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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浅析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时间:2020-02-19 08:54:0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是监狱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要求,也是执行监狱法的客观要求。在实践过程中,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主旨,用发展的思维和前瞻性的眼光来看待和推动监狱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是我国法治工作的一部分,因而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而劳动改造罪犯又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所以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在这种社会大势的背景下,笔者作为监狱系统的一位民警,仅从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问题略作探讨,以求教于同行。
    一、准确定位劳动改造罪犯工作
    准确定位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劳动改造及在劳动改造罪犯的过程中贯彻科学发展观意义深远。
    1、劳动改造是监狱刑罚执行基础性工作。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理解,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主要是指监狱依法做好罪犯的入监收押、考核奖惩、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刑满释放等执法活动。但这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一小部分。从广义上理解,监狱的刑罚执行工作除了上述部分外,还包括对罪犯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等。它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涉及罪犯监禁和改造的方方面面。这个定位就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劳动改造是刑罚执行工作的一部分,而不是单纯的行政司法活动。
    2、罪犯劳动改造具有明确的“七性”。一是法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就是他的法定性。二是强制性。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既不是以罪犯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以干警的意志为转移,参加劳动改造是国家依法赋予罪犯的特定义务,在劳动中,罪犯只有保质保量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而没有向政府和干警挑挑拣拣、讨价还价、要求获取多少报酬和利益的权利。三是改造性。罪犯劳动是一种主要强调改造罪犯这种社会效益的特殊劳动。与一般的社会劳动相比,罪犯的劳动除了具有一般的社会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监狱行刑色彩。根本目的是惩罚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四是组织性。罪犯的劳动是建立在严密的科学组织基础之上的。监狱在罪犯中开展的分工协作、劳动竞赛、劳动教育、集体约束等一系列的改造活动,使罪犯劳动的全过程始终以劳动改造为宗旨,在科学的组织与管理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五是多样性。罪犯劳动的内容和形式多样化。六是经常性。罪犯在平日的大部分时间都参加劳动。七是规模性。罪犯劳动往往集中地、大规模地进行。
    3、罪犯劳动改造在行刑活动中地位特殊。在刑罚执行的实践操作层面,由于劳动改造比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来的更直观,所以,罪犯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和劳动效果成为民警判断和评估罪犯改造质量的主要因子项之一。在理论层面,随着对监狱罪犯劳动改造活动研究的逐步深入,人们对罪犯行刑劳动的目的意义认识更深更透。现在学界普遍认为监狱罪犯劳动的意义有五:一是用一种业务来缓和监狱生活的厌倦;
    二是利用辛劳的工作来抑制罪恶的发生;
    三是为了经济利益的商品生产而使囚犯劳作,可以减轻供养的费用;
    四是利用劳作是当作一种改善的工具;
    五是利用劳作当作一种维持监狱纪律的工具。①这种认识是对劳动改造罪犯这种执法活动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犯了罪的人采取劳动行刑方式的一种支持。
    4、罪犯劳动改造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并非是中国独创。但有的国家的罪犯参加劳动是为了矫治恶习,有的国家的罪犯参加劳动是为了掌握技能。在英国,其国家法律也是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英国非常看重劳动的矫正作用,认为劳动有利于帮助罪犯学会处理人际关系,有利于罪犯形成劳动技能,顺利回归社会,一般是刑期长的罪犯从事技术水平高的劳动项目,短刑期的罪犯从事技术水平比较低的简单劳动。罪犯的劳动任务不重,罪犯可以拒绝劳动,但他们要以全天候呆在监舍内(两小时的放风除外)为代价。在日本,矫正界认为,劳动是使服刑者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所必需的改造指导和授课指导及矫正待遇的支柱之一,其目的是使服刑者通过有规律的劳动生活,保持健康的身心,养成热爱劳动的习惯,自觉认识到集体生活中自己的作用和责任,使其掌握职业知识和技能,促使其回归社会。劳动形态分为生产作业、职业训练及自营作业。劳动条件原则由参照社会标准,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荷兰监狱长联合会主席扬·凡·登·布朗也认为:劳动是提供给罪犯的一个非常好的生活方式,并且罪犯劳动的经济利益不应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矫正教育②。
    二、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性
    (一)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对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1、劳动改造罪犯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③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劳动教育和改造各种罪犯是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新中国监狱制度的一大特色。1948年,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明确指出,要让地主、富农在劳动中改造自已成为新人。毛泽东在1951年4月30日也曾指出:“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中的反革命等,可先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应组织他们劳动,不能吃闲饭)。”④从这些都可以看出,毛泽东是将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认为组织犯人参加生产劳动是“减轻人民负担”,是“改造犯人的思想意识,减少社会上犯罪行为”的好方法。认为通过劳动能使犯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养成爱好劳动的习惯。
    2、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对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理论认为: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是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⑤这种理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观点,认为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他一切活动的实践活动。在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上,贯彻科学发展观,并没有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进行否定,相反是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的理论。如: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不动摇;
    罪犯合法权利的保护等都是毛泽东劳动改造罪犯理论的继承和延续;
    而劳动改造从监企合一模式转向监企业分开模式;
    积极稳妥地实施社区矫正;
    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参与罪犯改造工作;
    建立科学的劳动改造考评体系;
    加快监狱人民警察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等内容则是对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的发展。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作为新时期的监狱人民警察,要跳出监狱,站在更高处看问题,要根据科学发展观的主旨,用发展的思维来推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客观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x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在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中,要用科学发展观作为理论指导,统领全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要特别突出公平正义和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要自觉运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不断提高维护国家安全、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公平正义、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做到了这些,就是在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要求办事,也就落实了科学发展观。
    (三)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是执行《监狱法》的客观要求
    《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这些都明白无误地告诉我们,劳动改造罪犯是在执行监狱法。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对依法办事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罪犯的自我维权意识也开始逐步增强,这就要求监狱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监狱法》规定去执行。
    三、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
    对于劳动改造罪犯这项工作,把握好以人为本这个核心,要牢牢抓好两个层面的人群,一类是管理层面上的监狱人民警察,另一类是监禁层面上的罪犯。
    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是执法者,在监狱执法活动中,属于执法的主体。劳动改造罪犯由监狱人民警察来组织,这是法律赋予给警察的权力,因此在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抓好监狱人民警察的教育管理,不断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三个能力。一是要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的科学管理罪犯能力。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会应用到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诸多学科的知识。作为工作在一线的监狱人民警察,一定要努力提高自己管理能力,科学地认识罪犯,科学地管理罪犯,更好地为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服务。二是要提高监狱人民警察组织罪犯劳动的能力。监狱人民警察不像工厂里的工人,每天是固定的操作程序,民警管理的对象是一个个有思想,受到刑罚处罚而强制劳动的人,对于罪犯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每一道劳动工序的人员安排,罪犯劳动任务的定额,质量标准,产品的质量检查等都须要民警亲自安排,督导检查,如果民警察不提高自身能力,是很难胜任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三是要提高监狱人民警察处置劳动现场罪犯突发事件的能力。罪犯的特性决定了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面对这一职业风险,并具备一定的处置劳动现场罪犯突发事件的能力,这就要求一线民警熟悉监狱各项处置预案,针对罪犯在劳动现场破坏生产设备、劳动工具;
    打架斗殴、自伤自残、群殴、脱逃和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发事件,按照处置预案的要求,及时启动,果断处置。
    对于在监狱中关押的罪犯,是被执法者,在监狱执法活动中,属于执法的客体。他们由于触犯法律,被科处以刑罚,监禁在牢狱之中,接受劳动改造。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促进罪犯劳动习惯的养成,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为罪犯回归社会做准备。因此在劳动改造罪犯活动中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罪犯这个群体,也要坚持以人为本。
    1、坚持依法严格管理。对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一定要依法进行。在中国刑罚体系中,对罪犯施行的是强制劳动,因此警察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罪犯会出现故意或突发性的违纪违规。在这种情况下,民警一定要冷静,一定要依法办事。不能因为自已是执法者,手里握有国家公权,就想当然的处置在劳动改造中违纪违规的罪犯,随意动用警戒具,那是绝对不允许的。对于在劳动改造中违纪违规的罪犯,该扣分的扣分,该处分的处分,该禁闭的禁闭,该加刑的加刑,但不管是哪一种处罚措施都应当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处分、禁闭的需要附齐相应材料,加刑的还需要狱侦科或检察院立案,按照法定程办理,办理完毕后应向受到处罚的罪犯进行宣布或签字进行确认。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法无明示违法即为合法,纪无明示违纪即为守纪,这应该成为一种趋势。
    2、注重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罪犯享有平等权、政治权利(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在劳动改造罪犯方面来谈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两个方面的权利,即人身权利和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
    在人身权利方面,第一是要保障罪犯的生命权。要保证监狱的劳动作业是安全的,不能出现生命危险;
    同时还要有效防范罪犯在劳动作业时的自伤、自残、自杀等自我戕害生命行为发生。第二是要保障罪犯的健康权。监狱要做好罪犯的劳动保护,对在劳动过程中罪犯出现身体不适的,要及时做出处置,或安排休息,或送往医院治疗。第三是保障罪犯不受刑讯或者体罚、虐待。对于劳动完不成任务的可以作扣分处理,对于故意破坏生产工具,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或禁闭处理,故意破坏生产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立案加刑,但绝对禁止民警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第四是保障罪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尤其是对残疾罪犯的保护,要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更多的关心、关怀和尊重,不得歧视。
    在社会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方面:第一是休息权。《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要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第二是文化活动权。罪犯依法享有一定的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权利。第三是学习权。保障罪犯依法享有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学习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权利。《监狱法》规定,对有发明创造和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罪犯,监狱可以给予奖励;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对于未成年犯这个特殊群体,在劳动改造中,还应充分运用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在从宽方面,一是做到劳动定位从宽;
    二是做到劳动定额从宽。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这就是对未成年犯劳动改造的定位。在劳动定额上,《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由此可知未成年犯的劳动定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第四级劳动强度定额。因此,对未成年犯的劳动改造应当是一种以学习和习艺为主的劳动模式,学习和习艺应当成为监狱组织未成年犯进行劳动的目标体现,而不应当片面追求劳动的惩罚属性,更不应当以劳动的经济属性作为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劳动改造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在从严方面,要从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考核三方面落实。对未成年犯的劳动保护,除了上面谈到的不超过四级劳动强度定额外,还应在物质保障和安全保障上提供必要的供给。同时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犯从事过重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不得组织未成年犯从事外役劳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不参加生产劳动。在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方面,根据司法部1999年颁布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未成年犯的劳动时间,每天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这是硬杠杠,不得突破。在对未成年犯的劳动考核上,要突破只重“量”而忽视“质”的做法。对未成年犯的劳动考核要从劳动成果的定量考核,向思想改造成果延伸,增加考核劳动态度、劳动技能、劳动纪律。争取做到全面考核,从而使未成年犯在劳动中培训技能,养成良好劳动习惯,达到矫正不良习惯,实现顺利回归社会之目的。
    3、更多地给罪犯人文关怀;
    一是倾听罪犯诉求。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的工作中,罪犯会在劳动现场向值班民警提许多诉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是不合理的,有的甚至是胡搅蛮缠,民警一定要认真倾听,仔细辨别,合理的、能解决的争取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反映。对于不合理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于胡搅蛮缠的一定要严肃处理。二是尽量满足罪犯合理要求。如按体施劳等。三是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积极为罪犯排忧解愁。四是积极与罪犯进行沟通交流。在现代行刑理念中,主张民警与罪犯多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沟通和交流来解开罪犯心结,减少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对立情绪。实践证明,良好的沟通和交流能够达到减少对立情绪,稳定劳动改造现场秩序,提高罪犯劳动效率的效果。
    (二)把握发展第一要义
    在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中要贯彻落实好科学的发展观就是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两个字来做文章。
    1、要创新劳动改造罪犯观念。一是用发展的观念来看待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作为手握执法权的监狱人民警察,要创新劳动改造罪犯的观念,用发展的观念来看待劳动改造罪犯这项工作。从古至今,我们都在延展一种固化的监狱思维模式,即进入监狱里的罪犯都必须按法律的规定强制他们进行劳动,通过劳动改造,使他们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如果用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来看问题,我们就会发现,随着历史的进步,这种固化的思维模式有可能会被改写。今后的罪犯劳动将可能不是强制性的劳动,而是罪犯自已申请要求劳动,申请须得到上级的批准才能够取得参加劳动的资格。不参加劳动的罪犯将会被独立关押,他们没有机会获得减刑或假释的奖励,他们会被限制活动,他们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这时候的罪犯,就会将劳动看成是他们获得新生和自由的动力,主动要求参加劳动,从而改变目前的被动性、功利性地执行刑罚变成主动性执行刑罚。二是用全面的观念来认知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在认知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时,要克服片面的主观主义和僵化的教条主义。既不能因为自已主管罪犯的生产劳动而说就只有生产劳动重要,又不能只认知狭义的刑罚执行而犯僵化的教条主义错误。要秉持公心,客观地认知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将劳动改造罪犯当作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活动抓紧抓好。
    2、要确保稳定。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作为监狱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时时刻刻围绕监狱的安全稳定大局,不能因为要完成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要求罪犯超时劳动、超体力劳动。更不能因为罪犯完不成任务而体罚、虐待。邓x平同志曾经说过,压倒一切的是稳定。国家是这样,监狱也一样,要稳定,国际上就曾经发生因为监狱发生骚乱而导致国家政权更叠的情况,这些教训都十分沉重,监狱是关押各类严重刑事犯重分子的场所,保持监狱的常态安全,是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第一要务。
    3、要坚定不移地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司法部的监狱体制改革通过几年的试点,在今年就要在全国范围内铺开,这是一件大好事。监狱体制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体制改革,监狱的体制走顺了,监狱职能得到了纯化,监狱经费得到了保障,民警待遇得到了提高,罪犯改造环境得到了大幅改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也得了长足的发展,罪犯劳动时间缩短,罪犯劳动待遇提高,罪犯劳动保护加强,低工资等奖励措施为许多家庭经济拮据的罪犯解决了实际困难。
    (三)把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个基本要求
    1、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全面发展
    唯物史观认为,生产物质生活资料的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历史活动。在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中,生产力是最活跃的因素。罪犯的劳动,既具有劳动的普通的社会属性,又具有明显的法治属性。要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的全面发展,就是要实现罪犯自身和劳动改造工作的全面发展。一是实现罪犯自身的均衡发展。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社会群体,在人类的基本历史活动中,是社会生产力的一部分。他们在监狱这个特殊场所内,完成再社会化,创造社会成果,实现社会价值。在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实践中,既要体现罪犯的基本劳动属性,又要完成罪犯的特殊法治属性;
    既要完成对好逸恶劳错误思想的改造,又要完成劳动是人类生存与生活必要手段新观念的确立;
    既要实现劳动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又要注重最基础的文化水平的提高。实现在劳动中完成行刑,在行刑中体验劳动。促进罪犯思想素质、文化基础、技能水平、身体体能的全面发展。二是保持劳动项目和劳动环境等因素动态平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分析问题的方法,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会因为自身、劳动项目、劳动环境、法律规制等各种因素导致矛盾的产生,而我们监狱人民警察作为管理者,就是要让这些动态的矛盾得到消减,要采取各种可行的措施,保持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各种内部矛盾因素的动态平衡。三是优化罪犯在劳动改造工作中形成各种关系。罪犯劳动所产生的生产关系使监狱社会关系多样化、复杂化,它使得监狱社会关系在行刑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一系列的次生关系。在监狱体制改革推行后,不仅产生了监狱企业管理人员与罪犯的关系,管教干警与罪犯的关系,还会产生罪犯与罪犯关系,罪犯与特定岗位工人的关系,罪犯与跟单员的关系,罪犯与社会人员的关系。优化这些关系,一方面拓展了罪犯的服刑空间,扩大了罪犯的活动范围,尊重了罪犯的创造力量。另一方面,使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自由度宽泛化,人际交往频繁化,罪犯在监狱中视野的开阔化。对于减少罪犯中监禁型人格的形成,推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全面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2、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协调发展
    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协调发展,笔者认为,主要是实现劳动改造罪犯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及其他各项监狱工作的协调发展。要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劳动改造与狱政管理的关系;
    劳动改造是监狱机关传统的三大改造手段之一。三大改造手段在罪犯改造中相互凭借、相互支持,缺一不可。多年的实践证明,罪犯的劳动改造既是监狱狱政管理的一大手段,也是狱政管理的一大载体。即监狱的狱政管理通过劳动改造这个载体来实现,如果没有劳动这种行刑方法做支撑,教育和狱政管理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反过来,良好狱政管理能够对劳动改造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狱政管理是劳动改造的前提和保障,为劳动改造提供了支持和服务。
    二是处理好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的关系。劳动改造包含着教育的成分,教育改造也必然依靠劳动改造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在监管改造的实践中我们发现,劳动改造的现场往往是教育改造的主战场。因此,我们既不能借口劳动改造的重要性、是硬指标而认为劳动改造是改造犯人唯一手段,而与教育改造争阵地、抢时间,也不能借口教育改造是治本之策而否认劳动改造的重要性,轻视劳动改造的作用。只有将教育与生产劳动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培养劳动习惯、学习劳动技能,改造思想之目的。也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全面发展的人。
    三是处理好劳动改造与监狱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不是孤立的,它与生活卫生、医疗保障、监狱企业等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比如为监狱罪犯提供劳动岗位的公司,监狱体制改革以后,监企分开,公司负责为监狱罪犯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罪犯劳动的情况支付一定的低报酬,如果处理不好这方面的关系,就不可能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协调发展。
    3、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⑴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应该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来探讨这个问题。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监狱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曾讲到阶级和国家产生与消亡的历史辩证过程,他说:“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的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他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一旦监狱消亡了,就不存在再去探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但是,阶级和国家的消亡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在现阶段,国家和监狱不仅要存在,而且还要巩固和加强,毕竟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⑵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要合理架构监狱经济结构。各个监狱的经济结构的架构层次决定了其发展思路。什么是未来的方向?什么是现在的主导品种,什么是要逐步撤除的品种?这些都是在监狱经济结构调整之前必须考虑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集约化程度高,附加值高的环保项目将是今后监狱项目的首选。
    ⑶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应实行项目准入制和领导责任制。对于罪犯的劳动项目要实行监狱呈报,监狱管理局报批制。监狱长对呈报项目的安全性、环保性负第一位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劳动改造罪犯罪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监狱才能永葆青山常在,绿水常流。
    ⑷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执法活动。规划要有前瞻性,落实要注意科学性。要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与全局,管理与服务,惩罚与改造,改造与生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硬件与软件,创新与传统,治标与治本等关系。只有处理好了这些关系,我们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才能把握正确方向,按照科学的方法大踏步地迈上更高一级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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