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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时间:2019-04-14 03:23:2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在构建法人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市场经济呼唤法人民事权利的一律平等,也必然要求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关键词: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105-01
      法人制度的创立,使人们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将闲散的资金有效地整合,为一定的目的形成一个组织,在独立责任的条件下从事各类经济活动,摆脱了传统无限责任的困扰,市场经济由此发端,人类社会的活动范围因而扩大,人类征服自然创造历史的能力随之提高,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实质就是法人制度萌芽、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法人享有一切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认可法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认可了法人在民法中的“做人资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样,都是法律赋予的,并在整个主体存续期间内享有。但法人毕竟是由法律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本质属性与作为平等自然生命体的自然人不同,最主要地体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无差异性,而法人权利能力因不同法人的性质、目的事业、业务范围、社会责任的不同,权利能力的内容也有所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不同具体体现在:
      1、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时间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自然人生命体的存续作为其存在条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2、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一律平等、毫无差异的,每个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内涵与外延都是一致的,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具有不一致性。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取决于其法人章程和设立人意志等。
      3、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不同
      法人的某些民事能力专属于法人享有,自然人不享有,如土地、矿藏资源的所有权、申请破产的权力等。同样,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也是法人所不享有的,如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但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一般均可享有名誉权,但国家机关法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不应享有名誉权,他人诋毁国家机关的声誉,也不能按照名誉权的民事救济途径给与救济。
      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格
      在讨论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时,“法人格”这一概念经常被使用。那么,法人的权利能力与法人格的含义是否相同呢?首先,我们需要区分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学上的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的“人格”是指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是个人的尊严、名誉、价值的总和,如“人格权”,此含义上的人格概念与权利能力概念的区别十分明显;第二种含义的“人格”是指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显然是与“人格”的第二种含义相联系。
      对于第二种含义上的人格与权利能力是否相同的问题,学界通说认为权利能力与人格是等同的概念,可以称为“同义说”。例如,史尚宽先生也认为,“权利能力者,与人格有同一意义”。梁慧星先生亦持此种见解。另一种观点可以称为“异议说”,认为权利能力与人格不能等同。例如,有学者认为,人格是指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权利能力则是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指条件,即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成为主体,后者指范围,即民事主体可以享受的权利范围。前者指前提,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前提,没有主体资格,一切权利义务无从谈起,后者指内涵,是主体可以享受权利的内涵。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差异性的依据
      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与自然人相反,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的特点,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学者认为,法人的人格是团体人格,“团体人格的出现就是以其不平等为前提,所以其权利能力范围也是不平等的,这首先是由于团体人格的自身地位是不同的”。一些权威学者也都在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问题上采取回避的态度,仅提到了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差异性是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如梁慧星主编的《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正基于此,有很多人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平等的,如陈桂明主编的《法律基础知识》(北师大出版社)中说:“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大小范围各不相同,由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差异性”观点可以集中表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目的和性质的限制表现出不同的差异性。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96.
      \[2\]刘楷湘.民法总论(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91.
      \[3\]柳经纬.民法总论(第二版)\[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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