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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

    时间:2019-03-30 03:22:3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中享有的私人信息、网络私人空间及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侵害的一种人格权利。近年来网络环境中隐私权被侵害的情形不断发生,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通过分析研究,一是从法律角度探寻网络隐私权提供保护途径,二是从理念层面引发人们对网络隐私权的进一步关注与研究。
      关键词:隐私权;互联网;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4-0152-01
      一、网络隐私权
      谈及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首要问题是明确什么是网络隐私权。它不是一种全新的隐私权,而是传统隐私权在虚拟网络环境下的延伸。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诋毁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一般的隐私权,权利人对其个人信息、生活安宁等,都是在虚拟空间中享有的一种权利,而非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利,网络环境有其特殊性。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个人数据,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其中尤以个人数据信息最为重要。
      二、国外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模式
      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不仅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日益引起各国的普遍关注。由于各国政府的利益权衡和取舍不同,目前国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区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为代表的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
      (一)美国:行业自律模式。
      所谓行业自律,是指行业内通过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其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公开、交换方面的行为,而不是依靠政府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达到保护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目的。美国为了鼓励和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一直对其实行较为宽松的政策,促成了其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具体到网络隐私权方面,由于担心过于严格的限制会使整个产业蒙受巨大损失,因而不主张通过立法为互联网服务商施加过多的压力和义务。因而,美国一直倡导以市场导向为原则,以行业自律为主,针对自律机制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将与产业合作,共同研讨解决的策略。美国行业自律模式所采取的主要手段有:
      1.建设性的行业指引。
      建设性的行业指引是指由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组织制定和参加该组织的成员都必须遵守的保护隐私权的行为指导原则,从而为网络隐私权保护提供一个可以接受的范本。美国的在线隐私联盟的指引(OPA,online privacy alliances)是典型代表。
      2.网络隐私认证计划。
      这是一种私人企业在民间自发形成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组织。这些组织要求那些被允许在网站上张贴其隐私认证标识的网站必须遵守它的行为规则,并且服从于多种形式的监督和管理。这种认证标识具有商业信誉的意义,便于消费者识别那些特定的遵守行为规则的网站,也便于网络服务商显示自身遵守规则的情况。
      3.同行业界网络隐私权保护自律规范以及技术保护。
      技术保护寄希望于消费者自身。保护隐私权的技术软件会自动提醒消费者哪些信息将被收集,然后由消费者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浏览该网站,或者让消费者先行设定哪些信息可以被收集,哪些不允许。在网络隐私权领域缺乏有效立法规制的情形下,行业自律成为一种有效的保护模式,加强了网络行为的规范。
      (二)欧盟:立法规制模式。
      与美国相比,欧盟更注重通过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安全。立法规制模式是指,通过政府立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在此模式下,由法律对网络服务商在网上收集、处理用户信息的行为加以规范,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完善。欧盟国家立法规制的代表法之一为《欧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此项指令调整或制定本国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几乎囊括了对个人资料可能进行的所有处理方式:包括资料的收集、记录、储存、修改、使用或销毁。加拿大也是通过立法规制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的。2000年加拿大国会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文件法》,该法赋予了个人获取更多有关本人信息的权利,也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处理,并扩大了隐私实践专员进行调查的权利。
      (三)对两种模式的比较与评析。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出,两种模式各有利弊,行业自律模式的优势在于:给网络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宽松的环境,避免过多的限制和束缚;弥补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僵化性,给予及时恰当的救济;并且行业规范专业化,它的水平甚至可以高于法律规范。然其弊端也很明显:行业自律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适用范围仅限于加入计划的组织,即其适应范围有限;行业自律模式假设的前提是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所追求的价值,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忽视了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意义。法律规制模式的优点有: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提供更高层次的保护;保障网络技术规范的有效实施;在立法、司法、执法和监督等方面提供一套明确完整的行为规范。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带有法律的滞后性,不能随时根据互联网的发展而更新;其具有僵化性,难以适应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网络世界。总而言之,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各国应当选择适合自己国情和法治状况的模式来保护网络隐私权。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存在问题及保护模式探讨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加之传统的法律意识 、自我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导致隐私权保护方面不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一个薄弱环节,尚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立法方面,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显得十分零散,缺乏衔接,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不成体系,关于隐私权尚缺乏系统立法,关于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各部门法规中。隐私权的保护尚且如此,那么网络隐私权更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在自我保护方面,各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的内容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且大多由网站单方制定,用户未能参与其制定或修改,只能选择完全接受或完全不接受,有失公允。我国有不少网站网络隐私权保护观念淡漠,还未制定并张贴自己的隐私声明,最重要的是,没有相关的监督或者认证机构对网站的隐私保护声明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笔者认为不能照搬照抄美国或者欧盟的模式,而是应该结合自身国情与法治状况,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隐私权观念比较淡薄,这种条件下很难实行行业自律模式。第二,行业自律模式也非单纯的自律,还需要相关部门组织的协调、配合。相形之下,由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主的体制更加适合于我国的国情。具体来说首先即应当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第三,应当在法律规制为主的前提下实行行业自律,使之能适应与立法规制相协调的需要。二者相辅相成,互相完善,以使网络隐私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第2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3]梅绍祖:《网络与隐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4]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
      [5]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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