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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绿化管理制度6篇

    时间:2024-03-11 21:00:0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绿化管理制度1、一月份:修剪落叶树木(含花灌木,下同);整理竹林;草坪加土平整;补种、调整落叶树木;清除虫囊、虫卵;继续冬季翻土冻垡;大雪后给常绿树敲雪,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绿化管理制度6篇,供大家参考。

    绿化管理制度6篇

    绿化管理制度篇1

    1、一月份:修剪落叶树木(含花灌木,下同);整理竹林;草坪加土平整;补种、调整落叶树木;清除虫囊、虫卵;继续冬季翻土冻垡;大雪后给常绿树敲雪,以防压断树枝;遇严寒天气对常绿花灌木和花坛草花采取防冻措施;施基肥;清除绿地垃圾;行道树扶正。

    2、二月份:除继续做完一月份未完工作外,在天气晴和时,对野草较多的绿地进行松土除草。

    3、三月份: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维修好各种植保药械和养护机械;观察草履介壳虫等早孵害虫的活动,一旦发生虫情立即施药防治;对易染锈病的月季、海棠等注意观察防治;对草坪施一次钾肥,为防治夏季草坪病害打好基础;对花坛草花除苔,以防长高后失去观赏价值;对光秃草坪及地被植物进行补播;对雪松等主要观赏树种施淡肥催芽。

    4、四月份:进行常绿树香樟等的补栽、调整;行道树扶正、加土;松土、除草、灌溉等养护工作全面展开;做好树木的剥芽、去蘖;在植保方面,着重抓好地老虎、蛴螬等地下害虫防治,清除草坪杂草;加强树坛、花坛的养护管理;

    5、五月份:对春花花灌木进行花后修剪及更新;施好"花后肥";加强病虫害观察;剥芽修剪和根蘖去除;草坪除杂草并对冷季型草坪进行割草;对换草花后的花坛加强管理。

    6、六月份:本月中旬入梅,雨水多、湿度大,是病虫害盛发时期,加强防治;晴天地干时抓紧除草松土;经常施追肥;检查树木支撑和绑扎等,做好防风防台准备;如遇"干黄梅"要进行灌溉;花灌木花后修剪和施肥;对宿根草花施薄肥催长;继续去除草坪杂草和割草;

    7、七月份:本月是天牛、皮虫、刺蛾等害虫大量发生时期,要特别注意防治,以bt乳剂等生物药剂防治为主。做好防台准备;加强抗旱、排涝、除草;本月土壤水分蒸发强烈,要加强松土防止返盐;灌溉时要按技术规程;加强各种绿地追肥,对草花花坛要每7-10天施一次薄肥;本月是草坪病虫害多发期,一旦发现立即对症施药--以井岗霉素等生物药剂为主。

    8、八月份:本月养护工作与七月份相同,唯防台进入"实战"阶段,要准备好各种防台物资,对所有大树和行道树逐株检查,除一般支撑外,对骨干树加打地桩;台风后及时对倾斜、倒伏的树木进行抢救、处理。

    9、九月份:除虫工作重点转入对秋蚜虫、秋螟、等害虫;一旦发现,立即防治;继续做好抗旱、排涝、中耕除草、追肥、草坪割草和防台工作;为迎国庆要对所有绿篱、球类、塔片色块等造型绿化进行修剪;对绿地花草树木进行一次普遍修整、施追肥,草花花坛要换新花,以最佳面貌迎国庆。

    10、十月份:做好草花花坛养护工作,追施n.p复合肥以鲜艳花色、延长花期;继续做好各项常规养护工作(见九月份)积有机肥、配花坛介质,以备冬季施基肥和保温肥。本月对一些不耐寒的常绿花灌木停止施n肥,以免枝叶过嫩冬季发生冻害。

    11、十一月份:开始施基肥;竹林冬耕、施肥;做好防寒工作,对一些抗寒力不强树木防护等;

    12、十二月份:本月重点是落叶行道树及其他落叶树木修剪;冬翻改良土壤;继续施基肥;对花坛等娇贵花灌木防冻、保温;草坪疏草、打孔、加土平整;挖、剪、敲虫卵等防虫灭病工作。

    绿化管理制度篇2

    为了更好对小区绿化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小区的绿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护,让小区的园林绿化更加优美,给业主营造一个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活环境,让业主生活更加舒适、自然,特制订本制度;

    相关链接:绿化管理规定

    一、由管理处保安队长、保洁班长、事务助理经常对小区的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有植物死亡或损坏一定要及时通知绿化主管,并填写《绿化监督检查记录表》,保证小区的绿化完好率达99%。

    二、监督绿化工是否按规定对小区的绿化进行施肥、浇灌、杀虫、修剪等作业,保证小区的绿化不生虫、不缺肥、不缺水、不乱长等现象。

    三、如发现小区绿化出现以上不良现象,要立即通知绿化主管进行养护、培植等工作。

    四、每月由保洁班长定期对小区各区域的绿化进行巡查,并填写《绿化每月检查记录表》。

    五、如发现有人乱踏花草或破坏植物,一定要进行阻止,保证小区的绿化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给花草一生良好的生长环境,也给业主一个自然的环境。

    六、每月由主任助理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能更好进行。

    绿化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

    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九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外地单位在我市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所缺面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交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㈡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也可由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㈤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江、河、湖岸的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花草树木由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业主限期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业主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园貌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 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㈠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

    ㈡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㈢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树木花草属该单位所有;

    ㈣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㈤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1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架设网线,3米内禁埋任何地下管线。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㈡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㈢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

    ㈣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㈤损坏园林绿化的设施;

    ㈥采石、取土、葬坟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用资金,由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所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占用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维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绿化管理制度篇4

    第一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三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责任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四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达到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七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必须修剪树木时,必须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绿化管理制度篇5

    物业绿化管理控制程序

    1.0目的

    加强绿化植物养护,确保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为业主和住户提供空气清新、优美的园林环境。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物业管理辖区的绿化养护服务。

    3.0职责

    3.1 绿化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绿化养护工作的具体实施。

    3.2 绿化班长负责绿化工作的安排和现场巡视。

    3.3 环洁部主管负责编制绿化植物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周对绿化工作检查一次,并填写《绿化巡检记录表》。

    3.4 管理处主任负责审批绿化植物年度养护计划;每月对绿化工作检查一次,并填写《绿化巡检记录表》。

    3.5 品质督导负责每月对绿化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填写到《管理服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3.6 综合部负责绿化植物的标识。

    4.0定义

    4.1 乔木:指有明显主干,生长高度能超过2米以上的树木,如:行道树、孤植树等。

    4.2 灌木:指无明显主干,生长高度在2米以下的树木。

    4.3 地被植物:指贴地或匍匐生长的植物,包括草坪、藤本植物等其它草本植物。

    4.4 种植:指将被移栽的植物按要求栽种于新地的操作。

    4.5 移植:指在种植成活后的植株还需移动到其它位置以达到绿化、设计效果的栽植操作。

    5.0工作程序

    5.1 绿化工作是物业服务质量的重要窗口,是关键服务工作之一。环洁部主管根据本物业小区的地形、地貌特点,编制绿化工作方案、绿化工作应做到:

    a) 小区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及道路两侧绿地合理分布,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b) 新建小区公共绿地达到人均1平方米以上,归区改造的小区人均绿地不低于0.5平方

    米;

    c) 绿地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5.2 环洁部主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绿化乔木、灌木、草坪的种植、整形、修剪、补种、施肥、

    除草、病虫防治的作业指导书,包括各环节的服务规范、服务提供规范、各种设备机具的使用操作规程及绿化检验标准检验方法,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各绿化人员严格有关作业文件操作服务。

    5.3 绿化人员要求,应编制《绿化服务人员任职要求和岗位职责》对绿化各岗位人员的年龄、身体状况、文化、工作经历、技能做出规定,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绿化作业技能较强属关键过程,每年对绿化人员进行定期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合格才能上岗。

    5.4 每日绿化作业结束操作人员应填写《环洁部工作日志》记录作业内容和具体数据,对各种花草树木的种植管理做到对其质量可追溯性。

    5.5 绿化的消杀(病虫防治)参照《环境消杀控制程序》执行,喷洒农药的浓度剂量符合有关标准,农药空瓶按规定集中送有资格部门无害化处理。

    5.6绿化修剪:注意一观察二修剪三处理;草坪高度不得高于15cm,修剪后的草坪高度为5-10cm,并遵守1/3原则。

    5.7绿化浇灌:不干不浇,浇则浇透;夏秋季浇灌水的时间一般是早晨,春冬季浇水时间一般为午后。

    5.8绿化施肥:勤施薄施。

    5.9 外包绿化的管理,绿化负责人对外包绿化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外包服务也应按公司有关作业文件操作,其绿化质量达到要求才能验收,否则重新种植修剪等服务。

    5.10 绿化植物的标识按《服务提供控制程序》规定实施。

    6.0支持/相关文件

    《服务提供控制程序》

    《环境消杀控制程序》

    《环洁部工作手册》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

    绿化植物花草种植修剪养护管理消杀作业指导书

    7.0记录

    《环洁部工作日志》

    《消杀工作记录表》

    《绿化巡检记录表》

    绿化管理制度篇6

    一、核内容

    1.整形造型:

    (1)乔木剪下重枝、内生枝、溢木造型;

    (2)地被草保持4~8厘米。

    2.施肥:均分无重无漏。

    3.浇水:100%均匀。

    4.除杂草:纯度90%以上。

    5.补缺:

    (1)保证人均绿化0.5平方米以上;

    (2)绿地率37.5%以上。

    (3)绿化覆盖率98%以上。

    6.杀虫:清秀成荫、鲜花飘香。

    7.保洁:保洁率达97%以上。

    二、考核标准

    1、绿化主管巡视抽查一至二次;

    2、每周由管理主管抽查一至二次;

    3、每日评比一次,每半年管理处评比一次。

    三、奖惩

    1、内容扣5分以下,由管理处发足承包金;

    2、考核内容扣分10分以上,扣发承包金20%;

    3、考核内容单项零分,扣发承包金50%;

    4、连续两个月不合格者解除承包合同,并扣发一个月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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