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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宪法概念价值定位在近现代的变迁】宪法变迁的概念

    时间:2019-05-11 03:17:10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宪法概念是宪法学的理论研究起点,目前宪法概念研究较为混乱,这与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视角的不同不无关系。然而笔者认为宪法概念的价值定位是导致宪法概念彼此间差异的重要原因,本文试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对我国近现代宪法概念的价值定位进行了梳理,认为其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过程:根本法属性阶段、公民权利保障阶段和人权保障阶段。
      关键词:宪法概念 价值定位 变迁
      概念永远是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研究任何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从这些概念当中,我们才能体会法律的精神,明白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法律。”宪法概念研究始终是宪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和起始性问题之一。我们知道法律概念按照确定性的程度可以分为确定的法律概念和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两种,德国行政法学家耶利内克认为:确定性法律概念存在着一个界限,因此某一个事物是否归属于该概念能有一个明确的判断而不确定法律概念则存在着两条界限,即一个明确的肯定的判断和一个否定的判断。也就是说肯定它是什么,而否定它不是什么,在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个可能性的境界盖然的判断,一个不确定的状况。本文利用历史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逻辑分析方法对近现代中国百年宪政道路进行大概的梳理,总结出宪法概念的价值定位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根本法属性阶段、公民权利保障阶段和人权保障阶段。
      一、根本法属性的宪法概念价值观
      自清末预备立宪开始,先进的中国人就不断思索和践行能挽救国家于危亡,改造国家至富强的方法与道路。中国近代启蒙的历史舞台,迅速演出一幅幅壮丽的话剧,至今令人深思,动人心弦。严格意义上讲清末预备立宪从根本上仍是为了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所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无论是《钦定宪法大纲》还是议院法要领和选举法要领在性质上仍然是封建的,不具有主权在民的进步性。但是无论是立宪派,革命派还是清政府却对宪法概念的价值定位在一定程度上是契合的,都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治的基础,是制定其他法律的根本所在。梁启超于1899年写成的《各国宪法异同论》,是一篇比较各国政体、分权体制、国会制度、选举制度的文章,也是第一篇揭示了西方宪法内涵的文章。
      当代的宪法学者从根本法的价值定位上去给宪法下定义的也有许多,像吴家麟教授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魏定仁教授认为:“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童之伟教授认为:“宪法是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的根本法”
      二、公民权利保障的宪法价值定位
      制度总是落后于生活,而生活始终走在法律的前面。价值的定位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生活,人们的价值观无不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宪法概念价值定位在确立了国家根本法之后,面对宪法学研究的深入以及研究者视野的不断拓展,加之人们对法治渴求,现代国家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公民权利保障日益走入普通民众和宪法学者的视野。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现代社会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必然要求政府依法律规定行事,然而随着近代“警察行政国家”向“福利行政国家”的转变,国家的行政权力可以说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样的弊端则导致公民的权利在国家行政权力面前面临了前所未有的被侵犯的可能性。人们将这种忧虑诉诸宪法,希望宪法在这方面能有所作为。宪法概念作为整个宪政制度的基石,无疑时刻在接受着考验。已有的传统宪法概念俨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民众对权利保障意识的要求。“公民权利保障”这个字眼不断出现在各种法律文本中,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现实依据。作为一切法律之母的宪法同样也关注公民权利的保障,我们知道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是现代国家宪政制度的核心问题所在。宪法的产生可以说天然地包含着公民权利的保障,只不过人类社会的发展使得民众对权利渴求的程度远比早期要强烈的多。人们日益地觉察到宪法概念已有的价值定位与现实生活是有差距的,公民权利保障在法律上存在漏洞,宪法概念不仅仅应该关注国家根本法这个属性,还必须考虑公民权利的保障。
      三、人权—宪法的逻辑起点与价值归宿
      “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宪法的历史充满了人类在各个历史阶段中为摆脱生活上的痛苦而显示出来的聪明才智。”其“所宣告的或应当宣告的并不是为了正在消逝的片刻,而是为了不断延展的未来”宪政制度的使命在于构建良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纵观宪法的发展史,宪法为人们提供了构建共同体规则,规制个体行为,安排公共生活和服务的工具。人权在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在不断地赋予和丰富自己内涵的同时,也会对人类共同体规则和宪法自身的演进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考察宪法的发展史不难发现,人权的保障与宪法密不可分,保障人权成为宪法出现的一个原因。如果宪法对人权的保障持漠视的态度的话,那人类成立共同体也就俨然失去自身的意义和价值了。因此,可以说人权是宪法的逻辑起点。
      近代以来,由于个人获得了主体性,宪法的价值便实现其对国家需要的满足向个人需要的满足的转变过程,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成为宪法的最根本的价值追求。于是代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权便成为宪法的终极关怀。基本人权价值在现代社会是最根本的价值,它是宪法的价值来源和逻辑起点。并因此完成对宪法正当性和合法性的证成。为了保护人权这个根本的宪法价值目标,宪法具体设立了一些制度,这些制度体现的宪法对人的价值则是宪法的具体价值。其中包括自由价值,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等。然而,无论是自由价值,公正价值,还是秩序价值都是附着于保护人权价值追求的一个方面的价值,最终都为实现人权而服务的。人权在宪法的确立和发展过程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权是宪法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归宿,从宪法概念的价值定位变迁趋势上看,人权必然作为宪法概念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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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吴家麟.《宪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14][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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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周叶中:《宪法学》,法律出版杜1999年版,第5页。
      [17][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1页。
      [18]夏勇:《宪法之道》,载《读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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