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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巴塞尔协议Ⅲ》最新发展及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时间:2019-05-07 03:19:2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新协议吸取了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借鉴协议最新成果对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维护我国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在第二版协议框架三大支柱基础上,新协议更加重视核心资本,注重预防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我国历来重视资本质量监管,银行业的安全性指标目前远高于欧美银行,因此《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短期内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并不明显。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演变
      我国银行业由银监会监管。银监会在2007年引入了巴塞尔协议,并逐步进行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银行监管体系。在此之前,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首次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做出了不得低于8%的规定。2004年银监会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强调资本监管在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并要求2007年1月1日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必须达标。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较为显著的改善。
      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开始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吸收了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学术界的意见基础上,提出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银行业风险处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新协议公布后,银监会于去年4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列出了新标准实施的时间表。在新协议实施中,银监会对不同系统重要程度的银行实施差异化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根据安排,新标准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部门将设定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盈利能力较强、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少的银行应在2016年底前达标;个别盈利能力较低、贷款损失准备补提较多的银行应在2018年底前达标。
      二、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框架的变化
      新协议按照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高、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影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具体来讲:
      (1)提高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监管资本的损失吸收能力。资本监管一直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这要求银行建立留存超额资本和与信贷过快增长挂钩的反周期超额资本。
      (2)扩大风险覆盖范围,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避免银行受到内在脆弱性因素的影响。杠杆率监管指标的提出,为银行体系的杠杆经营设置了风险底线,缓释了去杠杆化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冲击。
      (3)缓解亲周期性和提高逆周期超额资本,发布逆周期资本缓冲操作国际监管指引。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调整资本缓冲范围的体制,当有信号显示信贷增长超出正常范围时,资本保护机制开始运转,以实现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
      (4)强化风险管理实践。金融危机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与风险管理相关的监管原则、指引和稳健做法。
      (5)建立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引入了两个流动性监管量化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这两个指标的提出,能够进一步增加银行维护流动性的能力。
      (6)确定新监管标准的实施过渡期。鉴于全球经济复苏缓慢,为防止过快引入新的标准对经济复苏造成不利影响,巴塞尔委员会设定了一个有区别的过渡时间。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影响
      在长期监管实践中,相关部门不断改进创新监管工具和方法,监管有效性不断提升。新协议颁布后,在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的新标杆,新的监管标准对银行监管在下面几个方面产生了影响。
      第一,从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来看,新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影响是有限的。巴塞尔协议Ⅲ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年底达标;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要求2016年底达标。银监会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2%, 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拨备覆盖率达217.7%,我国281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因此,新协议对我国银行监管影响不大。
      第二,新协议提出的流动性监管指标,有利于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减少融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同时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重视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升流动性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降低流动性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和负面冲击。新标准的引入,有助于银监会引导我国银行业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推动银行构建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检测指标体系。
      第三,经营杠杆率将不断降低,有利于提高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稳定性。根据新协议规定的核心资本的比例标准, 在银行业全面实施该协议后, 将使经营杠杆倍数降低至15 倍左右,这无疑会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新协议更加强调对资本的计量,银行为了满足要求就必须提供储备资金以防范潜在的风险,将迫使银行加快转变经营方式,由粗放式发展向的精细化经营方式转变,提高经营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巴塞尔协议[M]. 3版.中国金融出版社.
      [2]巴曙松,王璟怡,王茜.流动性风险监管:巴塞尔协议Ⅲ下的新挑战[J].中国金融,2011(01).
      [3]王婧,王光明.从巴塞尔协议Ⅲ看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新规[J].新财经,2011(04).
      [4]吴晓灵.巴塞尔新规对中国银行业压力不大[N].中国证券报,2010(3).
      
      作者简介:廖勇(1990-),男,汉族,四川成都人,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银行监管。
      
      (责任编辑: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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