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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材有限公司章程 个人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时间:2020-02-26 11:53:01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市和平钢材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市东道主路325号         ;

    邮政编码:
    529500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钢材                                     

                                                               。

        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20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 莫金                     ,

    住所(址):
    坎坷市可天区建山一路16号       ,证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2201021655812194010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20   万元,总认缴出资  20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全部认缴出资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四)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二)其他职权: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任期 三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三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由股东(任命)产生,任期 三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

    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一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其他职权:                                        。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十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二○○八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二○○八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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