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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约束与对策研究】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时间:2019-05-16 03:15:3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通过对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制度约束分析,发现现行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设计和财产税制均存在缺陷。因此,应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政策适用对象的范围和适用行业的范围;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中等阶层收入,改分项征收为综合征收,并提高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完善财产税制,建立物业税体系,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 财产税; 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151-02
      
      
      
      
      一、引言
      国民财产性收入的比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小但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居民财产性收入高速增长。2006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24元,比2002年增长了139.2%。但目前我国居民收入还是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占到7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只有2%左右,导致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偏低,只有20%左右,而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比重已超过50%。因此,应逐步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税收制度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然而,现阶段的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足,如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不完善、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够完善以及财产税制存在缺陷等,这些不足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应改革完善现行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其调控作用,促进收入分配制度的合理化,促进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二、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制度约束分析
      (一)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存在缺陷
      现行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限制条件多且形式单一,个人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受益对象是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和军转人员,而对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则适用很少。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军转人员的企业在享受优惠时,又有企业类型和经营行业的限制,主要适用于服务型行业和商业零售业,而工业、手工业企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行业较难适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按项目优惠,未形成完整的优惠政策体系。另外,一些直接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较为分散、临时性比较强,对市场经济下日益增多的以灵活就业为特征的就业形式,没有及时且充分地在税收政策上予以调节。
      (二)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调剂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对调解个人收入分配不公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还很不完善,其调控功能受到一定限制。
      1.单一分类所得税制产生不公平的问题。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由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在实际征收中,工资薪金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调控作用。一方面,在实际操作中,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易造成纳税人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之间进行转换,多次扣除费用,以达到逃税和偷税的目的。另一方面,现行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收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
      2.费用扣除规定脱离实际,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方式,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扣除方式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够周全,特别是定额扣除。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在1994~2000年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9.57%,按这一指数计算,2000年的必要费用扣除应为1036.56元。物价变动使一部分低收入者进入了纳税人的行列,这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了征管成本。
      (三)财产税制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中影响居民收入差距的税种有: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从这些税收的征税对象来看,主要是较高收入者,低收入者基本上不用缴纳,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收入差距的缩小。但是,我国的财产类税收仍然存在如下问题:首先,财产税类税种少、税基窄,占整个税制体系比重小。我国当前的财产类税收都是对财产的拥有和使用征税,对于财产的转让则由于所有制原因一直没有征税,这就使财富积累造成的收入差距扩大更加没有限制。其次,财产课税的作用发挥不够。我国的财产类税收通常只是作为控制房地产投资和交易规模扩大的政策手段。不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易对私人财富非正当的积累和集中进行适当的控制。第三,财产税的课税法规不健全,征收管理漏洞大。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评估值,但评估值并不确定;遗产税列为应征税种,但至今仍未立法,无法实施。这些都使当前财产类税收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李兰张荣: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约束与对策研究
      三、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的税收建议
      (一)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扩大政策适用对象的范围
      现行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很大一部分是针对特定人群制定的,创造新的就业岗位的能力较低。应取消一些不适用的优惠政策,扩大税收优惠的对象;整合城镇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安置、下岗再就业、残疾人就业、规正人员就业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一些优惠政策可以扩大到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应扩大到失地后进城务工的农民等。
      2.扩大政策适用行业的范围
      中小企业的发展程度直接关系到就业水平的高低,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中小企业倾斜。服务业,特别是休闲服务业,在吸纳劳动力上具有积极作用,因此税收优惠应向这些行业倾斜。可考虑在企业创业阶段实行免税,推动就业水平的提高;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适当减税等税收优惠,促进其发展。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制,提高中等阶层收入
      1.改分项征收为综合征收
      目前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有三种: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分类的混合所得税制。目前我国比较可行的是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对容易控管的税源和有费用扣除的收入实行综合税制,对不容易控管的税源和没有费用扣除的收入实行分项征税。这样做一方面能够充分反映纳税人在一定时期(一年)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的公平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将收入分散化而流失税源或降低适用税率,既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又能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产生较大的影响。
      2.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物价水平不一、行业收入差距大,因此,个税起征点不能简单一刀切,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应随工资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经济因素的变化而调整。建立合理费用扣除的征税体系,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生活状况、家庭收入、供养子女、赡养老人等情况,同时也要将城乡差异、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支出纳入考虑范围;完善扣除额应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将其排除于纳税人行列之外,并堵塞高收入者偷漏税的漏洞;建议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中央统一规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尽量建立起合理负担、公平税负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三)完善财产税制,促进财产性收入增长
      1.建立物业税体系
      物业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课征的财产税。物业税在很多国家都是地方主体税种,是一个比较成熟的税种。现阶段,我国以房产为主体的财产性收入在整个家庭收入中的份额以及对贫富差距的影响呈上升趋势,超过了工资性收入对贫富差距影响的增长速度。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商品化程度提高,个人购房比重逐年上升,这些购房者大部分属于中、高收入阶层。高收入者购房即使不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财富形态转换,形成了社会财富占有差距。高收入阶层购房形成的强大现实购买力,加大了社会有效需求,拉升了房地产市场价格,适时开征物业税,不仅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收益公平分配,也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缩小居民间财产性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
      2.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随着财产差异在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逐步显现,财产税通过调控居民财产差距,间接影响居民收入状况,具有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而遗产税作为财富的调节手段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就一国而言,若对财富占有差距过大的状态进行有效再分配,征收遗产税显然是必不可少的手段。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可以协助个人所得税对当前财富流量的调节,调节存量财富的分配,防止财产过度集中,促进收入公平;利用遗产税和相配套的赠与税进行最终调节,对超过一定数额的遗产进行征税,然后将这部分税收用于社会福利等,通过一部分财富的社会转移,达到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目的;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调节个人财产收入。
      
      [参考文献]
      [1]杨晓萌.财产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思考[J].北方经贸,2009(1).
      [2]付广军.税收与国民收入分配[M].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2).
      [3]刘海燕.健全个人收入分配调控体系的思考[J].西南交通大学,2007(11).
      [4]赵兴罗.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财政制度研究[M].经济科技出版社,2009(8).
      [5]王国平.财产性收入的价值判断与分配调节[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9(3).
      [6]陈科良.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探讨[J].中国工会财会,2008(7).
      
      
       (责任编辑:刘润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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