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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青霉素过敏死亡引起医疗纠纷的思考|青霉素过敏怎么办

    时间:2020-02-19 09:40:0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关键词】青霉素,过敏,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
    R59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23—02
    青霉素是一种临床常用的抗菌药物,由于其可能发生过敏
    性休克,在使用前进行过敏试验是一项医疗常规。但过敏试验
    阴性,在治疗时仍然出现过敏性休克的情况并不鲜见,有时经及
    时得力抢救可避免患者死亡。本案中,患方以发生青霉素过敏
    性休克,医生未及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致患者死亡为由,要求
    医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经非诉调解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
    偿死者家属9万元人民币。
    案 情
    患者张某,男,31岁。因发热、咳嗽于2003年1月14 日下
    午1时30分,到自家附近的某医院下设的门诊室就诊。医生诊
    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为其使用青霉素抗感染治疗。护士按照常
    规为张某做青霉素过敏试验,结果阴性。遂将960万单位的青
    霉素加入500 ml 5% 的葡萄糖盐水中静脉滴注。几分钟后,患者
    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青霉素过敏症状。医生一边向院部报告,
    同时呼120救护;
    一边对患者抢救,在半小时内对患者两次注射
    肾上腺素。院部接到报告后派1名副院长和总护士长于半小时
    左右赶到门诊室,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微弱,进行口对口人
    工呼吸,同时使用心肺复苏药进行抢救。14时30分左右,120
    救护车赶到时,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停止。尸体解剖见:死者右
    腕关节上4指处有注射针孔,口唇、甲床及皮肤青紫,全身皮肤、
    肺、心、肝、肾、脾等脏器均有大量出血点,喉头水肿;
    病理检查确
    定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致死。所用剩余药品经检验,排除药品
    质量和青霉素皮试液浓度不当等问题。
    争 议
    根据上述案情,院方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失,不承担任
    何责任。理由是:对患者使用青霉素没有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按
    常规做了过敏试验,所用药品经检验没有质量问题,皮试液的浓
    度符合要求,患者引起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是其本身体质特
    殊造成的,这种情况临床上并不少见,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条第2项规定的免责情形。
    死者家属承认医生在对张某使用青霉素治疗上不存在过
    失,死者的体质有特殊性,出现青霉素过敏性休克难以预料。但
    医生在抢救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过程中存在的过失是导致死亡
    的直接原因。理由是:青霉素过敏性休克不是必死无疑,及时采
    取得力的抢救措施可以使患者免于死亡。当地卫生部门规定,
    医院下设门诊室开展输液活动,必须配备经过急救知识培训的
    医护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气管切开、心肺复苏、一般抢救器械、药
    品的使用等;
    配备必要的抢救设备、器械,包括急救床、吸痰器、
    简易呼吸器、氧气袋、气管切开包等。而当班的是一个72岁的
    未经医师执业注册退休医生,这么高龄的医生,面对过敏性休克
    患者是难以进行气管切开、胸外按摩、人工呼吸的操作;
    何况该
    门诊室不具有任何抢救设施。没有及时给患者行气管切开术,
    没有呼吸器,没有氧气。院部赶来的医护人员也没有携带上述
    器械,只作了简单的人工呼吸,注射了心肺复苏药。当班医生在
    病历记载注射了两次肾上腺素均为0.1 m1。
    针对死者家属提出的理由,院方认为:当班医生具有医师资
    格,退休后一直留用在该门诊室。至于注册问题,全市医师注册
    工作正在进行中,该医师的注册材料已经上报。因此,张某的死
    与医师注册与否没有必然联系。关于病历中记载的抢救死者时
    两次注射肾上腺素为0.1 m1的问题,院方认为是医师写病历时
    · 24 ·
    的笔误,按常规肾上腺素每支是1 ml,不可能只注射0.1 ml。对
    于该门诊室缺乏必要的抢救设备、器械的问题院方没有提出异
    议,但认为即使门诊室抢救设备、器械齐全或者在更高一级的医
    院也难免张某的死亡,并列举一些病例予以说明。
    过 失
    青霉素过敏试验阴性,治疗时再出现过敏性休克的病例临
    床上并不偶见,及时采用综合措施抢救可使患者免死,目前因此
    引起的死亡病例比较少见。本案中医方认为给患者使用青霉素
    治疗没有过失,死者家属亦没有异议 而死者家属认为当患者
    出现了过敏性休克后,医生采取的抢救措施存在过失:一是不及
    时,二是不得力,造成了患者的死亡。从本案的案情和争议中可
    以看到,医生在患者出现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后,除了在病历中记
    载为其两次注射了“0.1 ml”的肾上腺素外,其他没有采取任何
    抢救措施,门诊室也没有任何抢救设施。尽管院部来的医护人
    员赶到门诊室时对患者进行人工呼吸,使用了心肺复苏药物。
    但其时患者喉头已经水肿,呼吸道不通,此时的人工呼吸、使用
    心肺复苏药物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按照对青霉素过敏性休克
    患者的抢救过程,除了肌注肾上腺素外,还应当及时使用激素类
    抗过敏的药物;
    当出现喉头水肿时,应当向喉头直接喷肾上腺
    素、麻黄素、激素类药物减轻喉头水肿的症状,必要时应进行气
    管切开,用上呼吸器吸氧。如果医生及时采取了上列综合性的
    抢救措施,患者可能不会发生死亡。
    调 解
    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医生在抢救患者过敏性休克时的过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l期)
    失,要求医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也没有
    提起民事诉讼,而是聘请了律师,在卫生、公安等部门的参与下.
    当地政府民调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争论的焦点是本案是否
    属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2项所规定的对医方免责的
    情形。医方认为本案应当属于该情形。但出于对死者的同情可
    在经济上适当给予补偿。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中“医
    疗意外”的解释:所谓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人体质特殊
    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意外的常见的表现形
    式是: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抢救及时,措施得力或手术
    操作无误,但患者仍然死亡或留有严重的后遗症⋯ ⋯ 患者青霉
    素过敏试验阴性,因体质特殊而出现过敏性休克难以预料和防
    范,不属医疗事故,关于这一点死者家属没有异议。然而,本案
    中医护人员在抢救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
    没有及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致使患者死亡,医方应当承担责
    任。通过调解,请教并听取人民法院民事法官的意见,认为医方
    列举经过得力抢救失败的病例,不能成为其免责的依据;
    而本案
    是没有采取得力抢救措施的情形 因此,不适用条例第33条第
    2项的规定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9万
    元人民币。
    体 会
    本案未经医疗事故鉴定,能通过非诉调解结案,避免了医患
    双方的讼累和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应当提倡:
    同时也体会到新
    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释义的可操作性:
    (收稿:2003 06 13,修回:200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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