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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期限 浅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与完善途径

    时间:2020-02-20 10:27:2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的出现,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成为滋生贪污和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从过去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虽然商业贿赂的现象是公开的,但是行为人所采用的违法手段越来越隐蔽。正是因为这样,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机制的缺陷,完善侦查途径,将对我们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带来新机遇。

    一、目前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1. 商业贿赂犯罪的多样性导致发现难。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以来,检察机关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数量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原因并不是侦查部门缺乏工作热情,也不是办案人员的素质有所下降。事实上,几年来通过检察机关自身的“教育、整顿”,通过业务培训、素质考试和“五好”检察院的创建使检察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工作积极性也空前高涨。但由于商业贿赂犯罪行、受贿双方是特殊利益关系,他们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具有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一般情况下是在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受到触动时,才站出来举报;
    一些犯罪分子身居要职,手握单位大权,职工畏其权势敢怒不敢言;
    一些群众则认为拿钱办事合理,见怪不怪,习以为常。以上种种原因造成了商业贿赂犯罪线索“群众举报少,单位举报更少,提供有价值材料极少”的现状。且由于商业贿赂案件犯罪形式复杂,作案手段花样繁多,导致一些案件在罪与非罪界限上难以区分。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与佣金、劳务费混淆在一起;
    接受礼金与受贿有时难以区分;
    一些名牌企业、利税大户为企业生存发展而进行商业“攻关”,宽严相济政策很难把握;
    很多国有企业资产正在置换,犯罪主体身份很难界定等客观原因,在社会上也产生了负面效应,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


         2.协调机制的缺陷导致立案难。
         商业贿赂的触角在经济领域中无处不在,其行为过程往往涉及多个领域、不同罪名,由于商业贿赂情报、信息网没有建立,导致了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不能共享商业贿赂涉案信息。工商、审计部门在制度和法规上的缺陷,导致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上的认识存在分歧。立案难除了在证据形成上的困难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虽然从宪法、刑事诉讼法到检察官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独立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现实中由于检察机关与有关党政部门的协调不足,导致自各方面的干预还是很多的。而且检察机关自身在对待一些主体对象上也有一些法外约束。如规定对某些级别的干部在立案前须向当地党组织汇报,争得党组织同意后方可立案,增加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约束。


         3. 商业贿赂犯罪的诡秘性导致取证难。
         取证难的问题也是一个束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的一个老问题。突出反映在对证人的取证和对一些机关、单位的取证上。商业贿赂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以所谓正常的业务活动、行政行为掩盖行、受贿事实,留下的痕迹极少,使犯罪很难被发现。中国人受传统的儒家思想的影响较多,大多数人有与人为善的心理,不愿意得罪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所以在向证人调查时往往困难重重。如很多证人因畏其权势而不敢出证;
    一些证人怕事情牵扯到自己或事不关己而不愿出证;
    一些领导怕查出案件损害单位名誉、丢了单位荣誉、影响其政绩,而不配合调查工作;
    许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取证持漠然的态度等等。同样,在向一些机关、单位取证时也经常遇到推委、拖延现象,成为办案中的 一大难题。


         4.犯罪嫌疑人的狡猾性致使突破难。
         突破难的问题在侦察商业贿赂案件时感觉尤为明显。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水平的提高,他们大多聘有常年法律顾问,他们深知,由于近几年来法律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加之以前许多行之有效的突破手段被否认,特别是首问12小时的限制,使检察机关的侦察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交锋显得既仓促又乏力。在办案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较其他犯罪突破口供更难。具体表现在:一是由于案件特殊性,案发后双方守口如瓶,案件供证“一对一”情况普遍存在,有的甚至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察机关的讯问工作。二是商业贿赂案件受贿方绝大多数是国家工作人员,对法律政策较为熟悉,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就对案发后面临的情况做了精心准备,在作案前就策划好对抗侦查的办法。三是受贿人不仅利用手中权力索取和收受贿赂,而且还利用手中权力和金钱,在案发后找人说情,干扰办案,设置障碍,对抗检察机关侦查。实践中,一些干警在干扰阻力面前也常常顾虑重重,导致成案率明显降低。


    二、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完善途径


         检察机关在积极参与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活动中,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商业贿赂犯罪突出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查办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其他职权参与或干预经济活动,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充分认识 到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起步阶段,要预计到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期性和艰巨性,不能急功近利,而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


         1.广泛收集线索,强化机制建设。
         要解决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发现难的问题,一是要完善对举报人的奖励机制和保护机制。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反映出来不多的客观原因是我们没有有效的发现机制,许多线索等检察机关掌握时离实施犯罪时间已太远,往往已错过了最佳的侦察时机。

    针对目前商业贿赂犯罪案源少,质量差的情况,要提高捕捉线索的能力。要加大举报宣传力度,营造积极惩治商业贿赂的氛围,发动和依靠群众收集犯罪线索,积极兑现奖励政策来维护群众举报积极性。在办案中,要注意线索深挖,一案带多案。事实证明,很多商业贿赂犯罪串案、窝案,都是侦查人员注意深挖余罪,捕捉蛛丝马迹破获的。二是要加大对包庇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打击。在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机制上要着重探索、研究举报人的保护机制,进一步明确举报人奖励机制。因为举报人在商业贿赂犯罪举报中面对的是手中握有公权和财权的强大势力,在被举报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己处于弱势,要使他们能积极举报,首先要解除举报人在人身安全、生存生计上的后顾之忧。因此法律应当对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加重情节给予严惩。换句话说,在所有犯罪中,只要查证属实有打击报复情节的都应加重处罚。这样,才能更有力地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力;
    才能逐渐形成意识上的保护屏障,使举报人的保护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才能形成公民积极举报商业贿赂犯罪的局面。另一方面在妨碍司法类案件中,涉及包庇、伪证等案件应当增设单位犯罪,实行双罚,以增大那些为了小集体利益而无视国家法律的单位隐瞒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行为风险,使他们不敢隐瞒、掩盖管辖范围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使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尽快地得到查处。在当前市场经济尚待规范、精神文明程度和社会总体道德水平还不高的情况下,必须把法律设置得更加严厉一些,才能切实起到规范、约束、遏制甚至消除手中握有强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消极作用。


         2.整合检察资源,强化立案意识。
         整合检察资源,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检察官队伍,服务当前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工作大局,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检察机关打击商业贿赂犯罪,检察官首先应当精通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其次应尽可能多地学习、掌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关的知识技能,具备较合理的知识、技能结构,如金融、财会、外贸、税收等知识和电脑、外语等技能。在解决立案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时,才能吃透法律精神,正确地理解法律,丰富的实务经验往往能提高办事效率。在查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要严格执行刑诉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不能超越管辖办案,以此来体现和维护程序公正。要注意分析、总结办案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没规定、政策界线又不清的,要慎重对待。要加强请示汇报工作,对新情况、新问题要多研究、多报告,以取得党委和上级院支持。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增强检察机关反商业贿赂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反商业贿赂工作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
    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处理,加强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等,都是主观上解决商业贿赂犯罪立案难的行之有效途径。  

      
         3. 构建取证网络,强化打击合力
         取证难是困扰商业贿赂犯罪侦查的一个老问题,造成这种困扰在法律保障机制上有许多原因,也是新刑诉法遗留问题较多的一个方面。解决取证难,一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内外部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反贪和渎侦部门之间的配合,注重查处滥用职权背后的商业贿赂犯罪;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注重查处普通商业贿赂掩盖下的政府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
    加强与工商、审计、税务等部门配合,积极查处这些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中发现的商业贿赂犯罪线索。要与上述部门尽快建立情报、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发现线索迅速移送,及时调取固定证据。二是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对在刑事案件中拒绝作证缺乏制裁措施的情况,要坚持党的领导。商业贿赂犯罪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信任和威信,关系到我国的政治根基,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死存亡。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是突破商业贿赂犯罪取证难的关键环节。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给予更有力的打击,为政治服务的必然产物。三是营造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的法律保障氛围。为了保证打击力度,应当将明知他人有重大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在国家专门机关向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造成案件处理困难,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且应当规定单位犯罪,进行双罚;
    情节一般的,给予行政、经济处罚。四是对于本身也有犯罪嫌疑的证人(即所谓的‘污点证人’),法律应当允许采用更加策略的方法以提高取证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可以引入广为使用的羁押性强制措施豁免、证据禁用豁免和罪行豁免制度,使嫌疑人愿意主动如实供述,以迅速突破商业贿赂案件或窝案、串案,从而大大改善取证难的问题。


         4. 巧用侦查谋略, 强化突破能力
         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现在突破越来越难,很大程度上是法律给予的突破手段太少、限制太死板造成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外围证据许多都是单方的,不突破嫌疑人很难使案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由于检察机关讯问嫌疑人时间很短,之后无论采取那种强制措施都不得不将嫌疑人交由其他机关执行,不但使突破案件力度马上下降,一些侦查计划无法实施,而且往往还会造成许多负面影响,使侦查工作前功尽弃。根据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很难收集到直接定罪的书证这一特点,要把侦查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放在突破和固定行、受贿双方口供上。要下大力气提高侦查人员的侦查水平,注意运用侦查谋略来提高询问、讯问技巧和效果。要充分利用心理学在侦查中的运用,对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心理进行分析研究,在侦查过程中及时有效地掌握侦查对象的心理状况和活动规律,以便正确、灵活地运用侦查方法和策略。在分析掌握侦查对象的心理状态后,就应运用正确的策略和方法对其心理施加影响,促其心理活动向有利于实现侦查目的方向转化,顺利完成侦查任务。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切实做到全程录音、录象,防止翻供。要注意查清商业贿赂案件赃款去向,从而提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突破成功率,既保持对商业贿赂犯罪打击的高压态势,又能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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