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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审视

    时间:2022-12-06 22:50: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权麟春

    (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2018年11 月26日,第二届国际人类基因组编辑峰会召开在即,南方科技大学贺建奎公然宣布,他的研究团队用基因编辑技术修饰了胚胎基因并植入母体,已于日前诞生了一对可以免于罹患艾滋病的双胞胎。(1)段伟文:《基因编辑婴儿亟待刚性生命伦理规制》,《学习时报》2018年12月5日,第6版。世界首例的人类基因编辑获得成功,却成了全世界的众矢之的,受到了国内国际一致的强烈谴责。这一成果的取得是科技的进步,还是人类道德的沦丧,答案不言而喻。因此,自称人类基因通过编辑就能够自然抵抗艾滋病,这种顾此失彼的做法和想当然的自吹自擂,结果肯定会贻笑大方。虽然“贺建奎事件”已经结束,但事件背后的伦理道德问题成为人们的热议对象。

    2019年6月3日,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丹麦哥本哈根大学的学者Xinzhu Wei和Rasmus Nielsen,在Nature Medicine第25卷发表了题为《CCR5-Δ32 is Deleterious in the Homozygous State in Humans》论文。论文指出,通过409693名英国血统个体的基因分型和死亡登记信息,研究 CCR5-Δ32突变的适应度影响,研究估计CCR5-Δ32等位基因纯合子个体的全因死亡率增加21%。(2)Xinzhu Wei,Rasmus Nielsen,“CCR5-Δ32 is Deleterious in the Homozygous State in Humans”,Nature Medicine,Vol.25(6), 2019, pp.909-910.由于贺建奎在编辑基因的时候对预想的结果没有考虑周全,婴儿会面临概率极大的健康风险。

    基因疗法分为四类:体细胞基因治疗、生殖系基因治疗、体细胞基因增强工程、优生基因工程。(3)邱仁宗:《生命伦理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90页。体细胞基因治疗是将遗传物质植入人体,产生缺失的酶或蛋白质,以此矫正病人的严重遗传缺陷。由于体细胞基因治疗用于治疗人的疾病,不会伤害身体,人们普遍认为是合乎伦理道德的。生殖系基因治疗是将一个基因植入病人的生殖细胞,使之遗传给后代,在后代体内以正常的方式表达并发挥正常作用。只要确保体细胞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人们对这种治疗方法知情同意,一般情况下就是合乎伦理道德的,但涉及到后代的利益,必须三思而后行,不宜草率而为。

    体细胞基因增强工程是将一个补充的正常基因植入人体内,使某些特征得到预期的改变,而不是治疗疾病。体细胞基因增强工程是否合于伦理道德,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之持异议态度,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体细胞基因增强,可以降低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又是合于伦理道德的。

    优生基因工程涉及生殖细胞中的基因,基因的改变会遗传给后代,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影响后代的基因。优生基因工程不是用于治疗疾病,而是为了改变人的基因,进而达到改良人种的目的。因此,优生基因工程属于基因增强者,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物种,与人之为人已有质的区别。由此看来,贺建奎的人类基因编辑属于优生基因工程。通过优生基因工程之后,我们成了什么?是否还是人?是否具有人应该具有的人性?我们应该做何道德评价?这些问题都需要从伦理维度予以审视和回应。

    古代没有人类基因编辑的技术,但可以从我国古代丰富的伦理资源中找到审视这种行为的伦理依据。“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的哲学特征,与西方文化在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上存在着根本差异,它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人的道德理性与自然属性一致,最终要实现“人道”与“天道”的统一,追求完满的融合。所以,“天人合一”是最高伦理价值目标。

    (一)人类基因编辑违背“天人合一”最高伦理价值目标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是气之常也,人亦应之,以一日分为四时,朝者为春,日中为夏,日入为秋,夜半为冬。”(4)徐洪锦:《全本黄帝内经》(下卷),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2011年,第565页。“人与天地相参也,与日月相应也。”(5)徐洪锦:《全本黄帝内经》(下卷),第680页。“天地之间,六合之内,不离于五,人亦应之,非徒一阴一阳而已也。”(6)徐洪锦:《全本黄帝内经》(下卷),第644页。“天有阴阳,人有夫妻。岁有三百六十五日,人有三百六十节。地有高山,人有肩膝。地有深谷,人有腋腘。……此人与天地相应者也。”(7)徐洪锦:《全本黄帝内经》(下卷),第639-640页。人的身体结构体现了天地的结构,人体是天地的缩影,强调人的存在与自然的存在是天人同构的。阴阳五行是自然界运行的规律,也是人的身体变化规律。一年有四季,四季的更替对人的身体有不同的影响,天地的变化会引起人身体的变化,人要按照自然界的运行规律行事才不会受到惩罚。自然界的规律不受人为干涉,人类只有认识日月运行有序、四季轮回更替,才能按照自然规律为人类自身服务。人与自然是辩证统一的,是有机协调的,违背自然界规律必然会违背人的身体自然生成规律。人类基因编辑是一种外在强加行为,改变了人身体内部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不仅违背了人的身体自然生成规律,而且违背了自然界的运行规律,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天人合一”思想要求人要融入大自然之中,尊重自然界的运行规律,不能违背自然规律行事。“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天且弗违,而况于人乎?而况于鬼神乎?”(《易传·文言》)什么样的人才能称其为“大人”?人意符合天意,按照天意行事的人就是“大人”。“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
    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
    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
    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
    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礼记·中庸》)人只有在至诚的状态下,才能尽人之性,然后尽物之性,就能够和天地一道,帮助化育万物,天、地、人合一。“天人合一”为我们提供了思考问题的方法,指导我们要用整体性的思维方式,去反思人类基因编辑背后所隐藏的终极性问题。“天人合一”追求人与自然和谐,是我国古代传统的生态智慧,是最高的伦理价值目标,体现为古代先贤对于“天”与“人”之间关系的思考,呈现出一种古典形态的生态人文精神。人的演化是自然界长期选择的结果,受自然界的影响和制约,人不能脱离自然界而存在。人类基因编辑属于优生基因工程,通过人为的方式违背了人的身体自身变化规律。人是自然界中的一员,人类基因编辑貌似朝着符合人们所希望的方向和要求在改变,但违背了自然界运行的规律,就不符合“天意”。只有充分实现自己的天性,才能帮助别人实现天性。如果“人之性”被破坏,“物之性”随之被破坏,“人”与“天”就会割裂。“参赞天地之化育”是人道价值之所在,通过“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参赞天地之化育”的逻辑理路进而实现“天人合一”。人类基因编辑改变了人的“天生”基因,使之成为一种新的基因,人的“完整性”自然受到人为破坏。人身体“完整性”被破坏,成为了基因编辑之后的“人”,这种“人”违背了自然规律, 割裂了“人”与“天”的和谐,这是对“天人合一”最高伦理价值目标的违背,也是对“天人合一”整体性思维方式的破坏。

    (二)人类基因编辑背离医者的职责——“补造化”之“缺憾”

    我国古代儒医既能懂得医学背后蕴含的哲理,又能懂得从深层次思考医学的使命,医者的使命就是补天地赋予人生命中的不足。“夫生者,天地之大德也。医者,赞天地之生者也。”(8)张介宾:《类经图翼》,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65年,第5页。天地赋予人们以生命,但各种疾病给人们带来的是痛苦甚至性命不保,只有医者牢记自己的使命,才能发扬天地之大德。医者的主要使命就是补天地之缺失,以天地之大德为医者之德,以“补造化”之心为医者之心,使人的生命得以保全和延长。天地给人生命,但由于人自身内因和外因的影响,导致健康平衡系统破坏。医者的工作就是以天地之德和仁爱之心弥补造化之不足,恢复健康系统的平衡,保护人的生命。

    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维度审视,医者有弥补造化之不足的职责,但不是随心所欲地、没有伦理边界地行事。体细胞基因治疗是一个弥补造化之不足的工作,用于治疗疾病,维持健康系统的平衡。体细胞基因治疗虽然是一个西医疗法,但只要对于人的生命有益,而不是破坏健康系统的平衡,就是合于伦理道德的。生殖系基因治疗涉及到后代的利益,必须审慎而为。一般情形下的体细胞基因增强工程与优生基因工程性质是相似的,都不是单纯地用于治疗疾病,不是帮助天地保全人的生命,而是改良人种,与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相背离。

    由于“天地”并不完备,有自然缺陷,这就需要医者克服对于人存在的不利因素,运用合情合理的医学技术治疗疾病,维持身体系统的整体平衡。但人类基因编辑工程远远地超出了我国传统伦理思想所倡导的所谓医者应该弥补天地造化之不足的神圣使命。因为,人类基因编辑不是用于治疗疾病,而是要改变人的基因,目的在于改良人种,这就逾越了伦理道德的边界,须以法律约束并受到相应的惩罚。总之,对于人类基因编辑工程而言,与我国传统伦理思想是冲突的,不仅逾越了医者的职责——“补造化”之“缺憾”的边界,而且违背了医德,不合于医者传统伦理道德的规范要求。

    人类基因编辑工程是为了改良生命,按照人一厢情愿的愿望对某一基因进行编辑,力求达到人所预设的“完美”,预设的“完美”毕竟不是现实的完美。

    (一)人类基因编辑是人为预设的“完美”

    人真的可以通过人类基因编辑达到预想的“完美”吗?人真的可以创造出新人类吗?人真的可以像上帝一样无所不能吗?人类基因编辑带来的伦理问题令人深思,这里涉及三个基本问题。一是基因信息是每个人重要的信息,也是重要的隐私,基因信息只能在本人或其委托的法定代表人同意之后才能得以透露已成为过去式,随着基因检测进入应用阶段,侵犯基因信息隐私权的现象愈来愈严重。医务工作者如果不遵守道德准则,就能利用工作岗位之便,把基因信息出售给雇主、保险公司及其他机构,以获得非法报酬。二是引起基因歧视,将基因与种族主义相结合,就会误认为有些人的基因优于其他人的基因,“先天性基因缺陷者”遭受基因歧视。他们的信息一旦被某些人获知,将会无法找到工作或者存在面临失业的风险。三是没有深刻认识到基因编辑自身的潜在风险。基因决定论需要对人性有新的界定,消极地影响着每个人的自我价值,撼动了人的地位,甚至我们要深思我们还是原来的人吗?我们是自然人还是基因编辑之后的增强者?

    人类基因编辑预想通过对某一基因的编辑,增强基因的性能,达到基因编辑者理论上的“完美”,实际上在具体操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可控的因素。正是这些不可控的因素将会导致基因编辑的不完美,而且对上述人类基因编辑的三个基本问题都难以避免和克服。因此,人类基因编辑人为所预设的“完美”,注定就是一种不完美,将使人类现在的境况比基因改良之后的境况还要糟糕。

    (二)人类基因编辑是对科学技术的异化

    基因伦理学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基因科学技术的发展,伦理学应该做出何种回应。基因技术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需要进行伦理审视,对基因技术的发展提供伦理批判。由于基因和生殖工程的发展,引起了人们的忧虑,忧虑人的自身道德和美学价值遭到了破坏。基因改造工程严重危及人性问题和人的本质问题,是对自然人及其家庭灾难性的颠覆。对人彻底的“改良”,是对自然人的人性和自然人的本质的彻底“改良”。

    康德是义务论者。“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9)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7页。人是目的,人不是被别人利用的手段。基因改造是对“自我身份”(self-identity)和“个体主权”(individual autonomy)的破坏。通过基因编辑和改造之后的“自我”已经不是原来的“自我”,而是一个新的“自我”。另外,个体本应享有个体主权,即个体不受外在因素影响和干涉的权利,包括个体对“物”的自主权和对“己”的自主权。个体对“物”可以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对“己”的自主权是指个体的思想是自由的,行动也是自由的。但基因改造对个体“物”的自主权和对“己”的自主权以及自己的隐私权,都是一种侵犯。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技乌托邦”者认为,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就能够创造出“超人类”,甚至能够创造出不朽的人类。有些人支持这种观点,认为科技扩大了人类选择的自由,这是正当的事情,不应该反对。反对者则认为,要坚决抵制基因增强,反对追求完美,人类没有资格扮演“上帝”的角色,应该珍惜人类现有的条件。科学技术的滥用,会造成人类自身的发展危机,科学技术异化的结果不再为人类服务,反而成为奴役人的异己力量,进而剥夺人的自由和发展,人的个性、人的情感、人的精神一定程度上势必被碾压。

    人是在技术的本质中显示出来的某种力量,但这种力量又是人自己所不能控制的。技术的发展带来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和挑战,这不可能依靠技术本身加以解决,必须在技术之外寻求解决之道。生命伦理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人类更好地反思人类基因编辑技术,还能以更加宽广的视野寻求出路。现代科学技术使人成为“单向度的人”,只懂得物质方面的享受,追求感官上的刺激,丧失了批判性、创造性的能力,抹杀了人自己的内心世界和精神自由。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指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科学技术异化的问题,“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的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我们的一切发明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76页。人类基因编辑不仅是对科学技术的异化,而且通过基因编辑把婴儿当作消费品任意处置,以此填补基因编辑者的内心空虚。这样做的结果无疑使人自我弱化、自我矮化,立体化的、大写的人成为扁平化的、小写的人。科学技术应该为人类服务,但人类基因编辑却造成人与科学技术的本末倒置,科学技术主宰了人的存在及其存在方式,这是对科学技术的异化,其实质造成了对“现实的人”的异化。由于科学技术的异化,生产出来的产品变成人的异己力量,反过来支配人的生存和生活。

    (三)人类基因编辑是人为干预的“无序”

    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基因组合,每一个人的基因组合都是独特的,任何人都无法替代;
    每一个人的基因组合都是珍贵的,都应该得到保护;
    每一个人的基因组合都是平等的,都应该受到尊重。因此,人类基因编辑属于人为的干预,与自然而然的“无序”截然不同,自然而然的“无序”只是基因中出现的一点瑕疵而已,但人为干预的“无序”将会是无法挽回的灾难。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麦克尔·桑德尔(Michael J.Sandel)在《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TheCaseagainstPerfection:EthicsintheAgeofGeneticEngineering也可译为《反对完美:基因工程时代的伦理学》)一书中指出,人类基因改造技术需要从伦理学维度进行追问,人类利用科技追求完美,是带来个体的彻底解放,还是社会的无限混乱,是要改变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还是要摧毁维系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基础。这种追求“完美”的要求是否就达到了预想“完美”的标准,如果一味地追求这种“完美”,那么我们又如何看待我们身边的残疾朋友,难道他们就不完美吗?难道他们就不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承认他们存在的价值吗?

    因此,我们要深刻反思人类在天地中的确切位置,高度关怀人类的命运和前途。“假设基因革命侵蚀了我们对人类力量和成就中天赋特质的感激,它将会改变我们道德观中的三大关键特征——谦卑、责任与团结。”(11)迈克尔·桑德尔:《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黄慧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84页。人们习惯于基因改良,对自己的天赋和才能不再相信,而归功于技术的贡献,自然对社会的谦卑有所减弱。随着谦卑地位的降低,人们的责任增加,因而产生了道德重担,不仅对基因改良做出对的选择进行负责,还须对自己不选择基因改良的行为负责。不论什么基因缺陷降临在孩子身上,父母都要对此负责。如果人们经常进行基因改良,基因健康的人就会避开基因不好的人,共担风险的团结意识就会降低。“我们可以做得更好,培养更广泛的感激之情,把生命当成礼物珍惜,赢得我们的尊重并限制我们使用。用基因工程打造订做的孩子,是失去了把生命当作礼物的尊重之最极致的表达。”(12)迈克尔·桑德尔:《反对完美:科技与人性的正义之战》,黄慧慧译,第119页。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论述,是生命伦理精神的重要指导原则。马克思主义从现实的人出发,“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35页。人不仅是自然存在物,更重要的是社会存在物,人性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社会性是其最为基本的特征。

    (一)人类基因编辑是对人的不尊重和不关心

    尊重人的权利、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关心人的切身利益,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价值旨归。

    1.不尊重人的权利、价值、尊严

    尊重人是社会主义道德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人们在道德生活实践中应该普遍遵守。尊重人就是要尊重人的权利,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宪法和法律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都要得到承认和保护,任何人无权剥夺其享有的权利。对于权利而言,不仅有法律权利,还有一个重要的道德权利概念。任何人只要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贡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尽心尽力,其价值理应受到尊重。评价一个人的价值,要坚持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相统一,社会价值是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基础,人的自我价值的实现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有助于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人的尊严对于人生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总是与人的理性、自由、权利、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不可分割。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哲学的维度分析,人类基因编辑是对人的权利、人的价值、人的尊严神圣性的挑战,摧毁了人的尊严,取消了人与动物的界限,人之为人的权利和价值也就不复存在。

    人的权利、人的价值、人的尊严是每个人的追求,也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人的尊严是人的基本权利和人的内在价值的有机统一,人类越向前发展,人的尊严就越丰富。但人类基因编辑的倒行逆施,既是对基因编辑者自己的不尊重,又是对基因编辑婴儿的最大伤害与极其不尊重,更为重要的是践踏人类的尊严,消解了人类与动物的界限。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公然挑战人类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突破人的底线,其实质就是这些人在追逐他们利益的最大化。人类基因编辑由于基因改造,有可能导致基因决定论,基因编辑者可以任意操作人的基因,随心所欲地编辑,毫无节制地改良,根本不懂得尊重人的权利、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权利、人的价值、人的尊严遭到了严重践踏。

    2.不关心人的切身利益

    尊重人的权利、尊重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就是要关心人的切身利益,这是关心人的具体体现。我们社会中每一位成员,都应关心、关爱其他社会成员,关心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物质利益需求和精神文化生活,尤其是关心和关爱弱势群体者的利益。目前,我国发展处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人们不仅对于美好物质生活的追求更为强烈,而且在公平正义等精神层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着力解决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和救助体系,完善最低生活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体制机制,充分关切他们的基本利益。

    作为一个真正的人,应该学会自尊,学会尊重别人,深刻地懂得人的尊严是何等的神圣,不仅自己要学会不作恶,而且还不能将恶强加于他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给任何人带来伤害和痛苦,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对人的尊严的侵犯,以维护人类尊严的最高神圣性。人类基因编辑貌似关心人的利益,其实是通过人类基因编辑达到控制人的自然进化,违背人的自然生产规律,人将成为基因编辑者手中操控的“机器”和“玩物”,没有人的尊严和价值可言。因此,人类基因编辑者实际上关心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与我国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规范要求是根本对立的。

    (二)人类基因编辑阻碍了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那时,人摆脱了自然经济条件下对‘人的依赖关系’,也摆脱了商品经济条件下对‘物的依赖性’,实现了人的‘自由个性’的发展。”(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在智力和体力方面得到发展,在德育、美育、劳动等方面得到发展,而且在人的社会联系和社会交往中得到充分发展,切实使人的各种才能得到不断提升。

    1.人类基因编辑是一种倒退

    基因编辑是指天然基因的部分被合成的 DNA链所取代或填充,或者是自然修复过程除去DNA中的缺口或错配。人类基因编辑工程是对人的基因进行编辑,按照预定的意愿改变基因的构成和生命体的身体状态,从而影响和控制人的生产和再生产。自然人与基因编辑后出生的人有着本质的区别,基因的编辑改变现有基因的系统性和整体性,在一定的程度上会改变人的性能,破坏人进化的规律,将使人类的未来图景发生颠覆性的改变,迫使重新界定人的基本定义,势必影响社会正义。因为,富人就可以花钱对自己不满意的基因进行编辑,用于改良人种。但以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来看,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证实了一切:虽然他的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修改了受精卵中一个基因序列CCR5,使婴儿获得了对艾滋病免疫的功能,HIV(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理论上难以侵入细胞,似乎拥有了对抗HIV 的能力,但事实上婴儿将面临着更大的健康风险,意味着基因编辑婴儿试验的失败。况且,人们都知道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它是后天获得性的基因病,是一种RNA病毒,当它侵入人体免疫细胞后,其遗传物质RNA就会反转录成DNA,其DNA复制后镶嵌入人的染色体中,成了人的染色体的一部分,病毒进入潜伏期。(15)高崇明等:《生物伦理学十五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4页。

    1981年,我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华医学会等组织倡导召开了优生学研讨会,发布了《优生倡议书》。主要内容是严格以遗传学规律为理论基础,优生优育,改善民族素质,增强人体健康,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优生优育的倡议其出发点是合乎伦理道德的,但缺乏公正的伦理机制和法律约束规制,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乱象丛生。因此,必须有生命伦理精神的指导和规范。

    社会主义道德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要期望达到的最高境界。马克思主义认为,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本质活动,自由是对事物必然性的认识和对规律的深刻把握,主动从各种奴役和束缚中解放出来。从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原则进行审视,就会发现人类基因编辑既是社会发展的倒退,也是个人发展的倒退,意味着我们离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倒退了一大步。这是因为,通过人类基因编辑工程的特别设计,使基因增强并得到了精心改良,随之创造了拥有貌似完美基因的新人类,自认为其基因组中不会再有瑕疵的基因,一个全新物种就会诞生,这只不过是某些人的美好想象。实践充分证明,经过自己精心改良的基因确实“美好”,但将会面临更大的健康风险,病毒随时入侵“新人类”的身体,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完全证实了这一点。

    2.人类基因编辑是对道德目的理性的亵渎

    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控制“婴儿”的遗传基因,操纵“婴儿”未来的生活,改变了“婴儿”的“自我身份”,破坏了“婴儿”的“个体主权”。他自称会为“婴儿”的未来负责,其实,这是为自己掩耳盗铃行为的自我辩解。一个科研工作者不受伦理道德的约束,就可以恣意妄为,这是公然对人类伦理道德的践踏和挑衅。而且,基因编辑婴儿实际上很可能会成为少数人控制社会大众的工具,这是工具理性对道德目的理性的亵渎,不仅会造成社会恐慌,而且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不可控的现实问题,这些难以确定的基因编辑技术势必会造成社会诸多不公正问题。基因编辑的费用十分昂贵,普通民众难以负担,少数富人有可能成为真正的受益者。另外,基因编辑如果不加以约束和制止,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误认为通过基因编辑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从而导致基因至上的错误观念甚嚣尘上。

    伦理要对科学技术加以引导,恢复人对于科学技术的主体性和主体力量。使用CRISPR技术进行人类基因编辑,准确性上很难保证,存在不容忽视的脱靶风险,可能没有除去目标基因,反而误伤别的基因,引起意想不到的基因突变,直接的或潜在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便是明证。《CCR5-Δ32 is Deleterious in the Homozygous State in Humans》论文通过比较分析发现,在对 CCR5 基因突变的风险知之甚少的情况下,基因编辑引入突变还是非常危险的。携带两个 CCR5-Δ32 突变的个体死亡率会增加 21%,在没有 HIV 感染的情况下,CCR5-Δ32 突变对个体的健康影响是负面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硬伤”较多,两个婴儿分别携带了两个 CCR5-Δ32 突变基因,CCR5如果失去原有的功能,她们的健康风险将会提高,产生许多未知的后果。

    综上所述,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从技术维度看,不确定的因素很多,存在着较多的“硬伤”,实验注定是失败的。编辑 CCR5 基因并不能够完全防止 HIV 的感染,CCR5-Δ32 突变并不能防止所有的 HIV入侵,如今,即使人们不幸感染了艾滋病,也能通过药物进行控制,完全没有必要通过基因编辑技术“改良”,这种舍近求远、吃力不讨好的做法实不可取。更重要的是人类基因编辑阻碍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既是人的一种倒退,又是对人性的亵渎。因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或者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不是只有一部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实现有机统一,这是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前提条件。

    人类基因编辑必须从法律和伦理道德层面予以规范和约束。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规制和伦理道德规制要形成合力。

    (一)人类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

    人类基因编辑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规制。1997 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通过了《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强调任何有关人类基因组及其应用方面的研究都必须以尊重人的尊严为前提。各国为了有效禁止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使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比如,1990年英国通过了《人类受精与胚胎法》。1990年德国制定了《胚胎保护法》,禁止人类胚胎的克隆,同时也禁止将克隆胚胎转移到妇女体内。2000年日本制定了《关于人类相关克隆技术等的规制的法律》(2014年5月1日最新修改),通过采取措施禁止克隆胚胎移植于人或动物体内,防止克隆人及杂交个体或类似个体的生成。虽然我国有相关基因方面的规定或者管理办法,但散见于国务院的暂行办法或者有关部委的管理办法,还不够系统、全面,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效力远远不及。正是由于我国人类基因编辑有关的法律尚未制定,才发生了不该发生的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通过这类事件我们需要进行深刻反思,从中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对人类基因编辑增强工程或相关试验予以全面禁止,明确基因治疗与基因增强之间的界限,规定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研究人员相关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规范科研工作者和医疗工作者有关基因方面的治疗和试验,切实保护人的尊严和人的基本权利。

    (二)人类基因编辑的伦理规制

    人类基因编辑必须从伦理道德层面予以规制。“一个道德标准的发现肯定会帮助我们解答一些使人苦恼的道德问题。我们并不总是知道什么是正当和不正当,我们必须反省我们的行为,我们需要一个衡量行为的标准或理想。”(16)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何意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页。没有伦理的审视,没有道德的约束,我们的生活将会成为为所欲为者的借口,成为肆无忌惮者的通行证。

    从我国传统伦理、西方伦理、马克思主义伦理维度对人类基因编辑予以审视,使我们深刻地懂得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一是不伤害原则,消除伤害,避免恶的行为。不伤害原则在道德规则上体现为“不要对他人造成痛苦”“不要冒犯他人”“不要剥夺他人的生命”等。二是行善原则,我们有积极的义务实施“好”的行为,达到“好”的结果,促进善,促进幸福。“不伤害”是一种消极责任,“行善”是一种积极责任,在道德层面,履行消极责任优先于履行积极责任。三是尊重自主性原则,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选择,让他人知情同意,能够理解别人所透露的全部信息,并且同意是自愿的,没有别人的强迫,在掌握所透露的信息的基础上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动,达到自己所预想的结果。四是公正原则,平等地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每个人的尊严,平等地分配资源、福利、义务等。(17)卢风:《应用伦理学概论(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52-154页。

    在这四个基本伦理原则的基础上,人类基因编辑还应该遵循以下伦理原则:第一,有限使用原则。对于体细胞基因治疗而言,从我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维度审视是一项弥补造化之不足的技术,从西方伦理思想的维度审视是一项治疗人疾病的技术,只要用于治疗疾病,维持人的健康,不是随心所欲超越伦理边界行事,就可以使用该技术。因为该技术遵循不伤害原则、行善原则,旨在促进人的健康和幸福。只要尊重他人选择,让病人知情同意,是自愿的行为,就符合尊重自主性原则。同时,平等地尊重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平等地使用该技术,就符合公正原则。生殖系基因治疗虽然也是治疗疾病,但涉及到后代的利益,必须审慎而为,必须遵循有限使用原则。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涉及到生殖系基因治疗技术的,必须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按照伦理原则和伦理规章制度不受外界干扰地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结果。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生殖系基因治疗与研究工作。

    第二,全面禁止原则。体细胞基因增强工程是将一个补充的正常基因植入人体内,使某些特征得到人们预期的改变,不再是治疗疾病,一般情况下人们对此一致认为不合于伦理道德,这时就应该遵循全面禁止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体细胞基因增强,可以降低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这时应该遵循有限使用原则,科研工作者和医疗工作者必须自觉地向伦理委员会报备,接受伦理委员会的有效监督,方可使用该技术,但仅限于降低人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方面。优生基因工程不是用于治疗疾病,不是维持人的健康与生命延续,而是改良人种,就必须全面禁止。技术必须接受伦理学的评估和检验,因为技术是为人服务的,是人行动的一种表现形式,自然要合于伦理道德的规范要求。目前,基因编辑技术尚未达到人们的预期,存在脱靶效应和镶嵌现象,面临缺失CCR5基因的风险、感染致命流感的风险以及极大的健康风险。即使技术达标,存在的风险较低,也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是对人生命底线的公然挑衅。所以,必须遵循全面禁止原则,任何人不得做与这方面相关的试验工作。在尽快立法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完善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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