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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纽约市教育惩戒机制与保障体系研究

    时间:2023-01-15 11:10:0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王 飞

    (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山东 济南 250014)

    为了改善公立中小学学生违纪行为日渐增多的趋势,美国各州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出台“零容忍”的教育惩戒措施。虽然“零容忍”教育惩戒大幅度降低了学生失范行为的发生,但也造成对学生惩戒过重,未能充分发挥教育惩戒目的在于教育而非惩罚的根本功能。近年来,美国各州纷纷修改教育惩戒政策,在适当降低惩戒力度的同时,日益强调发挥教育惩戒的教育功能及对违纪学生的支持和帮扶的重要性。纽约州于2013年重新修订了《纽约州学生尊严法案》(NewYorkState’sDignityforAllStudentsAct),更加强调惩戒的教育性及为违纪学生提供支持与帮扶的重要性[1]。在纽约州教育惩戒政策的指导下,纽约市不断完善其教育惩戒制度和措施,在制定明确的惩戒措施的同时,严格避免体罚和言语侮辱,并向违纪学生提供积极的支援与帮扶,形成了既有明晰、可操作化的惩戒细则,又有科学合理的支持保障措施以及对过度惩戒的严格限定和完善的申诉路径,构建了三位一体的教育惩戒体系,保障了全市范围内学校的安全。

    为了增加惩戒行为的可操作性,便于落实,纽约市教育局将学校中出现的违纪行为按照严重程度进行排序,尽量穷尽学校中可能出现的所有违纪行为,并明确规定其对应的惩戒措施。

    (一)渐进式违纪行为

    在2019年9月更新的《纽约市支持学生学习行为期许:K-5年级》(CitywideBehavioralExpectationstoSupportStudentLearningGradesK-5)[2]和《纽约市支持学生学习行为期许:6-12年级》(CitywideBehavioralExpectationstoSupportStudentLearningGrades6-12)[3]中,纽约市将学生的违纪行为分成五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不合作/不服从的行为(Uncooperative/Noncompliant Behavior)、不守纪律的行为(Disorderly Behavior)、扰乱秩序的行为(Disruptive Behavior)、攻击性或伤人/有害的行为(Aggressive or Injurious/ Harmful Behavior)和极危险或暴力行为(Seriously Dangerous or Violent Behavior),在每一级违纪水平下,详细列出了具体的违纪行为,便于学校依此确定学生违规行为及其等级。比如,在不合作/不服从的行为下列出了无故旷课、未穿校服、迟到、在公共区域吵闹、言语粗鲁、张贴或散发违禁材料、私自使用公共电脑设备等多项具体的违纪行为;
    在不守纪律的行为下列举了持有或使用香烟、赌博、猥亵或粗俗语言或行为、对工作人员或教师提供虚假证据或谎言、滥用他人物品、在校车上扰乱秩序、未经同意而对其他同学或教师进行录音或录像、作弊或剽窃等违纪行为。

    在整个基础教育阶段,违纪行为所对应的违纪水平比较一致,但也充分考虑了学生的年龄特征,如有关作弊、剽窃、串通等不诚信行为对于6-12年级学生而言是属于水平三“扰乱秩序的行为”层级的违纪行为,而对于幼儿园到5年级的学生则属于水平二“不守纪律的行为”层级的违纪行为;
    未经同意接触他人身体或触摸他人隐私部位的行为对于幼儿园到三年级的学生是属于水平二“不守纪律的行为”层级的违纪行为,4-5年级的学生属于水平三“扰乱秩序的行为”层级的违纪行为,而对于进入青春期的6-12年级的学生则属于水平五“极危险或暴力行为”的违纪行为等。这既保证了违纪水平在不同年级间的一致性,也兼顾了不同年龄段学生做出同一行为时身心成熟度的差异。

    (二)递进式惩戒措施

    与违纪行为依次递升相一致,惩戒措施也呈现出逐渐加重的趋势。从低到高依次包括:学校安全人员面谈、师生会议、学校负责人(校长、副校长等)正式会议、学校召集的家长会议、校内纪律处分、教师停课、校长停学、学监停学、开除等。

    其中,学校安全人员面谈,师生会议,学校负责人(校长、副校长等)正式会议和学校召集的家长会议四种惩戒是由学校负责人、教师、辅导员等与违纪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等面谈,商讨解决学生违纪行为以及避免行为再次发生的措施,属于初步层次的应对措施,主要通过沟通、交流和协商解决问题。校内纪律处分既包括正式的恢复性会议(formal restorative conference),又包括不让学生参与集体活动。正式的恢复性会议必须由受过专门培训的教师主持,将违纪学生与受害人召集在一起,并允许双方父母、监护人或有助于问题解决的其他人参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以及主持教师的专业协调,达成一项双方均认可的协议。教师停课处分由任课教师做出,2年级及以下学生停课不超过1天,3年级及以上停课不超过4天,但停课只适用于学生违纪行为所发生的科目,施加惩戒教师的其他科目教学和其他教师的课程则不适用。校长停学不超过5天,停学期间学生不允许参加学校正常的教学和课外活动。学监停学由学监根据学生违纪程度分别实施6-10天、11-15天、16-20天、21-39天、40-180天,以及1年等几个档次的停学处分。开除仅适用于实施处分的当年度7月1号年满17周岁的学生,且这些学生持有枪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或对他人造成或有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或实施强奸等行为。

    (三)违纪行为与惩戒措施的对应关系

    惩戒充分考虑到学生的身心发展的成熟程度,基本上都遵循同一种违纪行为的惩戒因年级不同对应的惩罚水平也有别,年级越低惩戒程度越轻,如对处于“攻击性或伤人/有害的行为”层级的“胁迫、威胁、策划或教唆使用暴力,伤害他人”的违纪行为的处罚,若是6-12年级的学生,则需要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给予召开家长会议、校内纪律处分、教师停课、校长停学或不超过20天的学监停学处分;
    若是3-5年级的学生,则施加召开家长会议、校内纪律处分、教师停课、校长停学或不超过15天的学监停学处分;
    而2年级及以下的学生,则施以学校安全人员面谈、师生会议、学校负责人正式会议、家长会议、校内纪律处分或教师停课处罚。

    惩戒措施的执行一般由该违纪行为所对应的最低处罚措施开始,如对上述“胁迫、威胁、策划或教唆使用暴力,伤害他人”的违纪行为的处罚,若学生位于6-12年级,则首先对其施加召开家长会议的处罚,若处罚作用不显著,再施加校内纪律处分,仍不明显,再施加教师停课处罚,直到施以20天学监停学为止;
    若是3-5年级的学生,则首先给予召开家长会议的处罚,最高到15天的学监停学;
    若是2年级及以下的学生,则首先施加学校安全人员面谈的处罚,然后依次为师生会议、学校负责人正式会议、家长会议、校内纪律处分,最高到教师停课处罚为止。

    当学生的违纪行为超越了政策文件所列内容时,则需要根据其大致所处的违纪层级,由教师、校长、安全与青年发展办公室(The Office of Safety and Youth Development)高级执行主任或学区督学或纽约市教育局总监委托人等确定该行为所对应的违纪等级及其惩戒措施。

    能够识别和管理自己情绪的学生在与师生互动时,会更加自信而得心应手,能够更好地融入学校氛围,较少出现咄咄逼人或被动的局面。即便偶尔出现违纪行为,也更有能力通过自我调节进行改正;
    当自身正当权益受到威胁时,更懂得有效寻求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这些能力的养成,除了需要清晰的惩戒措施外,还需要多样化的支持办法,以形成处分加教育的合力,更有效改善学生的行为。基于这样的判断,纽约市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全程性、多样化的预防与治理学生违纪的支持体系。

    (一)全程支持

    纽约市建立了惩戒前、惩戒中和惩戒后全程的支持体系,惩戒前注重预防,惩戒中注重帮违纪学生理解其行为的危害,并提供改进行为的策略,惩戒后注重巩固其良好的行为并使之尽快融入集体生活与学习。

    纽约市规定在每学年开学初,学校要向所有员工、学生和家长分发《纽约市支持学生学习行为期许》和校规。学校安全委员会(School Safety Committee)必须在10月31日前对所有员工进行《纽约市支持学生学习行为期许》和校规的相关培训,让所有教职工全面了解学生违纪行为及其处理程序和措施。该委员会还需于学年初制定学校学生违纪行为处理和缓解计划,并征询员工、学生和家长的意见,最晚于10月31前完成最终年度计划,并将计划方案的副本提供给所有家长。在每学期初,学校安全委员会都组织各种专题讲座、报告等向家长和学生讲解违纪行为的预防、处置等事宜,让他们充分了解纽约市和学校有关违纪行为的分类和处置以及可以寻求的帮助[4]。此外,学校还积极宣传、构建一种包容的文化氛围,鼓励师生之间、学生之间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尽力避免违纪行为的发生。

    当违纪行为出现时,除了按照规定的惩戒措施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外,任课教师、安全委员会成员、校长或校长代表等会根据学生违纪程度分别与学生或家长会面,商讨对违纪学生适当的积极行为支持和干预措施。这些措施种类非常多样,如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积极行为指导、订立契约等,其目的都主要指向通过积极的心理沟通,让学生明白其行为为什么是不能被接受的,以及该行为所造成的伤害,明白他们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不同的举动,学会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意识以及学习对他人或集体有益的策略,并理解若行为再度出现时所要承担的更严重的后果等。

    当学生惩戒结束后,尤其是停学惩戒结束后,为了让学生更快地重新融入学校和班集体,纽约市规定所有学校必须对这些学生提供复学辅导,其中最常见的是“恢复入学帮助圈”(welcome back circle upon return)。它是一个旨在帮助被施加停学处罚的学生回归学校而建立的支持系统。返校学生、其他同学、学校员工、家长、社工等组成恢复入学帮助圈。它提供了一个大家畅所欲言、表达自我、积极倾听的空间,复学学生可以在其中找到依靠和归属感。恢复入学帮助圈还为复学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如何增进人际沟通、如何管控情绪等帮扶措施。

    (二)全员支持

    纽约市强调安全的学校环境的创建依赖于学校社区所有成员的努力,这些成员不仅包括学校的教师、学生、安保人员、校车工作人员等,也包括教育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社区教育帮扶或矫正机构的从业人员,只有形成合力,才能为违纪学生提供全员参与的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教育局设立备用学习中心(Alternate Learning Centers),用于接收被停学且需要转到专门地点进行教育的违纪学生。备用学习中心为学生提供与学校教学层次相当的学业教育,并为学生改变其不当行为提供多种帮扶措施,包括心理咨询、行为矫正等,目标是让学生逐渐掌握良好人际沟通能力,提高其亲社会态度、策略和技能,培养其韧性并减少违纪行为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教育局还规定每个学区办公室必须设置学区家庭支持协调员(family support coordinator in your district office),既与各学校的家庭协调员相对接,对他们进行辅导和培训,也解决学校家庭协调员无法解决的问题。政府还往学校派遣安全警(safety agents),他们与学校安保人员一起负责维护学校秩序和安全,负责对学校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并向教师、学生、家长等开办讲座,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能力[5]。此外,教育局下设的外勤支持中心(The Field Support Center)的出勤主管(Attendance Supervisor)既帮助学校培训学生出勤记录人员,也帮助相关教师、家长等提供多种提升学生出勤率的措施。

    学校全体职员,包括食堂服务人员、卫生清洁员等一切在学校工作的人士均负有帮助、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对于违纪行为均承担及时制止并上报以及作为见证人出席听证会的职责。学校还设置了安全委员会(School Safety Committee)、危机干预小组(Crisis Intervention Team)、学生出勤和人事委员会(the school’s attendance and pupil personnel committee)等机构负责调查学生违纪行为,并对违纪学生、家长等提供专业咨询和帮助。同时受学区家长协调员和校长领导的学校家长协调员起着与家长沟通、及时解决矛盾、向家长提供有效改善孩子违纪行为措施等重要作用。此外,学校考勤教师(attendance teachers)除承担记录并登记学生出勤率外,还帮助教师、学生和家长提供提升出勤率的各种措施;
    辅导员(guidance counselor)、心理健康辅导教师等也提供有关如何克服违纪行为的心理疏导与治疗服务[6]。

    由纽约市教育局或纽约市儿童服务管理局签约的社区组织也向学校和学生提供一系列预防违纪行为的服务模式,这些社区机构大多是完全免费的,如预防技术援助办公室(Office of prevention Technical Assistance),向学生提供心理健康辅导(mental health)、预防药物滥用(substance abuse)、预防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帮助善后计划(aftercare programs)等服务;
    各社区办公室与学校、家庭紧密合作,配合学校和家庭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积极干预[7-8]。

    (三)全面支持

    为提升对违纪学生的系统帮扶,纽约市学校构建了基于学校的多层次行为支援和干预框架(multi-tiered system of supports),集课程、培训和讲座、专门活动等相辅相成的全面支持措施。

    入学之初,学校为全体学生设置了《纽约市支持学生学习行为期许》和校规校纪学习课程,并注重在各学科课程中融入集体规范、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支持性校园文化氛围建设意义及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对实施校长停学或学监停学的学生,则在学校指定区域或备用学习中心的课程中设置了有关违纪行为矫正与治疗方面的课程。涉及违纪方面的讲座和培训则面向全校教职工、学生和家长,且贯穿在整个学年。专门活动包括指导性干预(guidance intervention)、家庭会议(family conferences)、转学咨询(referral for counseling)、课后项目(after-school programs)、导师项目(school counselor)等[9],如导师项目由受过培训的教师作为违纪学生的导师,一对一指导违纪学生,增加了指导的针对性和效力;
    课后项目则通过组织各种团队活动,让违纪学生在团体中体验合作的重要性,意识到违纪对团队的破坏,进而从内心深处形成对违纪行为的深切反思,并在团队活动中掌握合作交流的技能。

    纽约市为便利和指导学校、教师等开展相关课程或活动,特别设置了“尊重所有人图书馆”(The Respect for All Library)项目。该项目开发了丰富的网上课程资源,学校和教师可以从中寻找适合于本校校情的资源,将预防违纪、尊重多样性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尊重所有人图书馆还提供了多种丰富的活动资源,如防止欺凌月(Bully Prevention Month)、杜绝欺辱周(No Name Calling Week),以及“在本校不能这样做”(Not in Our School)、“不得仇恨”(No Place for Hate)等活动项目指引,可以用作学校开展各种预防和处理违纪行为活动的指导[10]。

    为了避免不当惩戒对学生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纽约市制定了全视域的监督机制,形成了监督机构健全、申诉过程完善和登记程序严格相结合的监督系统。

    (一)健全的监督机构

    纽约市教育局学校和青年发展办公室(The Office of School and Youth Development)负责对一般惩戒进行全方位监督。每学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结束之前,校长必须在网上呈递拟定好的学校安全与惩戒计划,由学校和青年发展办公室的安全主任批复。安全主任将学校安全与惩戒计划中与《纽约市支持学生学习行为期许》和教育局相关规定不一致以及有待完善的地方反馈给校长,由校长对其进行修订后再度提交。最迟于10月底前,安全主任需将最终批准的学校安全与惩戒计划下发至学校。对于体罚或侮辱这两种不当惩戒的监督则由教育局“特殊调查办公室”(The Office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负责监督。一旦收到体罚或侮辱举报,特殊调查办公室需要将举行面谈的书面通知于48小时内送达指控事件的施害人与受害人,与指控事件的受害人和施害人分别举行面谈,并审查所有证据,若投诉得到证实,则举行纪律处分会议,决定对施加体罚或侮辱行为的施加者的处罚措施。

    与教育局监督机构相对应,每所学校均设有学校安全委员会,负责监督学校所有违纪行为及惩戒措施,接受学生、家长、教师等对违纪行为或惩戒不满的投诉。学校安全委员会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以处理持续出现的安全问题,并制定安全和预防措施。学校特殊调查办公室负责收集、审核与体罚或侮辱相关的行为,并及时向校长或校长代理人报告,校长或其代理人必须在收到相关报告后1个教学日内向教育局特殊调查办公室报告相关事宜。

    (二)严格的登记程序

    纽约市规定所有对学生采取的惩戒措施及向其提供的支援行为都必须在停学和听证会办公室网上登录系统SOHO(The Suspensions and Office of Hearings Online)中予以录入。纽约市教育局为每个学生设置了一个专门账户,家长可以随时在账户上登录查询孩子因违纪行为而受到的处罚情况(家长只能查看自己孩子的记录),以便家长全面了解孩子在校表现,并就对孩子的不当处罚实时掌握,及时申诉。

    出勤是学生毕业的重要保障,也是学生重要的违纪行为之一。纽约市规定低于90%的出勤率则不允许学生升学或毕业,学生每天缺课1节及以上即被视为缺课,无论什么原因,即便是因故缺课,也必须在专门的出勤电子系统“今日出勤”(Today’s Attendance)中标注为缺课[11]。

    纽约市教育局明确规定不允许对学生进行体罚或侮辱,为了便于及时统计有关体罚或侮辱性的不当处罚,纽约市教育局开发了“网上事件报告系统”(The DOE’s Online Occurrence Reporting System,OORS)。校长或校长指定代理人必须在知悉有关体罚或侮辱事件发生后的1个教学日内,将所有关于学校教职员工有关体罚或侮辱学生的指控通过OORS报告给教育局特殊调查办公室(The Office of Special Investigation)。教育局特殊教育调查办公室应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将纽约市所有学校涉及体罚或侮辱的半年报告递交给教育局总监,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消除体罚或侮辱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的申诉流程

    学校应在对学生做出违纪行为认定的第一时间通过书信、电话、邮箱等多种形式通知家长。若是涉及停学处罚的,则需要详细说明停学原因、停学时长、有权要求召开停学听证会等相关事宜,并确保书面停学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送达家长。如果家长要求召开停学听证会,除非学生的违纪行为非常严重,若不立即实行停学将危害其他学生、教师人身安全或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否则停学应该在听证会后再实行。在此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离开教室或受到其他惩罚。停学听证会必须在做出停学决定的5个教学日内进行,举行听证会期间或之前,家长有权在学校查阅和获取导致学生停学的事件记录副本,家长也有权在听证会上对记录副本所记录内容的准确性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家长也有权提出证明孩子不该被停学的证据。停学听证会的结果必须在2个教学日内通知学生家长,书面通知则必须在5个教学日内送达家长处。

    如果家长不满意听证会的结果,若是校长停学则可以向教育局安全与青少年发展首席执行官申诉,若是学监停学则可以向教育局总监或其指定人员申诉。前者必须在做出停学决定10个教学日内做出,安全与青少年发展首席执行官决定受理申诉后的20个教学日内将受理说明送达校长,校长必须在接到申诉受理5个教学日内向首席执行官提交一份陈述,说明其做出停学的理由及相关证据。对学监停学的申诉必须在做出停学决定的20个教学日内提出,或在家长收到听证会记录后的10个教学日内提出,以较晚者为准。申诉的结果包括立即终止停学、维持停学、减少或增加停学时长等。

    在明确禁止体罚和侮辱学生的基础上,本着教育学生深度理解违纪行为的不当之处,并学会改正或避免违纪行为再度发生,以及树立与养成合规范行为的意识和能力的目的,纽约市构建了完善的学生惩戒体系。当前我国教育惩戒仍存在着规则有待细化,与惩戒相配套的保护和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可以积极借鉴纽约市教育惩戒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的教育惩戒机制。

    (一)逐级细化违纪行为及其对应惩戒措施是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采取了法律保留中的“重要事项说”原则,即规定法律法规应该对重要事项进行列举,以形成明确的法律规定[12]。

    教育惩戒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惩戒[13],它适合于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应该对教育惩戒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列举,为教育惩戒依法执行提供指引,防止过重或过轻惩戒。行政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等。从当前有关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有对受教育者的指导权和学校对受教育者的学籍管理及奖励和处分权利,但未明确提及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惩戒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了学生违纪行为的种类和学校教育惩戒的层次及类型,为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就其翔实度而言,仍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比如应该将《规则》中有关学生违纪行为进行更详细的列举,这可以通过对本地、本校学生违纪行为的调研而确定,并对所有违纪行为按照危害程度进行排序,形成本地、本校渐进式违纪行为列表,并划分出违纪等级;
    然后,对《规则》中有关惩戒措施进行细化,具体的惩戒方式也应该征询广大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比较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寻求专家的意见,得出相对合适本地、本校的具体惩戒方式;
    之后,就需要将惩戒措施与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对应,对应的基本原则是对等性,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违纪次数以及年龄等情况,对屡教不改的学生应该适度增加惩戒的等级,对初犯的学生则应该适度降低惩戒的等级,同样的违纪行为对低年级的学生则应该适当降低惩戒的等级,较高年级则可以适度增加惩戒的等级等等。唯有如此,教育惩戒才能落到实处,真正发挥纠正学生错误行为,培养学生正确规则意识和行为的作用。

    (二)构建校内外联动的多元支持体系是关键

    教育惩戒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规则意识的养成不是通过简单的惩戒行为就必然能够达成的。要使惩戒行为能加深学生对规则的认知体验,并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认同,就需要学生认可惩戒所立基的价值[14]。惩戒立基价值的内化需要对学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需要通过多种途径让学生深刻认知合规行为的价值和违纪行为的危害,又需要使学生从情感上体悟并心甘情愿接纳合规行为、自觉抵制违纪行为。要达此目的,还需要在明确的惩戒措施基础上,构建完善的支持系统,以促进学生对违纪行为的深度认识与情感接纳,切勿仅仅凭借惩戒规避合理的引导、教育与帮扶,将兜底性的教育方式作为首要的教育手段。单纯依靠惩戒难以有效消除违纪行为滋生的土壤,运用不恰当还可能会增加抵触情绪、激化矛盾[15]。因此,需要调动各方力量,综合利用多种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庭、社区等在帮扶机构建设、人员培养、环境与资源创设等方面的作用,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形成教育帮扶的合力。多元帮扶主体在惩戒前、惩戒中和惩戒后通力合作,通过专题讲座、报告、课程渗透和专题活动等,达到预防、改善违纪行为,实践与巩固合规行为的目的,增进违纪学生对合规行为的价值体认和践行意识与能力。

    (三)建立完善透明的监督与申诉渠道是保障

    为了避免教育惩戒失当,对学生造成超过其违纪行为的处分,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该制定系统化的惩戒监督体系。首先,应该在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建立专门的监督与申诉机构,对所有教育惩戒进行监督,接受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对惩戒的申诉,并将监督与申诉机构的联系方式、地点、政策和措施等向所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公布,保证他们有需要时能第一时间进行申诉。学校监督与申诉机构的成员应该包括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等,防止仅有校方代表或其他人士占比过少,代表性不足的问题。其次,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积极发挥信息化的功能,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建立惩戒网络登记系统,并要求所有学校在实施惩戒的第一时间将惩戒的事由、方式、过程等录入该系统。学校应该为每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配置一个账户,在账户上可以查看自己或自己孩子受惩戒的详情,既便于监督机构实施及时监督,也便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依此进行申诉,还可以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证明惩戒的合理性。最后,应该对惩戒措施进行全程的监督,对包括课后留校、停学等较严重的惩戒措施,应该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通知家长,对停学处罚还应该以书面形式向家长详细说明惩戒事由、方式、申诉途径以及可以寻求的帮助等内容;
    对于严重的惩戒,学生家长可以提出开多方听证会。除非学生的违纪行为对其他同学、教师造成持续性身体伤害或对公共秩序造成持续性破坏,否则在家长提出停学听证会前,不应该对学生进行停学处理,只有听证会得出停学结论时,停学处罚才可以实施。家长或监护人对处罚不满意的,可以提请申诉,因违纪行为发生在学校,校内申诉程序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及时的调查,从而更有利于澄清事实,避免冲突升级,所以家长或监护人应该先向学校申诉机构申诉,若对申诉不满的,再向教育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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