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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完整版】

    时间:2022-08-19 15:50:0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完整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关系【完整版】

    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4篇

    【篇一】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选项只有1项正确;
    每题1分,共40分)

    1.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2.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

    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

    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3. 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

    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

    4.在张某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

    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

    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

    5. 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 1000 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

    6.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7.甲以乙诽谤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法庭审理中,甲、乙都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根据乙的申请,法院依法向证人丙调取了证据。下列哪一主体在该案中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 )

    A.甲

    B.乙

    C.丙

    D.法院  

    8.公安机关发现一具被焚烧过的尸体,因地处偏僻且天气恶劣,无法找到见证人,于是对勘验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法庭审理时,辩护人以勘验时没有见证人在场为由,申请排除勘验现场收集的物证。关于本案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违反取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应当排除

    B.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予以排除

    C.不仅物证应当排除,对物证的鉴定意见等衍生证据也应排除

    D.有勘验过程全程录像并在笔录中已注明理由,不予排除

    9.甲乙二人在餐厅吃饭时言语不合进而互相推搡,乙突然倒地死亡,县公安局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经鉴定乙系特殊体质,其死亡属意外事件,县公安局随即撤销案件。关于乙的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B.就撤销案件向县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局申请复核

    C.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D.直接向法院对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0.甲、乙共同实施抢劫,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发现甲在两年前曾实施诈骗犯罪。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将全案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B.对新发现的犯罪自行侦查,查清犯罪事实后一并提起公诉

    C.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提起公诉

    D.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11.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 )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12.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抢劫一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后,发现原一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应做何种处理? ( )

    A. 应当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 可以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C. 应当维持原判

    D. 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1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案件的分析正确的是哪一项? ( )

    A. 第二审法院发现齐某盗窃一案的一审是由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遂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 林某、孙某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林某15年有期徒刑,孙某10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对孙某量刑畸轻,遂仅对孙某的判决提出抗诉,林某没有上诉,三审法院应全案审查。由于林某没有上诉,而检察院起诉,于是二审法院发现对林某也量刑过轻,遂改判无期徒刑

    C. 赵某、钱某合伙实施诈骗,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赵某、钱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钱某的量刑过轻,仅就钱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二审审理过程中赵某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但无权参加法庭辩论

    D. 汪某涉嫌杀夫一案,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5年。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仍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5年,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案件证据有所补充,但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再次发回重审

    14.龚某因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被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食品加工行业。龚某以量刑畸重为由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二审,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

    A.应开庭审理

    B.可维持有期徒刑5年的判决,并将职业禁止的期限变更为4年

    C.如认为原判认定罪名不当,二审法院可在维持原判刑罚不变的情况下改判为生产有害食品罪

    D.发回重审后,如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为生产有害食品罪,一审法院可改判并加重龚某的刑罚

    15.黄某倒卖文物案于2014年5月28日一审终结。6月9日(星期一),法庭宣判黄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立即送达了判决书,黄某当即提起上诉,但于6月13日经法院准许撤回上诉;
    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6月12日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于6月17日向同级法院撤回了抗诉。关于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6月9日

    B.6月17日

    C.6月19日

    D.6月20日

    16.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 A 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 C 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 B 市实施抢劫被抓获,B 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A 市中级法院

    B.B 市中级法院

    C.C 市中级法院

    D.乙省高级法院

    17.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在最后陈述时,以审判长数次打断其发言为理由申请更换审判长。对于这一申请,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赵某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B.赵某在法庭调查前没有申请回避,法院院长应当驳回申请

    C.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在决定作出后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D.如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赵某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18.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19.关于询问被害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侦查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询问

    B.侦查人员可以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询问

    C.侦查人员可以通知被害人到侦查机关接受询问

    D.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害人核对,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20.检察院对孙某敲诈勒索案审查起诉后认为,作为此案关键证据的孙某口供系刑讯所获,依法应予排除。在排除该口供后,其他证据显然不足以支持起诉,因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该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 检察院的不起诉属于存疑不起诉

    B. 检察院未经退回补充侦查即作出不起诉决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C. 检察院排除刑讯获得的口供,体现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

    D. 检察院不起诉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提起公诉

    21.黄某(17 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 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 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2.法庭调查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下列关于法庭调查的活动中,说法正确的是:(  )

    ①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公诉词;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③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控方先进行发问。发问完毕后,辩方经审制长准许,也可以发问④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在旁听席稍候,以便后续询问⑤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A. ①⑤

    B. ①②③

    C. ①②③④⑤

    D. ②⑤

    23.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立功情节,而起诉书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此种材料,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B.建议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补充侦查

    C.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D.宣布休庭,进行庭外调查

    24.A 市原副市长马某,涉嫌收受贿赂 2000 余万元。为保证公正审判,上级法院指令与本案无关的 B 市中级法院一审。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马某突发心脏病不治身亡。关于此案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应当由法院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再由检察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B.应当由 B 市中级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对是否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进行审理

    C.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马某妻子不服的,可在 5 日内提出上诉

    D.如裁定没收违法所得,而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的,有权上诉

    25.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26.关于事实认识错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

    B.甲本欲枪杀乙,但由于未能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杀死。无论根据什么学说,甲的行为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事前的故意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应按犯罪既遂处理

    D.甲将吴某的照片交给乙,让乙杀吴,但乙误将王某当成吴某予以杀害。乙是对象错误,按照教唆犯从属于实行犯的原理,甲也是对象错误

    27.甲致乙重伤,收集到下列证据,其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哪一项? ( )

    A.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

    B.证人看到甲身上有血迹,从现场走出的证言

    C.匕首上留下的指印与甲的指纹同一的鉴定意见

    D.乙对甲伤害自己过程的陈述

    28.钱某涉嫌纵火罪被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诊断患严重疾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 8 年,同时决定予以监外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决定监外执行时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检察院

    B.钱某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C.如钱某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应当予以收监

    D.如法院作出收监决定,钱某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9.关于证据的关联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关联性仅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B.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即具有可采性

    C.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度决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

    D.类似行为一般具有关联性

    30.关于刑事诉讼价值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

    B.通过刑事程序规范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是秩序价值的重要内容

    C.效益价值属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而不属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

    D.适用强制措施遵循比例原则是公正价值的应有之义

    31.未成年人郭某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起诉中,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拟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适用保证人保证。关于保证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由郭某的父亲担任保证人,并由其交纳 1000 元保证金

    B.可要求郭某的父亲和母亲同时担任保证人

    C.如果保证人协助郭某逃匿,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

    D.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处罚款的,由检察院决定

    32.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基于强制措施适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尽量减少审前羁押

    B.审前羁押是临时性的状态,可根据案件进展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予以变更

    C.经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应及时释放或变更为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

    D.案件不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的,应当解除羁押

    33.根据传统诉讼理论和通说,关于刑事诉讼职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刑事诉讼职能分为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两种

    B.刑事诉讼职能分为侦查、控诉、辩护、审判四种

    C.公安机关承担控诉职能

    D.只有国家专门机关才承担诉讼职能

    34.关于鉴定人与鉴定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由院长签发强制令强制其出庭

    B.鉴定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法院可中止审理,另行聘请鉴定人重新鉴定

    C.经辩护人申请而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向鉴定人发问

    D.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受到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制

    35.侦查人员怀疑已批捕的甲患有精神病,拟对其进行鉴定。关于对甲进行鉴定一事,下列哪些程序是正确的?( )

    A.应当由省级医院进行

    B.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加盖医院公章

    C.精神病鉴定的时间计入办案期限

    D.作为证据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

    36.韩某和苏某共同殴打他人,致被害人李某死亡、吴某轻伤,韩某还抢走吴某的手机。后韩某被抓获,苏某在逃。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的父母和祖父母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韩某和苏某应一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C.吴某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某赔偿手机

    D.吴某在侦查阶段与韩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后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37.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

    B.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检察院都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C.采取保全措施,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

    D.财产保全的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38.关于生效裁判执行,下列哪一做法正确? ( )

    A.甲被判处管制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

    B.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2年,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C.丙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5个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D.丁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没收财产部分由公安机关执行

    39.下列哪一案件可以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A.甲因侵占罪被免除处罚2年后,又涉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

    B.乙涉嫌寻衅滋事,在押期间由其父亲代为和解,被害人表示同意

    C.丙涉嫌过失致人重伤,被害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父亲愿意代为和解

    D.丁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害人表示愿意和解

    4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B.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D.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一律不适用死刑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选项至少有2项正确;
    每题2分,共30分)

    4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及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对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和不起诉的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但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关于这一解释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B.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C.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D.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

    42.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进而厮打,推搡之间,不慎致乙死亡。检察院以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乙母丙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可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B.如甲与丙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C.如甲提出申请,法院可组织甲与丙协商以达成和解

    D如甲与丙自行和解,和解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分期履行

    43.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  )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44.田某涉嫌挪用公款被立案侦查并逮捕,侦查过程中发现田某还涉嫌重婚。关于本案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挪用公款与重婚互有牵连,检察院可并案侦查

    B.对田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可自发现其涉嫌重婚之日起重新计算

    C.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田某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构成重婚,应当对重婚罪作出不起诉决定

    D.如检察院只对田某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重婚罪的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45.公安机关获知有多年吸毒史的王某近期可能从事毒品制售活动,遂对其展开初步调查工作。关于这一阶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监听

    B.查询王某的银行存款

    C.询问王某

    D.通缉

    46.关于简易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即使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也不能取消

    C.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应当出庭

    D.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可以同公诉人进行辩论

    47.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 (  )

    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

    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48.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49.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变更为简易程序

    50.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  )

    A.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

    C.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重

    D.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51.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               

    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     

    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52.在刑事再审中,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  )

    A.某盗窃案,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加重刑罚

    B.某杀人案,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了抗诉

    C.某****案,原审被告人范某已经死亡

    D.某故意伤害案,再审需要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53. 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

    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

    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

    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

    54.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55.某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16岁的马某提起公诉,被害人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在审理该案时,法院只能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刑事法律

    B.在审查起诉阶段,马某、刘某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马某按照协议给付了刘某5万元,法院仍可以受理刘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马某,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马某

    D.法院可以决定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马某的财产

    三、法条理解(15分)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请列出本条的司法操作要领,并对立法意图进行理论阐述。

    四、案例分析(15分)

    57.案情:李某于 2015 年 7 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2016 年 4 月,单位有一笔 80 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 年 6 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5 分)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5分)

    3.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5 分)。

    【篇二】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程序 

    2008-10-7 13:50:17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这里的专门机关,主要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为:

    一、立案阶段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另外,检察院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涉嫌军职犯罪案件;
    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案件只有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才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直接介入,这也就是上面图示中所谓的自诉案件。它包括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侦查机关系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怎么办?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方的权利”栏目。

    二、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此阶段律师可能起到的作用,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栏目。

    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消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栏目。

    三、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除上述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处理的以外,检察院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即不起诉。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检察院应该起诉而不起诉,怎么办?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方的权利”栏目。

    四、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提出上诉或抗诉,则该判决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执行。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10日内以口头或书状形式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接到上诉或抗诉后,可能开庭审理,也可能只是进行书面审理。其如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
    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
    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违反程序的,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到此终结。

    判决作出以后,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抗诉和申诉,但上诉和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篇三】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辨认程序

    时间:2011-12-21 文章来源:李岩玲 打印 字号:大中小

     

    导语:追求司法公正,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是法律人的至高理想。经学者的研究统计:因辨认程序错误导致错案的比例----美国75%、中国33%。这是个触目惊心的数字,应当引起法律人足够的关注。

     一、主体与客体

    辨认,就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清犯罪事实,组织具有相应条件的人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人、未知名尸体、物品或场所进行识别认证的一种侦查措施。

    辨认人包括刑事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除此之外,其它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他们做出辨认结论。

    辨认的客体大致分为四类,它们是人、未知名尸体、物品和场所,所有的辨认都是围绕着这四种客体进行的,客体不同,辨认的方法也各不相同。

    二、过程和规则

    辨认是一种认识活动,不可避免要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用不当,不仅会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甚至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为了尽可能保证辨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辨认在侦查中的作用,辨认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辨认前:

    询问辨认人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静态特征,包括头部及全身的正面、侧面、背面特征,必要时,也可以结合被辨认人的走路姿势、说话方式等动态特征进行辨认,以辨认人所述的具体特征准备若干辩认对象(陪衬人或物)。

    如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要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的批准

    照片10张以上:脸部特写照片,脸部特征类似的照片

    人数7人以上:每个陪衬人与被辨认人除性别必须相同之外,在年龄、身高、体态等方面应当尽可能相近,甚至应当考虑到,如果陪衬人在衣着、情绪表现上与被辨认人存在着明显差异,也会对辨认人产生导向作用。

    对物的辨认5-7件为陪衬物

    对犯罪嫌疑人或物品采用混杂辨认

    对无名尸体或场所辨认不适用混杂辨认。

    辨认前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如果被害人、证人在案发之后在已经暗示的场合已见到过犯罪嫌疑人,那么再经辨认程序可认为是无效的辨认。包括案发后与辨认前这段时间辨认人与辨认对象有了接触,一旦接触后这种辨认也是无意义。

    见证人全程在场,其他人员特别是与本案有利益关系人不得在场。辨认侦查活动过程中必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参与旨在证明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而不对辨认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见证人一经侦查部门指定,即具有不可替代性,是证人的一种特殊形式。

    辨认是一种认识活动,不可避免要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用不当,不仅会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甚至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为了尽可能保证辨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充分发挥辨认在侦查中的作用,辨认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同时还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1、自由辨认:又称严禁诱导规则,它是指辨认中应当使辨认人的心态保持独立自由,不受他人干扰。这个规则主要是针对侦查人员而言的,即防止侦查员对辨认人进行干扰。

    2、混杂辨认:这是针对辨认客体的一项规则。我们认识一个事物是通过将它与其他事物尤其是同类事物相比较而实现的,因此在再认过程中也应当为辨认人创造这种相互比较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辨认对象被单独提供给辨认人,也容易在他心里产生一种误导,所以组织辨认还要遵守混杂辨认的规则,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时,必须遵守这项规则。混杂辨认就是侦查员要将辨认对象混杂在若干个无关但是与其相似的人或物中间,一起提供辨认,以充分调动辨认人的主观能动作用。

    3、分别辨认:分别辨认有两层含义,它主要是指,辨认主体是两个以上时,应当让辨认人分别、单独地对辨认客体进行辨认,否则,就会由于辨认人之间的不可避免的相互干扰,而使辨认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受到影响。这是针对辨认主体而言的

    三、 立法空白

    1、辨认笔录作为证据形式的法律规定的空白。

    目前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按辨认主体来确定分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

    2、辨认制度只有98年的行政规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251条和99年司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11-215条中有规定。现今《刑事诉讼法》共225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有待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补充,这不能成为热点,也不应该是被遗忘的角落。

    四、 辨认程序存在的现实问题

    1、辨认人或物前未询问被辩对象具体特征,或询问了具体特征却没有按其准备混杂辨认对象。

    2、辨认前辨认人已与辨认对象接触,甚至先被安排见到单独的被辨认人再对照片进行辨认,有了导向,对辨认对象特定化。

    3、辨认对象达不到法定数额,提供照片或人员也不是具有相似的具体特征。无形增大辨认概率。

    4、必要的辨认程序没有履行。如有罪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场所的辨认。

    5、公安部门提供辨认的照片、物品,没有正式的提取扣押文书,不能有效说明其合法来源。

    6、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不履行批准手续,非法辨认。

    7、辨认笔录只说结果不记录过程。没有见证人对本次辨认过程说明。甚至是当场没有见证人事后找人补的签字。

    另外:国外如美国法律规定:辨认时辩护律师不在场,法官可认为是瑕疵辨认,检察官需要进一步说明否则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五、对辨认笔录的质证

    证据的质证不外乎从三个方面: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入手:
    1、对辨认形式上审查、程序是否合乎规定:主客体是否正确、批准与否、安排的辨认对象数量是否达到相关规定、是否有见证人。

    如规定照片辨认十个以上很明显的、准备的照片或人不具有相近的具体特征

    2、 对内容的审查:主客体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辨认结果是否科学可靠、是否客观。

     3、辨认结论得到了其它证据的印证,与其它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经足以对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

    【篇四】论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一、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

    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

    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辩护权固然重要,获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除等等。

    二、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

    (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准备辩护的权利

    “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要条件的诉讼权利”。它包括: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人应有充分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不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联合国《关于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规定,“未经审讯的囚犯可以会见律师,警察或监所官员对于囚犯与律师间的会谈,可用目光监视,但不得在可以听见谈话的距离以内”。

    第二、 律师有权查阅追诉机关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或指控犯罪的案件材料,其目的是让律师充分了解追诉、指控机关掌握的对被追诉人不利的材料,有针对性地为被追诉人进行辩护。

    第三、 律师在办案中应当享有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权利。这是基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法庭举证而产生的诉讼权利。它对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加强抗辩能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 被追诉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能力非常弱,专门赋予他们的权利。它不仅包括当事人自行聘请律师的权利,还包括当他们无力聘请律师时,国家“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范围内应当为他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律师的权利。

    (2)行使辩护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第一、举证、质证权,它包括提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和对控方证据进行质询、质疑、对质的权利两个方面。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对此规定为,被追诉人有权“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第二、陈述权,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辩解和反驳,不仅表现在实体辩护方面,还表现在诉讼程序方面,比如申请回避、要求改变管辖等。

    第三、辩论权,即针对控方的指控实事和法律适用与其展开辩论的权利,它“不仅集中在法庭调查后专门的法庭辩论阶段,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进行辩论。”通过这一诉讼权利,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充分、集中地表明自己的观点,反驳控方的指控主张,以达到最终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裁判的目的。

    第四,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权, 它源于“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古老格言。现代意义是指无论一般公民还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都不被强迫证明自己有罪。

    (3)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权利

    没有救济,任何权利都将成为空话。因此,立法上不仅要规定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而且还要解决这些权利一旦受到侵犯,他们如何获得救济,也就是救济权的确立和保障。它应当包括:

    第一、申诉权,即针对已经做出的诉讼行为、诉讼决定,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如果认为是错误的,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纠正要求。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二、复议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不服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处理(处罚)决定时,有权向作出该决定的办案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处理决定。

    第三、上诉权,即针对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行为及程序和实体裁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通过提出上诉的方式,请求同级或上级法院进行审查,并对违法行为、错误裁判加以纠正。

    第四、赔偿权,即对于因办案机关自身原因发生的错案并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物质上精神上的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2、立法上要对办案机关明确提出应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

    第一,告知义务,即办案机关应将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原因、指控的罪名、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时、全面、正确地告知他们。

    第二,保障准备辩护的时间、便利和条件的义务,即为使辩护权真正有效的行使,应当在程序上和机制上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准备辩护提供时间上、条件上的便利和保障。

    第三,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无罪推定的诉讼地位的义务。

    (二)司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刑事诉讼的办案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

     2、对于刑事诉讼中有法不依乃至违法办案现象必须严厉纠正

    (三)律师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现代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是律师辩护制度,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尤其如此。因此,实现有效辩护,律师业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主要是:

    1、律师队伍必须具有足够的人数。有效辩护不是针对个案而言,而是针对所有刑事案件提出的目标。这就要求每个国家必须具有能满足辩护需要的足够的律师人数。

    2、即使有足够的律师,国家还要有足够的财力,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时,政府能为他们提供免费律师。

    3、律师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律师业不同于一般社会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肩负着捍卫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4、律师要熟练掌握辩护技能和技巧,具有精湛的执业能力。刑事诉讼是存在激烈对抗的专业活动,律师只有通过熟练运用专业技能和技巧,与追诉方展开理性对抗和交锋,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以上立法、司法、律师业三个方面的条件,对于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而言,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这样,刑事辩护的目的才能全面、有效地得以实现。

    三、刑事辩护的有效性的重要意义:

    其一,有效性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刑事辩护追求的不只是形式上是否享有辩护权、是否有律师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辩护能否获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结果。即使享有辩护权,也有律师帮助,但是如果还是“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根本无视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这不是设立刑事辩护的目的。因此,刑事辩护应当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有效性才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所在。

    其二,有效性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司法公正表现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而要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离不开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和作用的发挥。作为诉讼民主、文明的标志和发现真实的重要手段,刑事辩护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抵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有利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和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其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因此,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其三,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从根本上讲,刑事辩护制度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立的。无论是自行辩护还是委托辩护或由国家指定辩护,其目的都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获得有利的诉讼结果。正是由于该效果的切实存在,辩护制度才得以产生并获得蓬勃发展。试想,即使辩护权规定的再多,却无任何效果可言,被追诉人为何还需要它,刑事辩护制度又有何存在价值?因此,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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