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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18 11:55:0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全文完整)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4篇

    第1篇: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按照市场化要求运作,促进子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 ,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出资 成立的全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人力资 源、薪酬分配、战略规划、投资、财务、资金、资产、税务、 关联交易、生产、采购、销售、合同、审计等方面制定基本 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五条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 法人财产权。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主要职能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子公司履行

    以下监管职能:

    (一)运营改善部(资产运营处)负责组织编制设立子

    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方案;
    负责组织协调设立子公司的前期筹 建和登记注册工作;
    负责子公司日常事务的协调管理;
    负责 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负责组织拟定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负 责组织核定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授权限额及限额内项目的 备案;
    负责组织论证和审核子公司发展规划、授权限额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对外投资方案;
    负责组织审批子公司 授权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和对外投资立项。

    (二) 经营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落实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 方案和资产评估、审计工作;
    负责依法行使对子公司财务监 督权;
    负责对子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 亏损进行审核与监管,负责子公司对外担保以及开展金融属 性的融资业务等进行审核与报批,负责对子公司筹融资、资 金计划、发行债券等财务管理事项进行监督与指导;
    负责对 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评价和指导。

    (三)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子公司执行董事、 监事、经理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考核;
    负责子公司人 力资源配置和劳动用工的指导;
    负责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 理。

    第2篇: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杭州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杭州市《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类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的监督(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材料)、监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
    拆房、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
    建设项目代建、BT、BOT等特许经营的招标或招商;
    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评估、测绘测量、检测、检验试验等中介机构的摇号委托;
    货物、服务等采购或招标;
    固定资产出让拍卖、经营招租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监督和内部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由公司班子或公司内控领导小组领导,各相关部室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监察审计部全程参与内部监督。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在内控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招标小组,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设置、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材料及设备的品牌推荐、决标及废标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公开制度。所有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与交易行为可能有利益关系的,应向监察审计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具体招投标活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关系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交易行为。对应回避未回避的,采取措施强制回避。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五)全程监督制度。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行为,鼓励干部职工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进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招投标;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

      (三)指定、暗示或推荐产品品牌或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和干预物业管理、会务展览、信息技术、干部培训、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采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交易程序,事先确定意向受让人,或通过设定排他性条款确定受让人,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等行为;

    (六)其他可能产生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招投标活动中,具体经办部室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招标实施办法(杭钱新司〔2012〕58号),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和内部监督。

    (一)规模或限额以上,要求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杭州产权交易所、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和浙江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平台(国家商务部国际招标采购网)等交易的,必须在该类交易平台交易;
    规模或限额(5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工程、非单项工程、未明确法定省市监管部门的各类工程,经公司内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公开招标;
    有特殊要求不能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业务关系。

    (二)建设项目施工(包括工程设备、材料)、货物及服务等政府采购,凡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招标;
    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实施部门以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业务关系。不符合公司招标实施办法规定可直接委托的,不得直接委托。

    (三)招标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组建招标组织机构,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的内部监督。应及时将招标计划、招标预告、招标文件、报名名单、资格预审、开标标录、评标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投标有关资料报送监察审计部审查备案。对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招标经办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应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后、工程开工之前,安排参建单位人员召开廉政谈话会,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三章 监督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目标为防止出现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监督招投标活动中执行管委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况。

    (二)全程参与监督招投标过程,检查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重点督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建立招标文件清单复核及纠错机制,避免清单错漏造成造价失真和投资失控。

    二是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招标过程,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依法组织招标,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按照摇号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招标程序和内容的公正性,核查投标报名单位是否列入新城黑名单,全程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及时制止违反开标评标程序和内容等不公正行为。

    三是加强对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防止相关人员阻挠、拖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及时督促启动相关程序。

    (三)按照权限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协助管委会和公司执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记录管理。

    (四)按照权限处理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移送处理。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评审交易过程;

    (四)询问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

    (五)必要时组织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应公布招投标监督联系方式,按照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规处理,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因工作态度不认真,业务不精通等原因违反相关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审计部应及时提醒教育,制止错误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整改错误的态度不积极等行为,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按照规定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违反组织纪律和管委会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规定处理,超出公司管理权限的,由监察审计部移送管委会或市纪委监察局驻新城纪检组监察室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参与招标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其管理职能,违规违纪干预招投标工作,谋取私利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以及贪污受贿的,根据管委会监督管理办法,由驻新城监察室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控股子公司管理活动,促进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降低控股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和实施日常持续动态监管等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权利和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除了遵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还将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人力资源、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激励约束制度的执行及包括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事项在内的专项事务最终审核与报备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配合与遵照公司统筹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法》约定的高管外还包括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助理岗位人员,下同)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管理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将重大经营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一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控股子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股东积极协商并促成制定其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保护股东利益的职责。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职权。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由其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科学管理。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合理的决定和要求。

    1、公司推荐的董事在接到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通知后,将会议议题及时送交公司董事会。

    2、在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公司推荐的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

    3、在相关会议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推荐的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汇报会议情况,并将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交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可设1-2名监事或设立监事会;如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一般为三人,监事会主席由公司推荐的监事担任,并由控股子公司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推荐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出席控股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四)控股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控股子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人,由公司推荐的人员担任,由控股子公司经理提名,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根据实际需要,控股子公司可设副经理、经理助理若干名。公司可以推荐控股子公司经理、副经理候选人,由经理提名,经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经理助理协助经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推荐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骨干人员。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控股子公司监事。

    第四章 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公司外派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1、对控股子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2、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3、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应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特殊情况由公司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4、公司可以推荐控股子公司经理、副经理候选人;

    5、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报经公司批准方可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其任职期间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公司监督;

    6、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7、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出调整要求。外派人员不得有《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及与派驻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存在。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控股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控股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控股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有权重新推荐其他人员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改选并更换出任。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报备公司综合部。

    第五章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 确需更换,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批准后并由其董事会按照其章程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登记会计凭证。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等管理。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公司财务部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报表及报告:

    (一)月度终了10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明细表”、“应上交款项情况表”;

    (二)季度终了15日内上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费用明细表”、“应上交款项情况表”,并附编报说明;

    (三)半年度报表在季度报表的基础上,增报上半年财务分析,并于每年7月20日前送达;

    (四)上报年度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上年终决算报告,报告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送达。

    第三十七条 由公司委派或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主动督促所任职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或应公司临时要求及时报送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财务部报告资金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根据其公司章程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控股子公司经理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费用审批管理制度》,并提交其董事会审议通过,控股子公司管理层应审慎安排使用资金,比照每一年度的财务预算,积极认真地实施各项经营计划,认真完成目标任务,严格控制包括管理费用在内的非生产性支出。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对于上述行为,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财务部或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报告。

    第三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严禁私自设立帐外帐或小金库。

    第四十条 控股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公司章程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控股子公司经营决策及投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科学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经理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且最迟不得超过2月底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二)本年度产品销售实际情况、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及市场营销策略;

    (三)本年度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 ;

    (四)本年度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股东要求说明或者控股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了本公司采购及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控股子公司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其重大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前述事项均需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真审议,将有关情况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涉及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包括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担保,下同)的事项,控股子公司在参照本公司相应的制度权限标准执行的同时必须报备公司董事会,如未经公司审核,控股子公司擅自实施,给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公司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保留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必要时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1、控股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2、控股子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3、控股子公司报公司审核同意;4、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发起对外投资项目后,公司必须指定高层管理人员联系审批事宜,并设有专门的项目人员负责跟踪。

    第四十九条 各责任人必须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责,保证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流程规范,做到对外投资项目的科学、合理,降低投资风险,必须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公司综合部归口管理、指导,控股子公司行政人事专员为行政事务管理责任人,应根据综合部的要求完成相关行政事务。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的行政管理文件逐层制订各自的行政管理细则规定,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涉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所签署的相关协议、文件以及其它重大合同、重要文件和资料等,应及时向公司综合部报备。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报送公司综合部。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印章管理,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建立用印审批及登记制度,并按综合部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对外使用公司的商标及图形标记。

    第五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做形象或产品宣传时如涉及公司名称或介绍,应交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审稿。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时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控股子公司年审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应及时交公司综合部存档。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有需要法律审核的事务时,可请求公司法律顾问协助审查。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资产管理

    第六十条 控股子公司确需向银行融资,且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给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报表、贷款投资可行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公司同意后,控股子公司方可联系有关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担保贷款的有关资料报送董事会。为切实防范担保风险,在公司提供担保的同时,控股子公司应提供反担保,除非该笔融资由公司统一调配。

    第六十一条 除非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或互保。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并将主业做优做强。

    第六十三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凡涉及到投资、资产出售、租赁、核销等事项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权限不得高于公司董事会的权限。控股子公司章程应明确其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权限范围,超出权限范围的事项,控股子公司须报送公司并根据公司权限范围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再由控股子公司组织实施。

    第九章 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与检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根据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十五条 内部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管理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六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各相关部门人员必须全力配合公司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六十七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六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调离控股子公司时,应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牵头会同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落实。

    第七十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控股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各业务板块对口管理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的规范性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控股子公司存在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债务情况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十章 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控股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控股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建立对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制定绩效考核与奖励办法并组织实施。控股子公司绩效考核与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绩效奖励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公司资本保值增值;(二)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三)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透明,行为规范;(四)效率优先、兼顾平衡。

    第七十三条 年度经营绩效考核采取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与经营班子(包括控股子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核心骨干人员,具体由其董事会认定)签订年度《经营绩效责任书》的方式进行。年度经营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奖励确定办法、奖励兑现办法等事项在《经营绩效责任书》中明确。

    第七十四条 年度终了,由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当年经营成果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计算确定应得绩效奖励。

    第七十五条 绩效奖励的分配方案,由控股子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拟定并上报公司综合部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实施;对不符合规定执行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七十六条 绩效奖励为税前收入,相关税费由奖励领受人本人承担。

    第七十七条 如在执行绩效考核和奖励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公司绩效奖励的,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责令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奖励。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等严重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酌情扣减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绩效奖励。

    (四)对于通过各种手段弄虚作假的,对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重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未完成绩效考核任务的经营班子成员,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将视其情节,采取批评、降职、降薪、不续聘、调整经营班子直至撤职等行政措施。

    第七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建立能够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责、权、利相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树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思想,规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力争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可以对有突出贡献的控股子公司和个人分别视情况予以额外奖励。

    第八十一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选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凡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差或道德素质不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解聘等建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控股子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4篇: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集中采购流转单

    申请部门: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资产用途

    集中采购申请部门填写

    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填写

    备注

    数量

    单位

    申报单价

    申报金额

    到货日期

    实际单价

    实际金额

    隔离 黄河快快

    集中采购申请部门审核

    意见

    集中采购执行部门审核

    意见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台领导审核意见

    集中采购验收

    固定资产 非固定资产

    集中采购申请部门验收意见

    集中采购执行部门验收意见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1、集中采购请购总额大于等于10000元,或者单项资产请购金额大于等于2000元时,须经过台领导和财务部审核。

    2、集中采购请购物品类别众多时,可按本表格式,另附请购物品的清单。

    3、请购单一式叁份,申请部门、执行部门、财务部门各一份,复印件有效,原始件由执行部门保管。

    附件2:

    固定资产验收单

    年 月 日

    固定资产条形码编号:
    编号:

    项 目

    内 容

    资产购置部门

    资产名称

    资产金额(元)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

    资产存放地点

    资产经办人验收(签字)

    资产使用人验收(签字)

    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签字)

    说明:1、验收一式两份,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各一份,复印件有效,原始件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

    2、资产信息不够填写可附页。


    附件3:固定资产变动单

    固定资产变动单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编号:

    序号

    资产编码

    资产名称

    变动项目

    变动前内容

    变动后内容

    1

    2

    3

    4

    5

    变动原因描述

    备注

    变动前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变动前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

    变动后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

    变动后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

    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监管员

    财务部门负责人

    说明:1、“变动项目”可填写固定资产的原值、使用人、使用部门、管理部门、使用状况、资产类别、增加方式、折旧方法等项目的变动。

    2、变动单一式四份,资产移入部门、资产移出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监管员各一份,复印件有效,原始件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


    附件4:固定资产报废单

    固定资产报废单

    年 月 日

    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

    耐用年限

    资产编号

    厂牌

    已使用年数

    购置日期

    原值

    账面残值(由财务部填写)

    估计废品价值(由申请部门填写)

     

    减损原因

    废品比价

    记录

    厂商

    金额

     

     

    拟处理办法

     

     

    处理费用

     

    实际损失额

    申请报废部门负责人

    申请报废部门资产管理人

    资产监管人

    中心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报废流程监管部门

    p

    < cla>

    说明:1、报废单一式四份,申请报废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监管员、报废流程监管各一份,复印件有效,原始件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

    2、报废资产信息不够填写可附页

    附件5:固定资产维修/更新单

    固定资产维修/更新单

    年 月 日 编号:

    固定资产条形码

    固定资产名称

    维修/更新日期

    申请日期

    维修/更新原因

    资产使用部门意见

    年限已到自然损坏 固定保养

    其它

    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年限已到自然损坏 固定保养

    其它

    责任归属

    正常维修/更新

    非正常原因

    是否

    扣款

    是,金额 元

    维修/更新采购备件记录(申请单位填写)

    维修/更新采购备件名称

    数量

    单价

    金额

    备注

    资产使用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台领导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说明:1、维修/更新单一式四份,申请部门、财务部门、监管部门、资产监管员各一份,复印件有效,原始件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

    2、维修/更新采购备件信息不够填写可附页


    附件6:固定资产流程图

    办公类固定资产请购流程

    固定资产采购申请部门

    财务部

    中心分管副总裁

    分管广传中心的总台领导

    资产管理部门

    (后勤保卫部)

    1

    2

    3

    4

    5

    6

    专用技术类固定资产请购流程

    固定资产采购申请部门

    财务部

    中心分管副总裁

    分管广传中心的总台领导

    资产管理部门

    (广播技术部)

    1

    2

    3

    4

    5

    6

    固定资产购置、验收、报销流程

    资产申请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

    1

    2

    3

    4

    5

    6

    7


    固定资产变动流程

    变动前资产使用部门

    变动后资产使用部门

    财务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1

    2

    3

    4

    5

    6


    固定资产报废流程

    资产使用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

    台领导

    1

    2

    3

    4

    5

    6

    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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