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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应如何确定罪名】特殊诈骗罪

    时间:2019-06-01 03:23:16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实践中的区分有时是不易的,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本文在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客观不同情况,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做了简要探讨,欲对司法实践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诈骗罪;招摇撞骗罪;具体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85-0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尤其是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情形。这种情况应该认定为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需要根据客观事实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准确区分认定两罪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招摇撞骗罪的性质,严格按照犯罪构成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此罪还是彼罪。
      首先,不能简单地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均应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犯,从而依照刑法的特殊规定——招摇撞骗罪来定罪处罚。因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有些情况下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它们之间没有包容关系,也无所谓法条竞合。
      其次,也不能认为二者就是单纯的想象竞合关系,从而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来定罪。因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存在包容关系(成立法条竞合),招摇撞骗罪应视为诈骗罪的特殊形式,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一、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理论概述
      (一)两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要件是指使用欺诈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欺诈行为在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类。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到处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资格、荣誉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物质利益。主观要件只能是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仍故意冒充以谋取非法利益。
      (二) 两罪的区别
      1. 侵犯的法益不同。诈骗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招摇撞骗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前者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的活动秩序。
      2. 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不同。(1)客观要件:招摇撞骗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为必要;而诈骗罪可以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任何方法,当然也包括通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这种特定手段进行诈骗。(2)主观要件不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他人物质利益为目的;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应包括骗取物质利益的目的,这是由招摇撞骗罪的性质决定的。
      3. 侵犯的对象不同。诈骗罪的对象以财物为必要,且仅限于财物等物质利益;而招摇撞骗罪的对象原则上不包括财物。
      应当认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现象,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并不影响招摇撞骗罪的成立,但不应包括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的情形。�豍可以认为,招摇撞骗罪容忍骗取一定限度内的财物,这个限度以数额巨大的标准为界限。
      二、 实践中的具体认定
      根据招摇撞骗罪的性质,在具体实践中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骗取非物质利益的
       这是招摇撞骗罪的典型情形,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因为这种情况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且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必须以占有财物为目的。所以,这种情况只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
      (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骗取财物的
      第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虽以骗取非物质利益为原则,但可以包含一定限度的财物。此时行为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招摇撞骗罪为刑法的特殊规定,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骗取财物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3万元以上,含本数),应认定为诈骗罪。数额巨大,就超出了招摇撞骗罪所能容忍的骗取物质利益的最大限度,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但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只能认定为诈骗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仅骗取财物(没有招摇撞骗行为),且骗取财物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时,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既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既骗取财物又骗取非物质利益的
      1.骗取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2千元以下),只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这符合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2.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大于2千元小于3万元)的,应认定为招摇撞骗罪。此时成立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法条竞合犯,这种情况实质上也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为刑法的特殊条款,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
      3.骗取财物数达到额巨大的标准(3万元以上),应认定为诈骗罪。此时,既成立招摇撞骗罪的当然情形,也符合了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所以成立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因为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无期徒刑)要高于招摇撞骗罪的最高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这种情况应认定为诈骗罪。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刑法中招摇撞骗罪的实质,招摇撞骗罪与诈骗之间并不当然成立法条竞合或者想象竞合,而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确定罪名,做到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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