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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管理人监督报告【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问题的思考】

    时间:2019-06-01 03:23:4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旨在分析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思考,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履行职责进行有效的监督能够促进企业的有效整合及清算,发挥破产程序的作用。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监督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28-01
      我国新的破产法最大的改变在于改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概念本身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破产管理人是专指在破产宣告以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其清算分配的机构。其职责是专门负责破产清算。广义的破产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方面也发挥相应的职能。
      一、 对破产管理人选任的监督问题
      根据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4月4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包括随机指定、竞争指定以及推荐指定三种方式。破产管理人由法院通过以上三种方式中的一种指定产生。当然管理人的任职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破产法规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在这个过程之中,法院成为破产管理人的任命主体,这种任命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权力值得探究。从形式上看,随机指定的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竞争指定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定委员会来决定;而推荐指定的管理人还可以由法院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产生。虽然破产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更换管理人,但最终是否更换的权力依然在法院,这对这种指定权的性质没有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对于管理人的选任应当建立一种监督机制,以保证债权人的话语权,以平衡法院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有效的监督取决于监督的主体以及监督机制的确立。在破产程序中监督的主体包括债权人会议、债权委员会以及法院本身。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对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选任具有监督的意愿,是监督主体的最佳选择。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若能保障债权人的话语权,就是对法院的权力的制衡。可从我国的现行规定中发现,债权人会议产生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时,管理人同时被任命,这种程序时间上的错位使债权人无法有效的进行事前监督。所以,如果要构建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则应当让债权人参与管理人的选任过程,或者由一个独立于法院本身的机构来参与选任的过程,而不应由法院独自决定。
      二、对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的监督问题
      一般来说,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在破产程序中,围绕着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进行的各种行为。也就是说,凡是符合破产程序进行的目的、凡与其作为破产财产的代表机构相关的一切行为,均应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从现行法条的规定中可以发现,管理人的职责存在于破产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对于破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是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的关键。
      法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但是其中的问题在于即使管理人作出了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也是在利益受损之后才能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对于已经发生的利益损害并没有恢复或补偿的救济措施。同时监督主体债权人缺乏一个直接的监督途径,因为管理人只报告执行情况和接受问询,可是对于一些直接由管理人决定的比如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这些事项,债权人的监督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这些事项中,应当建立事前的监督机制,或者给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一个向法院提出异议及撤销的权利。这样,才能在损害发生前防患于未然,在损害发生后恢复原状,这样也有利于债权人的事中监督。
      在破产程序之中,有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之分,而我国的破产法对于这三种程序并没有区分对待。在重整程序中,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且裁定重整的企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后,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之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这时,相应的管理人的相应职权就由债务人行使。这时债务人承担了管理人的职责,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对于债务人也应有相应的类似于管理人的监督。
      在破产清算中,破产管理人参与破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拟定,这里破产管理人有一定的利益冲突存在,管理人可能会因自身的财产利益而有失公正,所以这里对于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也应当加以注意。
      综上所述,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也就十分重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破产管理人本身的一些制度规定还不完善,所以,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问题也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参考文献:
      [1]黄一力.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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