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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担保合同12篇

    时间:2024-04-06 18:00:1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银行担保合同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授信人:招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地址:____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担保合同12篇,供大家参考。

    银行担保合同12篇

    银行担保合同篇1

      编号:______年______字第______号

      授信人:招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借款人因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万元,期限为 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

      . .2“结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xx年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4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利率和利息

      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年息百分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

      4.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以每年360天为基数,从借款人提款之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包括第一天,除去最后一天)。

      4.3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提款前提条件

      5.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

      5. .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5. .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5. .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5. .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 .5项目财产保险单;

      5. .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

      5.2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5.2.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5.2.2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

      5.2.3未发生成本超支或者成本超支部分已自筹解决;

      5.2.4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

      5.2.5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

      5.2.6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

      5.2.7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账户。

      第六条提款和还款

      6.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2本合同项下贷款分次提取,即:

      ( )年月日,提款万元;

      (2)年月日,提款万元;

      (3)年月日,提款万元;

      6.3借款人确需推迟提款日期的,应在提款日前天征得贷款人的同意,并支付贷款人因此所受到的利息损失(推迟提款期的利息-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贷款人所受利息损失)。

      6.4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6.5如果借款人要求取消全部或部分尚未提取的贷款,应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终止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取消。

      6.6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

      6.7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分次还款,具体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

      还款日还款本金数额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年月日万元

      6.8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该笔贷款到期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展期申请,贷款人同意后,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

      6.9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a.公路建成通车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

      c.

      6. 0第6.9条所列资金尚不足以归还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以借款人的任何其他资金偿还贷款本息,或者由保证人清偿。

      6.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项,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

      6. 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必须在结息日进行;本金金额不得少于万元。

      6.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一并归还。

      6. 4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本金,应按本合同6.7条规定的还款计划倒顺序减少贷款本金。

      6. 5若某个提款、还款、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若下一个银行营业日为下一个公历年度或月份的第一天,则该提款、还款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顺延或提前的,相应加收或减少利息。

      第七条账户监管

      7.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账户进行监管。

      7.2账户监管包括:

      7.2.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

      7.2.2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

      7.2.3有权从偿债基金账户直接划转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

      7.3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账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全部还清为止:

      7.3. 开立于的项目资金专用账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本金必须存入该账户,账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账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账户;

      7.3.2开立于的基本结算账户,借款人收到的下述款项应付至该账户内且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第7.4条规定的支出:

      a.项目完工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

      b.本项目下的所有保险赔款;

      c.借款人收取的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定金及其他款项;

      d.借款人从任何其他渠道收取的本项目下的所有其他款项。

      7.3.3开立于的偿债基金账户,该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其他债权。借款人应在还本结息日将当期应当偿付的款项存入偿债基金账户,并享有天的宽限期。

      7.4借款人承诺,其从基本结算账户内的所有提款和转账只能按照下列次序支付下述款项:

      7.4. 项目建设期:

      a.按借款人的工程预算应付的工程款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

      c.其他支出

      7.4.2项目经营期:

      a.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利息额

      b.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本金额

      c.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给贷款人的任何其他金额

      d.按借款人的营运预算应付的营运开支

      e.其他支出。

      7.5在贷款人发出违约通知后(除非该违约通知被收回),除非用作支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取得的其他债权,否则借款人从第7.3条所列账户的所有提款应事先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7.6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账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担保

      8.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

      8. .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全部完工(见附件一)。

      8. .2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

      8. .3借款人以依法获得的公路收费权质押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见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

      8. .4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

      第九条借款人承诺

      9.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

      9.2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

      9.3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9.4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日和每个季度结束后日内,向贷款人提交该阶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年终财务报表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

      9.5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

      9.6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

      9.7允许贷款人及其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以及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财务收支等情况;

      9.8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债务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时,不得改变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对贷款人应负的义务,并在作出决定日前向贷款人提出报告,与贷款人就贷款清偿或者落实达成协议后实施;

      9.9借款人变更注册资本、章程、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商登记事项时,应在变更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 0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发生或者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0.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

      0.2对获悉的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

      第十一条变更、解除与转让

      . 缔约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解除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解除的,不影响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解除的,不影响本合同中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2借款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受让方必须经贷款人确认并承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有保证人的,应取得保证人的同意或另行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在贷款人与受让方的债务转让协议生效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二条保险

      2.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保险。险种为险、险、险;保险余额应与本文同项下项目的总价值相等;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并根据有关规定续保,直至贷款还清为止。

      2.2保险费由借款人负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保险单为本合同附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代付的保险费用及有关支出。

      2.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项目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借款人应将其所得保险赔偿金存入第7.3.2条规定的基本结算账户,由借贷双方协商决定用于项目毁损部分的修复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3.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的违约金。

      3.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3.3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的利息。

      3.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 2. 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3.5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的违约金。

      3.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 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3.7发生第 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公路收费权。

      3.8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3.9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的违约金:

      3.9.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3.9.2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4.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通讯

      5.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5.2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5.3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其他

      6.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6.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附件一:承诺函

      招商银行分行:

      为了使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

      年月日

    银行担保合同篇2

      编号  县  乡

      经中国农业银行   县支行   营业所(以下简称贷款方)与  (以下简称借款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  贷款  元。借款、还款计划如下:

      ┌───────────────────┬─────────────┐

      │   分期借款计划          │  分期还款计划     │

      ├────┬────┬────┬────┼─────┬───────┤

      │ 日期 │ 金额 │ 利率 │ 用途 │ 日期  │ 借款本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即为___%。

      第三、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计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办法计算。

      第四、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五、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___%计算。

      第六、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3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

      第七、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    作担保。

      第八、贷款到期后1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偿还本息和逾期罚息。

      第九、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贷款双方各执正本1份,担保单位(担保人)1份,公证单位1份。

      第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

      │     借款方       │   借款方担保         │

      │借款单位(人)    (章) │   担保单位(或担保人)    │

      │负责人        (章) │                 │

      │经办人        (章) │                 │

      ├───────────────┼─────────────────┤

      │     贷款方       │    公证单位         │

      │贷款单位:      (章) │  公证机关           │

      │贷款审批小组组长   (章) │  公证机关负责人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担保合同篇3

      _______________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

      我是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村民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___,于20__年1月自筹资金_____万元,在本村种植了亩经济林木,目前经营良好,为扩大经营规模,更好创业,特向永登县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_____万元,期限二年,用作林木种植扩大资金。本人承诺申请以诚实为原则,接受贵中心人员对本人经营状况、家庭情况、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如贷款申请成功,本人将自觉履行贷款合同及相关规定,按时还款。请贵中心按政府有关政策给予审批为盼。

      特此申请!

      贷款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配偶: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银行担保合同篇4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担保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编号为_________的购房合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的基础上 (上/下)浮_____%,执行年利率为_____%。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贷款人将对法定贷款利率进行公告,不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或抵押人。本款所述基准利率以实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计收罚息:

      (1)按照万分之_____(大写)的日利率计收罚息。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为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_ (大写)计收罚息。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五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六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账号或卡号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_____种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__________的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

      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金额划入开立在贷款人处的指定账户内,账号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第_____种还款方式。

      1、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法。

      2、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_____日。

      3、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_____日。

      4、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借款人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 (定日/借款对应日)为还款日。没有借款对应日的,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

      每月还款金额=————————————————————————————

      (1+月利率)借款月数 -1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 ————————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月利率

      借款月数

      (3)其他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金额参照还款计划表。

      (三)、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当期及逾期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及划收金额。贷款人不划收的,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四)、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2款约定支付补偿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_____个月内提前还款的,应按提前偿还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还款时执行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三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条 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

      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进行扣收。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买卖双方就本合同第二条所述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的,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在通知后可直接向保证人帐户中划收有关款项;

      (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6、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

      1、抵押人自愿以下列财产 (详见编号 的《房地产抵押清单》)作为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物处置费、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如抵押人要将抵押物出租的.,须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售或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若抵押人拒绝恢复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若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无过错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在与贷款人共同商定的保险公司处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抵押人承担,贷款人有权从抵押人账户直接划收上述保险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预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9、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违 约 责 任

      第十五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2、3、4款的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 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 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六个月。

      (4) 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 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6) 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与保证。

      (7) 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8) 保证人未履行第十三条第6款的约定义务。

      (9)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3、保证人、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 他 事 项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各方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费用,采用下述方式承担:

      (一)由签约方约定由 承担 费用。

      (二)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以 方式承担费用。

      (三)由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 费用。

      1、保险、评估费用。

      2、保险、评估、登记、公证费用。

      3、保险、评估、登记、公证、鉴定、鉴证费用。

      4、其他 费用。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其他管辖方式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自登记之日或抵押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各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_____份,登记部门_____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五条 提示

      贷款人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可向贷款人进行征询。贷款人应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名称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担保合同篇5

      借款人:________(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

      出借人:________(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

      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臵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日止,借款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________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

      1、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

      2、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八、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借款人:

      出借人: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担保合同篇6

      贷款人(抵押权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借款种类为_________,借款用途为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_____‰。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和抵押人。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_________(月、季或年)付息,每_________(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还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

      第五条?抵押人自愿以有完全处分权的财产(见附件1《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特别约定如下: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二)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_____金等物上权利。如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_____,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_____。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_____的第一受益人。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_____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_____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_____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若抵押物发生_____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_____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进行提存。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抵押物价值价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三)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抵押条款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对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权利)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六)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担保。

      (七)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抵押人承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合同所涉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相应手续,贷款人予以配合。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_______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

      (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4)未按期归还贷款人其他贷款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_____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_____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

      (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选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

      (13)发生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撤销)营业执照的;(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贷款人未依约向贷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

      1、按违约金额、逾期罚息利率和违约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生效与解除: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生效;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人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合同的履行

      (一)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

      (二)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

      第十条?借款人、抵押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查询、披露)借款人、抵押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附则

      (一)借款借据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所发生的抵押登记费、_____费、鉴定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均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承担。

      (三)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抵押人对本合同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对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抵押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主要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磋商。

      (四)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和抵押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贷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借款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年?月?日

    银行担保合同篇7

      合同编号:

      借款人:__________

      贷款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_________借款,经保证人提供最高借款余额的保证担保,贷款人同意根据资金可能向借款人分次发放上述贷款。在本借款合同期间和额度内,不再逐笔办理保证担保手续。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管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余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________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提款和还款

      1.借款人在分次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提款计划,并提供表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2.贷款人按提款计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每笔贷款的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还款方式以借款凭证为准。

      3.借款人和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或保证人账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下列资金,但不仅限于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担保内容

      1.保证人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保证人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保证人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时,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索款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地代为偿付。

      4.保证人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并应及时提供财会报表等资料。

      5.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并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6.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条款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7.保证人应予赔偿因自身过失而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________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管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部分按日利率_________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改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以保证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现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未能及时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________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给予赔偿。

      10.承担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保证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决定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保证方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保证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

      贷款人:

      保证人:

      时间:

    银行担保合同篇8

      经XX银行___(下称贷款方)与___(下称借款方)和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和中XX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元,用于____,还款期限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

      金额: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愿作为借款方对合同载明的全部贷款正当使用和按期还款的保证人。对借款方转移贷款用途等违反合同的行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由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

      保证人相互间负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贷款到期,由借款方及保证人负责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及保证人到期不能归还,又未与贷款方签订延期协议的,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加收 %的利息,并可以从借款方及保证人的存款账户上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七条 在借款方及保证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保证人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借、贷及保证人发生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其他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和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借、贷、保证人各执一份。

      签约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

      制表单位:XX银行

    银行担保合同篇9

      借款方:

      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元,用于______。预计用款为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年_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

      第二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

      第三条借款方保证从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____年_____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慨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贷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贷款方: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银行担保合同篇10

      ┌───────┬──┬──┬───────────────────┐ 

      │借款单位(户)│

      │住址│

      │ 

      ├───────┼──┴──┼───┬───────────────┤ 

      │

      借款用途 │

      │利率 │月息

      %

      │ 

      ├───────┴─────┼─┬─┼─┬─┬─┬─┬─┬─┬─┬─┤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借款金额(大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借款日期 │年 月 日│到期日期 │

      年

      月

      日

      │ 

      ├─────┴──┬──┴─────┴───────────────┤ 

      │

      还款计划

      │

      还款情况登记

      │ 

      ├─┬─┬─┬──┼─┬─┬─┬────┬────┬────┬───┤ 

      │年│月│日│金额│年│月│日│还本金额│还息金额│结欠本金│经办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贷款,按 年 月 日签订,编号

      县

      乡协议字第

      号担│ 

      │保借款协议书执行。

      │ 

      │

      │ 

      │

      借 款 方

      贷 款 方

      │ 

      │

      --------

      --------

      │ 

      │借款单位(人)

      印章

      贷款单位

      印章

      │ 

      │地址

      │ 

      │开户银行及帐号

      │ 

      │借款方经手人

      印章

      信贷员

      印章

      │ 

      └─────────────────────────────────┘

    银行担保合同篇11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充分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以下内容贷款:

      (一)贷款种类________;借款用途_________。

      (二)贷款金额(币种及金额大写):

      (三)贷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还款方式_______(分期还款的日期和金额为:?年?月?日归还_____元;?年?月?日归还_____元;?年?月?日归还_____元)。

      (四)利率为月息____‰,按____计付利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贷款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证人与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借款人应按合同订立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如需延期还款,借款人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天向贷款人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签定延期还款协议。延期协议签定后,保证人自愿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借款人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贷款在挤占挪用期间按日利率____计收利息。

      七、借款人承诺:

      (1)向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所有开户行、帐号、存款余额等资料。

      (2)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并按期清偿贷款本息。

      (4)用本企业资产对他人债务进行担保,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不得影响贷款人到期收回贷款。

      (5)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更换、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以及减少注册资金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

      (6)借款人因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对外投资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管理方式或产权组织形式时,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并落实债务和还款措施。

      借款人违反本条任何一款内容,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

      八、贷款人依照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九、贷款人依照本合同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并可在必要时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其他事项:

      十二、本合同一式_____份,借、贷、保证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生效。

      借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签章):

      保证担保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银行担保合同篇12

      经__________银行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下称借款方)和______(下称担保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和中_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种类)贷款_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利率按月息_____%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分期还款计划: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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