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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时间:2022-10-05 10:00:0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6篇

    第1篇: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民 办 幼儿园 章 程

    (格式文本)

    〈说 明〉

    一、 根据年月日国务院颁布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 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 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 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重庆市大足区民政局 ;
    本单位的业

    务主管单位是 重庆市大足区教育委员会 。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 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 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
    出资者:
    ,金额:
    万元。

    出资者:
    ,金额:
    万元。出资者:
    ,金额:
    万元。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为多个出资人, 应分别载明每位出

    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招收—岁幼儿开展保育教育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

    (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 —人;
    理事任期年或年;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幼儿园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 )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职权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

    (二)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名,副理事长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

    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 由理事长指

    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


    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 人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

    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 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记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先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保育教育研究活动,保证保育教育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员不得少于 人,并推选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幼儿园可不设监事

    会,但必须设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

    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 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本单位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人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

    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日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

    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办幼儿园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章程理事会通过的,请完善下列事项

    理事会成员签名

    理事长 :

    理事 :

    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业务主管部门 (盖章 )

    经办人 (签名 ):

    年 月 日

    第2篇: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小太阳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名称:小太阳幼儿园。

    第三条 本园性质: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园,依法治教,保证教育质量,和谐育人,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办学义务 :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自愿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本园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5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学规模:计划招收学生200人,六个班级;
    此后根据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八条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日托;
    面向全市招收3-6周岁儿童(或学龄前儿童)。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会是本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换届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园理事会成员5人(5人以上,幼儿园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由林文川、施秋光、缪未雨、施清、缪未然组成,其中缪未雨、缪未然(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
    首届理事长、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全体理事半数通过。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理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 修改本园章程和制定本园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本园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本园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 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落实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园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园长人选;

    (五)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
    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理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园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指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董理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本园设园长一名,园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园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园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本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园的日常工作;

    (六)本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四条 园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理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缪未雨为本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园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园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1、施秋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2、缪未雨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两次到位形式出资;
    3、林文川 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4、周惠玉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3、黄幼容出资人民币35万元,以现金形式两次出资;
    以上资金均已全部到位。

    (二)本园办学活动收入;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园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园的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条 本园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园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园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 办学结余及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园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十四条 办学结余是指本园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五条 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六条 本园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本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七条 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园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经本园理事会同意,并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园名称、层次、形式、类别、地址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本园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予以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园园长的变更,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予以聘任。

    第四十二条 本园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园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三条 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理债务风险股,股东应按比例分解。

    第四十四条 本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 本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 本园终止后,本园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学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园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章程,经审批机关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实施开始,原章程同时废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3年1 月20日本园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小太阳幼儿园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幼儿园举办者签名:

    第3篇: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的名称:
    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 ;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可按照自行确定的内容表述)。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人 (联合办园的注明成员姓名),出资金额 万(联合办园的注明分别投资资金数额)。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4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
    个班共 人。

    (六) 招生区域: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

    第十一条董事(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罢免、增补理事;

    (二) 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九)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董事(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董事(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理事)会设立董事(理事)长1人,由董事(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召开董事(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事理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董事(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事理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修改本单位的章程;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理事)会议记录由董事(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当在职董事(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理事)会。

    第十八条 董事(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园长由董事(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董事(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该条自己确定是否注明)。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该条如有前置条款的需注明)。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董事(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

    第四十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董事(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董事(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董事(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幼儿园董事(理事)、监事会成员一览表

    第4篇: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第三条 幼儿园地址:

    第四条 幼儿园性质: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三年,招收3-6周岁幼儿。

    第五条 办园规模:小、中、大、学前班各2个班。

    第六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办园理念: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个性,让幼儿感到幸福和快乐。

    办园目标:以一流的师资、一流的设备、一流的管理、创一流的理代名园。

    幼儿园园风:团结、敬业、求实、创新。

    第七条 幼儿园培养目标是:培养幼儿健康体魄,养成幼儿良好习惯,发展幼儿个性特征,培养幼儿健全人格,建立幼儿广乏兴趣,开启幼儿多元智能,培养幼儿创造能力,促进幼儿主动发展。

    第八条 幼儿园办园特色:不断优化教育教学环境,陶冶幼儿的性情有,培养幼儿的创新能力。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规定。领导全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 二)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

      ( 三) 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 四) 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知道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的工作。

      ( 五) 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六) 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 七) 组织和知道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园务管理委员会是幼儿园的核心机构。负责审议园务计划,决策园内重大事项。由保教、医务、后勤等人员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权力,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形式。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规章制度、章程。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由各班级家长代表、园长、教师、保健教师等人员组成。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及建议,交流教育,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第三章 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辅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诲人不倦,以身作则。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五不”( 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

      第十六条 教职工按照幼儿园岗位聘任制要求,定期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教职工由 幼儿园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学校能够不聘。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 一) 遵守幼儿园园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 二) 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 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 并认真实施并做好总结。

      ( 三) 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健康;各领域相互渗透认真实施,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 四) 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之中。严格执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

      ( 五)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

      ( 六) 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家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园联系并做记录。经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定期召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

      ( 七) 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看课、评课活动,在完成园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 八) 做好教室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 九) 外出参加进修、开会、听课等活动者,必须凭通知先征得园长及分管领导同意。

      ( 十) 主班教师与配班教师要互相合作,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方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 十一) 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合同规定,结合幼儿园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九条 依据新课程、幼儿园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科研的管理,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的开展教科研工作,做到以研促教、以教兴研,从而促使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了解家长的建议或意见,交流教育经验。

      第五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立健康、童趣、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七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八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幼儿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九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立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汤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近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六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进条件,夏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委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园,精打细算的原则,统筹计划、合理开支,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四十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经费用于幼儿园的发展、教职工的收入分配。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四十二条 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区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经过。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经过后15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第八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区教育局批准;
    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区教育局批准;
    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区教育局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后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效。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5篇: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详解


    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第三条 幼儿园地址:

    第四条 幼儿园性质: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三年,招收3-6周岁幼儿。

    第五条 办园规模:小、中、大、学前班各2个班。

    第六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办园理念: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个性,让幼儿感到幸福和快乐。

    办园目标:以一流的师资、一流的设备、一流的管理、创一流的理代名园。

    幼儿园园风:团结、敬业、求实、创新。

    第七条 幼儿园培养目标是:培养幼儿健康体魄,养成幼儿良好习惯,发展幼儿个性特征,培养幼儿健全人格,建立幼儿广乏兴趣,开启幼儿多元智能,培养幼儿创造能力,促进幼儿主动发展。

    第八条 幼儿园办园特色:不断优化教育教学环境,陶冶幼儿的性情有,培养幼儿的创新能力。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规定。领导全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 二)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

      ( 三) 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 四) 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知道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它工作人员的工作。

      ( 五) 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六) 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 七) 组织和知道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园务管理委员会是幼儿园的核心机构。负责审议园务计划,决策园内重大事项。由保教、医务、后勤等人员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权力,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形式。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规章制度、章程。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由各班级家长代表、园长、教师、保健教师等人员组成。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及建议,交流教育,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第三章 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辅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诲人不倦,以身作则。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五不”( 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

      第十六条 教职工按照幼儿园岗位聘任制要求,定期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教职工由 幼儿园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学校能够不聘。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 一) 遵守幼儿园园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 二) 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 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 并认真实施并做好总结。

      ( 三) 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健康;各领域相互渗透认真实施,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第6篇: 民办幼儿园办园章程.

    幼儿园办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幼儿园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

    第三条 幼儿园地址:

    第四条 幼儿园性质: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三年,招收3-6周岁幼儿。

    第五条 办园规模:小、中、大、学前班各2个班。

    第六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办园理念:以促进幼儿发展为根本,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个性,让幼儿感到幸福和快乐。

    办园目标:以一流的师资、一流的设备、一流的管理、创一流的理代名园。

    幼儿园园风:团结、敬业、求实、创新。

    第七条 幼儿园培养目标是:培养幼儿健康体魄,养成幼儿良好习惯,发展幼儿个性特征,培养幼儿健全人格,建立幼儿广乏兴趣,开启幼儿多元智能,培养幼儿创造能力,促进幼儿主动发展。

    第八条 幼儿园办园特色:不断优化教育教学环境,陶冶幼儿的性情有,培养幼儿的创新能力。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园长)担任,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幼儿园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实行园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 一) 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主管部门的规定。领导全园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 二) 制定幼儿园发展规划、年度、学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检查总结。

      ( 三) 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 四) 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知道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 五) 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 六) 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 七) 组织和知道家长工作,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园务管理委员会是幼儿园的核心机构。负责审议园务计划,决策园内重大事项。由保教、医务、后勤等人员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权力,民主管理幼儿园,监督干部的形式。审议幼儿园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规章制度、章程。

      第十二条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由各班级家长代表、园长、教师、保健教师等人员组成。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的意见及建议,交流教育,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第三章 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园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有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保育员、炊事员及教辅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自觉遵守教师师德行为规范、幼儿园章程和规章制度,爱生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创新进取,崇尚科学,诲人不倦,以身作则。积极参加院内外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五不”( 不讲教师忌语,不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

      第十六条 教职工按照幼儿园岗位聘任制要求,定期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

      教职工由 幼儿园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对于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的,学校可以不聘。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

      ( 一) 遵守幼儿园园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团队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 二) 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 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 并认真实施并做好总结。

      ( 三) 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健康;各领域相互渗透认真实施,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 四) 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认真组织教学活动,寓教育于游戏活动之中。严格执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

      ( 五)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

      ( 六) 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家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园联系并做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定期召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

      ( 七) 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看课、评课活动,在完成园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 八) 做好教室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 九) 外出参加进修、开会、听课等活动者,必须凭通知先征得园长及分管领导同意。

      ( 十) 主班教师与配班教师要互相合作,做好每日交接班工作,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方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 十一) 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岗位合同规定,结合幼儿园奖惩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十九条 依据新课程、幼儿园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尊重幼儿的身心特点,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第二十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做好一日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幼儿成长档案。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科研的管理,根据本园的特点合理有序的开展教科研工作,做到以研促教、以教兴研,从而促使教师和幼儿共同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尊重幼儿意愿,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游戏活动,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的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五条 及时反馈幼儿在园情况,了解家长的建议或意见,交流教育经验。

      第五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健康、童趣、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七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园所文化氛围,幼儿园各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八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步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幼儿园,把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二十九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迹,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汤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近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二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档案。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预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三十六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委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园,精打细算的原则,统筹计划、合理开支,搞好经费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四十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幼儿收取费用。经费用于幼儿园的发展、教职工的收入分配。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已奉公,讲求效率。

    第四十二条 加强园舍,园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园长前,必须向区教育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县教育局备案并公示。

    第八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区教育局批准;
    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幼儿园董事会报区教育局批准;
    幼儿园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幼儿园董事会同意,报区教育局核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后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生效。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幼儿园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并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修正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园长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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