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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婚姻自主权 [论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婚姻自主权]

    时间:2020-02-19 09:45:57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 政府歧视性对待HIV感染者/AIDS患者婚姻自主权的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本就存在对
    HIVAIDS相关者的羞辱与歧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成为剥夺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婚姻自主权的理由,其根源是要
    求个人人权屈服于政府的干预手段,使人权的目标与社会公共利益对立起来。正确的法律选择是尊重HIV感染者/
    AIDS患者婚姻自主权,采取正确合理的干预措施,真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HIV感染者/AIDS患者;
    HIV/AIDS相关者;
    婚姻自主权;
    社会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16;
    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2—0111—03
    On marital autonomy in the patients with HlV/AIDS.ZHANG Xiao-xia.Zhanjiang Ocean University.524001
    【Abstract】 Some law and regulations,which have the feature depriving marital autonomy tO the patients with HIV /
    AIDS,aggravate the stigm a and discrimination being a social problem tO the patients with HIVAIDS.Keeping social benefit be—
    came important reason tO deprival the right of these patients,base on the traditional opinion that individuals human right must
    be submit government request.As a results,set the akn of human right against social benefits.Author think the correct choice
    is tO respect the M arital Autonomy in patients with HIV /AIDS and adopt reasonable interfering mea sure.so that the social
    public benefits can be keep really.
    【Key Word] Patients with HIV/AIDS;
    Relative withHIV/AIDS;
    Marital Autonomy;
    Social Public Benefits
    在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人都在为权利而奋斗,但权利本
    身很容易遭到侵害。无论是外国还是中国,公民与社会对HIV
    感染者/AIDS患者存在不同程度的羞辱与歧视,造成社会不平
    等以及对与HIV/AIDS相关者(HIV/AIDS相关者,主要包括
    HIV感染者/AIDS患者及其家人、朋友、被怀疑感染的人等,以
    下同)的社会性排斥、孤立,与HIV/AIDS相关者某些方面的人
    权被无端忽略、限制与剥夺,其中包括婚姻自主的基本人权。

    、中国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婚姻自主权保障现状
    (一)来自国家权力机构的不公平对待
    我国《婚姻法》虽未明文禁止HIV感染者/AIDs患者结婚,
    但实际上没有法律保障他/她们的婚姻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
    里就没有自由”Llj,全国人大的有关立法变相剥夺了HIV感染者
    /AIDS患者的结婚自由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第7条第2项禁止息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
    婚的疾病的男女结婚。第10条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
    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未直接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是哪些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
    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
    以认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
    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
    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
    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
    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

    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人大立法自相矛盾。如果依照《母婴保健
    法》的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出申请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感染了艾
    滋病毒,经过医师指导,HIV 感染者/AIDS患者不愿暂缓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给予结婚登记。可是,众所周知,目前艾滋病是不
    可治愈的绝症,结婚后HIV感染者/AIDS患者未治愈的,随时可
    以依照《婚姻法》第10条(3)项的规定宣布婚姻无效。HIV感染
    者/AIDS患者的婚姻自主极根本无法保障。其实,民政部门颁
    发的是一个无效的结婚证。
    (二)来自地方权力机构的剥夺
    目前我国有的地方的法规禁止HIV 感染者/AIDS患者结
    婚,体现出赤裸裸的权利剥夺。
    如《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
    条例》、《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吉林市性病防治暂行管理
    办法、《浙江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青岛市防治性病规定》、《广州市性病防治规定》、《四川省预防
    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重庆市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等地
    方法规明文规定强制进行婚前或产前查出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的话,不予办理结婚登记或不办理准生证等。
    二、剥夺HIV感染者/AIDS患者婚姻自主权的实质
    (一)一种惩罚性的措施
    目前普遍存在社会性排斥、羞辱、歧视与HIv/AIDS相关
    者,权利的剥夺是一种惩罚,羞辱了这一群体。
    HIV感染者/AIDS患者常常被认为是问题的制造者,是由
    于自己所犯的错误而咎由自取。社会公众常常把这些“错误的
    行为”与性、违法和社会不赞成的行为,如静脉注射毒品相联系。
    男性感染者有可能被认为是同性恋、双性恋或嫖客。女性感染
    者和患者被认为是“性乱”或性工作者。家庭和社区要么是出于
    恐惧,要么是出于无知,要么是因为指责那些首先被感染的人更
    加容易之故,使羞辱和歧视得以长存。与HIv/AIDS相关者已
    成为社会上被排斥、孤立、羞辱、歧视的群体。有的人甚至认为,
    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婚姻自主权被剥夺是理所当然的。
    跟其他人一样,HIV 感染者/AIDS患者是渴望幸福的婚姻
    家庭生活的。对幸福的两性结合、对繁衍后代的希望,是作为生
    物的人最基本的、天然的要求,作为社会的人的最基本的人权。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2期)
    一个无权建立家庭的人是多么的可怜、悲哀。国家和地方政权
    机构却制订了这样剥夺基本人权的法规。没有权利组建家庭,
    没有权利拥有合法的两性关系是何等残酷的惩罚。
    (二)把公共利益(尤其是公共卫生事业)和人权的目标对立
    起来的结果
    同与HIV/AIDS相关者相比,非与HIV/AIDS相关者同是
    为数众多的,此时,排斥了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非与HIV/
    AIDS相关者的利益体现成为社会公共利益,他/她们对HIV感
    染者/AIDS的婚姻大多数持否定态度:
    第一,HIV感染者/AIDS患者可能传染给配偶和子女,增加
    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数量。
    第二,艾滋病带来的问题增加了新的社会需求。如果允许
    HIV感染者/AIDS患者结婚、生育,那么政府势必会加大对HIv
    感染者/AIDs患者预防新的传染、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公共卫生
    资源的投人。
    第三,对家庭的冲击以及合起来对全国贫困规模的深度的
    影响。艾滋病患者大多为青,壮年,这一致命的疾病给家中的其
    他成员,尤其是孩子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并可能加剧贫穷与不平
    等。HIV感染者/AID患者家庭会重新分配资源,例如,增加家
    庭的治疗疾病的经济支出,会占用子女的教育、抚养费用等。贫
    穷的家庭没有多少财产可以利用,因此更加困难。他们的孩子
    可能因营养不良或者辍学而永久处于劣势。低收人国家还有许
    多因为其他原因很贫困的家庭,这样家庭的孩子们也同样处于
    劣势被剥夺。由于艾滋病新增贫困人口,政府要有效的促进社
    会公平,就会考虑如何使扶贫措施与减轻艾滋病冲击的措施相
    协调,以保证把资源送到最需要帮助的家庭。
    三、剥夺HIV感染者/AIDS患者婚姻自主权的根源— — 在
    冠冕堂皇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之下,要求个人人权的屈

    (一)否认个体人权的产物
    罗马私法的理念认为,政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中心,代表全
    民管理社会秩序,行使公共权利,但其目的是民主与人权,是使
    公民社会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当个人的需要、权利
    得到充分满足和保障时,政府就实现了它的职能。反之,当政府
    职能极度扩张时,只能使公民权利受到伤害L2j。
    然而,在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政治
    制度,使人们特别是领导阶层产生这样的观念,政府是基于政府
    本身的价值存在,目的是政治,民主是手段,公民社会与政治社
    会常常混为一谈。人自出生便需要政府的制约、规范、保护。这
    种理念形成了空前强大的政治权利,人民是政治社会的一员,而
    不是市民。古汉语没有“民法”一词;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基本
    没有培育起民法的文化,对人权的尊重没有渗透进我们的观念。
    剥夺HIV感染者/AID患者的婚姻自主权是对人权的侵犯。
    当艾滋病席卷而来,我国政府仓促应对之时选择了剥夺,人权的
    目标和与HIV/AIDS相关者的个人利益被粗暴地踩在脚下。
    (二)权利剥夺的逻辑基础—— “私法公法化”倾向
    无论任何时代,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都
    会有意无意偏重于保护公共利益。伴随着社会膨胀、人口增加、
    可利用资源逐渐减少、利益冲突显著增加,出现了现代社会立法
    的“私法公法化”倾向,即私权受到限制,以社会公共利益和效率
    为由对个人权利予以限制L2j。“私法公法化”正好为政府剥夺少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1卷(第2期)
    数人的权利提供了立法理论依据,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公
    共卫生),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被用作证明剥夺HIV感染者/
    AIDs患者的婚姻自主权这一惩罚性措施合理性的理由。
    政府无力有效对付艾滋病的流行,荒唐地企图通过立法的
    手段来减少HIV感染者/AIDS患者以性行为方式传播艾滋病的
    可能性。从HIV感染的途径来看,切断一切HIV感染的途径是
    艰难的。其实,剥夺婚姻自主权,以制止婚外性行为及其可能产
    生的不符合计划生育的生育行为也是艰难的。
    四、对剥夺HIV感染者/AIDS患者婚姻自主权的价值探析
    (一)政府干预HIV 感染者/AIDS患者婚姻自主权的措施的
    价值判断标准应该是双重的:既尊重个人人权又真正维护了社
    会公共利益
    婚姻关系,是民法的范畴。婚姻自主是一种个人权利,是一
    种私权,是基本人权之一。“是人之生存的基本需要。作为生物
    学意义上的人,需要良好的生活条件;
    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人,
    有名份的追求,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这是,人之所以为人、人
    之本的东西。_2 J,’婚姻自主权的实现并不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
    前提的,其前提是当事人选择合法地幸福地终生相伴。艾滋病
    是可以预防的疾病,如果尊重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个人选
    择,可以为准备与HIV感染者/AIDS患者结婚的他/她人带来幸
    福,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又愿意采取措施避免传染,何害之有?
    婚姻自主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大家的共识,这也体现现代社
    会“私法公法化”这一种倾向。但这并未为国家随意剥夺婚姻自
    主的权利提供了理论基础,国家对婚姻的干预有一个“度”的问
    题,判断这个“度”的价值标准,应该是政府尊重人权的同时真正
    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则是滥用政府职权。
    我国政府所采取的干预措施是无效率的。“私法公法化”现
    象,不能影响“私法自治”和婚姻自主的本质,权利仍然是其本
    位。如果婚姻的权利弱化或被其它东西如义务(维护公共卫生
    的义务)取代,只能说明社会的倒退。如果以国家干预说明婚姻
    的本质不再是权利,只能说是政府权利的不当极度扩张。政府
    的重要性应体现在当个人极度滥用婚姻自主权以至损害他人的
    情况下进行干预,而干预的目的正是为了婚姻自主权更好实现。
    (二)剥夺HIV感染者/AIDS患者婚姻自主权的恶果
    公平法则维护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均衡。正义的基本目标是
    在满足个人合理利益、需要和主张的同时,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
    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程度。一项法律制度必须符合公平正义法
    则,才能为社会所接受,如果以是否符合公平、正义法则来考察
    剥夺HIV感染者/AIDS患者婚姻自主权的后果,可以说,缺乏人
    性关怀的权利剥夺结出的是恶果,并未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1、政府无视国际人权法案,造成恶劣国际影响。剥夺权利
    的政府行为使艾滋病引起的羞辱、歧视更加严重。
    2、国家难以控制艾滋病的流行,最终并未有效维护社会公
    共利益。
    歧视、羞辱性的政府行为给艾滋病流行火上加油,因为羞
    辱、歧视和侵犯人权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它们互相激发、强化
    并使彼此合法化,形成了恶性循环,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与社
    会负担。
    第一,剥夺权利这种应对艾滋病的方式无疑强化了对那些
    深受艾滋病影响的社区和人们所面临的困境而无动于衷的态
    度。当HIV感染者/AIDS患者将这些消极的应对方式和其他人
    的反应记在心中后,自我诋毁和感到羞愧的情绪是非常明显的。
    这种自我诋毁会使人感到压抑、孤独,感到毫无价值。它压抑和
    耗竭了已经十分脆弱的个体和社区,导致人们对自己所处的困
    境进行自责。感染者不敢去积极治疗,怀疑者不敢去做HIV 阳
    性检测,许多人在不知不觉中又把病毒传染出去,与HIV/AIDS
    相关者的数量越来越多。他们/她们在失去健康的同时,可能还
    失去以前拥有的东西,比如社会地位、受人尊重、别人对其工作
    能力和社交能力的承认、家庭的温暖、朋友、同事,并更加容易参
    与置自己于危及健康的活动(比如不安全性行为),就更加容易
    (包括故意)去传染给别人。许多与HIVAIDS相关者成为“边缘
    人”,他/她们缺乏对政府、社会、其他人的信任与尊重,其行为倾
    向于故意不负责任,报复社会、政府、他/她人。这样一来,又加
    重社会对他/她们的不欢迎与歧视。
    第二,随着与HIVAIDS相关者数量的增加,政府在与此相
    关领域的资源投入也增加。在中国这样低收入的国家,正如社
    会公众所担心的那样,出现挤占有限的资源,对家庭的冲击以及
    合起来对全国贫困规模的深度的影响将加大。
    五、理性的法律选择
    “控制艾滋病流行能够取得进展的唯一方法是用团结代替
    羞耻,用希望代替恐惧”_3 J,公正的政策和法律是的成功关键。
    (一)尊重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人权,积极消灭羞辱、歧

    政府必须倡导包容和平等,无论人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状
    况如何。有关羞辱和歧视方面,要求国家在法律、政策或实践中
    不含有直接或间接的歧视,消灭来自国家和地方权力机构的歧
    视与羞辱,以保护HIV感染者/AIDS患者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
    由,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特别是确保他们享有教育、就业、保健、
    社会和医疗服务、预防、资助、治疗、信息和法律保护,同时尊重
    其隐私权;
    并制订战略消除社会上对此流行病的烙印和社会排
    斥性[ 。
    (二)采取合理的干预措施
    一个国家的公共卫生事业和人权的目标应该是相互补充
    的,而不是互相冲突的。政府应该采取合理的国家干预措施,才
    符合人权目标和以社会公共利益和效率为由对个人权利予以限
    制的目标。
    如前所述,政府干预的目的正好是为了权利更好实现。政
    府对HIV感染者/AIDS患者婚姻的干预应该表现为:政府有义
    务支持和资助减少感染风险的预防性干预措施,尤其是在那些
    最有可能感染并传播艾滋病病毒的人们(包括HIV感染者/
    AIDS患者的配偶)中推行这
    相关热词搜索: 自主权 感染者 患者 婚姻 H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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