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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2-09 09:52:5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处置管理,确保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成员企业(简称“成员企业”);
    **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房屋、仓库、堆场、其他专用设施、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
      

    2.对***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证券、债券投资);
      

    3.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
      

    (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
      

    (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4.根据国家政策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六条  处置资产应遵循下列程序:
      

    1.立项。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说明该项资产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方式和预期目标等。

      

    2.报批。各成员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将拟处置的资产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报集团公司进行前置审批,获批准后按所在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3.评估。原则上应当对所处置资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实际拥有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

      

    4.处置。应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5.归档。处置完毕后,有关中间环节的审批材料、合同、票据等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  处置资产报批权限价值的确定,原则上以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但评估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以账面价值为准;
    无法评估的,以账面价值为准。

      

    第八条  ****集团公司资产处置权限。在《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1.处置价值3万元以下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总经理审批;
      

    2.处置价值3万元(成员企业5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公司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审批;
      

    3.处置价值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同意后,由董事长审批;
      

    4.处置价值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5.处置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按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提交股东会最终审议批准。

      

    第九条  成员企业资产处置权限  

    成员企业(含下属公司)的资产处置,按如下权限和程序处置,即凡处置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均须提交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处置。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下的程序和权限由成员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条  浙江*****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视同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如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置资产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9年1月1日起 试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
    省**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成员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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