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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哪里能培训农药 [农药经营培训讲义]

    时间:2020-02-14 09:41:5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大家好:感谢领导对我的信任,也感谢大家给我的支持,《农药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购药、合理用药》这一章节,由我和大家共同探讨、学习;
      

    由于时间问题,首先我们简单的学习一下农药的相关法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农药经营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以下单位可以经营农药:
      

      (一)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

      

      (二)植物保护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

      

      (六)农药生产企业;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一) 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
      

      (三)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四)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  

    第二十七条 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条 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二十一条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

      

      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
    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三条 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第三十九条 处理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罚 则  

    第四十条(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药害等事故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农药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五种高毒农药有: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  

    在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有甲胺、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灭线磷、硫环磷、蝇毒、地虫硫、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高毒农药。  

       

    购买放心农药,合理使用农药  

    一、首先我们谈一谈农药的“三证”  

    大家都应该知道农药的“三证”是指哪三证吧?谁能说一下:“三证”指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证号、生产批准证号。国产农药这三证必须具备,而原装进口农药直接销售的只有农药登记证一个证号。  

    那么再请问:农药产品有了‘三证‘,就肯定是合格产品吗?  

    不能这么说。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一个合格的国内产品,除了必须获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及产品执行标准文件外,产品的质量 和 标签 还必须合格。  

    那么,合格的标签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目前市场上农药标签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擅自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按照登记规定,产品登记时是小麦,就不能写成玉米或是添加防治对象:玉米;
    防治对象是蚜虫,就不能写成菜青虫或者是添加其它防治对象。二是伪造假冒农药登记证号:标签上擅自乱编登记证号,或冒用别人的登记证号。三是随意更改商品名,或标签上的商品名未经登记,或一个产品同时使用多个商品名。四是产品标签中无中文通用名称。根据《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从 2008年7月1日起 生产的农药,不再用商品名称,只用农药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  

    目前市场上农药产品质量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有效成分含量不合格;二是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或违禁农药成分。比如加入了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高毒农药成分。  

    第二个问题:假、劣农药会给农民带来什么危害?  

    可能给农民带来以下五个方面直接危害:一是起不到防治病虫害的作用,导致农作物大量减产。二是可能引起农作物发生大面积药害,导致庄稼绝收。三是有可能引起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其带来的后果是,人们因食用了超标农产品,有可能引起食物中毒,严重的导致死亡,或导致农产品卖不出去,给农民和国家带来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四是无证农药或假劣农药,因没有经过科学的试验和检测,其安全性存在极大隐患,农民在施用时,很有可能引起身体中毒,甚至死亡。五是有可能给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破坏,影响到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三个问题就谈一下:辨别假、劣农药的方法:  

    先让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假农药和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假农药包括:(1)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2)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劣质农药包括:(1)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2)失去使用效能的;
    (3)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  

    准确的判定一个农药产品的真假、伪劣,一般需要通过法定的农药质量检测单位,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检验方法来判定。农民朋友在购买农药时,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简易的方法进行初步的辨别。  

    (1)根据标签辨别,看标签的主要内容是否合格:购买前要特别注意看标签上农药名称下面标注的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量是否清晰。不购买未标注有效成分名称及含量的农药。

      

    (2)根据包装辨别:一般说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包装规定的,直观来看,包装、商标、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都是新的,如果发现包装用的材料陈旧、密封不好或有破损或包装有大有小等问题,其质量值得怀疑。  

    (3)根据外观某些特征上辨别:不同的农药具有不同的特征,形状和色泽、不同剂型不一样。粉剂或可湿性粉剂,应为疏松粉末,无团块,颜色均匀。如药粉成团块,药味不浓或有霉酸异味,表明此药质量可能发生变化,影响使用效果。瓶装的乳油农药,如果发现浑浊、分层或有沉淀物、絮状物等,说明农药质量可能存在问题;
    悬浮剂若发现有严重的结块,也表明质量可能存在问题。  

    (4)与农药登记证或《农药登记公告》或中国农药信息网核对。国家规定,生产农药必须办理《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作为一个卖农药的销售商,手里应有一份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因此,咱们在购买农药时,可要求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示该产品的登记证复印件。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上网中国农药信息网中核对;
    或是购买《农药电子手册》的使用权,利用电子手册查询,如发现要买的产品标签与登记证复印件、《农药登记公告》上或网上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尤其是没有查到登记证号的,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名称的,建议不要购买,应当及时将此情况向当地农业部门等政府部门反映。  

    购买农药后,一定要向经销商索要正式发票,以防出现问题后有追究经销商责任的证据。  

    第四个问题,谈一下如果买到了假劣农药或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危害怎么办?  

    首先,要保留证据,保护现场;其次,要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主要有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等,构成犯罪的可向公安部门报案;第三,可到消费者协会或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造成的损失,要求得到合理的赔偿。  

       在农药的合理使用中,由于农药的种类很多,所以在咱们自己用药或是给农民介绍用药时也需要注意各种细节。比如,诊断要确切,对症下药才能提高防治效果;
    熟悉农药主要品种的性能、特点、防治对象和使用范围,这是正确用药的保证;
    喷药要适时,要根据病虫的发生规律和为害程度,确定防治适期;
    配药要适量配药量过多过少都不利;
    必须按照农药使用说明和要求进行配制;
    施药要根据药剂特点和防治对象,采用适当的施药法,做到用药少,防效好,持效长,污染少,并根据病虫害的为害特点,掌握重点防治部位,才会高效。农药混用要得当,如常用的辛硫磷、敌杀死等弱酸性或中性农药不能与碱性农药石硫合剂等混用,否则会分解失效。而且,由于药效与温、湿、雨、露、光等气象因子有密切关系,因此应根据气象预报,择有利天时施药,才会发挥最大的药效。  

    服务于农民,让农民满意,也让自己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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