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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的行政法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包括

    时间:2019-05-05 03:25:04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企业并购中劳动者的劳动权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机会,在工作中免受用人单位的不公平对待是劳动者最基本的诉求。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提供劳动就业服务和事业补偿的职责以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等职责。由此可见,行政法对劳动权持有人而言,提供了最经常,最为直接的保护。
      关键字:公司并购;劳动权;行政法保护
      企业并购是企业兼并和企业收购的统称,即“在市场竞争中占优势的企业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全部财产或股份组成一家企业的方式,或者通过公开收购目标企业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股份方式,获取目标企业股权控制的行为,其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利主体依据企业产权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①通过并购使得资产、知识、人力资源等有限的经济资源集中,市场的扩大等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从而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公司往往以忽视甚至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合理工资报酬权等权益受到侵害,使得劳资纠纷不断,一方面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构建和完善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就显得势在必行。
      1 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受侵害问题概述
      1.1 劳动权的涵义
      劳动权以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劳动报酬的就业机会为核心,是劳动者享有的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的总称。以是否缔结劳动关系,劳动权可分为两大类:对未缔结劳动关系者关系来说,主要包括与就业有关的各项权利,如:平等就业权、自由择业权、职业获得权、失业救济权等;对已缔结劳动关系来说,主要包括劳动过程中以及劳动者集体维权过程中由劳动派生的各项权利,如:休息劳动权、合理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等等。
      1.2 企业并购中受侵害的劳动权
      实践中,公司并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表现形式有:并购方大量裁减目标企业雇员;以低价强制买断工龄;劳动者按质方案不透明,不公正;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不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
      “劳动权是一项母权利,能够派生处诸多子权利及其孙权利(employment derivative rights)。劳动权在法律层面上反映的而不是某一个法律条文,而是体现的一系列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复杂的规范体系”。② 通过以上劳动者受侵害的表现形式,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并购中受侵害的劳动者劳动权有:职业获得权、平等就业权、失业救济权、知情及提出异议权、合理劳动报酬权、休假休息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等。
      2 我国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行政法保护的基本方式及其问题
      行政法以规定政府职责为中心,通过对行政主体设定行政职责以及对行政主体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追究,对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的权利救济等来方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法保护劳动权的方式也是以通过设定政府部门保护劳动者劳动权的职责为中心内容,其它方式都是在此中心内容上展开的。
      2.1 失业保障职责
      政府失业保障职业是指政府为了将失业人员的受害程度最小化而做的事前准备工作,包括失业保险和失业救济两部分。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中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人员给付失业保险金和失业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但是我国并没有国家性法规确定失业救济制度,仅有部分地方政府采用失业救济制度。
      2.2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劳动保障监察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范围包括一般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监察。
      从运营机制上看,劳动监察机关惩处违法行为的强制手段不够硬;同时,从近年来全国各地频发的“讨薪事件”来看,职业维权难等问题直接反映出我国劳动保障部门在劳动监察中的执法不严现象已经非常严重。
      2.3 工伤认定职责
      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范围所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工伤认定有利于保护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但是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包含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我国《劳动法》对事实劳动关系只规定了法律效力而未规定构成要件,这将导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可能不同,进而使得部门劳动者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2.4 劳动仲裁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政府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常设机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之后,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上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规定不明确,加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专门人员编制和办公经费,自开始就是一个虚设机构。设置在劳动保障部门内,这就使得劳动争议仲裁趋于行政化,劳动仲裁变成了行政裁决,不能完全体现仲裁的社会性和独立性。
      3 对企业并购中劳动者劳动权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3.1 规范和完善企业并购中关于劳动权保护的立法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包含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我国《劳动法》对事实劳动关系只规定了法律效力而未规定构成要件,这将使得部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获救济。所以我们需完善和规范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规定。同时我们必须完善失业救济制度,制定全国性的失业救济相关法律法规。
      3.2 在相关法律中强化工会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责任
       《工会法》应规定工会工作人员不履行对工会会员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撤销职务、取消年度奖金或者职位晋升的资格等。《劳动合同法》应规定用人单位未事先通知工会理由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赋予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在并购交易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鼓励工会通过参与并购交易最大程度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3.3 强化政府在企业劳动违法行为中的监督和执法工作
      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监督和执法工作,保证日常巡查不是走过场或者借机向企业要好处费,重视劳动者得举报信息,对重点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对于久拖而不改正的用人单位要限定最后整改期限,逾期不改的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多次规避法律、逃脱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严加处罚,对于监督和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公众享有知情权,政府要及时对外公布。
      3.4 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为更大的方便普通劳动者积极维权,降低维权成本,可以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法院还可设立巡回法庭直接到用人单位、劳动者所在地开庭,通过巡回法庭的审理同时起到对广大劳动者普法的作用。
      注释:
      ①李磊著.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年版 第8页
      ②郭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 2008年出版 第65页
      
      参考文献:
      [1] 郭捷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 2008年出版
      [2] 李磊著.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法律规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7年版
      [3] 隆仕明.劳动者劳动权益保护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
      [4] 董保华著.劳动法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
      [5] 王健、宋永泉.公司合并与职工权益保护.法学论坛,2003(1).
      [6] 侯斌斌.中国企业并购过程中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作者简介:戴曙宏(1984—) 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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