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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经济适用房是否“经济”_经济适用房贷款条件

    时间:2019-05-13 03:23:1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在简述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经济适用房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干预过多,销售对象失控,以销售为主的分配方式的不合理等。提出了尽快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的措施和手段,加大监控力度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适用房;加大监控;经济租赁制度
      中图分类号:F0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21-01
      一、我国经济适用房制度概述
      (一)含义
      经济适用房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并统一组织建设,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是政府按市场要求为中低收入社会阶层提供切合需要并且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特征
      经济适用房包含经济性、适用性和社会保障性三方面特征,即经济适用房价格适当且居民承受得起并具有可支付性,同时满足人们对住房的基本需求而不是最大需求,又具有政府提供保障性质的商品性住房。
      二、我国经济适用房主要存在问题
      (一)行政干预过多,效率低下,易滋生腐败
      政府、单位和社会组织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干预几乎无处不在。如果政府直接出面,生产效率肯定不如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即使政府是间接出面,中间承接的发展商不以经济效益为考核,而以完成政治性任务为目标,那就难以达到社会资源最优配置。我们就经常发现,很多开发商以承接经济适用房任务为要挟,与政府讨价还价,获得商品房开发的优先权或土地获取中的优势,易滋生腐败。
      (二)销售对象失控
      按照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中低收入家庭。但是,目前因统计和审核的方法和程序的不科学、不严谨,在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者当中,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不是中低收入家庭,而是高收入家庭。这一点和第一点不无关系。
      (三) 缺乏对居住者居住需要的考虑
      由于经济适用房没有效益激励,政府往往只关心提供了多少套的目标考核,但很少真正为居住者考虑居住需要。住房困难家庭往往只能在选择指定地点、指定面积和质量的公房与不选择中二取一。而政府修的住房项目一般为了节约成本,质量都相当低劣,并且建造在偏远地区和城市边缘,交通通常十分不便。穷人住进了政府提供的住房,住房消费虽然降低了,但交通费用猛增,由此,经济适用房对很多穷人来说,往往就成为鸡肋。
      三、我国经济房使用制度重建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
      经济适用房的系列管理措施不论从入口、过程中还是出口的把控上都要继续严格执行。从初始阶段即入口对申请人标准做了严格限定,从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资产以及现实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都做了逐一的标准界定。推行“三级审核、二次公示”的审核方式,层层把关,为能够使政府的保障政策切实落到需要保障的人身上,坚决地将政策贯彻到位,不走形,不变味,以防有人浑水摸鱼,破坏规则。
      (二)加大对骗购行为的监控与处罚力度
      从法学角度来讲,违法犯罪的机会成本太低而风险收益又相对较高,这样的制度本身就会引诱人们千方白计地去违法犯罪。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之所以防不胜防、屡禁不绝,与处罚太轻有必然联系。建议有关部门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出相关的法规或规章,加大处罚力度,争取杜绝经济适用房建设中,出现的失控现象。政府建房的受惠目标一定要锁定在低收入家庭,首先满足贫困家庭居住的基本需要。
      (三)建“经济租赁住房”,将其纳入经济适用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决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比例,这意味着对于部分地方政府来说,经济适用房将不再有强行指标性规定。而对于夹心层人群,政府鼓励建设经济租赁住房来解决其住房问题。齐骥称,在最近一两年来,一些城市都对解决这一类既买不起、租不起商品房,又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的这类居民,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给优惠的信贷、税收政策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的地方叫经济租赁住房,它的性质是政府或者机构持有,用承租者可以承担的起的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提供给这类家庭,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困难。
      而笔者认为,对于“经济租赁住房”这一新兴的制度,其可以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一种形式被推广开来,其适用对象可以是经济适用房适用对象的这类居民。因为如果将其设定为购买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夹心人群”,其界限并不清晰,或难以界定,这必然会加大其社会成本。反之,如果能够将“经济租赁住房”作为经济适用房的一种主要形式而存在的话,这必然加大了购房者的选择权,同时还可以使政府的保障补贴流动起来。住房政策的最终目标应该是让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有能力到商品房市场自行买房,而不应该以让受资助者长期“桎梏”在住房保障体系中为满足。
      四、结语
      经济适用房推行10年间,既有过圆低收入家庭多年“家园梦”的光荣,也有过因制度上的缺陷和操作上的不规范而出现的尴尬,政府,学界,百姓,对于经济适用房是否“经济”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总之,在制度完善环节,要通过各种办法“对症下药”,真正实现政府管理与市场调节的结合,努力克服主客观方面的种种弊端,实现经济性与适用性的结合。
      参考文献:
      [1]符振彦.经济适用房,是建,还是停[J].北京房地产,2009(2):56—63.
      [2]徐峰,宋波.浅析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现状及对策[J].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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