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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精选文档)

    时间:2022-09-24 22:50:0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精选文档)

    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6篇

    【篇1】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反家暴学习心得体会

      反家暴学习心得体会  随着第一部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我省第一个家暴庇护所也成立了,对于家暴受害者来说,这无疑是多了一种庇护的方式,是一个可以暂时缓解伤害的驿站。更重要的是,对于反家暴法的有效实施,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实践,是一种社会化的救济途径。有此庇护,善莫大焉。
      其实,从全国来看,近几年,家庭暴力庇护场所各地都在建设,有的省份甚至已经有近百个反家暴庇护所,可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却并不理想,一些反家暴庇护所数年内的受助人次仅有十来次,这与逐年增加的家暴投诉、家暴案件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而在家庭暴力的认识上,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很低,公共部门也无法强制实行干预,家暴受害者觉得“家丑不可外扬”,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实在不行就让亲人调解,很少有人会向政府寻求庇护,更不会诉诸法律。这不但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滋长,更是家庭暴力难以有效干预解决的症结所在。
      如此看来,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成立只是初步,要让家暴受害者真正免予伤害,要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还需要依靠法律解决。

      首先,法律制度必须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舆论共识。许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并未意识到可以向亲人以外的诸如社区、妇联、派出所等公共机构进行求助。这就需要大规模的普法宣传,加强道德宣传和法律法规教育,扭转人们的错误认识,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建立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不同体系形成合力。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社区、妇联、工会及诸多社会公益团体,均是反家暴的主要力量。这就需要建立起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治理体制和机制,只有多管齐下,方能有助于反家暴的不断推进。
      更为关键的是,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司法诉讼程序给家庭暴力案件量罪定刑,使其真正体现法律的威慑力。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家暴案件仍然受到“举证难”“取证难”以及“认定难”等现实因素的制约,这就需要进一步制订细则,一方面,明确家暴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调查取证的对象、范围和手段,同时规定对于因遭受家暴而面临生活紧急困难的当事人,该如何进行司法救济,以及反家暴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衔接运用等等。
      只要法治发力,全社会共同努力,就能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一片蓝天。
      反家暴学习心得体会  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这时存在于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为了维护妇女以及其他家庭弱势成员的权益,国家决定出台相关的法律,我对于家暴法的出台有如下的几点意见:
      当家爆发将要出台的消息登陆网络时,网友们产生了热议,其中几点引起了我的注意,就是人们对于恋爱同居以及离婚后前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否也应该归入家暴法的范围之内,对于这点,我个人是持否定态度的,结婚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程序,确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就这个定义来说,夫妻关系应该是一种按照程序缔结的夫妻双方的人生关系契约,而无论是恋爱同居还是离婚后的前夫妻,他们之间是已经不再存在这种契约关系的,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于一般的路人是差不多的,而家暴法是就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的调整,也就是说是家庭成员才使用这个法律。
      离婚的前夫妻一是感情已经破裂,二是他们已经解除了这种契约式的关系就此他们已经是如同一般路人之间的关系了,所以他们所发生的暴力行为不该归家暴法进行管理,而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或者刑法来进行调整,对于他们的这种判断主要是从他们之间的契约关系以及感情基础进行的判断。
      而对于恋爱同居关系,我们觉得就要视情况而定了:
      一,如果同居
      关系人是以夫妻名义来进行同居关系的话,我觉得还是需要承认他们之间合法夫妻关系的,这主要是出于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如果我们将这种夫妻名义的同居视为非法同居的话,那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很有可能是直接归治安管理处罚法管了,但是治安处罚法是一个大范围的行政法,他没有办法向专门的法律那样做到本法域内面面俱到,所以他是没有办法好好的保护实际上是夫妻之实的妇女的权益的,而家暴法是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他相对于处罚法来说更能保护弱势妇女群体的利益,而国家制定家暴法的初衷就是能更好的保护家庭弱势群体的利益,所以我们是有这个必要认为夫妻名义的同居是事实婚姻的,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妇女的利益。
      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只是同居在一起,那么我们可以或者说应当认为女方当事人并没有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想法的,女性在社会家庭中是弱势的群体,国家制定家暴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就是为了保护他们的,但是当事人就是不爱惜自身的权利的话,那么国家还对他进行保护的话,那就是对于一部分人的偏见,对一部分人的溺爱,这是极不公平的,双方当事人恋爱同居只是出于他们之间对爱的一种追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达到了家庭成员的程度,如果他们结婚登记了,那他们就完成了质变,不然的话他们现在的同居只能是一种量变,他们之间的还是没有能够达到那层关系,不该归家暴法管。
      这是在微博上热议的一条关于家暴的法条,如今在现代科技日益发达,像腾讯qq这种网络社交工具也渐渐地和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时有网友提出问题:当双方在用qq等聊天工具进行聊天时,对方只是用“恩”,“哦”,“啊”等词进行回复时,我们可不可以认为这是一种冷家暴,毕竟现在聊天工具基本上是替代了我们的手机等信息交换工具,而两个人在进行网络聊天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关注对方当事人的信息,只是敷衍了事的回答,对方当事人确实有时时会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不重视,从而使家庭冷暴力出现,以上就是网友对于网络冷暴力的解释,接下来我将陈述自己的观点。

    首先我认为网络冷暴力的提出确实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产物,但是我对于他是不赞成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在家庭中收到家暴伤害的一般是弱势的女性,而女性对于冷落是非常敏感的,这是相对于男性而言的,在进行网络交谈的时候由于不是进行面对面的交谈,所以双方是很难知道对方的真实情况的,所以就很容易出现男性的当事人不方便或者说不能与女方当事人交谈的情况出现,而女方当事人由于不是亲临现场不知道情况而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毕竟网络交谈比起面对面的交流还是有着很多的差距的,他的优点也就只是局限在便捷上了。
      第二,这想法条的制定会较大的激化家庭矛盾而不是保护家庭成员,在本来就已经存在矛盾的家庭的当中,夫妻双方本来就对彼此抱有意见,或者已经到了要离婚的地步,结果就因为对自己不理睬,原本还有可能的调节的家庭矛盾因为这个法条的出现而变得遥不可及,受到冷落的一方会这么想:你竟然冷落我,法律可是不准许你冷落我的,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结果还没离婚,就被对方以冷暴力的告上法院,而原本存在的调解希望也被这个法条终结了。因为它的存在使得家庭成员只是想用法条来解决问题而不再是交谈与沟通了!
      3.家暴法的保护对象是该加入男性的
      上面一条的讨论显示了网友与时俱进的想法,这也说明现在的社会与以前相比已经大不相同了,而我提出家暴法的保护对象也该加入男性也是有此考虑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女性的地位相比较解放以前已经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虽然还没有到与男性平起平坐的地步,但是确实是已经大幅度上涨了,女强人就是对社会上的一些比较强势的女性的称呼,而这些年来有着男性在家被妻子家暴但是求救无路的情况,有的男性甚至到妇联求救,请妇联的人管管自己的媳妇,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男人一直是强势这个词的代名词,但是现在人们该改改老观念了,在现代家庭组成中也是存在着性格软弱,或者说过于温顺的男性,他们的性格使得当他们遇到的妻子比较强势的时候他们的地位反而会是家庭中较低的,这时需要我们反思与关注的!
      反家暴,拥安宁。
      

    【篇2】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反暴力心得体会

    【篇一:反暴力心得体会】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爱祖国,我们爱新疆。我们应该树立起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使命。我们是炎黄子孙,我们是一家人,我们《谁也离不开谁》。

    怖事件的那些人不能代表哪一个民族,他们丧尽天良,没有人性我们56个民族在党的领导下携手奋斗,安居乐业,我们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也要对得起这个称号,多做维护团结稳定之事。

    暴力恐怖分子制造了严重暴力恐怖事件,在全国人民心中留下了巨大的创伤。越是在这样的时候,我们越要珍惜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局面,不让暴力恐怖分子的分裂阴谋得逞。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清醒认识这些事件的真相,充分认识到这些事件的发生不是民族宗教问题,我们应该自觉地、主动地站到反分裂、反暴力斗争第一线,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的重任。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华夏儿女自古以来就自觉背起国家民族安定团结的重担。相信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下,我们的民族伟大复兴的胜利曙光就在不远处!让团结伴随我们,今天的中国需要团结明天的中国更需合作,让我们共同建设美好的祖国,和谐的新疆。

    【篇二:反两讲学习心得体会】

    一反两讲学习心得体会

    近期,在党组织的带领下,我们党员教师在支部领导带动下认真开展了“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专题学习教育活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开展“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教育,是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应对新疆稳定形势的新变化所采取的一系列重大措施,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任何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何种方式从事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活动,都必将会受到依法处理,严厉打击。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搞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我们的政府将会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通过学习使我们更加明白,自古以来新疆作为中国西北边陲的一个重要战略点,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作为新疆人就更应当牢固树立这样一种思想:“没有团结,就没有稳定,没有稳定,就没有发展”。因此,这也要求我们在工作当中要讲究方式方法,要学会因地制宜。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特殊的历史环境下,必须齐心协力,团结协作,把思想高度统一国家的决策部署上来。唯有统一思想,才能更好地解放思想。思想解放了,观念自然就转变了,作风也就更加务实了。作为一名教师,在今后的工作当中,要做到经常深入到学生当中,深入学生家中,了解他们的生活、思想,提高与各族群众打交道、开展工作的能力,努力争做党的政策宣传员、民情民意的收集员、为学生解忧的贴心人。使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更好地为各族学生服务,为建设美好家园服务。

    作为一名工作在新疆的人民教师,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必须坚守反分裂、反暴力,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的坚定立场,我们要相信党,相信政府,我们要对新疆的未来充满信心和勇气。信心足,表现为一个人乐观向上,积极进取,充满激情。工作中,我们还应该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和革命斗志,统一思想,团结一切力量,形成合力,把爱祖国、爱新疆的满腔热情落实到自己的日常实际工作中,爱岗敬业,求实奉献,为祖国、为家乡教育添的兴盛添砖加瓦。更应该坚定立场,态度明确,坚决反对暴力恐怖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自觉维护社会稳定,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加强团结协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这来之不易的大好发展,并且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学校的布署上来,坚决不能让“三股势力”干扰、破坏新疆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以及干扰破坏各族人民群众安

    定、祥和的幸福生活。

    总之,作为教师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学习生活中,要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深入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的教育,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宣传“三个离不开”思想,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民族和国家的关系,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在平时的教学工作中潜移默化的宣传民族团结,增强学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激发他们的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的热情。

    【篇三:反分裂斗争再教育 、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学习心得体会】

    反分裂斗争再教育 、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

    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地委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利用四个月时间在全地区集中开展“反分裂斗争再教育、揭批暴力恐怖罪行”活动。为此,我认真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集中学习和讨论,现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团结统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历史无数次证明,民族团结是各民族共同利益所在,民族团结搞好了,社会就安定,经济就发展,各族人民生活就改善。相反,凡是民族团结遭到破坏的时期,就会导致社会动荡,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发展停滞,各族人民遭殃。加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推动各项事业前进的必然要求。而影响新疆民族团结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民族分裂活动是颠覆人民政权、破坏祖国统

    一、挑起民族纷争、损害安定团结的罪恶活动。因此,要维护好民族团结,必须坚定不移地反对民族分裂。

    长期以来,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为了实现其把新疆从祖国怀抱中分裂出去的罪恶目的,大力实施西化、分化、渗透、颠覆、破坏活动。他们打着“民族”、“宗教”、“人权”、“民主”等旗号,大肆煽动“反汉排汉”,挑起民族仇恨,鼓吹“新疆独立”,着重从意识形态领域加紧渗透破坏。这些反动观点和言论,对各族群众和青少年造成了很大的毒害,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意识形态领域是争夺人心、争夺群众、争夺阵地,巩固社会主义思想基础的重要领域。民族分裂主义的分裂

    破坏活动直接关系到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直接关系到新疆的长治久安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境内外“三股势力”在意识形态领域持续不断地进行分裂破坏活动,以公开或隐蔽的形式鼓吹和宣扬极端宗教意识和分裂主义思想,歪曲、篡改、编造新疆历史,恶毒攻击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经济政策,攻击现实社会,进行渗透和分裂破坏活动,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危害巨大。

    当前,我们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我们面临的反分裂斗争形势依然严峻,维护祖国统一、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我们要备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团结和谐局面。要不断加强反分裂斗争,通过坚持不懈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使各族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支持、互相谅解。我们要大力开展正面宣传教育,把群众充分发动起来,各族人民万众一心,高举民族团结伟大旗帜,大力开展“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使各族干部群众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使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没有活动市场,没有生存发展的土壤。同时,通过大力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力量,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推进各项事业繁荣进步和长治久安贡献力量。

    王银

    2008年11月17日

    【篇3】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学习反违章禁令心得体会

       随着“反违章访问月”活动深入的开展,通过零售片区经理贯彻传达了内蒙古赤峰销售分公司关于开展“反违章访问月”活动的实施方案。全片区广大员工积极的投入到学习反违章禁令的热潮中。大家都在围绕自己身边的实际工作,全方位,多方面的进行反思、谈自己的 心得体会。并且对安全和健康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对“反违章禁令”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从而提高了大家的安全意识。下面我从对安全责任的理解和认识这个角度,谈一谈自己的观点。                                                               

        “安全”已经是我石油行业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了。从“大会”到“小会”,从“站务会”到“班组会”,我们无时无刻不在关注“加油站的安全管理 ”。从集团公司的《六大禁令》到区公司的《十大禁令》,上级三令五申,加强安全管理,说到这我说一起事故案例。这次事故并不是我石油行业的一次事故而我亲眼所见的一次事故,2011年7月10日早晨8时左右我正在家里吃早饭,这时突然听见楼下一声巨响,我餐厅的阳台我顺势往下看,原来是楼下进行的管道施工作业3米深的管沟塌方了,随机几个施工人员开始手忙搅乱的挖已经塌方的图,并喊着名字。原来是有人埋在了地下,这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而几个施工人员还在挖着已他们的能力根本起不了什么作用,下面的人有人拿起了手机打着电话,我也迫不及待的拨打了119救援电话,随即消防中队的战士来了,施救工作整整持续了3个小时,结果3名男性1名女性全部死亡。从这起事故现场来看,当时没有对管沟                                                                                                                                   

    【篇4】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职务犯罪学习认识心得体会

    7月9日下午,在上海市、税务干部学校,聆听了中国法学会刑法研究会副会长,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刘宪权做的《职务犯罪的预防与认定》的报告。通过学习,使我对什么是职务犯罪、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原则和主体是什么等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也使我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体会颇深。

    ●一、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清正廉洁,这是每一名干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干部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一定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政之德”,切记不仁之事不为,不义之财不取,不正之风不染,不法之事不干。

    ●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是一个浅显明了的道理。但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少数干部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人生观和价值观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逐步淡漠了理想信念和法制观念,在权力关、地位关、金钱关和美色关面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了有悖于原则的事,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堕落腐化,“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金钱,不讲原则”,从而踏上了不归路。“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活生生的事例,引人警醒,促人反思。我们一定要注重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面对功名利禄心不动,灯红酒绿眼不迷,不义之财手不伸,污泥浊水身不沾,真正筑牢防腐、防贪、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尽管目前我们的法制还不健全,监督还难以到位,但作为干部应严于自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时刻想一想,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及时改进和纠正。只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一身正气,洁身自好,才能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

    【篇5】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学习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10月23日我们学校组织了全体教师学习《预防职务犯罪》。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清清白白做人,才能保证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

      一是加强学习,坚定信念。纵观任何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件,无不是放松了学习、理想信念动摇,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所致。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在金钱、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的不良信念。因此,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自己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大力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在学习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将反面案例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结合工作,大力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警省能力,不断增强新时期自身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是以案为鉴,廉洁自律。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我结合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变成人民的罪人。这些反面的案例也使我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服务意识,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廉洁自律、洁身自好。

      三是多做实事,乐于奉献。在工作中努力学习,激发自己的热情,使自己有不断的长进,并视之为自己的理想和信念。在岗位上不断的释放出自己的创新能力。我们每个人要积极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敬业爱岗,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做到正确的认识自己,真诚的对待他人,认真的对待工作,公平的对待管理。表现出做人的人格魅力,以此来激励自己,影响他人,共同进取。

      做好本职工作是自已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表现。认认真真做事,踏踏实实做人,为校为生多做事、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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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6】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心得体会

    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 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信息来源:鄂州政府网 日期:2022-01-18
    语音: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解读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对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9章77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

    亮点一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该法的一大亮点。在案件办理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规定公安机关在线索核查阶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涉案财产可以依法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对特定有组织犯罪罪犯异地执行刑罚、严格减刑假释。

    对于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为预防再犯罪,法律规定了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人员刑满释放后的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制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开办企业等加强监管。

    亮点二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明确对于这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作了规定;
    对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的行为作出规定,明确底线禁区。

    亮点三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亮点四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预防有组织犯罪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据王爱立介绍,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亮点五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

    具体包括: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亮点六
    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涉案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方面,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此外,还对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举报人等的保护措施作了专门规定。

    为认真落实全国扫黑办、省扫黑办关于切实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贯彻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深刻领会其出台背景及重大意义,全面理解和把握反有组织犯罪法主要内容,深入谋划2022年全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重点工作,连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纷纷召开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题会议,掀起学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热潮。

    市扫黑办
    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意义重大,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我们将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通过开展全覆盖、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抓好抓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各项任务,为党的二十大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市中级人民法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对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将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成型入轨。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确立和实施,是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保障。我们将深刻理解条文内涵精髓,在办案过程中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精准把握、准确适用,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做到依法依规、宽严有据、罚当其罪,提升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防范黑恶犯罪的能力水平。

    市公安局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击、防范、治理有组织犯罪制度正式形成,不仅为公安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而且为平安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我们将加强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学习,将此作为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抓手,努力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持久战。

    市人民检察院
    反有组织犯罪法在立法过程中,吸收了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和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开展以来探索积累的工作机制、经验做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一道共同织密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法网。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全市检察机关将提高理解适用法律的能力,准确把握有组织犯罪的定性,坚持“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的一个不凑数”原则,运用好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依法惩治黑恶犯罪;
    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涉案财产处置建议,提出量刑建议,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有组织犯罪罪犯减轻、假释监督等方面积极作为,保障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为平安法治鄂州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市司法局
    立足“一个统筹、四项职能”学习宣传贯彻反有组织犯罪法。一是加强学习贯彻。充分利用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深入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二是加强特殊人群管控。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析研判,开展针对性谈话,深挖涉黑涉恶线索。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的动态管理,加大对刑满释放人员协调落实安置帮教政策力度,防止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三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将扫黑除恶与“八五”普法同部署、同推进,把反有组织犯罪法纳入年度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安排,以“法律六进”“以
    案释法”等主题活动为抓手,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为扫黑除恶斗争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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