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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全文完整)

    时间:2022-10-04 20:10:0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全文完整)

    2022年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4篇

    2022年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篇1

    (中办发【2009】26号,7月1日发)

    中办国办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新网7月13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纪委焱火摘自中油集团公司党组纪检组监察部网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022年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022年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篇3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知 识 测 试 题

    企业名称:
    姓名:
    职务:

    一、填空题(每空1分,总共30分)

    1、国有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本企业实施《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3、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___________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______,并将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______。

    4、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____________,规范和完善____________机制。

    5、各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应当对所管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____________;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____________责任。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_____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9、对检举、控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___________的责任。

    10、《廉洁从业规定》适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___________的领导班子成员

    11、中纪委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并提出的“七个不准”中要求(以下简称“七个不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抵押、 、 理财。

    12、“七个不准”中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 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单项选题(每题2分,共30分)

    1、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   期间,不得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

    A、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B、拖欠职工工资 C、有贷款 D、任务不饱满

    2、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需经    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   讨论通过后实施。

    A、职工代表大会 B、基层工会 C、地方工会 D、职工大会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在离职或退休后 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A.二年内 B. 三年内 C、四年内 D、五年内

    4、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A、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B、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C、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D、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审计制度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若干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照   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A、《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C、《国家公务员法》 D、《行政监察法》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   提供便利条件。

    A、有薪酬性工作 B、营利性经营活动 C、经营性活动 D、个人生意

    7、在对外公务活动中如果对方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应当谢绝;确实难以谢绝的,所收礼金、有价证券一律上缴   。

    A、本级纪检监察机关 B、上级机关 C、国库 D、财会室

    8、《若干规定》对经批准兼职的国企领导人取酬的规定是    。   

    A.不得擅自领取兼职薪酬及其他收入 B.不得领取兼职工资   

    C.可以领取兼职报酬 D、可以领取补助

    9、国企领导人员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    。

    A、责令清退    B、限期上交     C、给予处分    D、予以免职

    10、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    。

    A、廉洁自律的规定进行公示 B、薪酬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告

    C、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D、责任考核的内容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   、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A、中央财经方针 B、国家财经纪律 C、国家政策 D、财务规定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    。

    A、公司登记的合格分包商 B、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C、亲戚朋友 D、外商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A、十年内    B、二十年内    C、三十年内 D、终身

    14、国有企业的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法从业情况的监督。
    A、纪委      B、董事长    C、监事会    D、股东大会

    15、《若干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     。

    A、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B、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C、国家公务员 D、其他人员

    三、多选题(每题4分,共40分)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A、依法经营、开拓创新 B、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C、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D、解放思想、勇于创新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   ,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A、折扣费 B、中介费 C、佣金 D、礼金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   事项。

    A、重大决策 B、大额度资金运作 C、重大项目安排 D、重要人事任免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兼任    的领导职务。

    A、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中介机构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A、个人资产情况 B、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

    C、购置不动产情况 D、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2022年公司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尽责合规免责清单篇4

    < cla>< cla>< cla>< cla>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太仓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公司治理结构第五条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若干人。

    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七条经理层由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组成,职数一般不超过6 人。

    经理层实行总经理(总裁负责制,总经理(总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党委会职数一般为3~9 人,一般设党委书记1 人、副书记1~2 人、委员若干人,设纪委书记1人。

    党委会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行民-主集中制,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一般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党委书记分设的,党员董事长可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可兼任副董事长。

    第三章 任期规定第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

    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任期由董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第十一条除下列情形之外,企业领导人员应任满一届:(一达到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三年度考核评价为“不称职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四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五因工作需要调整职务的;(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现职的。

    第十二条实行委任制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会或组织办公会决定任命或提名日期为准;实行聘任制董事会、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起始时间,以市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文件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距转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三年的,应按实际工作年限确定任期。

    第十四条届中新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职时间,不超过本届董事会、党委会和经理层任期。

    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原任职务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续任的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任职超过2 年(含2 年的,均视为任满一届。

    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三届的,应当交流,连续任职满四届的,必须交流。

    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要求辞职的,应当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方可离职。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资格:(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二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四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五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六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
    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 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1 .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 .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3 .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经理层成员1 .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 .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3 .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三党委会成员1 .具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群工作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2 .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文化建设;3 .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对于综合素质好、业绩特别突出或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任职经历和年龄。

    第二十一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情形的,不得担任企业领导职务。

    第五章 选拔、考察和任免第二十二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素质、重能力、突出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市场选聘和依法选举等。

    第二十四条选拔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程序。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 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凡提拔委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一年;凡提拔聘用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的,试用期半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或聘任手续,任职年限自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或解聘试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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