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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然性和必要性 浅谈制度反腐应寻求腐败受惩处的必然性

    时间:2020-02-11 12:01:3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韩非子在《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中讲到,楚国丽水出产黄金,很多人偷偷地采集金子,楚国采金的禁令是:抓到偷采金的立即五马分尸。被杀死的人很多,丽水都被堵塞了,但还是不断的有人偷采金子。对大罪的处罚没有比在街市上五马分尸更重的了,偷采金子的人还是不断,这是因为偷采金子的人不一定必然被抓到。如果有人这样说:“把天下给你,但要把你杀死。”即使愚蠢的人也不会要天下。因为不一定必然被抓住,所以有五马分尸示众的酷刑,偷采金子的人还是不停止;
    知道要死,那么给他天下他也不要。据此,韩非子认为“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由此,不禁想到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从被查处的案件看,其“前腐后继”层出不穷,窝案、串案越来越多,腐败势头不减,出现这种现象,制度上的不严密,执法执纪的不严格,使腐败行为未受到必然的惩处是一个因素。因此,当前反腐败,应当寻求使腐败行为受惩处的必然性。导致腐败行为受惩处的必然性不够的原因有:

    一是制度上缺失和制度上的不严密性。我国现在正处于一个利益分配的不稳定时期,也是各种矛盾凸显时期,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等方面的的制度看似很多,其实有的制度缺失。如对事业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处分规定没有,导致基层无法落实,也造成纪律处分上的不公平。或者有制度,但不够严密和细致,其操作性不强,导致在执行时刚性不够,比如中央和上级的一些项目资金及一些惠民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就出现这一问题。如农民工就业培训、新农村合作医疗等,由于对项目资金如何落实、如何监管、如何实施等各个环节没有严密细致的制度进行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对自律不严的领导干部来讲,就成了“机会”,可以上下其手,违法乱纪,有些被查处了,最后感叹是制度不严害了人,不是一点道理也没有。

    二是对贪污腐败的执法执纪不够严厉。我们现行对贪污行为的界定,在香港则是定为盗窃罪的。试将我们关于盗窃罪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进行比较,我们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是500元,但是关于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已是10倍的差距,但现实中执行的是在2万元才立案查处,是40倍的差距。所以,有人说我们治官远没有治民严厉。这是在法律、法规上的规定上不严厉,在实际的惩治中就更是退守。相同的贪污贿赂数额,在我国的东部、东南部、北部和中西部给予的党政纪处分档次不一样,法院判决的刑罚不一样,理由是经济发展的程度,那么在同一地区,贪污贿赂相同数额的省部级干部与一般工作员的处分与刑罚也绝不相同,又是什么原因呢?所有这些都说明了特权阶层、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在反腐败工作中的影响,造成在反腐败中执法执纪不够严厉。

    三是在反腐败工作中受到权力的影响。专家李永忠认为,我国的反腐工作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三个阶段,现正处于制度反腐阶段。但在实际情况看来,反腐败工作受到权力影响制衡的因素还较大,制度反腐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一个地方主要领导支持重视反腐工作,则工作易于开展,工作经费保障;
    反之,则难以推进。从查处的“一把手”违纪案件来看,被查处者有的手眼通天,关系复杂;
    查处中找上级领导说情、打招呼的现象屡见不鲜,办案工作受到的阻力较大。
    这些因素影响了腐败行为受到严肃惩处的必然性,客观上起到了不良示范作用,也是人民群众所不满意的所在。寻求腐败受到惩处的必然性,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制度建设上的严密性。制度是管人的制度,在制度建设上要尽可能地堵塞漏洞,使制度严密,要使用“无赖原则”或“有罪推定原则”,即把任何可能涉及到的人都设想为无赖,要象防无赖一样从制度上进行预防,而不是我们常常做的那样,把每个干部设想得很好,不会犯错误,起歪心,于是在制度不够严密、漏洞很多,给了这些人违纪违规、甚至违法犯罪的“机会”。细节决定成败,在制度建设上做细做实,才能制定出严密的制度,管用的制度。
    (二)制度落实上的可操作性。好的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才会有实质意义,否则,其制度只能是纸面化。出台没有操作意义和可操作性不强的制度就只能是政治作秀。
    (三)执行制度上的严厉性。没有惩处,教育就没有说服力,反腐就没有威慑力。我们党员七千多万人,相当于英国的全国总人口。全国公务员600多万人,与挪威全国人口总数相当。队伍庞大,而且各方面差距较大,就应该严格执法执纪进行管理。对有令不行,有规定不执行者严厉查处,才能保证政令畅通,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一是要切实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加大惩治腐败的严肃性。二是要破除特权主义思想和地区差异因素,维护惩治腐败的同一性。三是要坚持按制度办事,按制度要求去调查处理腐败案件,而不是谁的权力大谁说了算,真正从“权力反腐”阶段向“制度反腐”阶段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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