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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司法部街旧事【优秀范文】

    时间:2022-08-11 19:10:1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司法部街旧事【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司法部街旧事【优秀范文】

    司法部街旧事2篇

    第一篇: 司法部街旧事

    司法部关于印发《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通知

    (2007年7月4日 司发通[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已经2007年第12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为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等法律、规章,结合教育改造罪犯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充分认识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

    1.教育改造罪犯是监狱工作的重要任务。

    惩罚与改造罪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的重要职责。

    多年来,监狱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大力开展对罪犯的法制、道德、文化和职业技术等教育,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工作,并不断改革创新,在罪犯心理矫治、改造评估、服刑指导、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绩,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掌握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从而顺利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监狱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新形势下,滋生和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监狱在押犯的构成日益复杂,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犯等罪犯数量不断增多,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犯、“法轮功”罪犯的改造与反改造斗争日益尖锐,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

    从监狱工作情况看,监狱正处于体制转换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监狱体制改革和布局调整工作稳步推进,财政保障力度不断加大,监狱设施明显改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另一方面,一些长期影响和制约监狱工作的深层次矛盾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部分监狱执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从教育改造工作本身来看,教育改造罪犯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方式、方法和手段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教育改造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2.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目标任务,提出要加强和谐社会的司法保障,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的重要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要积极探索、切实把握新形势下罪犯改造工作的规律,创新改造理念,完善改造手段,充分发挥教育改造在矫治犯罪思想、传授知识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劳动改造在矫正罪犯恶习、培养劳动习惯、培训劳动技能等方面的作用,充分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治在罪犯改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为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教育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3.教育改造罪犯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紧紧围绕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管理、教育、劳动改造手段的作用,发挥心理矫治的重要作用,推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4.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目标是:

    在罪犯服刑期间,通过各种教育改造手段和方法,使其成为守法守规的服刑人员。

    守法守规服刑人员的基本条件是: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

    ——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认清犯罪危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服从法院判决,不无理缠诉。

    ——遵守规范: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服刑人员基本规范、生活规范、学习规范、劳动规范、文明礼貌规范。

    ——认真学习:积极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教育,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达到要求。

    ——积极劳动: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掌握基本劳动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劳动质量,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刑满释放时,符合守法守规服刑人员条件的,要逐步达到当年释放人数的90%以上。

    5.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重在改造。教育改造罪犯,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罪犯的思想动态,充分考虑罪犯的自身情况,着眼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采取有针对性的改造措施。

    ——标本兼治,注重实效。教育改造罪犯,要把规范罪犯行为与矫正罪犯犯罪意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各种改造手段和措施的实际效果。

    ——因人施教,突出重点。教育改造罪犯,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罪犯的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尤其对重点类型、重点罪犯,要重点采取教育改造措施,实现教育改造效果的最大化。

    ——循序渐进,以理服人。教育改造罪犯,应当按照罪犯的思想转化规律,制定工作计划,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
    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对罪犯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

    三、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6.教育改造罪犯的主要内容:

    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

    对罪犯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

    对罪犯的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

    对罪犯的文化教育;

    对罪犯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

    对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

    对即将出监罪犯的教育。

    7.教育改造罪犯的教学时间:

    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

    8.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

    对新入监的罪犯,应当建立服刑改造专档,集中进行两个月的入监教育。重点是开展法律常识教育和认罪悔罪教育,使罪犯了解在服刑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了解和掌握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教育引导罪犯认罪悔罪,明确改造目标,适应服刑生活。

    要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了解掌握新入监罪犯的基本情况、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对其危险程度、恶性程度、改造难度进行评估,提出关押和改造建议。

    入监教育结束后,监狱要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延长入监教育时间,时限为一个月。

    9.对罪犯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

    针对罪犯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开展法律常识教育,使罪犯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尊重和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观念。

    要组织罪犯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知识,使罪犯掌握基本法律常识,了解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理解违法犯罪的含义及其法律责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他们自觉守法。

    要组织罪犯学习民法通则、物权法、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知识,使罪犯了解依法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懂得利用法律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罪犯刑满释放时,法律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

    要在法律常识教育的基础上,深入开展对罪犯的认罪悔罪教育。要教育罪犯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联系自己犯罪实际,明白什么是犯罪,认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承认犯罪事实;
    要指导罪犯正确对待法院判决,正确处理申诉与服刑改造的关系,使罪犯认罪服判。

    10.对罪犯的公民道德和时事政治教育。

    开展公民道德教育,使罪犯明确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认识正确处理个人、集体、他人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提高道德认识水平,培养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自觉性。

    要对罪犯进行中华传统美德教育,使罪犯了解中华民族优秀的民族品质、优良的民族精神、崇高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情感和良好的民族礼仪。

    要对罪犯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罪犯科学认识世界,明确人生目的,反思人生教训,端正人生态度,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人生道路上的失败与挫折。

    要对罪犯进行道德修养教育,教育罪犯掌握道德修养的正确方法,从小事做起,敢于自我解剖,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要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使罪犯牢记“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以正确的荣辱观规范自己的言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罪犯刑满释放时,道德常识教育合格率应当达到95%以上。

    要对罪犯进行时事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以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为重点的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以国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为重点的形势教育,深入开展以近期国际、国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特别是与罪犯关系密切的事件为主要内容的时事教育,教育引导罪犯充分认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好形势,消除思想疑虑,增强改造的信心。

    11.对罪犯的文化教育。

    针对罪犯的不同文化程度,分别开展扫盲、小学、初中文化教育,有条件的可以开展高中阶段教育。尚未完成义务教育、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对罪犯的文化教育,以扫盲和小学教育为重点,文盲罪犯应当在入监两年内脱盲,脱盲比例达到应脱盲人数的95%以上。罪犯刑满释放时,小学文化程度以上的应当逐步达到应入学人数的90%以上。

    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罪犯,鼓励其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

    12.对罪犯的劳动和职业技术教育。

    要结合罪犯实际,教育罪犯认识劳动的重要意义,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培要根据罪犯在狱内劳动的岗位技能要求和刑满释放后就业的需要,组织罪犯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

    年龄不满50周岁、没有一技之长、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都应当参加技术教育。有一技之长的,可以按照监狱的安排,选择学习其他技能。对罪犯的岗位技术培训,要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培训和必需的安全教育培训;
    对罪犯的职业技能教育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标准进行。

    罪犯刑满释放前,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应当逐步达到应参加培训人数的90%以上。

    13.心理健康教育。

    针对罪犯心理调节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普遍较弱,容易发生心理问题的情况,要在罪犯中普遍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罪犯树立关于心理健康的科学观念,懂得心理健康的表现与判断标准,了解影响心理健康的因素及其关系,对自身出现的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适或主动寻求心理辅导和咨询,增强心理承受和自我调控情绪的能力,提高心理素质。

    要帮助罪犯找出导致违法犯罪的心理根源,学会矫正和克服的相应办法。引导罪犯加强与他人的交流与沟通,培养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能力。

    对罪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普及率,应当达到应参加人数的100 %。

    14.对即将出监罪犯的教育。

    要根据罪犯回归社会的实际需要,对即将出监的罪犯集中进行三个月的出监教育,重点是进行形势、政策、前途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可以邀请当地有关部门向罪犯介绍有关社会治安、就业形势等情况。要对每一名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进行谈话教育,使其做好出监准备。

    要大力加强对罪犯回归社会前的就业指导,开展多种类型、比较实用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罪犯回归社会后适应社会、就业谋生的能力。

    要对罪犯整个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评估意见和建议。

    要做好监狱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把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押罪犯逐步纳入社区矫正,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四、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实施

    15.切实加强对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领导。

    各地司法厅(局)和监狱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意义,真正把改造罪犯工作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坚持由主要领导抓改造,主要资源用于改造,主要时间花在改造上。

    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把改造罪犯工作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体系,把教育改造质量作为衡量监狱工作成效和考核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16.充分发挥公正、文明执法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作用。

    要教育引导监狱人民警察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忠诚履行法定职责。

    要建立规范的内部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责任制,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狱执法的规范化和公信力。

    要严格公正执法,进一步增强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意识。

    要严格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打骂、体罚、虐待罪犯等违法违纪行为。

    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监狱执法活动置于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之下,重点加强对容易发生违法、违规等关键岗位和环节的监督。

    要深化狱务公开,以公开促进执法公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17.充分发挥正规管理对罪犯的约束、引导、激励作用。

    要进一步强化管理意识,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

    要进一步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要求,突出管理重点,提高管理质量。

    要着力健全完善对罪犯的日常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要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查处违反制度行为的力度,坚决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8.强化劳动对罪犯的教育矫治功能。

    要教育罪犯树立有劳动能力必须参加劳动的观念,为罪犯提供劳动岗位;

    要强化劳动组织管理,提高罪犯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劳动效率,使罪犯了解市场经济对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和团结协作精神的要求;

    要依法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依法科学合理安排劳动工时,严禁超时、超体力劳动。

    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落实罪犯的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

    要充分调动罪犯参加劳动的积极性,使罪犯通过劳动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观念,掌握劳动技能,养成职业道德。

    19.突出个别教育和分类教育的改造作用。

    监狱要根据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实施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

    要严格执行“十必谈”的规定,每月对每一名罪犯至少进行一次个别谈话教育,并根据不同罪犯的思想状况和动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教育措施。

    对顽固犯、危险犯,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教育工作,顽固犯的年转化率应当达到50%以上;
    对危险犯,要努力消除危险。

    要总结解决常见疑难问题的经验,积累改造资料,编写改造案例。

    要深入研究不同类型罪犯的教育改造方法,进一步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针对性。

    20.发挥心理矫治对罪犯心理的调适、干预作用。

    对罪犯要普遍开展心理测验,了解和掌握罪犯的心理特征和行为倾向,通过心理咨询实施有效干预,使罪犯消除心理障碍,学会自我调适,恢复健康心理。

    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予以治疗。.要注意收集、积累心理矫治个案,注重发挥个案的指导作用。要认真研究罪犯心理的新变化,进一步规范心理矫治工作。

    21.发挥改造环境和监狱文化氛围对罪犯的熏陶作用。

    要为罪犯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做到规划合理,设施齐全,环境美化,监区整洁。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定期举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丰富罪犯文化生活,陶冶罪犯情操,使罪犯在文明、人道,有利于身心健康,有利于矫治恶习,有利于重返社会的氛围中得到改造。

    22.利用社会资源,加大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力度。

    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性,注意发挥社会和家庭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罪犯改造工作。

    要与社会有关部门合作,签订帮教协议,开展联合办学、设立流动图书馆和狱内法律服务机构等,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帮教体系。

    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帮教志愿者队伍,积极争取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心监狱工作的各类社会人士参与,为教育改造罪犯提供服务。

    23.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对教育改造罪犯的促进作用。

    要倡导科学的理念,用科学的理论、思维和方法,研究和把握工作规律,改革和完善监狱工作体制和机制,探索罪犯改造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增强教育改造的有效性。

    加大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的力度,不断提高监狱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应用程度,利用网络教育、多媒体教育和远程教育,实现资源共享,科学合理配置监狱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种资源,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科技含量。

    24.探索建立改造罪犯评估工作机制。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对罪犯的改造评估工作,按照认罪悔罪、遵守规范、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的要求,分阶段对罪犯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和调整改造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改造工作。

    25.不断创新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

    要坚持和完善过去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同时,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对监狱工作的新的要求,积极探索改造罪犯的新的方式、方法和新的手段,增强改造的实际效果。

    26.重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

    要贯彻“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做好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对未成年犯的改造,要根据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行为特点,以教育为主。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采取形式多样的教育改造方式,实行依法、科学、文明、直接管理。

    对未成年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000课时。未成年犯的劳动,以学习、掌握技能为主;
    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0小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

    五、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保障措施

    27.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的各项保障措施。

    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设施、场所、调研、督导、表彰等方面切实采取措施,为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监狱应当依照规定设立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教育改造场所,同时配备相应的设施。

    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调整监狱基本支出标准的通知》(财行[2007]28号)的要求,落实教育改造罪犯经费。

    要加强对教育改造经费使用的监督,统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

    28.大力培养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专业化人才。

    要充实基层力量,每一个监区都要设置专人负责本监区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要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对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监狱人民警察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新时期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

    要注意引进教育改造罪犯的专业人才,提高专业化工作水平。要建立教育改造专家库,发挥这部分专家对罪犯的改造作用。

    29.加强对改造罪犯工作的研究。

    认真分析研究新时期教育改造罪犯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找一般性的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不断丰富教育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推进改造罪犯工作的深入发展。

    30.加大督导检查和总结表彰力度。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部门对监狱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的情况要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切实保证国家有关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目标和各项工作措施的实现。督导检查结果要与考核奖惩挂钩。

    要加强对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总结表彰,对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表彰,并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篇: 司法部街旧事

    司法部门

    (一)、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等级内警衔晋升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9〕8号

    省司法厅:
    你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核定福建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等级内警衔晋升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8]函7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等级内警衔晋升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警督晋升警督(三级警督晋升二级警督、二级警督晋升一级警督)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353元/人、期,其中:培训费294元/人、期,教材费59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60课时。
    二、警司晋升警司(三级警司晋升二级警司、二级警司晋升一级警司)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245元/人、期,其中:培训费204元/人、期,教材费41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42课时。
    三、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上述收费标准从2009年2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培训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费〔2008〕459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核定福建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8]函6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
    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司法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警司晋升警督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1205元/人、期,其中:培训费855元/人、期,考试费150元/人、期,教材费200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171课时。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三)、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费的复函
    闽价费〔2008〕270号

    省司法厅:
    你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请求核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司[2008]函3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闽人发[2007]6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7]2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律师执业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考试收费标准680元/人、期,教材资料费136元/人、期,每期培训时间213课时。
    二、培训单位应按规定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课时不足的,要按平均课时费相应扣减培训费。培训除收取培训考试费和教材资料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期限三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资料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四)、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2436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收取工本费的函》(司发函[2002] 14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收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证书35元(其中正本每本10元,副本每本25元)。
    二、你部收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1]1541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商请核定律师执业证书工本费、律师资格考试报名费等项目及标准的函》(司发函[2000]063号)、《关于申请涉台公证书副本查证寄送费和公证书专用水印纸工本费等收费的函》(司发函[2000]073号)和《关于商请核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书工本费、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司发函[2000]072号)均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你部向公证机构统一发放的专用空白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0.25元。
    二、《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以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 6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工本费为每套40元(含正副本)。
    三、你部组织律师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30元,主要用于命题、题库建设维护、试卷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向考生收取的律师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们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四、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公证员资格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2.50元,主要用于命题、题库建设、试卷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向考生收取的公证员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五、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六、你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注:本文件律师资格考试费标准已被计价格[2002]154号废止;
    公证员资格考试收费已被财综[2002]40号废止。


    (六)、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1347号
    司法部:
    你部《关于提高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司发函[2002]83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通[2001]1号)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的要求,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专用纸将由16开改为A4型,鉴于此,同意你部所属中国公证员协会向各地公证机构统一发放专用空白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标准由现行的每张0.25元调整为每张 0.35元。
    二、中国公证员协会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中国公证员协会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 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77] 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
    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
    (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 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亨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
    10元;
    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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