非公有制企业掏钱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难度很大,如果政府领导不重视和支持,就很难推动。在现阶段,住房管委会形成决议的执行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存比例的调整等,如果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仅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在建立政府协调机制、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列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考核目标等方面进行探索,真正通过政府协调、媒体宣传、试点引路,形成浓厚的工作氛围,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研究,政府行政推动,目前显得尤为重要,应建立由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宣传、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非公有制企业实施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把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工作业绩的一项指标;
    由中心根据区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人数指标,把在非公企业中推广住房公积金的任务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确保行政推动落实到实处;
    工商、税务、劳动社保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给予积极配合。及时掌握非公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等情况;
    充分调动受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让各银行积极配合,共同上门宣传、动员。
      (三)完善服务,做好中心工作站、网络信息平台工作是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基础。良好的运行机制,良好的服务可以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缴存者之间产生互动效应。在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努力改善软硬件内容和工作环境,在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咨询及其它服务保障方面,注意细节,心系群众,贴心群众,方便群众办事。如在办事窗口设置提醒栏,将办理事项需准备的材料写在小纸条上,实行一次性告知;
    设置业务流程图,使职工办事时做到心中有数,提高效率。要突出住房公积金网站“宣传、服务、咨询、交流”的功能,使群众通过网站随时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信息,解决有关问题。
      (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健康、持续发展重要保证。在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决议的执行以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存比例的调整等,如果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和配合,仅靠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要依法建立自上而下的严格的管理体系。借鉴新加坡等区的成功经验,突出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将住房公积金作为社会公益性强制储蓄,由国家统一管理,改变各自为政,管理分散的局面,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制度、统一决策,并依法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目标,争取政府重视和支持。在建立政府协调机制、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列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的考核目标等方面进行探索,形成浓厚的政府协调、媒体宣传、公众参与、公开、透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氛围,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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