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文
  • 文章
  • 散文
  • 日记
  • 诗歌
  • 小说
  • 故事
  • 句子
  • 作文
  • 签名
  • 祝福语
  • 情书
  • 范文
  • 读后感
  • 文学百科
  • 当前位置: 柠檬阅读网 > 范文 > 正文

    2022年度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时间:2022-08-12 14:25:09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推荐)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4篇

    【篇1】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特制定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工作,推进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包括:

    (一)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四)国有独资企业

    (五)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公司章程,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市国资委党委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对企业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下列人员:

    (一)市属国有企业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副总工程师、副总会计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人员。

    (二)市属国有企业本部部门正、副职领导人员。

    (三)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二级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班子成员管理的工会主席;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含职工监事,下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会主席)、监事;独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出资的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中按国有股权比例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分公司、二级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属国有企业向二级企业委派的财务总监。

    【篇2】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 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核程序同上。

    第四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年度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年度薪酬总额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年度薪酬预算明细两部分。

    第十七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大规模扩招员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
    在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支付;
    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算进行全额预提,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核算;
    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
    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六章 年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年度业绩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年度经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度年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薪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企业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中扣除;
    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绩考核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

    (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年度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酬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篇3】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1)1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短期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开展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原则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原则上不得从事非主业投资;

    (四)不得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包括进行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炒作股票、期货等)。

    第六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因素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规范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八条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并按照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决策的基本

    和最主要的依据。

    第十条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但必须另行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和市国资委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程序。经市国资委批准或涉及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承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编制、复核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有良好的执业记录;
    有关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专家评审一般由企业组织,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专家评审组原则上由5人以上奇数组成,除本行业技术专家外,视具体情况聘请经济、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在该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

    专业素质,有长期从业资历,无不良记录,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有关选聘程序按照公开、公正和有利于专家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的原则进行;

    (三)专家评审组以表决方式对项目进行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对应当上报市国资委审批的投资项目,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在市国资委指导下开展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有关中介机构及评审专家的选聘和评审方案的确定均须征得市国资委同意。

    第三章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对企业投资项目区别不同产业和规模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本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内进行的以下投资项目,投资额达到或超过直管企业净资产10%或者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由市国资委进行审批:

    (一)地铁、发电站、港口、航空港、高等级公路建设和经营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的;

    (二)城市燃气管网(站)、供排水管网(厂站)建设

    和经营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行业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投资额是指参与投资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投资额之和。

    第十七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下列投资项目,不论投资额度多少,均由市国资委审批:

    (一)境外投资项目;

    (二)因市属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资本运作等特殊需要,在直管企业主导产业范围以外的投资项目;

    (三)设立单纯的投资性平台公司;

    (四)上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直管企业进行的投资项目;

    (五)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直接进行审批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短期投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除外)。

    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直管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单独进行授权的,按照相应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市国资委审批权限以外的投资项目,各直管企业应当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直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在决策之

    【篇4】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国有资产安全,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5号)、《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因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目的是提高国有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 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适当容错。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严格区分资产损失性质,对经过规范的决策程序、符合上级决策部署要求、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改革创新举措,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导致资产损失,且没有失职渎职、牟取私利的,不追究责任。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六条情形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

    (一)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企业资不抵债、关闭破产、拖欠巨额债务、职工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严重不良后果;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四)违反集团管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购销管理方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条款显失公允;

    (二)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

    (三)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五)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六)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七)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八)违反购销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二)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三)工程物资或服务采购未按规定招标;

    (四)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五)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六)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七)违反工程承包建设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

    (六)违规进行资产置换和抵债;

    (七)违反规定(或约定),未及时收回产权(资产)转让或处置价款,或收回价款未按规定入账等;

    (八)违反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或投资规模;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八)违反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

    (一)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违反规定进行投资并购或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七)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八)违反投资并购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改组改制方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未按照规定进场公开交易,或交易过程中未如实全面披露有关信息,或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进行操作;

    (六)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转移、侵占国有股权或资产;

    (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或收回价款未按规定入账;

    (八)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九)违反改组改制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方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规自定薪酬,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贪污、盗取、欺诈等;

    (八)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方面:

    (一)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二)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三)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四)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五)因相关措施不落实、规定不执行,造成商业秘密泄漏、资产毁损或灭失;

    (六)未对担保事项的资信及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尽职调查、跟踪和监督,对异常情况未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

    (七)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八)违反风险管理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其他违反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七条 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八条 违规经营投资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

    (二)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且在企业造成影响较小的。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
    或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单笔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或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条 资产损失的金额及影响,根据以下证据综合研判认定:

    (一)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证报告;

    (三)企业内部证明材料,包括会计记录、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相关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损失,经中介机构评估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的损失,可以认定为或有资产损失。

    第四章 经营投资责任认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领导责任是指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报审等规定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六)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不整改纠正,导致发生重大资产损失;

    (七)阻止向上级企业或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企业资产损失或授意瞒报或谎报企业资产损失;

    (八)其他失职、渎职和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薪金或任期激励收入(或其他激励收入);
    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50%的绩效薪金、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5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金。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100%的绩效薪金、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金,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30%—7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金,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薪金、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金,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对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70%—100%的绩效薪金、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金,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四)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薪金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薪金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标准追索扣回其薪酬。

    (五)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一)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二)未及时采取措施挽救损失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继续扩大的;

    (三)瞒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四)伪造、毁灭、隐匿证据,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对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调整或解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在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第三十条 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薪金、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
    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开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掌握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经批准可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

    (三)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四)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
    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标准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加强与外派监事会、巡视(察)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部门、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规章制度;
    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受理监管企业直接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接受涉及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问责处理意见。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企业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提出组织处理或调整的意见。

    市审计局负责对审计中发现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情况移送相关责任追究部门处理。

    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制度;
    负责对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负责指导和监督子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负责受理下属企业直接处罚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

    第三十五条 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监事会、审计、财务、法律、人力资源、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形成联合实施、协同联动、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三十六条 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企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细化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范围、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具体受理部门,保障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有章可循、规范有序。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企业未建立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按此办法执行,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宁国资委【2013】201号)停止执行。

    • 文学百科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