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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

    时间:2023-01-18 21:25: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岂越峰

    (左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 晋中 032600)

    新就业形态源自互联网数字经济背景下较为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广泛称为灵活就业者。具体来说,传统的就业形态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固定单一的用工关系,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范围、工作时间等由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统一规定,给予固定结构式的劳动报酬,并承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而新就业形态最显著的特点是劳动者的劳动方式更加灵活多样。从宏观结构来看,新就业形态属于对传统“二元”结构就业形式的重要补充。正是如此,更加需要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支持新就业形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新就业形态的发展趋势

    在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浪潮下,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新就业模式从萌芽到爆发,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新就业形态日益呈现出普遍性特征,与数字经济、平台公司型经济体等形式有机结合,是新技术深层嵌入经济社会的重要体现[1]。新就业形态改变了传统的人力资源(或劳动用工)模式,并不断向灵活、多元、开放的用工方式转变。目前,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5G通信等新兴技术的推动下,国内数字化经济的影响愈发深远,越来越多的平台经济模式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顺丰、美团、滴滴等,既为民众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利,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人数发展到2亿人左右。2020年前半年,美团发布数据显示,该平台公司获得劳动收入的骑手总人数达295.2万人,增长幅度达16.4%;
    饿了么公司的调研报告显示,该平台的骑手总人数达300余万人。由此可见,异军突起的新就业形态已经改变了社会经济结构和就业潮流。

    (二)新就业形态的特点

    新就业形态是数字经济发展变革下的产物,更是指尖经济下的必然选择[2]。从就业模式来看,传统就业方式相对比较固定化和模块化,而新就业形态则灵活多样,模式不尽相同,在保留基础用工特点的同时,呈现出更多的合作性特征,不仅就业方式更加灵活自由,其报酬结构也具有一定差异。新就业形态由于其特殊性,更受年轻群体的欢迎。

    1.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相对灵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既有管理又有合作,即劳动者既可以是雇员,也可以是合作者;
    既可以全职工作,也可以兼职工作;
    既可以为单一的雇主工作,也可以同时为多个雇主工作。面对当前较大的就业压力,新就业形态是一个重要的就业支撑,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就业选择,使他们可以根据时间、偏好、特长、习惯等灵活选择职业,提高社会就业率。

    2.新就业形态收入具有吸引力

    新就业形态涉及诸多新兴产业,在行业及产值上均处于前列,工资收入具有一定吸引力。如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的相关调查显示,其平台经济下的灵活就业人员月均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工作相对比较辛苦,经常奔波于城市楼宇间),而传统就业岗位的月均收入为4500元左右,两者之间收入差距显著。

    3.新就业形态去组织化、去公司化

    与传统就业形态相比,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的自由度更高,工作氛围相对更加轻松,来自雇佣方的日常管理压力相对较少,有助于提升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同时,这种工作方式的转变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选择,劳动者不再受组织、公司的束缚。

    4.新就业形态提供了就业岗位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以房地产为代表的上下游经济体均受到影响,企业收缩投资需求,企业家缩表,导致社会就业岗位减少,用人单位雇员精简化,大型企业裁员现象较往年大幅增加,劳动者失业率上升,劳动争议仲裁案件量快速增长。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新就业形态为劳动者提供了较多的岗位,就业机会显著增加,为缓解就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劳动关系愈发复杂,用工主体难以确定

    新就业形态一方面给劳动者带来了较多的新型就业岗位,劳动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相对灵活的就业方式,但同时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新就业形态的劳动关系比较复杂,劳动者为获得更高的收入,通常会加入多个平台公司,一个劳动者可能同时与多个平台有劳动合作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确认用工主体的难度[3]。另一方面,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不局限于某个固定的时间段,并且普遍存在兼职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所要求的条款,劳动者按照约定完成劳动,就可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该条款主要针对“二元”结构下的劳动者,针对劳动者以合作、运营等多种模式提供的劳动,则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的问题且容易引发纠纷。

    (二)平台控制更加隐蔽,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突出

    从新就业形态的特点来看,一方面,算法控制更加隐蔽。大数据应用是平台企业重要的经营方式,通过大数据进行平台管理,收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工作效率等信息,利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分析,竭力追求对劳动者的控制,如增加劳动量和设置苛刻的获得报酬的条件等,以压缩企业经营成本。这种方式漠视了劳动者的权益,如平台利用任务、积分、升级等复杂考核“套餐”,对劳动者进行控制,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劳动者缺乏有效的组织。与传统的就业模式相比,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在劳动场所和时间安排上比较灵活,并且受到的管理约束较少,但缺乏完善的组织,面临劳动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且缺乏话语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公司的用工关系较为复杂,因此创新优化劳动保障机制,成为当下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人权益的当务之急。

    (三)社会保障机制乏力,保障覆盖深度不够

    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完善,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陷入困境,无法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社会保障。如大部分新就业形态企业只给总公司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没有给各个基层网点的外卖员、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缴纳社会保险,使得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缺乏社会保障[4]。另外,新就业形态下的平台企业虽然在用工方式上有别于传统行业,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并无差异,甚至风险更大。一旦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工伤事故,其主体责任难以认定,不仅索赔程序更加复杂,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大打折扣。

    以山西省左权县为例,经笔者工作调研发现,除京东、顺丰为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外,其余的快递公司、外卖平台、网约车公司并未给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甚至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仅让基层网点缴纳固定的具有商业性质的意外伤害保险,其未纳入国家社保体系。由此可见,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是限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关键因素。为此,有必要建立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不断适应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和需求。

    (一)修订劳动关系认定法则

    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确定劳动用工关系。针对现阶段新就业形态引发的劳动关系变革,应持续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发展趋势,巩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础[5]。现行的劳动关系认定依据中,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其中明确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但未涉及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面对以大学生、进城务工的新时代农民工为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积极完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如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修订,纳入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条文,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属性标准的阐述,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

    (二)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全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经突破2亿人,如此庞大的就业群体如果缺乏劳动权益保护,很容易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通常而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则需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如果劳动者与新业态企业不具有劳动关系,则需要对工作量、工作时间、管理方式及报酬支付等细节加以明确,科学灵活地设置相应的保障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适应现阶段多元化的就业特征。

    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委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其中要求一方面要保证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进行规范,杜绝假外包、假合作、多层外包等行为,明确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针对不符合劳动用工关系确立的情形,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若个人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应按照民事法律承担相应责任。由此,通过对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明确,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了有益支持,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指引。

    (三)加大各部门协作与管理力度

    为适应全新的市场经济发展特点,新就业形态已经成了必然选择,其灵活的用工方式和工作模式受到了劳动者的认可和接纳。尤其是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的快速增加,相关的管理机制应逐步跟进,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各相关部门应做好监管模式创新,在实践中积极发挥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能,突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管理优势,形成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治理局面。针对新业态企业的特点,要侧重于对普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新业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行使管理职能,达到企业经营发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平衡,找到社会的“最大公约数”。

    (四)发挥工会的维权服务作用

    与传统“二元”结构的就业模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具有去公司化、去组织化的显著特点,导致劳动者在权益保护方面处于劣势。因此,完善工会组织是重要的突破点和立足点,即要求新业态企业积极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由工会组织为基层劳动者发声,维护劳动者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总工会要建立新就业形态企业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集体合同的方式明确新就业形态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同时,工会组织要注重培养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培训等教育方式,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新业态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商机制,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及时化解,稳妥处置社会舆情。

    (五)强化社会舆论引导作用

    新就业形态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媒体争相报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工作、生活情况,其以微电影的方式在抖音、快手、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平台上传播。例如,“副处长送外卖12小时赚41元”上了热搜。北京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副处长王林隐藏真实身份,体验了美团普通劳动者的工作。王林体验基层生活的方式赢得了众口称赞,许多网友不禁感慨外卖小哥真辛苦。

    新就业形态作为一种新型就业形式,既有灵活的工作方式,也有辛苦的一面;
    送外卖的劳动者中既有新时代的进城青年农民工,也有高学历的研究生;
    既说明了平台经济带来的益处,也发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缺失。新闻媒体要在新就业形态方面正确引导舆论,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发现社会问题,督促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属于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必须给予其高度关注。新就业形态作为时代变革的产物,在实践中要增强相关制度建设的适应性和创新性,结合其本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从完善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有益探索,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塑造新型就业方式和保障制度,防止个别用人单位通过算法过度压榨劳动者,合理计算接单、派单的工作量和工作报酬,加强对劳动者延时送达的扣款管理,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尊重,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树立就业信心,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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