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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农案件 涉农渎职犯罪案件分析

    时间:2019-04-03 03:19:12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从涉农渎职犯罪的五种表现形式入手,根据查办的案件情况,深入分析涉农渎职犯罪案件的特点,探索涉农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方式方法,以及预防涉农渎职犯罪的对策及要点。  关键词:涉农 渎职犯罪 表现形式
      涉农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改造、农村土地征用开发、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农村教育和医疗卫生、农村社会保障和救灾、优抚、移民等专项款物管理、农村综合改革,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等领域和环节,严重影响国家“三农”政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妨碍农村改革发展,直接损害农民切身利益,有些案件情节恶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本文将通过分析涉农渎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涉农渎职犯罪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国家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款物的使用、管理环节易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
      国家每年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数额庞大、种类繁杂,经管部门多、人员复杂,重点集中在农业综合开发、退耕还林、农业水利灌溉、乡村公路、小流域治理及特困补助、低保、优抚等涉及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专项上,这些资金一旦缺乏有效监管或存在监管漏洞,无法落实到位,将严重危害农民的切身利益。这一环节的渎职犯罪案件主要包括:1、资金的管理环节:对于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有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进入指定账户,而是另找账户存放,等待机会成熟,便以做假帐等方式,套取现金。2、资金的使用环节:有的将一些办案、招待、报刊订阅等费用列入专项资金中开支,没有做到专款专用;有的资金使用随意性大,发放流程简单;有的是虚列项目,虚列姓名,变相套取资金。
      (二)涉及新农村建设的渎职犯罪案件
      近几年国家大力推行新农村建设,重点解决农村“行路难、饮水难、用电难、就医难”等四难问题,建设项目上主要涉及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农网改造、卫生基础设施等工程,在资金的使用管理上 涉及的审批部门多,名目繁杂,项目资金监控难度较大,容易出现漏洞。1、交通、电力领域,重点是涉及“村村通路”、“村村通电”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渎职犯罪。2、农业、水利、民政领域,重点是农业基础设施设备的使用、水利工程改造、殡改过程中的渎职犯罪。 3、医疗、卫生领域,主要是在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医疗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渎职犯罪。4、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领域存在的渎职侵权犯罪。5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土地和林权制度改革等过程中存在渎职犯罪。
      (三)征地动迁领域的涉农渎职犯罪案件
      涉土渎职犯罪案件,均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社会危害性较大,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给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1、有关审批人员,对申请补偿的申请户的申报资料既不调查也不审核,违法有关动迁政策,擅自确认虚增的补偿面积或擅自批准给与重复享受动迁补偿、或擅自以“空平方”形式批准有关建房申请。2、滥用土地使用、审批、管理等权限,如非法倒卖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侵权私造房屋,利用老镇旧房改造谋取私利,违反国家政策擅自占用耕地租赁使用等。3、滥用建房审批权,擅自对违规建房作出合格批准,或对合格建房者,违规不予审批,利用审批权索取好处,或对违规建房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4、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镇保办理申请,对失地农村人员办理征地镇保事务,目前各地均有专门的文件作出相关规定,有关人员置相关规定于不顾,对不符合镇保条件的办理申请违规擅自作出批准。
      (四)在林业保护、环境污染治理和水资源、矿产资源等资源保护领域存在的渎职犯罪
      1、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以罚代刑,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徇私枉法,包庇放纵犯罪分子。如个别林业主管部门人员在发现他人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时,徇私情、私利,不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是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甚至帮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真相。3、监管失职、渎职案件。林业方面,主要是对滥伐、盗伐林木行为监管不力,没有按照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环境和水资源方面,主要包括对企业超标排污、有不投入运行污水处理设备、通过地下管道偷偷排污等行为,没有及时查禁,或隐瞒、虚报环境污染情况等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五)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等领域存在的渎职侵权犯罪
      近年来,农民参加选举、维护自身权利的欲望逐渐增加,一旦发生在乡镇政权组织选举中破坏选举、在农村自治组织选举中实施贿选等行为时,农民往往会通过举报等形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主要有: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方法破坏乡镇选举、侵犯农民民主权利的渎职侵权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农民人身权利的渎职侵权犯罪。
      二、涉农渎职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1、涉案主体呈现“两多”现象,即县、区、乡镇工作人员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所占比例较大。这些人员大多直接掌握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各项权利与职责。这一职务便利为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也成为当前涉农渎职犯罪的易发多发环节。
      2、犯罪手段相似且不十分复杂。从渎职犯罪案件看,犯罪手段虽然多样,但同类同系统的线索存在相似行,且不十分复杂。如国家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款物的使用、管理发生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多是利用手中的管理、审批权力,采取虚列开支,虚报冒领,或审批不严让没有资格的人领取下拨资金等;林业、环境保护的玩忽职守案,多是监管不严造成国家林业、环境的重大损失。
      3、社会影响恶劣,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案件反映的情况看,都是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环节,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大,有的还滋生了不安定因素,引起群众不断举报、上访等,给社会稳定和谐带来不利影响,严重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4、窝案串案多,共同犯罪突出。涉农职务犯罪大多是农村基层干部利用手中职权,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共同实施的。有的是村干部之间共同合谋,有的是村干部与乡镇干部共同犯罪,有的村干部与土地管理部门人员或与高速公路承包人、企业负责人共同实施,因此,一起线索或案件,往往会牵出其他人员的相关渎职犯罪。
      5、徇私利徇私情突出,甚至收受贿赂的情形较为普遍。由于农村基层干部正常收入偏低,有些基层人员受利益趋动,想方设法利用职权捞取非法利益,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有些基层人员不顾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为一己私利或他人请托而滥用职权。除接受吃请外,有的收受贿赂的情形还较为严重,数额较大。
      三、涉农渎职犯罪的查办和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系统抓、抓系统”,分解任务,集中突破。
      查办涉农渎职侵权犯罪可以充分利用“抓系统,系统抓”的工作方法,选准排查重点领域和案件突破口,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时间、人力和物力对某一重点领域和系统进行集中查处,既解决了案源不足问题,又保持办案的规模和声势,扩大了办案成果。同时,可以选定涉农渎职侵权犯罪多发、易发领域,指派专人分组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职责等资料,为办案提供充分的支持。
      (二)主动出击、广辟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从群众反映的情况入手,进行走访调查。如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低保、扶贫款等专项资金,由于最终会直接发放到群众人头上,群众的反映往往会体现出这些专项资金真实的分配情况,可以先到有关部门了解专项资金的拨付情况,再跟踪到乡镇看款项的分配情况,明确款项落到哪个村,对这些村的全面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了解。又如群众反映某林地被持续盗伐、滥伐的情况严重,就可先从林地被滥伐、盗伐的情况入手,了解损失的后果,再从林业站的监管职责入手,调查监管人员是否监管到位,有无玩忽职守行为。再如可以紧盯负责直接发放、收缴资金的部门,即从基层站所和村委会入手,查找犯罪疑点。
      (三)巧妙运用谋略,快速突击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文化水平低,理解能力差;二是法律观念淡薄,惧罚心理不强;三是重家庭名誉,怕丢人损誉;四是作案手段低下,一旦触及“命脉”将彻底交待。根据以上特点,我们对每一起案件在突破方法上都进行认真地研究,找到最适合于被初查对象心理特点的询问方式,并加以灵活运用和适时调整。我们应将快速出击与缜密布防、多路并进与全方位封堵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关键时刻,可以兵分几路:一路了解有关职责、权力的规定;一路外围收集有关书面证据;一路查找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控制;一路找有关人员调查取证,通过展开这种多路、全面调查,迅速果断突破案件。
      (四)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以求最佳效果
      确定对涉农领域渎职犯罪实施集中打击,其最终目的是治理农村经济秩序,保证国家资金安全,实现农村社会的进一步和谐安定,因此,要将打击和预防结合起来,以求达到标本兼治的法律效果。通过加强乡镇、农村干部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强化服务宗旨一是,构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预防声势,特别是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和征地动迁领域两个涉农渎职犯罪多发易发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和征地动迁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从而构筑法律威慑防线,遏制和减少涉农渎职犯罪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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