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范文 > 正文

    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研究

    时间:2023-01-22 11:15:0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贾 蕊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西安 710021)

    刑法是基于公共权益保护的公法,在法制设计之初,公众的公共利益是刑法的维护范围。公众作为个体的自我权益,则是民法的维护范围。刑法视角下刑民交叉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分,以刑民交叉案件的性质范围、责任划分边界为准绳。民事责任承担在民法界定中,以替代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确定民事责任形态。刑民交叉案件处理中,界分责任关系、精准把握罪质、界分证据标准是司法审理的要义。

    (一) 先刑后民

    大陆法系附带诉讼模式主张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优先进行刑事裁定,民事裁定让位于刑事裁定。即在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可以对犯罪行为,请求在进行刑罚评判的过程中提出民事赔偿。附带诉讼模式在制度设计上存在以下特点:第一,最大程度上保证民事诉讼主体的民事权益,请求民事赔偿的诉讼主体权益保护范围十分宽泛;
    第二,作为诉讼主体的被害人享有诉讼程序选择权;
    第三,依据罪犯行为的严重程度,适用不同的审判规则与审判程度。先刑后民的裁定优先策略能够有效帮助执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附带节省司法资源,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提供有效的判决依据,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与举证风险。

    (二) 先民后刑

    域外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主张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充分保护受害人民事权利。其处理模式特点为:第一,根据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证据规则,对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适度区分,优先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第二,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民事利益,刑事附带民俗诉讼以优先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财产损失[1]。

    (三) 刑民并举

    平行诉讼模式主张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程序完全分离,追求程序正义。优点在于,平行诉讼模式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防止强势地位的公权对私权进行侵占。其处理模式特点:一是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二者相互独立、彼此平行;
    二是刑事犯罪行为由刑事诉讼程序量刑、定罪解决,民事赔偿则由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一) 法律规范不完善、不统一

    法律规范不完善、不统一是我国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混乱的主要诱因,在司法解释中,我国目前并未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制定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各自单独颁布的条款内容,从司法解释的内容看,前后矛盾之处屡见不鲜。在涉案处理程序上,有些条款规定首先将案件嫌犯、罪证、线索、材料移交公安与检察机关查出,后续民事诉讼列后;
    有些条款规定,刑民交叉案件刑、民部分独立审理;
    另有条款则规定驳回起诉案件要移至公安局与检察机关而非法院。在系统性规定方面,驳回起诉、继续审理、中止诉讼三种裁定方式的适用范围模糊[2]。

    (二) 刑民判决冲突

    刑民判决的冲突,通常表现在裁定文书的事实认定方面,主要诱因是驳回起诉、继续审理、中止诉讼三种裁定方式在同一类型案件的实践中不适用。如刑事诉讼奉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排除合理怀疑”等举证规则,对于民事诉讼已查明案件会反复进行多次审理。由于法律无明文规定,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俗诉讼证明标准的默认规则,经常会导致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事实认定方面产生冲突。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赔偿范围上的局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一,不包括受害人因他者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
    第二,不包括已被犯罪分子损毁的财物损失。由于立法不恰当地限制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赔偿范围,受害人财物受到损失只能被动接受执法机关的延期追缴与延期赔偿,被追缴财物由于在执法过程中难免被犯罪分子破坏,法律规定受害人不得对已被破坏财物提起二次诉讼。

    (四) 刑民案件衔接机制的缺陷

    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由于是互相独立又互相联系的执法机构,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各机关经常会出现以职权划分为由互相推诿立案、滥用职权立案的现象。如民事案件中本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经常会被公安机关冠以刑事犯罪予以立案;
    如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以案件不属于犯罪行为为由退返法院;
    再如检察机关执法会被公安机关以扰乱执法程序为由阻碍立案。上述现象由于刑民案件衔接机制不健全,经常会造成公检法机关互相因程序与职权范围掣肘失职,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审理,人民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

    (一) 制定统一法律法规对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予以明确界定

    1.明确案件处理模式。政治与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基于人际关系权益的冲突进行设定的,整个社会解决冲突的常态处理模式应基于对多方利益主体的平衡与妥协,这是法律制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具的基础。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选择上,先民后刑是以维护社会个体的私权角度出发;
    先刑后民是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公权角度出发;
    刑民并行则是在平衡公权与私权权益冲突角度促进司法实务的解决,但是无形中会增加司法审理的成本。在三种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各有利弊的情况下,将模式选择的前提与条件进行充分辨析,明确各类型处理模式的优点,制定统一的法规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平与正义。具体到裁定方式的选择,驳回起诉、继续审理、中止申诉三种方式也应明文规定适用条件,否则现代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将无所适从[3]。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要在实体法、程序法、立法理念上做到统一。统一的法律法规是提升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首要条件。如P2P、信用卡等经济类型诈骗犯罪,法律应明文规定诈骗数额的认定是否包含利息的追认。刑事追赃止于受害人实际损失,但民事赔偿程序则会延伸受害人的增益损失范围。基于此种责任界定不明确的现象,选择不同的处理程序会带来不一致的审理结果,甚至会产生重刑轻判、轻刑重判的畸形执法效果。法律制度构造的核心是证据制度,在刑民交叉案件之中证据是构成“法律事实”的关键。归根结底,应当制定严格统一的事实证据认定制度,细化责任赔偿标准,这对于规范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类型案件的审理程序具有实质内涵。

    2.明确程序适用基本原则。首先,竞合型刑民交叉适用原则适用于犯罪行为与侵权行为完全竞合的、两类行为完全源于同一犯罪实施行为而引发的不同刑民法律关系,此类型交叉案件优先适用刑事程序能有效厘清双方的责任划分,优点是节省司法资源。其次,牵连型刑民交叉适用原则适用于犯罪要素牵连但非同一犯罪事实类型交叉案件,刑、民各自的法律程序无需顾及审理裁定的先后顺序,就一事论一事的原则能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复杂疑难型案件适用原则适用于司法实务中受理部门不同、程序规则不同的交叉案件,以经济类型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交叉案件为例,界定其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的标尺可能仅仅只是经济数额上“量”与“度”的多少,对于案件性质的划分很难做到。从根本上讲,司法部门只有减少司法实践的随意性,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才能正确选择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原则。

    (二) 建立健全刑民判决冲突处理机制

    “预决力”问题刑民交叉案件的厘定核心,司法程序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认定会因为刑、民判决的先后顺序而产生预定约束力,先判决程序对后判决程序会起到事实认定、责任划分的先导作用[4]。司法实践的事实是,刑事判定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后续民事判决的援引依据,事先的民事判决或也可能造成隐藏的刑事案件,如若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客体情况较为复杂,刑民交叉的案件或将可能被仅仅定性为单一类型的刑、民案件,这显然有碍于司法公正。应对“预决力”导致的刑民冲突问题,应寻求多元化解决方案,运用技术手段对立案系统进行实时反馈设计,通过建立法院内部立案预警机制对案件事实关联程度较高的同一被告主体所涉及的所有案件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向案件承办部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可仿效英美法系引入陪审团监督审判体系,给刑民判决中的冲突问题创造缓冲空间,纠正判决的偏颇性问题。

    (三) 建立健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受害人的直接物质损失与间接物质损失赔偿往往取决于于公安机关的追赃效力,民事赔偿顺序通常排在犯罪行为人的刑罚惩处之后。司法现实中,如经济类型案件的资金增益赔偿、强奸与诽谤类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在刑事判决后被审理,这样的民事诉讼制度既悖于法理,亦不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因此,全面保障被害人民事权益需在民事诉讼制度上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赔偿、间接财物赔偿设置明确的赔偿范围,对被告人的涉案事实进行公正的情节推断,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行为动机、行为过错等因素,设置侧重于公平而非单纯追求司法效率的民事赔偿制度。如有必要,可以启动国家补偿资金弥补受害人,抚平受害人对社会不公的不忿心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四) 理顺刑民交叉案件立案衔接机制

    1.案件移交规范的统一。司法实践中移送程序的混乱会对被害人造成二次损害,如若没有统一的案件移交规范,公、检、法机关将会互相掣肘于法律执行程序而相互推诿责任,这种现象不仅会使当事人申权无门,也会损害司法权威[5]。第一,要完善司法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合理分配立案管辖权,衔接程序要明确的设置法律条文,厘清各方的职权范围,标明执法期限,由立法机关统一发布权威文件进行明示。如若在期限范围内相关部门没有履行职权完成案件审理,到期必须将案件材料移还法院,再次提请上一级机关进行核查,切实保证程序执行的正当性与公正性。第二,法院移送审查程序要规范。对于牵涉移送程序最多的民事理赔,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要将其与一般的刑事或者民事案件区分开,集中裁定,合理保障公民私权权益。

    2.刑事与民事程序执行的衔接。刑事判罚先于民事索赔,这是刑事裁定执行力远大于民事裁定执行力的强制性优先原则,目的在于第一时间中止被害人的权益损害。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看,漫长的刑事裁定等到案件审理完结开始执行之时,可能已经错过重要的追赃时间点,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也只能以抓获犯罪嫌疑人为主要执法目的,受害人在利益损害严重的情况下必然难以接受。因此,要完善追赃程序,将刑事追赃权交由法院统一调配,针对刑事程序不对财产利息进行赔偿原则,民事裁定应在刑事追赃后进行差额利益分配,衔接好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

    司法实践活动中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是每一个法律人共同追求的理想。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模式的灵活运用,首先要在制定统一法律基础上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审理模式要予以明确规定,完善刑民冲突处理机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理顺公检法机关在立案衔接方面的沟通机制,以此才能保证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并行三种交叉案件处理模式在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方面的司法合法性。

    猜你喜欢 审理受害人民事 甘肃两当县站儿巷镇:“民事直说”小程序派上大用场今日农业(2022年15期)2022-09-2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审理模式之反思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2年2期)2022-07-26最高检印发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 民事检察公权力和私权利获双效今日农业(2021年21期)2022-01-12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2期)2021-07-21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思考现代审计与经济(2020年5期)2020-10-12知名案件法院审理与ICC意见对比中国外汇(2019年18期)2019-11-25家庭暴力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部分,受害人能否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分忧(2017年2期)2017-01-07问责乏力冤案变悬案?当代工人(2016年19期)2016-11-30襄垣县审计局创新审理新机制科学之友(2012年18期)2012-08-15
    相关热词搜索: 交叉 案件 规则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