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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制度经济学角度的信托责任研究】 新制度经济学生活案例

    时间:2018-12-23 12:39:58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信托责任实际上是忠实勤勉的受托人责任,本质上是种内在制度。而我国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社会整体缺乏必要的信托责任意识。本文从近年来的经济大案引出论题,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论述了信托责任的内涵、作用以及我国信托责任的发展现状,提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信托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信托责任 内在制度 外在制度 交易成本 本土化
      
      近年来我国频繁爆出重大经济案件,如三鹿毒奶粉事件,海南华银金融巨案,宁夏特大侵吞国有资产案,ST达尔曼欺诈案,上海社保案等;2008年6月前证监会副主席王益被双规,由此牵涉出一系列证券行业的内幕交易事件,大陆首富黄光裕又因涉嫌操纵股市和洗钱而被拘捕,这一系列大案值得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反思,社会的诚信何在?国家的监管何在?郎成平教授在《郎咸平说,热点的背后》一书中指出当前中国的经济问题是社会整体缺乏“信托责任”的体现,国家应当通过建立强力的政府和制定严格的法律,以强迫人们去建立“信托责任”。那么究竟什么是信托责任,中国社会是否真的缺乏信托责任呢?
      
      一、信托责任定义与意义
      
      (一)信托责任定义 所谓信托责任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负有的严格按委托人意愿(而不是自己的)管理财产的责任。现在信托责任比较多的用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中,以上市公司为例,信托的三方分别为股东、企业管理层和股民,信托责任是指企业管理层要全心全意为股东利益(而非管理层自身的利益,比如说办公条件,薪酬水平,通过安排损害企业的交易拿回扣等)而运作企业资产的责任。要正确把握这一概念还要明确四个问题:第一,郎咸平教授所说的信托责任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并不仅仅局限于信托关系中,而且延伸到委托代理关系中。其实委托代理和信托是非常近似的制度,但前者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采取行动,财产仍属于委托人;而后者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信托财产是独立的。第二,信托责任不等同于诚实信用,它更多的体现了个人对他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体现的是一种利他倾向,远高于诚实信用的责任,是民事关系中的最高责任。第三,信托责任对于社会成员的约束是作为一种内在制度而存在的。是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的规则,是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无数个体互动的结果。在形式上更多的体现为一种内化规则,区别于自上而下设计且强制推行的外在制度。第四,信托责任是一种历史范畴,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6世纪的英国,后得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广范认可,逐步发展为一种广泛体现于于资本主义证券市场甚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隐性的文化性制度和现象。
      (二)信托责任的现实意义 信托责任实际上是忠实勤勉的受托人责任,它本质上是种内在制度。由于制度是人为制定的,用于抑制人际交往中可能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它依赖某种惩罚机制使人们的行为更有预见性,并由此促进劳动分工和财富创造。作为内在制度的信托责任在降低信息成本,人际关系协调,深化社会分工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分析如下:(1)良好的信托责任,有利于降低知识搜寻的成本,也有利于抑制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理性的无知问题。制度经济学派认为信任要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制度。培育制度的必要性源于人性的某些固有特质,如在吸纳评估信息和保留知识上的有限能力,“信息”在这里是一项可以言传的知识。哈耶克的“构造性无知”理论指出人的无知和应付无知的方法成为克服稀缺性的中心问题。由于人们在相互交往中彼此信息是不对称的,往往产生高昂的信息搜寻成本和信息悖论问题,由此可能带来诸如道德风险和理性无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商业银行在经营货币资金过程中,其与储户(社会公众和企业)、与贷款户(个人和企业,主要是企业)、与它的上级管理部门形成了一连串的资金使用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过程中,由于拥有不同的信息导致博弈双方不作为的道德风险。良好的信托责任,一方面有利于增进社会成员彼此的信任,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形成较稳定的、可预期的、规范化的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良好的信托约束机制有利于减少知识搜寻的成本,抑制知识问题带来的道德败坏和逆向选择问题,有利于建立社会长期的合作机制,进而更有效率的配置社会稀缺资源。对商业银行来说,信托责任可以抑制委托代理两方转嫁自身行为风险后果的冲动和可能,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2)良好的信托责任,有利于降低复杂系统中的交易成本,有助于限制并可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冲突,为社会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制度的一个功能是使复杂的人际关系更易理解和更可预见,从而不同个人之间的协调也更易于发生。交易成本发生于人们通过缔约在市场上积极运用产权的过程中,即当产权被交易或和别人拥有的产权相结合的过程。形式上包括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成本等,是一种先于交易决策的沉淀成本。在缺乏信托责任的混乱的社会中,由于信息、监督和执行问题常难以有效解决,劳动分工也不充分,人们相互沦为他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囚徒而难以自拔。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内在制度的信托责任的构建,提供了一种简化识别复杂世界负担的关键功能,它一方面使他人的行为更可预见,社会更加有序,从而使经济主体能够更好应付具体细节,避免“超负荷识别”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缓解个人间和群体间的冲突,从而从相当程度上保护了各行为主体,使其免于面对不愉快的意外和他们有限知识范围内不能恰当处理的情形。总的来说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种信任机制和公共的竞争环境,降低社会协调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和谐发展。(3)良好的信托责任,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也有利于培育企业家精神,提高人们对未来社会经济的预期。由于信托责任的构建有利于将人类行为稳定化和可识别化,这恰恰为深化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提供了条件。经济增长的真正源泉是更广泛的社会分工,它实际上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的对知识的分解和协调。知识的细化和专业分工也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条件,技术的进步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分工,从而带动经济的增长。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社会高度的信托责任基础之上的。再者,信托责任催生的规范化行为和稳定化社会经济秩序,能够培育创新性企业家精神。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只有具备一套恰当的宗教价值观、公民美德和制度的条件下,企业家才会活跃起来”,资本主义源于“理性地和系统地追逐利润的非人格化的态度和宗教纪律”。此外社会良好的信托责任意识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人们对未来经济的信心和预期,而根据“预期理论”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往往左右未来经济的走向,因此如何提升人们对未来经济的信心也是我们走出金融危机泥潭的关键。(4)信托责任的构建可为明晰产权和引入竞争提供有益补充,为国企改革提供新的思路。根据科斯的新制度学,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时候,明晰的产权对经济效益是有益的。根据科斯的理论,对效益分析可从两方面人手,一是产权的明晰,一是竞争的产生。而产权的明晰是给企业一个内在约束,使它倾向于向效益方向发展;但竞争作为外在压力促使企业向效益方向发展。也就是说竞争 是效益的必然通道,而产权只是效益的一个条件。在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可以生存的一定是效益型企业,不论产权明晰不明晰。对一些维系到国家安全的国营企业,无法进行产权明晰的话,可以对产权进行适当的变相明晰,即建立信托责任,也就是建立现代的委托―代理的约束管理机制,照样可以产生优秀的效益企业的。对于促使效益企业的手段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是产权的明晰,一是建立竞争的市场,还有一个是对无法进行产权明晰的产业或者没有必要进行产权明晰的企业,建立现代的信托责任的管理制度是十分的必要的制度选择。这也许会给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二、我国信托责任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引入不健全 引进外来制度过程中忽视必要的隐性的知识和文化的作用。信托责任是资本主义社会长期发展孕育出的不可言传的文化性制度,是种隐性的内在制度。一般只有当文化性规则与组织结构和“文化品”同时转移时,外部引入的文化系统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在走向世界过程中更多的浮于形式(如QFII,MBO等),而忽视形式背后的精神实质与制度内涵,致使引入的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退一步讲即便成功引入了信托责任制度,如何探索出制度的本土化和国际化的结合仍是一大难题。
      (二)监管机制不健全 公共监管力度和透明度不强,与生产要素和经理人相关的市场竞争性尚需加强。由于公共监管机构存在难以克服的知识问题和执行问题,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管的力度和透明度。从宏观上看,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存在一定利益关系,独立性稍显不足;从微观上看,我国上市公司同时引入了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和西欧的监事会制度,但由于两者权责划分较抽象,二者的实际监管效果不理想。从市场评估层面上,与生产要素和职业经理人相关的市场竞争性和有效性不足,经理^绩效评定和激励机制仍待完善,因此具有信息优势的职业经理人违反信托责任也不足为奇。
      (三)激励机制不健全 对违反信托责任行为的法律稽核和制裁力度不够。欧美职业经理人的信托责任是建立在宗教规则(早期)和严刑峻法的基础之上的。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用严刑峻法逼迫美国企业“不得不有信托责任”,强迫这些职业经理人要替中小股民创造财富。而我国缺乏必要的明确的法律,以约束职业经理人行为。即便存在《信托法》和《反垄断法》,但二者均为明确指出如何制裁违反信托责任的行为。而且中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般是家族或个人,中小股民实力相对较弱且较为分散,难以形成强大合力。综合以上,由于在制度引入,公共监管和法律制裁等方面存在问题,信托责任始终没有受到政府和社会的足够重视,也未能融入社会大众的血液中,形成被公众普遍接受和良性互动的内在制度。
      
      三、我国信托责任体系的构建
      
      (一)内外制度相结合,步健全信托责任制度 将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相结合,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逐步健全信托责任制度。信托责任本质上是内在制度,但从西方国家经验看信托责任的构建更多的是外在制度内在化的体现。在复杂的社会中用外在制度和正式安排来补充内在制度以达到执行内在制度的目的是有效和方便的,而后通过外在制度的内在化使人们形成对新的制度的条件反射式的互动。在构建信托责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将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有机结合,这样才能得到健全的信托制度。首先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要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外在行为规则构建和完善程序性规则相结合。也就是说要通过严刑峻法迫使社会建立起信托责任意识,对违反信托责任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制裁。其次,要保持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执法部门的公正性,当然这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作后盾。从外在制度着手,加强对信托责任意识的宣传和道德说教,使严刑峻法保障的信托责任在社会成员间形成一种知识和文化,逐步将其内在化,形成一种为社会大众普遍选择的、经社会实践经验演化的、相对稳定的内化规则,从而完善信托责任制度。
      (二)政府监管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完善监管制度 要注意发挥第三方或仲裁人在信托关系履行中的作用,对履约过程进行监督和评判。首先要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维护相关监管部门(如证监会)的独立性,但要科学界定监管的范围,科学监管,适度监管,做到不缺位和不越位,抑制政府监管带来的寻租行为和对未来不确定的短视行为,从而增强宏观方面的政府监管。其次是要加强社会大众和舆论的监督,拓宽舆论监督的渠道。例如对上市公司和职业经理人,政府方面往往不能对其完全监管,此时社会大众和舆论的监督便能起到非常好的补充,使监管制度无漏可钻。再者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政府是作为国有资产的一级受托者,而企业经理人是二级受托者,我们在构建信托责任的过程中不要仅将注意力集中于企业经营管理者,而要扩展到作为一级受托者的政府机构。规范政府行为,强化政府对人民的信托责任,加强社会大众对政府部门的监督,这样同时也增强了对企业以及职业经理人的监管。
      (三)公司内部稽核和竞争性要素市场评估相结合,建立职业经理人选拔机制 在公司内部管理层面上,首先要注意明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权利和责任,以做到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独立董事侧重于“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而监事会侧重“日常监督、事后监督、外部监督”,逐步建立股起一套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的制衡机制。其次,创立一套促进经理人按所有者利益行事的激励机制和稽核制度,如定期的内外部审查,强制性预算约束,经理激励性报酬,按业绩定职位等。在要素市场评估层面上,要建立一个与生产要素和经理人相关的有效地竞争性的市场。根据X-无效率理论,竞争市场和透明信息规则对机会主义倾向的经理直接构成潜在的威胁和惩戒,从而增强了股东的控制力。因此着力建设竞争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和透明的专业化信息市场,并以激励性政策来报偿遵守信托责任和有效管理公司的代理人,而根据第一点提到的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去严惩不遵守信托责任和牟取私利的代理人,由此形成一套高素质的职业经理人选拔、培养、考核、激励机制。
      (四)制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信托责任体系 由于人类文化存在共性,制度同样可以产生全体人类共通的交往规则。但不能因此要求全人类应当适用共同的规则,对制度的认可和执行有赖于不同社会所主张的文化观念。制度本土化的过程,是新旧制度矛盾冲突化解的过程,亦即由非正式制度安排过渡到正式制度安排的过程。结合以上提出的三点建议,在构建信托责任的过程中将信托责任的国际化和本土化有机结合起来,使其既适应国际化普遍的游戏规则,又与本民族的固有的文化特质相符,这将大大降低协调成本和缩短制度变迁的演化时间。而且即使碰到其他新的问题,也能及时的迎刃而解。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机构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和实践者,是最高层次的受托人。因此强化政府机关对人民群众的信托责任在我国尤为重要。通过政府的榜样作用,辅之内外制度和公共监管的结合,使信托责任深入每个公务员,企业家,经理人和普通百姓的意识中,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社会大众和企业为主体,以法制化、公共监管和道德感化为保障的多层次的社会主义信托责任体系。它不是简单地置换原有外来制度,而是在补充原有制度空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信托责任进行有益的发展和创新。
      
      四、结论
      
      本文从近年来我国的多起重大经济案件引出信托责任问题,对信托责任进行了定义,指出信托责任是忠实勤勉的受托人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内在制度。提出良好信托责任的现实意义:降低知识搜索成本,抑制道德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消除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分工和专业化协作,培育企业精神和提高未来预期;为明晰产权和引入竞争提供补充,为国企改革提供新思路。通过分析信托责任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制度引入不健全、监管机制不健全、究责机制不健全问题。分别提出了建议:将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相结合,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逐步建立社会整体的信托责任意识,从而健全信托责任制度;将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强化政府和企业的信托责任,从而完善监管体制;将公司内部稽核和竞争性要素市场评估相结合,强化职业经理人和董事的信托责任,建立一套高素质职业经理人选拔机制,从而改善究责机制。提出将制度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信托责任体系。通过这些措施,能够改善我国整体缺乏信托责任的现状,从而抑制恶性经济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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