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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可行性研究]行政许可规定权

    时间:2020-02-17 09:06: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样,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解决多头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但从我市目前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情况来看,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条件尚不成熟。松北是新设立的行政区,创新管理方式,尝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正与松北区探索建立政区型开发区的定位不谋而合,如何将两者有机结合,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途径和方式,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法律依据和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工作程序。《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提出,“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黑政发[2004]5号)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提出“抓紧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和保障措施……,对于需要在有关行政机关之间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逐级申报,按法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政府决定实施。”
      二、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将相关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权,集中由一个部门行使的方式,来调整行政许可主体,重新配置行政许可权限,其最终目的是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松北区是刚刚设立的新城区,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探索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我市贯彻落实《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不仅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多头许可的弊端,促进行政许可事项本身的整合、归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降低行政管理成本,而且将在转变政府职能,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创新,逐步消除依法行政的体制性障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国务院《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要求、任务和措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将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列为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目标。杜宇新书记在市委第十一届三次全委会议上的报告中提出了“坚持依法行政,科学行政,积极探索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处罚权、审批权的有效形式和途径,重点解决多层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的要求。石忠信市长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程序”的工作任务。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纲要》的意见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三年计划(2005-2007)中均明确提出了要积极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途径和方式。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松北区建立新型行政管理模式,探索建立政区型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途径。松北区作为我省唯一的政区型开发区,是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先行区。杜宇新书记在松北调研时提出了“松北作为一个新区,一定要走一条新路”,要求松北利用新区、新人的有利条件作出新体制、新机制的新文章,“塑造一个精干、统一、效能的管理体制”。王颖副书记提出松北区要“建立和完善事权集中、管理统一的领导机制,机构精干、办事高效的管理机制”、“坚决防止受旧体制反向辐射、体制复归和建设模式的复制”,并对松北区领导班子提出了“进一步增强体制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大体制创新的推进力度,特别是要在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基础上,积极尝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等试点工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可以将原来由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集中由一个部门实施,建立一种全新的管理体制,是松北区“塑造一个精干、统一、效能的管理体制”,实现小政府、大社会、低成本、高效率目标的主要途径。
      三是规范执法,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有益尝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尤其是将所有区级行政部门行使的行政许可权集中由一个部门行使,有利于完善执法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使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促进经济发展发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四是市级机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的良好基础。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比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更加巨大,工作也更加复杂,操作起来困难也会更多。目前,受许可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等各方面因素影响,在市级机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的条件尚不成熟。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可以积累经验,为我市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三、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的有利条件和可行性
      经初步调查,除市直部门在松北区设立的分局外,松北区属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共有12个(包括1个实施非许可审批事项部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39人。依法具有行政许可权事项57项,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等其他事项16项,但由于受市、区管理权限划分以及技术、人员等条件限制,目前松北区实际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0项,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等其他事项5项,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共计20项。2005年共办理各类行政许可1034件,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等5260件(详见《松北区行政许可机构和有关事项表》)。从调研情况来看,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具备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
      第一,省、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对松北区构建新型行政管理体制的高度关注和支持,是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的有力保障。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是对行政管理权限的重新配置,是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必然涉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利益,省、市党委和政府领导的关注和支持,是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根本保障。
      第二,松北区目前机构设置状况,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相对集中许可权最大的障碍就是原有管理体制下部门林立、人员众多,部门利益严重,难以协调。而松北区由于是新设立的行政区,没有与市级机构对口设置行政机构,目前除市级部门在松北区设立的分局外,松北区属具备行政许可权的部门(包括实施非许可审批部门)仅有12个,而且管理权已经相对集中。如松北区社会事业局集中行使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等管理职能,在其他地区由4、5个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限,松北区已经由一个部门实施,这就为进一步集中行政许可权打下了较好的基础。可以说,现在是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探索行政管理新体制的绝好时机,在全市甚至全省范围内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松北区都具备独一无二的良好条件。
      第三,松北区行政处罚权的高度集中,也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提供了有利条件。经市政府批准,松北区行政执法局已经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城市规划、房产、水务、文化市场、人防、畜牧管理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境保护、建筑市场、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的高度集中,不但有利于实施许可部门与实施处罚部门沟通协调,密切合作,而且将使松北区行政管理体制在整体上呈现和谐状态。
      第四,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的高效运转为开展试点工作增强了可操作性。目前,松北区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基本上都在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了办事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这将为试点工作在具体操作上提供便利条件,增强可操作性。
      四、开展工作的初步设想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松北区具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有利条件,可以考虑设立松北区行政许可局,其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范围有三种设想:
      一是与松北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相对应,集中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规划、水务、房产、人防、文化市场、建筑市场、环保、畜牧等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这种方式可以使松北区审批与监管环节相适应,利于沟通管理,但从推进松北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看,集中的范围较窄,而且规划、水务、房产、人防、环保、建筑市场等还涉及市、区管理权限及技术、安全等问题,操作起来困难较大。
      二是将区级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包括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等事项)全部集中起来。具体包括市容、市政、绿化、文化、新闻出版、教育、体育、旅游、统计、卫生、计划生育、建设工程、民政、劳动、财政、经济、发改、人事、安全、农业、农机、畜牧、林业、粮食、人防、商务等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权(具体事项见《松北区行政许可机构和有关事项表》)。这种方式集中了松北区区级部门实施的全部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目前已经实际实施和未实际实施的事项,范围广、事项多,内容复杂,操作起来难度同样很大。
      三是针对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试点工作的特点,先将松北区目前已经组织实施或虽未实际实施但比较适宜集中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许可审批和备案登记等事项纳入集中范围,具体包括统计(2项)、文化(6项)、教育(1项)、体育(2项)、建设工程(1项)、市政(6项)、民政(2项)、劳动(2项)、盐业(1项)、水产养殖(1项)、卫生(5项)、财政(1项)、人事(2项)、安全(4项)等36项行政许可权限;
    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合同备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伤认定、工资总额使用、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合格证、外资企业入区、合资、合作企业审批、初级职称评审、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初审等12项非许可审批、备案、登记事项。(详见《拟集中行政许可及有关事项表》)。这种方式虽然看起来集中范围也比较大,但从2005年松北区具体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来看,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户外宣示物许可、卫生许可和建设项目立项、最低生活保障、婚姻登记、外资企业入区等等事项外,其他事项实际办理数量很少。集中范围比较符合松北区的实际情况,相对来说,也易于操作。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全国范围内,也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没有成型经验可供学习借鉴。本文仅对在松北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利条件进行了初步分析,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范围和方式作了一些设想,许多不确定之处尚需进一步探讨研究和实践检验。
      附:1、《松北区行政许可机构和有关事项表》
        2、《拟集中行政许可及有关事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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