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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度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时间:2022-08-06 21:55:0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全文完整)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3篇

    【篇1】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注: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
    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

    (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1.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
    2.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注:异地商会的副会长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没有常务理事会的,可以参照理事会人数。)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注: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
    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
    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
    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注: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协会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

    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本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本会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核算管理本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算。 

    2、按照协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协会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协会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完成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协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完成会长或协会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

    (五)会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三、财务工作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制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

    (二)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根据本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
    季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会员(代表)大会,接受会员的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会长或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的变动及管理情况。

    (四)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及时做好清理拖欠账款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五)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以及电算化系统的使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 ,妥善保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条 本会资金严格实行年度预算管理,资金支出必须经过审批。

    (一)本会办事机构用款时,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用款审批单》,列明款项用途、金额、支出方式和收款单位等内容,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法定代表人审签。

    (二)大型活动和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用款,在提交《用款审批单》的同时,应提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年度预算计划以及合同、协议、活动方案等相关材料。

    (三)办理报销手续时,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法定代表人审签。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由社会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也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各项资金支出管理细则参照支票及现金管理。

    四、支票管理

    第六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协会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七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臵物品由经办人员签字)、法定代表人审批。填写金额要准确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八条 凡5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会计或出纳人员应及时报告会长。 

    第九条 协会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五、现金管理

    第十条 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会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协会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一般不使用现金。 

    第十三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提取。 

    第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
    交法定代表人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协会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会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九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会长核发工作人员工资表,交秘书长审核,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秘书长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送法定代表人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法定代表人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记载现金收、支。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六、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定必要的固定资产管理方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一)购置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须遵照“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凡购置固定资产,不足千元(含千元)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不足万元的,由法定代表人签核;
    超过万元(含万元)的,须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并由法定代表人审批。购置低值易耗品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财务要求,搞好折旧。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摊入管理成本,但须建立实物登记、发放帐目。 

    (三)固定资产的报废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由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正确处理好残值。 

    (四)固定资产登记后要有标贴。“谁使用,谁保管”。共同使用的要明确保管责任人。要搞好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固定资产整洁、完好、性能安全良好。 

    (五)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定期检查,做到帐物一致。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七、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本协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二十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社会团体印章、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会各项工作规范、高效、优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长是本会印章、文件管理的负责人,秘书处是印章、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室)依照本管理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 秘书处行文使用两个文号,即“津×协字”和“津×协秘字”。“津×协字”适用于以本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对会员单位等的正式文件,该文号须加盖本会印章。“津×协秘字”是以秘书处的名义发出的文件,主要是各部(室)具体业务工作文件和秘书处的内部事务管理文件等,该文号须加盖秘书处印章。

    第四条 各类行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秘书处对文件负责审核,报会长或秘书长批示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第五条 以“津×协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法定代表人签发,以“津×协秘字”发出的各类文件需经本会秘书长签发。

    第六条 行文执行登记制度,由秘书处专人负责。

    第七条  各类文件行文需使用《天津市××××协会行文呈批表》。

    第八条 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九条 秘书处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填写《天津市××××协会文件传阅处理表》,报秘书长或本会其他负责人阅批。

    第十条  每年本会或秘书处行文或收文应在当年底按时间顺序装订成册,标识后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本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三条  “天津市××××协会”、“天津市××××协会秘书处”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十四条  本会财务专用章由本会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当确保在受控的情况下使用印章,在获得秘书长的许可之后,方可将协会印章带离协会办公场所使用。

    第十六条  本会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本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字[2002]16号)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重要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重大的庆典纪念活动;

    (四)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大会;

    (五)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六)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其中包括:

    1.吸收境外人士为个人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

    2.与境外社团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

    3.接受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

    4.邀请境外社团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

    5.境外学习、考察活动等。

    (七)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接受境外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十)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当填写由天津市民政局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备案表一式两份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由本会存档保存。

    第六条 本会举行重大活动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社会团体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会业内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本会业内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信息的披露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天津社会组织网,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协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会业内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业内的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求,依据专业领域的划分或依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专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为天津市××协会×××专业委员会,或天津市××协会××分会。

    第三条 本会代表机构,是在本会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代表机构名称为天津市××协会××代表处,或天津市××协会××办事处,或天津市××协会××代办处,或天津市××协会××联络处。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再另行制定章程,依据本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形成决议后方可生效。分支(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调整或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本会秘书处办理。

    第八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成员为本会相关的会员,不再另收会费。分支(代表)机构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工作人员。由本会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分支(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报会长审查决定。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十条 本会不得向所属分支(代表)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印章须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登记备案,经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本会请示,经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还应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事实,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天津市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应每年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述职一次。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的情况。

      (二)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

    (四)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注重实事求是。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协会内部留档备案。

    第六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篇2】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附件一:

    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社会团体经济实力,促进社会团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有关财务法规、制度,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地组织收入,并对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

    (一)积极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增强经济自立能力;

    (二)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四)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五)开展财务分析,及时提出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参与单位经济决策,当好领导参谋,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管理、财务收支管理、项目费用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四条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是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团体各项经济活动的综合反映。有条件的,必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国家上岗证规定的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社会团体负责人统一领导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社会团体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所有经济合同正本统归财务部门管理。所有资金由财务部门按财务计划统一安排、调配、使用。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除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财务计划管理

    第八条社会团体的财务计划主要是财务收支计划,其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任务和业务,组织各部门开源节流,经综合平衡后,编制财务收支计划。

    (二)正确处理轻重缓急,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实事求是,量入为出,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第九条社会团体编制的财务收支计划,必须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社会团体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应列出“收入计划数”、“支出计划数”和“上交计划数”。收入计划数可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根据计划年度的增收条件和措施编列;
    支出计划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编列;
    上交计划数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社会团体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按规定期限报送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年终决算的收益,可按规定比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积金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不得购买或建造职工住宅。

    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奖金、津贴、补贴、超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购买住房。

    第三章财务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收支管理的原则:

    (一)必须有利于社会团体事业的开拓和发展,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广大会员服务。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二)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人才、科技、信息、管理等优势,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三)必须贯彻以收定支,少花钱,多办事,勤俭节约,遵纪守法,量力而行。

    第十四条社会团体收入包括“业务收入”、“其它收入”和“祖收入”三大类。

    业务收入是指:会费收入、咨询收入、科技收入、编辑出版收入、会议活动收入等。

    其它收入是指: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赠偿金收入等。

    补助收入是指: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以及由上海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支出包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和“补助支出”四大类。

    业务支出是指:咨询活动费、培训活动费、科技活动费、编辑出版费、会议活动费、业务税金及附加等。

    管理费用是指: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其他支出是指: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补助支出是指: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第十八条各项支出要按照财务收支计划规定的范围和上级规定的费用开支标准执行,要严格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凡购买国家专控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项目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服务项目的各项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应实行项目费用核算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费用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服务项目的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降低项目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发展事业积累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劳务费、差旅费、接待费、会议费、资料费、通讯费、保险费、夜餐费、项目鉴定费等;

    (二)向其他单位借用的设备租赁费、测试费、人工费等补偿费用;

    (三)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原材料、动力、燃料、包装、运输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五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是社会团体开展各项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用,促进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可设置财产物资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无条件的,应有兼职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的标准为:一般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价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耗易损,更换频繁的,可不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制定必要的固这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损赠的固定资产,应按捐赠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及时入帐;
    查不到原始价值的,可估价入帐。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实不能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实闲置不需用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调出,避免积压,造成浪费。一般固定资产报废或调出,可由财产物资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提出意见,报经社会团体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理。专用设备和仪器报废或调出,要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原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科目。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建立标准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验收、进库、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
    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原则上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在保证业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吕的库存和消耗。

    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社会团体的经济往来,不得在社会团体的银行帐户中办理结算。不准出借银行帐户、支票。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帐,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答,帐实相答。

    社会团体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社会团体的现金收付,除发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七章财务分析与评价

    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财务分析与财务评价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二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以计划的执行情况,资金的运用情况,项目费用的开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的方法可采用对比法、因素分析法、动态分析法等等。通过分析,作出判断,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单位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的财务部门要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违反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共同协商后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1991)第16号]通知施行的《上海市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上海市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经上海市和各区、县民政局以及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核准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

    (三)社会团体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规定的二级会计科目,自行增减。

    (四)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一级会计科目编号,是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五)社会团体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六)社会团体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的要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可自行制定。

    (七)社会团体的会计报表,应按月、按年报送所属的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日期,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执行。

    (八)会计报表上的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记至“分”;
    有外币往来的,应折合人民币入帐,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

    (九)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决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报送单位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月度、送出日期等;
    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社会团体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单位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有自办的经济实体(实体应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行业会计制度),其会计报表应一并报送。

    (十一)社会团体采用国际通用的会计等式;

    资产=负债+净资产

    (十二)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基础,选用“权责发生制”(应收应付制)。

    (十三)社会团体的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规则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十四)社会团体的会计核算程序,一般采取如下形式。

    如果业务不多,记帐凭证可直接过入总帐,不通过“记帐凭证汇总表”形式。

    (十五)社会团体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十六)社会团体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贯彻“钱帐分管”的原则。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前,不准离职。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年度中进行交接的,当年帐簿仍须继续使用,边疆记载,不得另立新帐。

    (十七)社会团体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如下:

    (十八)社会团体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十九)本制度由上海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制度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沪民社(1991)第16号]通知施行的《上海市社会团体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库存的现金。

    社会团体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社会团体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支付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社会团体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付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四、有外币现金的单位,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1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存在开户银行的各种存款。

    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内核算。

    二、社会团体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社会团体应设置“银行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每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结余之间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单位,应按人民币存款与各种外币存款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社会团体发生外币存款业务时,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外币金额折合人民币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原则上采用中间价)。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作为外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种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人民币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其他支出”或“其他收入”核算。

    113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付、预付或应收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包括存出保证金、备用金等。

    二、社会团体发生暂付、预付、应收等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收回或核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预付和应收等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21库存物品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书刊以及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

    二、购入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等验收入库或库存物品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领用出库或库存物品盈亏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

    四、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材料、物资、书刊、低值易耗品等的总金额。

    五、本科目应按材料、物资、书刊和低值易耗品等,进行明细核算。

    141投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对外投出的资金,包括:购入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采用成本法记帐。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社会团体进行股票投资时,应按实际投资金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未收取的股利时,应将这部分股利作“应收款”处理。即按股票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同时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应收款一应收股利”科目,然后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如果收到发放的股利中含有购入股票时已入帐的应收股利时,还应同时贷记“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冲销已入帐的应收股利。

    五、社会团体购买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时,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同时按债券的实际本金,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然后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入帐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入帐利息部分,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六、社会团体向其他单位投出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向其他单位投出货币资金、材料时,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物品”等科目。社会团体收到其他单位分来的投资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向其他单位收回投资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投资数大于帐面投资数时,其差额部分应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果小于帐面投资数时,其差额部分应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被投资单位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151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所有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二、凡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在“库存物品”科目中核算。

    三、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费用)加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作为购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或根据对方提供的有关凭证加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捐赠固定资产的原价。

    3、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或重估价值。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自建固定资产的原价。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固定资产的原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作为盘盈固定资产的原价。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规定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实际价值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8、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非经合法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四、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入“应收款”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积金”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等科目。

    其他单位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其他投资)”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出售、报废或毁损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入(包括变价或废旧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贷记本科目;
    如果实际收入数大于帐面数,其差额部分应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如果实际收入数小于帐面数,其差额部分应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投出的固定资产,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投出资金(其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帐面原值),其差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价,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的总额。

    七、社会团体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八、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另设“租入固定资产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203应付款

    一、本科目住处和反映社会团体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暂存、预收、代扣、代管、应付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税金、应付养老保险金、应付代扣款项等。

    二、社会团体发生暂存、预收、应付等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还或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存、预收和应付等款项。

    四、本科目应按单位、个人或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01投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实际收到的投入资金。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国家资金;

    (2)其他单位资金;

    (3)自筹资金;

    三、社会团体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净值或重置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者收回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社会团体将“公积金”或“公益金”转增“投入资金”时,借记“公积金”或“公益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年终贷方余额反映本单位“投入资金”的总额。

    六、本科目应按投资者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311公积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从收益和捐赠等方面取得的公积金。

    二、社会团体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按规定比例从收益分配中转入用于发展社会团体事业的资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科目;
    将公积金转增“投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收到捐赠的财产、物资、货币资金时,借记“固定资产”、“库存物品”、“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用公积金抵补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公益金”科目。

    三、本科目按公积金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积金结余总额。

    313公益金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的公益金。

    二、社会团体根据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金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按规定比例,从收益分配中提取职工福利金时,借记“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经主管部门批准,从公积金中弥补公益金不足时,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公益金中转增“投入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投入资金”科目;
    支付福利金或奖励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公益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益金结余总额。

    321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自行组织的各项收支结余或亏损。

    二、期末结转“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补助收入”科目余额时,借记“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补助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结转“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补助支出”科目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补助支出”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全部转入“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
    如有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22收益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收益的分配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结存余额。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公积金补亏”、“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应上交管理费”、“应付投资者收益”、“未分配收益”等明细科目。

    三、社会团体用“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公积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积金补亏);
    提取公积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公积金),贷记“公积金”科目;
    提存应上交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应上交管理费),贷记“应付款”科目;
    提取应支付投资者收益时,借记本科目(应付投资者收益),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收益总额,自“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如为亏损,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中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五、年度结帐后发现的以前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以前年度损益的,也应在本科目“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的上年收益或调整减少的上年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
    调整减少的上年收益或调整增加的上年亏损,借记本科目(未分配收益),贷记有关科目。

    六、本科目(未分配收益)年未贷方余额反映为历年积存的未分配收益;
    借方余额反映为历年积欠的未弥补亏损。

    501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事业性收入)以及提供各项服务所发生的业务收入。

    未完成的项目收入,在“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一般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个人会费收入;

    2、团体会费收入;

    3、咨询收入;

    4、培训收入;

    5、科技收入;

    6、编辑出版收入;

    7、会议活动收入;

    8、其他项目收入。

    三、发生业务收入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02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

    未完成的项目费用,在“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一般应按业务收入的明细科目设置相应的业务支出明细科目:

    1、咨询活动费;

    2、培训活动费;

    3、科技活动费;

    4、编辑出版费;

    5、会议活动费;

    6、业务税金及附加;

    7、其他项目费用。

    三、发生业务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511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为组织和管理日常事务而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工资、聘用费、办公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差旅费、接待费、租赁费、职工教育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

    项目接待费应在“业务支出”科目内各该明细项目中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各项管理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公益金”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521其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除业务收入、补助收入以外的各种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下级上交管理费收入、赔偿金收入等。

    二、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

    522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除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和补助支出以外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违约金支出、其他税金及附加等。

    二、发生其他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支出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521补助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接受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各种补助款项。

    社会团体与上级部门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或者专款专用的专项拨款,应在“应收款”和“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财政、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补助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拨入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或重估价值入帐;
    拨入的流动资产,接其实际拨入金额入帐,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四、本科目应按单位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532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和反映社会团体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各种补助款项。

    社会团体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或者专款专用的专项拨款,应在“应收款”和“应付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社会团体拨出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均按帐面实际发生数记帐。

    三、拨付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各种补助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冲销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单位名称进行明细核算。

    三、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

    一、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编制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的合法凭证,是记帐和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也是填制记帐凭证的根据。

    二、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凭证和自制凭证两种,它们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1、凭证的名称、编号和填制日期;

    2、编制凭证的单位、经手人和单位财务公章;

    3、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5、本单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三、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如下:

    1、各种原始凭证除文件外,都不昨以复制件代替:

    2、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原始凭证,应当翻译成中文或汉族文字;

    3、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如因特殊需要,经领导批准,可以复制;

    4、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或补充;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是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作原始凭证;

    6、一些经常性的专项支出报销,如出差旅费等,应填制统一格式的“报销单”报销,将原始凭证作为附件,附在后面,如果附件较多,也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并在“报销单”上注明;

    7、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人签章;

    8、银行结帐凭证可向银行购用和领用,其核算管理办法,按银行规定办理;

    9、存款、取款和借款的单据,一律不准作为支出报销的依据。

    10、社会团体使用的发票,必须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发票》;

    11、社会团体使用的收款收据,必须由上海市财政局监制、上海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社会团体统一收据》和《专用收据》;

    12、发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入帐依据,第二联给付款单位或付款人作为凭据,第三联存根,定期缴销,不得撕毁;

    13、发票、收据应当逐页编号,连续使用,并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戮记,全份留存,不得撕毁;

    14、收到各种收入款项都要开给对方收款收据,字迹要清晰,金额数字不得涂改,并加盖财务公章和经手人印章;

    15、各种收款收据和发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登记和保管,要有健全的领用手续,凡编有顺序的,都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

    16、暂付款项时,应由收款人出具领条,加盖印章或签字,写明用途,经领导或授权人审批比签章后,方能付款;
    收据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尔后收回借款时,另开收据给付款人。

    (二)记帐凭证

    一、记帐凭证是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帐户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凭证。用来确定应记入会计科目的借贷方向及金额等,作为登记帐簿的依据。

    二、记帐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1、填制日期和编号;

    2、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3、应记各级会计科目名称;

    4、各级会计科目的借贷金额及其合计数;

    5、记帐符号,借方或贷方;

    6、制单人、复核人、记帐人和财会主管签章;

    7、有关现金的记帐凭证须经出纳人员签章,其所附原始凭证应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戮记。

    三、记帐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四、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也不得把几天会计事项加在一起编制一张记帐凭证。

    五、明细科目的名称和金额,应一并列在“二级或明细科目”栏内,明细科目的金额不能填列在记帐凭证的“金额”栏内。

    六、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编号。

    七、如果记帐凭证附有的原始凭证只有一张,所列金额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制单”进行结算。

    八、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应附相应的依据和说明。

    九、记帐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十、记帐凭证按照填制顺序,每月编一个连续号,一组“会计分录”使用两张以上记帐凭证的,应在顺序号后面,用分数形式编列分号,例如当月第一笔“会计分录”需要三张记帐凭证时,其编号应为11/3、12/3、13/3。

    十一、每月终了,应将记帐凭证连同所附原始凭证,一并装订成册;
    加上“记帐凭证封面”,并在左上角装订处粘贴封签,由会计主管人员和有关会计人员加盖骑缝印章,妥善保管。在封面上应按年按月顺序编号,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月份、记帐凭证名称、起讫号码和张数,并由装订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十二、对于不便随同记帐凭证一起装订的原始凭证,可以抽出单独保管,但应在原来的记帐凭证上注明抽出凭证的名称和数量,并由保管人员签章,年终随同记帐凭证装订本,一起归档。

    十三、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应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内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记帐凭证”;
    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记帐凭证”。如果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重新入帐。

    十四、记帐凭证采用通用的记帐凭证。格式如下:

    记帐凭证

    19年月日

    财会主管记帐出纳复核制单

    四、会计帐簿

    会计帐簿是连续、全面地记录经济业务的簿册。它由帐户构成,可分为日记帐、明细帐和总帐三种。

    (一)日记帐

    一、日记帐也称“序时帐”,它是按经济业务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登记的帐簿,分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帐”两种。

    二、日记帐采取订本式。

    三、日记帐帐页用三栏式。

    四、现金日记帐根据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

    五、通过现金日记帐可以了解每天现金收付和结存情况。

    六、银行日记帐根据原始凭证逐日、逐笔登记。

    七、通过银行日记帐可以了解每天银行存款收付和结存情况。

    八、日记帐的帐页格式如下:

    (二)明细帐

    一、明细帐也称明细分类帐。它是根据明细科目分类或分户设置的帐簿。

    二、明细帐是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证逐笔登记。

    三、根据明细帐可以了解各该总帐科目的详细情况。

    四、明细帐采用活页式,可视帐户需要,分别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格式如下:

    (三)总帐

    一、总帐也称总分类帐。它是根据一级会计科目设置的帐簿,它是所属明细帐户的综合反映。

    二、总帐根据“记帐凭证汇总表”登记。如果业务简单可不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直接根据记帐凭证记入总帐。

    三、根据总帐记录可以全面了解资金运动的总括情况。

    四、总帐采用订本式。

    五、总帐帐页格式如下:

    五、会计报表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

    资产负债表

    会社01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制表:

    损益表

    会社02表

    编制单位:年度月份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制表:

    收支明细表

    (损益表附表)

    会社02表(附表)

    编制单位:年度月份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制表:

    收益分配表

    会社03表

    编制单位:年度单位:元

    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制表: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

    1、本表反映社会团体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末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3、本表“期末数”栏各项内容及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现金”项目,又映社会团体期末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的银行结算户存款及存入其他金融机构结算户存款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外币存款的人民币余额应单独列示。

    (3)“应收款”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的暂付、预付或应收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包括:存出保证金、备用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库存物品”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库存的各种材料、物资、书刊以及低值易耗品等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物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投出资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对外投出的资金,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投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股票、债券、其他投资应分别列示。

    (6)“固定资产”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所有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付款”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期末的暂存、预收、代扣、代管、应付其他单位、个人或项目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投入资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实际收到的投入资金,包括:国家资金、其他单位资金、自筹资金等。本项目应根据“投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公积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从收益和捐赠等方面取得的公积金。本项目根据“公积金”科目的余额填列。

    (10)“公益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的职工集体福利金和奖励金等。本项目根据“公益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职工福利金和职工奖励金应分别列示。

    (11)“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历年收益中尚未分配的收益结余净额。本项目根据“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损益表

    1、本表反映社会团体在月份、年度内收益(亏损)的实现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损益表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3、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本月底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与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的合计数填列。

    4、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业务收入”项目,反映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入以及提供服务收取的各项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其他收入”项目,反映社会团体除“业务收入”、“补助收入”以外的各种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收入上级拨入补助款项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补助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业务支出”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社会团体为组织和管理日常事务而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社会团体除“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补助支出”以外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坏帐损失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补助支出”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拨付所属单位补助款项的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补助支出”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收益总额”项目,反映社会团体自行组织的各项收益或亏损。本项目应根据本表“收入合计”减“支出合计”后的数字填列。其“本年累计数”应与收益分配表中“收益总额”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

    5、为了便于考核,本表附加“收支明细表”。

    6、有关课税所得额按税务局规定办理。

    收支明细表

    1、本表是损益表的附表、它反映社会团体月末、年末全部收入、支出的明细情况。

    2、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报表时,“本月数”栏改为“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本表与本年度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累计数”栏。

    3、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至本月底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根据上月本表本栏数字加本月本表“本月数”栏数字的合计数填列。

    4、本表“本月数”西半球应根据损益表中“业务收入”、“其他收入”、“补助收入”、“业务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补助支出”七个一级会计科目中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本表一级会计科目的“本月数”栏合计数与“本年累计数”栏合计数应与损益表中各该一级会计科目的“本月数”与“本年累计数”一致。

    6、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规定的明细项目之外,自行增加新的明细项目。

    收益分配表

    1、本表反映社会团体收益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收益的结余情况。

    2、本表“本年实际数”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当年“收益”和“收益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本表“上年实际数”栏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本表“本年实际数”栏各项目数字填列。如果上年本表与本年本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数”栏内。

    3、本表“本年实际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说明如下:

    (1)“收益总额”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全年实现的收益。如有亏损,则以“-”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损益表”中“收益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年初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上年末未分配的收益。如为未弥补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数字应与上年收益分配表“年末未分配收益”项目的本年实数栏的数字一致,如为未弥补亏损,用“-”号表示。

    (3)“上年收益调整”项目,反映社会团体由于某种原因对上年(或以前年度)收益进行调整,而引起年初未分配收益的变动,即调增或调减年初未分配收益的数额。调减数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可供分配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可用于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收益总额”加“年初未分配收益”加或减“上年收益调整”后的数字填列。

    (5)“公积金补亏”项目,反映社会团体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公积金补亏”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提取公积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从当年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提取公积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提取公益金”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从当年收益中搞取的公益金。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提取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上交管理费”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应上交上给部门的管理费。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应上交管理费”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9)“应付投资者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按规定应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收益分配”科目中所属“应付投资者收益”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年末未分配收益”项目,反映社会团体当年年末未分配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可供分配收益”加“公积金补亏”减“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益金”、“应上交管理费”、“应付投资者收益”等项目后的数字填列。

    会计分录举例

    附录:

    【篇3】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 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 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 市XX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

    第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

    (注 :协会理事人数达 50 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 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 内。)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 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

    新一届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 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产生。

    第五条 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 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 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投票选举前, 由上一届监事依据 《条例》和本会《章程》 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

    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
    选举常 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七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 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 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

    (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
    等于或 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 多于规定应选人数 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 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八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 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九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 实,其当选视为无效。

    第十条 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 以上同意, 方能当选;

    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 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 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 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并及时填 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 理机关备案;
    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 书长、监事资格。

    (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
    1.副会长、秘书长、监 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

    2.按照协 会《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

    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 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 人。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注:异地商会的副会长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没有常务理事会的,可以参照理事会人数。)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 会长(单位)应在 30 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 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 30 天内 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 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 会长。

    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 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 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

    除 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 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

    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 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 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对会员的除名, 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 《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 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 可以提出责令撤换 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

    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 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 X 年 X 月 X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XX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 职权

    (注:会员数量在 100 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 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 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 会通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 100 个以 上 300 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2 ;
    会员数量在 300 个以上 500 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3;
    会员数量 在 500 个以上 1000 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4 ;

    会员数量在 1000 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5。会 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 案;

    (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 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 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 (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 (代 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 以上,方可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 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 (代表)资格进行审核, 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 并由监事签名确认。

    第八条 本制度经 X 年 X 月 X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天津市XX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 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 (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 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 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八)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决定 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

    (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 出会议议题。

    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 监事参加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 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 行职务时, 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 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七条 本制度经 X 年 X 月 X 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由协会 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XX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X名),监事会(或监事)由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 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注:设立监事会的, 须有 3 名以上监事组成, 同时设监事长 名)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 (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 何报酬。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 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接受会员 (代 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 行使监督职责, 核实参会会员、 理事、 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 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 免;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会议纪要, 报本会 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经 X 年 X 月 X 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X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行, 保证协会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和《天 津市XXX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 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 作。

    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本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 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 并对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 本会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聘请具有专业 资质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核算管理本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

    (三)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

    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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