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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伤怎么做司法鉴定_损伤与特异性感染并存的司法鉴定

    时间:2020-02-20 10:44:0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损伤;
    特异性感染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3—0220—03

    、损伤与感染的概念
    在法医学中,损伤是指外界因素作用于机体,引
    起组织结构的破坏或功能障碍。同时,损伤对人体是
    一种强烈的外界刺激.其后果除受伤部位出现不同程
    度和不同类型的组织损害外.对全身和局部都会引起
    一系列病理生理上的变化,这反映了人体对外界刺激
    的反应。
    感染.是指机体与病原微生物相互斗争中所表现
    的不同程度的病理生理过程。感染必须具备3个条
    件:足够的微生物毒力、适当的传染途径和免疫力低
    的易感机体。由于损伤后常常出现人体结构破坏和功
    能障碍.使人体天然免疫屏障皮肤、粘膜等遭受破坏、
    机体免疫功能下降,因而,机体对病原微生物的抵抗
    力也会降低,更容易引起各种病原微生物的感染,产
    生的病情也往往比正常人严重。
    二、人体损伤后的感染
    锐器、火器和钝性暴力等作用机体造成皮肤等软
    组织出现破裂,身体深部组织与外界相通.称为开放
    性损伤。在机体发生开放性损伤时,由于组织结构破
    坏或功能障碍.必然造成局部组织结构对病原微生物
    免疫、防御功能减低,同时由于开放的创口通道也为
    病原微生物的人侵提供了传染途径,从而可能有化脓
    和厌氧性细菌污染或异物存留导致感染。仅是皮肤表
    层受到粗糙面擦过的浅表损伤的擦伤,伤口表面仅有
    擦痕和小出血点,一般不易有感染。由细长的尖锐物
    体如刺刀、剪刀、木刺针、锥等刺人组织造成的刺伤.
    伤口虽然不大但都较深,可以伤及深部血管和脏器.
    致伤物可因折断造成异物存留或由于致伤物本身不
    洁而引起深部软组织感染。由锐利带刃的器具造成的
    切割伤则不易形成感染。身体皮肤和皮下组织在钝性
    暴力的猛烈作用下撕裂,形成的创的创口边缘不齐
    整,周围组织破坏较重,范围较广,使皮肤和皮下组织
    容易发生坏死和感染。不管是由枪弹形成的贯通伤还
    是盲管伤,当枪弹进人人体时,可能会带进异物而引
    起较为严重的化脓感染、破伤风和气性坏疽。
    在临床医学中.感染一般可分为非特异性感染与
    特异性感染两类.非特异性感染即化脓性感染.是指
    不同的细菌可以引起类似的临床表现和病理变化.而
    特异性感染是指由特定的细菌所引起的感染.如结核
    病、破伤风、气性坏疽等。在法医鉴定工作中,与特异
    性感染有关的问题争议较多。下面就对几种常见的特
    异性感染做一简单介绍。
    1.破伤风。破伤风由破伤风杆菌引起。破伤风杆
    菌,是一种革兰氏阳性的厌氧性梭状芽孢杆菌,在自
    然界中分布较广,在灰尘、土壤、动物的类便中均可发
    现它的存在。但它必须通过皮肤或粘膜的伤口侵人人
    体,并在缺氧的环境下生长繁殖后才能致病.因此.破
    伤风的发生一般在损伤后,如各种开放性创伤。在各
    种创伤中,又以伤口内有坏死组织、泥土等异物存留、
    引流不畅或死腔形成等时容易感染。破伤风潜伏期不
    定,短者1~2天,长的可达2月,平均为7~14天.其主
    要症状为骨骼痉挛。
    2.气性坏疽。气性坏疽,是由梭状芽孢杆菌属细
    菌引起的急性特异性软组织感染,多见于较严重的创
    伤后。它以伤处剧烈胀痛开始,出现皮肤、肌肉的大片
    坏死以及组织气肿、肿胀和恶臭,有时有严重的毒血
    症的表现。能够引起气性坏疽的梭状芽孢杆菌.属细
    菌,广泛地存在于泥土以及被泥土污染的衣服和人、
    畜的粪便中。它们可以通过伤口进人人体.但不一定
    能够立即导致感染,因为气性坏疽的发生并不取决于
    致病菌的存在,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人的抵抗力和
    伤口的情况。由于这些细菌只能在缺氧的环境中生
    长、繁殖和致病,因此,在开放的损伤中,深层的肌肉
    广泛损伤,伤口内有死腔和异物存留.或伴有血管损
    伤以致局部组织血液供应不良时,则有可能发生气性
    坏疽。气性坏疽的潜伏期较短,一般为8~48小时.细
    菌有强大的侵袭力,在创伤部位生长繁殖,能产生多
    种毒素和侵袭性酶,从而损伤组织。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3.病毒感染。病毒是一类非细胞形态的微生物,
    是另一类易感染机体的微生物,其基本结构由核酸与
    蛋白质组成。与法医学鉴定有关的病毒类型多为动物
    病毒。动物性病毒常可以引起人类的致死性感染,如
    狂犬病等。由于病毒的繁殖(或叫增殖)只能借活细胞
    进行增殖,因此存在于外界中的动物病毒只有在与机
    体结合后才能复制和致病。如果病毒与宿主细胞相互
    发生作用,即将引起感染,但感染是否会发生则取决
    于病毒、宿主(或宿主细胞)和环境条件三者所处的状
    态。病毒必须进入易感性细胞,才能引起机体发病,人
    体损伤后造成皮肤破损,而破损的皮肤则成某些病毒
    的侵入门户,如动物咬伤传播狂犬病,经注射传播乙
    型肝炎病毒与非甲非乙型肝炎病毒等等。从一些医学
    报道来看,输入受感的血液或血制品以及使用受染的
    注射器等 已经成为传播乙型肝炎病毒与非甲非乙型
    肝炎病毒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三、损伤并发感染时的鉴定
    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时有损伤并发感染的案件
    发生。对于非特异性的化脓感染等,由于多与损伤直
    接有关系,常不易引起争议。但对于特异性感染而言.
    由于并不在所有损伤后经常发生,且并发的结果常常
    较为严重,有时甚至由于并发于一个相对较轻的原发
    损伤,并发感染的结果使最终的损伤结局非常严重,
    损伤程度、伤残等级明显上升,或者由于病程延长医
    疗、护理等费用增加,所以各方当事人常容易产生争
    议,从而要求对造成特异性感染与原发损伤的关系进
    行鉴定。
    对于破伤风和气性坏疽, 由于感染的潜伏期较
    短,而且临床表现比较特殊,一般来讲,诊断和确定与
    本次外伤的关系比较简单。而由于病毒感觉一般潜伏
    期较长,临床表现也不十分特殊,因而诊断和确定与
    本次外伤(事件)的关系就显得比较复杂。下面结合一
    个案例来分析探讨此类鉴定应当注意的问题和基本
    思路。
    被鉴定人黄某某,在与人发生纠纷争执过程中被
    人捅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为纠正失血性休克,院
    方为其实施了输血,但在输血后第二天被鉴定人全身
    出现黄疸,后经检验科化验,确定是非甲非乙型肝炎
    (即丙型肝炎)。在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当地法院以
    “被鉴定人丙型肝炎由何引起”委托进行鉴定
    接受本案后,鉴定人员分析发现,被鉴定人最终
    的临床表现、化验结果等符合丙型肝炎的表现,丙型
    肝炎的诊断依据充分,可以认定;
    查阅传染病学资料.
    反映出丙型肝炎是由肝炎病毒所致,常见的传染途径
    · 221 ·
    可以是粪一口途径和输血、注射器注射等非肠胃途径;

    结合案情、病历记载的情况,发现被鉴定人所受损伤
    系开放性损伤,从理论上分析,通过损伤创口也可以
    导致病毒感染,同时,被鉴定人在医院里曾进行过输
    血治疗,这样经过输入带有肝炎病毒的血液,导致输
    血后肝炎的发生也有可能。
    经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本案中造成最终感
    染结局的理论上的传染途径是存在的,最终的化验结
    果也证实已经发生了肝炎病毒感染。这样只剩下一个
    问题,就是分析导致最后肝炎发生的肝炎病毒是从何
    而来。解决这个问题有两种思路,一是化验致伤的凶
    器和当时输血袋内的残余血中是否含有肝炎病病毒:
    二是根据各种传染病并非致病原一感染马上发病,通
    常都是经过一定的潜伏期,然后才 现典型的临床表
    现这一特点,测算典型临床表现的出现与本次致伤或
    输血治疗之间的时间间隔,并将这一时间间隔与该致
    病原通常的潜伏期进行比较,如果这一时间间隔明显
    较该致病原通常的潜伏期短很多,则可以间接排除最
    后的感染结局与本次外伤或输血的关系。
    由于本案送鉴定时已距离案发时间有数月之久,
    第一种方法已经没有条件实施,因此鉴定人员根据第
    二种思路进行了鉴定。根据资料.丙型肝炎的潜伏期
    介于甲型肝炎与乙型肝炎之间.平均7~8周,黄疸的
    生产则在感染后60~120天。但本案中,被鉴定人在受
    伤及输血治疗后第二天即出现黄疸症状(根据病历资
    料,排除其他由损伤本身及输血本身引起黄疸的可能
    性),明显与丙肝的潜伏期及其临床病情表现的变化
    发展不相符合,所以最后鉴定的意见:本案被鉴定人
    的丙型肝炎与本次外伤和输血治疗无关。
    通过对上面一例鉴定案的讨论,可以大致归纳出
    在损伤与感染并存情况下,鉴定两者关系时应该注意
    的问题和基本的思路:
    第一,根据临床表现及特殊检验结果,分析某种
    特异性感染是否真的发生了
    第二,根据受伤史、受伤环境、损伤情况和治疗经过,
    分析是否具有感染特异致病原的传染途径。
    第三,如果前面两条的可能性是确定性的,那么
    最直接的方法是化验致伤物、输血后的残余血液及治
    疗过程中可能接触被鉴定人的其他医疗器械。
    第四,如果前述的最直接的方法无条件实施,或
    者作为补充确定的手段,可以根据传染病所特有的一
    些特征进行间接排除或确认。如,根据传染病典型临
    床表现常需要在致病原感染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潜伏
    期这一特征,可以测算被鉴定人受伤及进行某种特殊
    · 222 ·
    治疗到某种较典型临床表现出现之间的时间,并将这
    一时间与该致病原通常的潜伏期进行比较,如果这一
    时间明显较通常的潜伏期短很多,可以间接排除某特
    异性感染与本次外伤与治疗的关系,反之,则不能简
    单地排除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之,在法医学鉴定中,如果存在损伤与感染并
    存的情况,一定要缜密分析损伤与感染之间的因果关
    系。如果原发损伤与感染两者之间存在能用微生物学
    和病理学理论解释的因果关系,那么,在鉴定损伤程
    · 法医学理论与实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3期)
    度时,就必须将感染造成的机体损害也考虑其中;

    时,在赔偿医学鉴定时,对于由治疗感染使病程延长
    而增加的医疗护理等费用,应当向法庭建议由加害人
    负责赔偿。反之,如果原发损伤与感染两者之间不存
    在能用微生物学和病理学理论解释的因果关系,那么
    不论并存的感染有多严重,在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或赔
    偿医学鉴定时,都应当剔除感染对机体的损害部分,
    以原发损伤为主进行鉴定。
    (收稿:200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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