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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引咎制度在我国的实施|马云合伙人制度内容

    时间:2019-01-20 03:24:5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 引咎辞职制度是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实行的目标不尽相同,对引咎辞职条件的认同、定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而使同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宽严不一的现象。本文认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必须结合国情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坚持宽严适当的原则,体现我党我国干部管理的特色。
      [关键词]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条件实践
      
      一、关于引咎辞职
      (一)引咎辞职的含义
      “引咎”一词在我国最早记载于《北史•周武帝纪》中“公卿各引咎自责”,《辞海》把其中的引咎解释为“由自己承担错误的责任”,把“咎”理解为一种“过失或责任”。关于“辞职”,《世界政府辞书》解释为“辞职是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分为辞去领导职务和辞去公职两种,不同的辞职所要履行的手续不同”。这与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辞职是指根据本人意愿依法辞去现任职务”是一致的。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引咎辞职是一种“无明文的规定”,强调官员对自己履行职权过程的自查、自责、自咎行为。
      (二)引咎辞职的作用与意义
      1.引咎辞职是实现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途径。干部“下”的途径和办法有多种,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其中重要的两种。从形式上看,都属于在外界环境及客观现实的压力下由干部本人提出辞职,相比较来说,从顾全大局、关系党和人民的事业方面提出辞职,能够被认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对于应该“下”的领导干部来说,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2.引咎辞职能够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爱岗敬业精神。这项制度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出现问题就必须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它促使领导干部明确职责,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求实务实,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尽量不碰这条“高压线”。通过这种制度的约束,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中树立起尽心尽力、尽职尽责、为党为民勤奋敬业的正确行为导向。
      3.引咎辞职能够有效遏制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不同程度地存在于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中,它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威信,给工作和事业造成了极大危害和损失。对这样的干部,必须通过严格的制度,让其引咎辞职或责令其辞职。这样才能以儆效尤,让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作风无容身之地。
      二、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特点
      1.政策调节为主,法律规范为辅。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但是一方面该法刚开始实施,另一方面该法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还有待制定相关的法律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和细化。
      2.地方实践先行,中央立法在后。在中央的倡导下,首先有一些地方积极响应,推行了有地方特色的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在这些地方政府推行“引咎辞职”实践的基础上,中央才进一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这些文件又推动了“引咎辞职”在更高的层次及更广泛的区域和领域内开展,最终水到渠成造就了对该行为的立法。
      三、引咎辞职条件的实施问题
      (一)认识层面的问题
      1.思想障碍较多。目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对象还局限在处级或科级领导干部这一层面。领导干部“不犯错误不下台、不到年龄不退职”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因此,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还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思想基础。
      2.界定不够准确。导致免职与引咎辞职相混淆。一些地方在建立和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时,由于界定不准确,将本应属于免职情形的行为作为引咎辞职来对待,增加了推行引咎辞职制度的难度。
      3. 标准定性与定量有争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标准是应该定量细化与定性的争议。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直接关系领导干部的去留,因此,从一开始,标准制定的定性定量问题就成为争论的焦点。
      (二)实施层面的问题
      1.工作阻力较大。一些地方推行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使得有些本应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通过找上级领导说情、打招呼,或与组织上软磨硬缠、甚至胡搅蛮缠,最终可能以引咎辞职的方式而“体面”下台,且保留原有职级,享受原有待遇,不能发挥责令辞职的惩诫效应。
      2.执行制度不严。一些地方采取变通的方式,对本应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作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来进行调整处置,将他们平级调整到其他领导岗位,或者改任非领导职务。
      3.条件的具体操作不尽如人意。各地存在着有咎不辞、有咎难辞、一辞了事等现象。一是不想辞、舍不得辞,二是不敢辞、辞不得,三是引咎辞职成为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四是作假辞、愚弄世人,五是拒不辞职。
      四、完善引咎辞职条件及其相关制度
      (一)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条件
      1.政治失误类。即在一些突发性的、重大的政治事件发生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疏导、妥善处理,因而在较大范围内造成社会动荡,产生较坏影响的等。
      2.工作失误类。即在工作中,领导者因为能力不济,对一些重大问题决策失误,工作造成了不应有的疏忽和损失,导致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以及对一些重大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或间接领导责任。
      3.为政不廉类。即在领导岗位上,不是用权为公,执政为民,依法办事,遵纪守法,而是滥用职权,损公肥私,造成权力异化,产生不正之风的。
      4.生活腐化类。即领导者个人在私生活方面有不良嗜好,或腐化堕落且对工作和领导者自身形象造成极为不良影响的。
      (二)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和方法
      1.提出申请。实施引咎辞职应先由相关责任主体即领导干部个人或领导班子集体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组织陈述其“咎”,主动提出辞职请求,并送呈上级组织接收。
      2.组织核查。上级组织在接到辞职申请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纪律、监察机构成员参加的调查组对提出辞职请求的相关责任主体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结论准确的调查报告向组织汇报。
      3.讨论决定。党委(党组)根据相关责任主体提出的辞职申请和组织人事部门形成的调查报告,集体讨论研究,以事实为依据,决定是否准予相关责任主体引咎辞职。
      4.发布公告。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相关责任主体引咎辞职后的24 小时内,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或张贴公告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消息,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
      5.领导谈话。由主管领导或组织部门与引咎辞职的领导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对其指出存在问题与不足,提出希望和要求,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6.办理手续。相关责任主体引咎辞职后,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辞职申请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纪要及时存档,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
      (三)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及权限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对象一般为领导者个人,有时领导班子集体也成为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对象。为了保护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对象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具体辞职对象(个人或集体)在接到组织部门送达的准予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正式通知后,一般在一周内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辩护,申请复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控告。
      (四)落实和完善引咎辞职条件
      1. 营造良好的制度运行环境
      要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一方面使中国的官员们了解“引咎辞职”的涵义和意义,转变他们的观念,增强他们引咎辞职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使公众正确理解并接受这一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为这制度的运行奠定必要的社会基础,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2.“引咎辞职”的标准进行必要的量化
      为了增强“引咎辞职”的可操作性,应当对其标准进行有效的量化。首先,量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个人岗位责任、权限、利益及工作目标。其次,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岗位责任对“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重大事故”进行实体上或程序上的量化。
      3.完善“引咎辞职”者的权利保障制度
      只有对“引咎辞职”者的应有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才能真正促进这一制度的实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首先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引咎辞职”者的行政申诉权和诉讼权的问题。此外,要合理地安排“引咎辞职”者去职后的工作、生活。
      4.逐步完善制度,确保衔接配套
      (1)把引咎辞职制度作为干部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制度,持之以恒地坚持下来。(2)完善实施办法,扩大民主测评的参与面,努力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并坚持对民主测评结果进行核实,以保证民主测评的准确性。(3)抓好与其他干部制度的衔接配套,增强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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