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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的进步与不足]

    时间:2019-06-01 03:23:2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尽管一些程序的细节规定得比较粗或需要进一步补充,但瑕不掩瑜,应该在充分肯定其进步与发展的前提下,再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关键词】刑事强制措施;进步性;不足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80-01
      一、刑诉修正案中强制措施的进步性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内容涉及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以及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基本诉讼制度,几乎囊括了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可谓一次名副其实的大改。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有关强制措施的修改也成为一大亮点。
      (一)逮捕条件的完善与细化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其中何为“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引起司法实践操作中的诸多困难,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尚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主要包括:(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几种情。此外,新的刑诉修正案还进一步强化了批捕的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时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在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或者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三种情况之下,要求必须要询问犯罪嫌疑人。此外,还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这就使得批捕的程序更趋于加公平公正。�豍
      (二)适当延长拘传时间
      依据刑事诉讼法原有规定,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但现行的修正案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 小时,如果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有学者认为,允许将拘传的时间延长至24 小时,这无异于公开承认可以夜间讯问。而且,允许讯问的时间持续24 小时,实际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折磨,是变相的酷刑。还有学者指出,延长拘传时间的做法建立在“侦查破案靠口供”的传统观念上。�豎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首先将拘传时间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并不是适用所有刑事案件,只针对那些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情况。其次,延长拘传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并不是意味者将“夜间审问”的合法化,十二小时的规定也可以在夜间进行,所以必须要理性思考,毕竟法律不能被揣测。
      (三)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可不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关于此条,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争议的热点。学界、社会大众、新闻媒体、法律专业人士可谓众说纷纭,沸沸扬扬。反对者认为,此条无疑是对“秘密逮捕、拘留”的肯定,无异于剥夺被告人辩护的权利,有违人道主义精神,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种倒退。笔者认为,是进步还是退步,需要实践来检验,就如,每一条真理的出现都是经过了无数的阻碍与挫折,只要秉承心中信念,达到维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的目的,便是一种进步。本条规定的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关于这三种罪行,刑法中对其构成要件的描述再清楚不过,不是任何嫌疑人都随意可以被冠以此两种罪名,也不容任何司法机关或者个人任意妄为,将此两种罪名强加于任何无辜之人。
      二、有关强制措施规定的不足
      总得来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完善了强制措施的基本内容,强化了强制措施体系的层次性和系统性,愈加关注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具体说来,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强制措施类型范围过窄
      我国目前的强制性措施还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这五种强制措施均系以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为基本特征。我们知道实践中,还有关对于行为人财产的扣押,隐私权的侦查等都属于强制性的措施,但是这些行为目前还不属于强制措施的范畴,所以,从长远来看,应当对我国强制措施的内涵作出重新界定,尽可能涵盖刑事诉讼中可能涉及基本权利的所有强制性方法。使其形成内在的完整体系。
      (二)传唤、拘传中有关“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过于笼统
      如前所述,新的修正案虽然赋予了嫌疑人拘传过程中“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是何谓“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办案人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准容易造成对被拘传人的连续疲劳讯问,既不利于保障被拘传人的权利,也会影响所获取证据的真实性。
      (三)对“有碍侦查”的抽象描述,缺乏操作性
      新的刑诉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有碍侦查的情况下,可以暂缓通知其家属。但对于何为“有碍侦查”却没有细化规定,这便给实践操作带来很大困难。赋予执法人员过高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得大众陷入恐慌之中,对于拘传措施不能准确的定位。因此,很有必要出台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细化“有碍侦查”的相关情节。
      综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吸收和巩固我国司法改革成果为重点,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在现行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有了比较大的进步和发展。尽管一些程序的细节规定得比较粗或需要进一步补充,但笔者认为瑕不掩瑜,应该在充分肯定其进步与发展的前提下,再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注释:
      �豍樊崇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与发展——2011年评介[J].法学杂志.2012,(1).
      �豎王渊.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重点[J].人民检察.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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