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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出版管理问题管窥

    时间:2023-02-10 18:55:0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李红伟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社 北京 100053

    新媒体时代,数字出版物越来越受到读者青睐。2006年,全国数字出版产值刚过200亿元;
    2012年,数字出版产值就突破了出版产业总产值的10%,达到1935.3亿元;
    到2020年,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达到11781.67亿元,比10年前增长了11倍[1]。数字出版迅猛发展,成为出版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新媒体时代,数量众多的网站、平台,各行各业的App、公众号、客户端,成为信息、作品发布主渠道;
    微博、微信等互动交流平台迅速普及,为普通民众发布信息、作品提供了便捷的通道。出版大门打开,激发了大众的创作热情,涌现出许多民间创作高手,产生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大V”,伴随新媒体应运而生的数字出版改变了新闻出版的传统格局[2]。

    数字出版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现象,暴露出数字出版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急需引起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主要表现在:

    1.1 盗版现象严重

    我国历来对出版行业管理严格,加上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年检,有效地防范了盗版侵权、非法出版等问题。进入新媒体时代,数字作品加工和复制变得简单快捷,发布和传播的成本微乎其微,导致抄袭、剽窃等侵犯版权问题频繁发生。

    1.2 侵权现象突出

    新媒体时代,原来不具备公开发表言论、发布作品的组织和个人,获得了发声的渠道,拥有了向公众发送作品的机会。一些新媒体从业组织和个人,为了追求点击量,违反新闻出版法规,不顾社会公德,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花边新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特别是部分自媒体,为了获取利益、吸引眼球,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传播谣言,制造事端,成为误导公众舆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数字出版乱象丛生,不仅影响新媒体整体形象,冲击公众的容忍底线,而且挑战政府的治理能力,损害出版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和规范数字出版管理势在必行。

    2.1 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

    网络从业人员鱼龙混杂,没有受过专业培训。有的网站平台为了吸引用户,扩大经营规模,私自提供作品在线阅读、复制和下载。另一方面,网民法治意识淡薄,对盗版侵权危害认识不到位,面对“免费午餐”,习惯于免费阅读新闻信息、使用各种软件,随意下载、复制、传播数字作品。更有甚者,少数组织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破解权利人设置的密码,避开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导致盗版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2.2 数字出版法规还不健全

    2001年,我国及时修订《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列为17项权利之一,还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用于解决网络出版的纷争。但是,法律规定内容原则笼统,对于数字出版侵权如何认定,侵权数量、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操作性不强;
    另一方面,数字出版盗版侵权证据的固定、提取难度较大,作者难以搞定,许多律师也不愿触碰这个“老大难”,使得维权比较困难。

    此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多达13种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合理使用,初衷是为了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作品的研究和利用,拓宽文化传播交流。部分不法分子打着“合理使用”的旗号,将别人的作品改头换面、移花接木,变成自己的成果。有的大学生以及高校、科研院所人员以“合理使用”为借口,抄袭、剽窃别人的作品,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2.3 数字出版管理难度较大

    数字出版门槛较低,随着电脑和手机的普及,轻而易举就能编出一个段子,录制一个视频,发出一篇评论。不需要专业设备、专门技术,不需要大的资金投入,人人都能成为自媒体。与传统出版相比,自媒体数量庞大,不需要经过行政许可,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起来难度很大。数字作品在呈现到终端上之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数据信息,可以存储在电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或者远端服务器中,数据修改、转移、删除瞬间就能完成。数字作品盗版侵权行为地与结果发生地往往不同,行为人在异地或者国(境)外,出版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跨地域的盗版侵权行为鞭长莫及。权利人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成本太高,因而维权不积极,无形中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

    2.4 盗版侵权行为查处不力

    我国法律对于盗版侵权行为,不仅设定了行政处罚,而且设定了刑事处罚。在部分地区设置了知识产权法院,不断加强对盗版侵权的治理。但是,由于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人力有限、技术不足,面对数量庞大的违法现象,心有余而力不足,现实中盗版侵权受到处理的比例较小。《刑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是,入罪的条件是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或者难以查证营利目的的盗版侵权行为,无论数量如何巨大、影响如何恶劣,都不能认定为犯罪。因而,侵犯著作权的纠纷往往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大不了做行政处罚,受到刑事处罚的少之又少,对盗版侵权起不到应有的打击震慑作用[3]。

    3.1 转变思路,树立数字出版管理新理念

    当前,生产数字作品的主体主要包括3类,第一类是传统媒体,比如报纸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二类是各类网站和新媒体平台;
    第三类是自媒体用户。相对管理规范的传统媒体和大型网站平台而言,小网站和自媒体是盗版侵权的主要来源,也是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根据《著作权法》对出版主体的限定,个人不是单位也达不到相关标准,就不可能成为合法的出版单位。理论上,自媒体不具备出版资格,也就不能从事出版业务。在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管理部门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约束,也不敢越权管得太多。因此,就出现了一边是出版管理部门不认为自媒体是数字出版的主体,不列为管理对象,一边是大量自媒体从事数字出版行为的怪象,导致自媒体游离于出版管理之外。

    客观地讲,自媒体发布作品完全符合数字出版的定义,不能因为法律滞后就视而不见,留下管理真空地带。出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动修订《著作权法》,将自媒体纳入数字出版的管理范围,不能让自媒体继续放任自流。同时,要勇于担当,用足用好现有法律,加强对自媒体的管理,敢于作为,履行好出版管理的法定职责。

    3.2 与时俱进,研发使用数字版权保护新技术

    数字出版是现代科技的产物,解决盗版侵权问题也必须实施版权科技保护战略。2011年,我国就启动了“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工程”,众多科研机构和龙头企业,开始研发一系列关键核心技术,支持数字版权保护,推动付费阅读系统发展。然而,在破解技术日益先进的情况下,必须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不断研发数字版权保护新技术,通过加密、数字水印、身份认证等方式保护数字资源,保证网络作品不被复制,保证网络作品阅读可以准确统计。通过技术措施实现数字出版内容可追溯、修改可留痕,解决超量引用和超限“合理利用”,实现数字出版作品二次传播有序可控。

    3.3 改革创新,探索数字版权保护的新模式

    常言说,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数字作品版权保护需要专业人员、专门技术。著作权集体管理能够有效弥补个人在维权方面存在的不足,成为解决数字出版维权困境的主要途径。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代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收取并转付使用费和进行诉讼、仲裁的权利。但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列为适格的诉讼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否参加诉讼还没有先例可循。

    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就要赋予集体管理组织法律权利,参照消费者协会的模式,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定成公益法人,使之能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有关著作权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其次,要在大中城市、著作权人数量较多的地区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逐步打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局面,发挥组织的优势,提高数字版权集体保护的能力。

    3.4 搭建平台,构建数字版权服务新格局

    近年来,我国版权交易机构发展迅速,仅北京地区就已经出现3家版权交易中心。在增加数量的同时,应当更加注重提升质量,整合业务相近的版权交易中心,搭建更为透明、可靠的版权转让公共服务平台,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加全面的版权信息、更加安全的交易环境,引导更多作者通过正规服务平台交易版权,提高数字作品的价值,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版权转让与保护良性循环的格局。

    4.1 更新观念,营造尊重知识的环境

    盗版侵权猖獗就会使正版无法生存,劣币驱逐良币,挫伤作者的积极性,必然导致人们不愿创作,数字出版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保护数字版权,才能激发创作者的热情,让作者获得合理收益,才能保证创作者再生产的物质条件。要强化全民的法治意识,树立“以用正版为荣,以用盗版为耻”的理念,从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做起,带头使用正版,摒弃使用盗版的陋习,引领整个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使用正版的氛围。

    4.2 扶优汰劣,规范数字出版渠道建设

    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优势,支持优质搜索引擎、网站、数据库做大做强。坚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原则,加强对网站平台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优胜劣汰,支持合法网站和平台强化自我管理,提升规模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压缩盗版侵权问题严重网站和平台的生存空间,取缔非法网站,改变小而散、多而乱的数字出版无序现状。

    4.3 落实责任,把好数字出版最后关口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是防范盗版侵权的重要关口。部分网站和平台受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规定的“避风港”条款影响,认为自己仅提供信息高速公路,不应当对公路上车辆的违法行为负责。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网络出版物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完全采纳“避风港”条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对出版物盗版侵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推动数字出版健康发展,必须牢牢抓住关键环节,筑牢最后一道防线,落实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内部管理责任,严格实行网络用户实名认证,督促网络用户遵守法律法规,研发使用实时监督系统,发挥网站平台能够最早、最快发现盗版侵权的优势,第一时间采取屏蔽、删除措施,消除负面影响。对于严重违法或者屡教不改的用户,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让违法行为人受到应有法律惩处。

    4.4 齐抓共管,形成数字出版治理合力

    数字出版管理涉及多个部门,《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探索监管的有效方式,切实加大对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常抓不懈,才能改变盗版侵权屡禁不绝的局面。

    新媒体环境下,推动数字出版健康发展,必须坚持问题导向,调动全社会力量,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体制机制,构建数字出版管理新体系,唯有迎难而上、主动作为,不断加大打击盗版侵权的力度,才能开创数字出版管理新局面,打造出清朗的数字出版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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