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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法学和医学哪个专业好

    时间:2020-02-20 10:35:5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论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角度
    【摘要】“医学法学”作为一个新型专业方向,各高校在专业建设方面电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而从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的需方市场角度进行分析,则对课程如何设置、学制如何、专业归属何处等问题都可以有一个较清晰的答案。
    【关键词】医学法学;
    专业建设;
    需方市场;
    课程设置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68~03
    医事法学,也称“医学法学”,是一个法学与医学交
    叉的前沿学科专业方向。作为一门新型专业,各高校
    在医事法学专业建设方面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首
    先。专业目标归属多样。医事法学专业在教育部学科
    专业委员会备案的确切名称是“法学(医事法律方
    向)”,但在开设类似专业的各高校,专业名称除“医事
    法学”①外,还有公共事业管理(医事法律方向),②临
    床医学(医事法学)③等。其次,学制并不统一,较多的
    为4年制本科,还有5年、6年制的。第三,课程设置上
    也有区别。在法学知识领域,有的要求完成国家教育
    部规定的全部14门法学核心课程和近10门法学基础
    课程的理论学习,而有的缩减了国际法、国际私法、国
    际经济法学的相关内容;
    在医学知识领域。有的除要求
    学生系统学习解剖学、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
    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课程外,还根据学校的医学专业
    特点,开设了中医药学、药学等课程。当然。在各高校
    的医学法学专业建设中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存在着
    一些共同点。比如,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新型的双学
    科教育过程,即系统学习法学与医学两大学科的知识,
    并分别在法律实践部门、医疗实践部门进行法律专业
    实习和医学临床实践的训练。更重要的,在此专业的
    培养目标上,不管是表述为“培养具有医学理论和实践
    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还是培养“既系统学习法学知
    识,同时按照临床医生的培养规划进行医学专业教学
    的高级专门人才”,但基本目标都是培养既懂医学又懂
    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因此。谨慎而仔细地分析这
    类“医法皆通”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方市场,或能对我们
    的专业人才培养起到导向作用。

    、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方市场分析
    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增多,已成为社会矛盾突出
    的热点之一。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患者的维权
    意识逐渐增强,但他们通常既无医学科学知识,又无法
    律专业素养,要想在医疗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
    益,必须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此时,医学法学专业法
    律服务工作者就是最佳选择。由于受过医学专业训练,
    他能够较敏锐地——或者至少比其他毫无医学教育背
    景的法律工作者更容易——察觉医疗过程中相关行为
    与患者人身损害之间的联系,他对医疗行为的主观判
    断通过医疗鉴定机构经法定程序确定下来后.又能随
    之依靠其法律专业知识参加到诉讼中去。因此医学法
    学复合型人才可以成为为患者这类特定主体提供法律
    服务的专业律师。
    而医疗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医疗机构内部也需
    要医学法学专业人才。在实践中,有时医院不知道哪些
    是医疗事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具体应怎样进行赔
    偿:更不懂得依法“保护自己”,如及时保存病历及输液
    器、安瓿等物证。而有的医疗机构则违法实施了篡改病
    历等行为或与患者签订了无效的和解协议。当然,目前
    有部分医院已聘请了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姑且不问这
    些律师是否具备足够的医学专业知识,事实是法律顾
    [作者简介]王晓燕(1973一),女,汉族,江苏南通人,南通大学法政学院讲师,理学学士,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医事法律、知识产权法
    学研究。Te1:+86—513-85030117;
    E-mail:wxylx@hotmail.com
    ① 如东南大学、天津医科大学。
    ② 如福建中医学院、南通大学。
    ③ 如吉林大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4期)
    问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参与医院医疗服务运行的各个
    环节。更何况,有不少医院出于维护医院声誉考虑,把
    发生医疗纠纷视为医院内部的“隐私”,并不愿“外界”
    包括律师频繁深入地了解、介入。然而毕竟与患者身
    份不同,医疗机构不是偶发性地涉及医疗纠纷,可以临
    时性地寻求医学法学专业律师的帮助;
    医疗机构作为
    专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部门会经常性地遭遇各种各
    样或大或小的医疗纠纷。因此,为依法行医,积极预防
    和妥善处理医疗矛盾与纠纷,要求医疗机构内部要专
    门配备有此类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参与医疗机构的
    日常管理法律事务.并在突发事件中配合外聘律师解
    决纠纷或单独解决纠纷。
    这里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人民法院是否是
    这类复合型人才的真正的、现实的需方?随着医患双
    方法律意识的增强,特别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医疗纠纷诉讼案件急剧增加。众
    所周知,医疗纠纷涉及极为专业的医学科学知识,这似
    乎对审判机关、审判人员提出了新的较高的要求。那
    么.法院是否需要这类医学法学复合人才作为法官呢?
    答案恐怕是否定的。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科技的发
    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极为专业的知识领域,如专利
    侵权、电子商务、环境污染,当然也包括医疗纠纷。如
    果每涉及一类专业性的案件,就要求有掌握这一类专
    业知识的法官,那显然是不现实的,也超越了法官作为
    “法律判断者”的职业要求。相反观点可能认为医学法
    学专业人才也接受了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了成为法官
    的基本素质,他同时又具备了医学专业知识,这不是锦
    上添花吗?问题是,将这一类医学法学专业人才(经过
    通常的录取选拔程序)作为普通法官使用,这就完全没
    有发挥他们作为复合型人才的优势:而作为专门审理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的话,现实情况是,医疗纠纷诉讼
    虽数量不少,但也只是众多案件类型的一种,专为人身
    损害的这种类型的案件审理设立审判庭,配置专门的
    审判人员显然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经济的,因为这类案
    件涉及的医学方面的事实认定可以由医学专家组成的
    鉴定委员会进行.法官只需对这样的专业鉴定结论作
    证据学上的审查判断就可以了(虽然在现阶段,医疗事
    故的鉴定体制还需完善,以使得鉴定结论在实体上更
    符合科学性)。因此,审判机构不会也不应对医学法学
    复合型人才产生需求。
    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推进和医疗卫生体制改
    革的深入,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要求日益提
    高,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药品执法监督和医疗纠
    纷调处机关需要大量既懂医学又通法学的复合型人
    · 269 ·
    才。这些机关、部门与人民法院不同,它们以处理医疗
    卫生及相关事务为日常的工作职能,因此,虽然如遇有
    医学专业问题可能仍然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相
    关技术检测部门等进行判断,但是从制度建设、长效管
    理的角度。一个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内行”比起毫无
    医学教育背景的单纯的“外行”,其行政执法或管理的
    效率及质量显然会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医学法学专业进行的是双学科的教学
    模式.对这类人才的需求也大多产生于那些经常性地
    既涉医又涉法的领域。同时,实践中,医学法学专业人
    才还可能由于其法律专业素质技能符合各级审判机构
    录用的标准而获准从事专门的法律工作,或者因通过
    了国家司法考试可以开展律师执业活动而从事一般性
    的民、商、刑事等诉讼与非诉活动,或者因通过了国家
    公务员的选拔考试而成为一个与医事活动无关的国家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成为某一个企业(可能是一
    个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也可能与“医”毫无关
    联)的行政管理、营销人员等等,以上情形皆有可能。
    — — 这些情况下其医学教育知识大多被忽略,这部分
    专业知识被浪费或长期处于闲置状态,甚至对有些职
    业领域。其法律专业知识都无太大用武之地。
    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说,以上医学法学复合型
    人才与涉医又涉法的职业领域存在双向的最优选择关
    系,与仅涉法或既不涉法又不涉医的职业领域还存在
    次优的选择关系,那么。医学法学复合型人才根本就无
    法进入仅涉医的职业领域。换言之,医学法学复合型人
    才不可能成为一名外科医生或麻醉师。得出这一论断
    有两点依据。第一,不管是本科4年还是5年制的时
    间.在安排了如此齐备的法律科目的教学和实践环节
    后.实在无法培养出通常需要5—7年才能培养出的
    “医生”;
    第二,医生与这社会上其他职业的大众一样,
    了解一些法律的常识是必要的,但也仅此而已,接受专
    业的法律教育则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这是社会化
    大分工的必然要求。— — 当然如果转而从事非单纯医
    生的与法律交叉的行业又另当别论了。对南通大学医
    学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去向及就业意向的调查也支持了
    这一论断:已就业的该专业学生中没有一人是从事的
    医生职业;
    该专业的在校学生中也未有一人考虑过毕
    业后成为一名医生。
    二、医学法学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
    从前文对医学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分析可
    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不应是掌握法律专
    业知识的医学专门人才,而更应着重于培养这样一种
    人才:他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全部必备素质,同时又拥
    · 270 ·
    有相当医学专业知识。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对医学法
    学专业建设中的若干问题我们也许可以有更清晰的思
    路。
    (一)关于课程设置问题
    司法部规定各政法院校必须开设14门法学类核
    心主干课,①这也是医学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对此,
    有学者指出,这种课程设置解决了法学本科学生的基
    础性问题,却与医学法学专业学生日后就业的针对性
    不强。比如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学习来说.毕竟这些专
    业的学生毕业后又有多少可能涉及国际经济领域的法
    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呢?对此类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
    者认为,上述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个法
    科学生都必须学习和掌握的。也可以说.这些课程的
    学习是培养法律职业专门人才的基础.也是法律知识
    更新的基础。无论是什么专业的法律人才,这些课程
    都是其培养法学思维能力的必经之路,也是培养其职
    业技能的必备基石。因此,医学法学专业(方向)的学
    生,也必须安排这些核心主干课程。只是就学习的深
    度而言,要求有所区别,因此可以在课时和课程安排上
    也有所侧重。在此基础上,医学法学专业(方向)应重
    点设置一些特色专业课,如医事法学、卫生法学、医疗
    法律实务等。同时。医学法学专业又应具备相当医学
    专业知识,而既非了解一般的医学常识,也非精通职业
    医生的全部专业内容。因此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中的
    相关重点课程如病理学、药理学、内科学、外科学、解剖
    学等都必不可少。此外,考虑到该专业的就业需求很
    大一部分来自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管理部门。因
    此也可以考虑开设专业选修课程如公共卫生学、卫生
    监督学、卫生事业管理、医院管理学等。
    (二)关于学制问题
    可以看出,医学法学专业方向与民法学、刑法学等
    法学的其他专业方向不同。它的学习内容不仅是在原
    法学框架内某一个方面的深入与拓展,同时。它跨越了
    法学门类。涉及了医学科学的相当多的内容 如前所
    述。该专业学生除要接受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全部14门
    法学核心课程和多门法学基础课程的理论学习外.还
    要进行医学法学的理论与实践的特殊教育和基础医
    学、临床医学以及与专业技能相关的医学课程学习.另
    增加一些务实的公共课、选修课等等。这么大规模的
    课程设置,同时,医学与法学又都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学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4期)
    科,4年制的医学法学本科要完成如此既广又深的教
    学任务实在捉襟见肘,恐怕在医学和法学两个专业上
    都难以深入,学生的理论水平、专业技能等方面均有局
    限,极具创新性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思路难免可能沦
    为生产“都懂都不精”的“四不像人才”的口彩专业。当
    然考虑到医学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目标主要还是面向
    职业教育,即对有志于从事医学法学实务的人进行科
    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相关的实践技能及
    操作技巧,能够处理社会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而医
    学法学的精英教育即培养一批研究医学法学的理论问
    题、立法问题和法的适用问题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这
    需要更长的时间,可以通过招收5年制医学本科毕业
    生入学通过3年制医学法学硕士模式进行培养,而不
    是本科教育可以完成的。因此,笔者认为本科5年学
    制恐怕更恰如其分。
    (三)专业归属问题
    这里有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医事法学应属于法
    学的一个专业方向,但在各高校。该专业有隶属于人文
    学院(系)、公共事业管理学院(系)的,还有隶属于临床
    医学院(系)的,真正隶属法学院(系)的却很少,这恐怕
    与该专业的最初起源有关。首先是医疗卫生行业对法
    律科学的迫切需求,才有一些医学院校或设医学院的
    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起此专业。只有这种院校才能充
    分保证医学的教学师资和设备。然而很多此类院校的
    法学教学资源却是相对较为匮乏的,②所以医学法学
    专业这个新生的宝宝只好认养在形形色色的乳母名
    下。这种现状对于专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从前文
    所述对该专业的需求情况看,法律职业素质的要求是
    基本的,没有强大的法学教学资源作支撑,该专业会成
    为无本之木、无根浮萍。因此,从学科建设的长远发展
    着眼。建议已开设此专业的院校应尽快充实法学师资、
    法律专业图书资料等资源,并将该专业及时落实到“法
    学”专业名下;
    而对新开设此专业的院校,有关主管部
    门应严格把关,以避免一蜂窝似的重复低水平专业建
    设。
    应该说,医学法学作为一门新兴专业,其发展和建
    设的道路还在不断摸索中,从对该专业人才的需方角
    度分析该专业培养模式中的若干问题.应该会为该专
    业的完善提供一些有针对性的意见。
    (收稿:2006—05—30:修回:200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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