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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普遍管辖原则

    时间:2019-06-01 03:23:2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普遍管辖确立了国际社会各国对国际罪行的管辖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被免于处罚,是国际刑法在各国实现其效力的重要途径,但它同样受到传统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理论的挑战,如何协调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两者的关系一方面有助于维护各国的主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各国正确适用普遍管辖原则,有力打击国际犯罪。
      【关键词】普遍管辖权;国家主权;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90-01
      一、基本概念
      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有权根据国际法,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特别是对构成危害人类整体利益和其他共同利益的少数特定犯罪,行使管辖权和予以惩罚。�豍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或罪犯的国籍如何,各国有权对其进行管辖。�豎
      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的理论研究表现在普遍管辖原则与国家主权平等之间的关系,以及普遍管辖原则与由国家主权原则衍生出的外交豁免原则的关系,以下将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二、普遍管辖权与主权平等原则的关系
      普遍管辖原则是为了更好地打击国际犯罪,保护和维持世界秩序,维护整个人类的和平与发展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然而,随着各国之间联系和交往的加强,全球共同利益领域日益扩大,人类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各国积极采取一致行动加以解决,主权原则受到空前挑战。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在现阶段,主权国家还很难接受放弃对国际犯罪行使管辖权的建议,很难接受凌驾于其上的超国家组织的管辖。因此有此人就开始把国际社会的若干弊端归为国家主权的存在,认为意味着拒绝,甚至意味着发动战争。但是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范畴和基石,也是维持国家利益和对抗外来侵害的法律屏障。为了更好地实现与维护国家主权,各国才有联系对付国际犯罪的努力,在此基础上有了普遍管辖原则的形成与发展。普遍管辖权虽然在其发展进程中体现了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发展的结果,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在人权保护领域的进步,但是由于其最初与国内刑法的世界主义观念相联系。�豏笔者认为,普遍管辖原则并不会侵犯国家主权:
      首先,对国际犯罪实行的普遍管辖,是以各国主权的独立性和不可侵犯性这一客观现实为前提的。普遍管辖原则是在各国以国际公约的方式对那此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子以惩治管辖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并不会侵犯到一国主权,相反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普遍管辖是以国际公约的形式对国际犯罪确立的管辖原则。这种国际公约本身,是世界上多数国家为了维护国际社会包括缔约各国在内的共同的重大利益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的,是各个主权国家行使国家主权的结果。而对于不同意对有关国际犯罪实行普遍管辖的国家来说,它完全可以独立自主的决定不参加,从而不受该原则的约束,因而谈不上对其主权的侵犯。
      其次,普遍管辖权只能适用于世界各国共同认定的国际犯罪,而不是可以适用于任何犯罪,因而不至于干涉到各国对域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国际犯罪所危害的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对这种共同利益的认识和维护是世界各国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的形式对国际犯罪确立普遍管辖原则的基础。普遍管辖原则在适用范围上的这种限制使它的确立和适用不至于干涉到各国对域内犯罪适用本国刑法的管辖权力。
      再次,普遍管辖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保护国家主权。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促进了国家间及地区间政治、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同时,这种大环境也促使国际性犯罪和跨国性犯罪呈现出趋重态势。而普遍管辖原则,作为国际刑法最重要和基本的原则,通过对国际刑法其他原则的补充和发展,来弥补由此产生的不足。
      三、普遍管辖原则与豁免原则的关系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刑事管辖豁免权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的习惯规则,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代表等。外交特权与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则被国际条约确认。从普遍管辖制度的价值基础来看,其不应允许任何例外,以使违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严重国际罪行得到惩处,因此,豁免原则将不能适用。
      学界对普遍管辖是否应受到豁免的限制问题存在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主要有3种: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豐
      从普遍管辖原则的价值目标来看,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不应该存在任何例外,任何有国际罪行的人均应受到惩治,这样才符合“免于处罚”普遍管辖制度本身的目的。但是,从普遍管辖原则的国际实践尤其是国际法院关于比利时逮捕令案的判决来看,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而不受外交豁免的限制是不现实的。实际上,当被指控的国际罪行与一国国家政策有关时,当被指控的嫌疑人是执行国家政策的一国元首或高级官员时,由另一国的国内法院对被指控的国际罪行行使普遍管辖权不仅具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而且可能影响正常的国际关系。普遍管辖原则的价值目标不容置疑,但是否可以不受豁免这一习惯国际法原则的限制而由某一国家的国家代表行使普遍管辖权则是有疑问的。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因此,普遍管辖原则仍应受到豁免的限制。
      
      参考文献:
      �豍赵秉志.新编国际刑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8.
      �豎王铁崖.国际法[M].法律出版社,1999:94.
      �豏郑维维,何艳.普遍管辖权与国家豁免[M].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5).
      �豐黄俊平.普遍管辖原则研究[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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