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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齐克正义三原则_诺齐克交换正义思想之反思

    时间:2019-04-18 03:16:13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要:诺齐克是当代著名哲学家,其“持有正义”理论为分析交换正义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和线索。对诺齐克交换正义思想的研究有助于对交换进行哲学上的界定,有助于寻找规范交换的正义原则。诺齐克虽然突出了自愿对交换正义的重要性,但他对自愿行为的分析忽视了认知对自愿性的影响,也无法表明自愿是交换正义的唯一原则。洛克限制条款在某些情况下不能与自愿交换相容。与此同时,诺齐克忽视了交换对第三方的影响在交换正义中的地位与作用,并仅将交换正义的论题集中在我们应如何交换这个问题上,忽视了我们能够交换什么及我们可以和谁交换这两个议题。
      关键词:诺齐克;交换;交换正义
      中图分类号:B712.59;B82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3.016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 第25卷 第3期 肖劲草:诺齐克交换正义思想之反思
      
      交换是重要的人际交往方式,它发生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对人类生活有着重大影响。怎样的交换是正义的?这是正义理论必须回答的问题。遗憾的是,目前针对交换和交换正义的哲学反思非常有限,相关讨论的深度也远不及对于分配正义的关注,但诺齐克是一个例外。诺齐克虽然没有建立系统的交换正义理论,但他对交换现象、转让正义有着深入的思考,这为我们更深入地讨论交换正义提供了宝贵资源。笔者力图在诺齐克的工作基础上提出一个新的交换概念,分析并反思诺齐克的交换正义思想,最后提出一个研究交换正义的框架,明确交换正义中的核心问题。
      一、诺齐克的交换概念
      
      诺齐克的“持有正义”理论在当代有着重要的影响,其著作也为广大学者所熟悉。他对交换正义的探讨集中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在诺齐克看来,交换和赠送是持有转让的两种基本方式。一般而言,自愿的交换和赠送是持有转让的正义方式。用诺齐克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从愿给者得来,按被选者给去”\[1\]192。自愿似乎就是正义交换的唯一条件。然而按照日常的理解,交换似乎已经包含了自愿,不自愿的交换根本就不是交换。那么,诺齐克是怎样理解交换的呢?既然自愿不是交换的唯一条件,什么才是交换的必要条件呢?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他对交换分类的方式来理清他关于交换的独特看法。
      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诺齐克将交换分为“生产性交换”和“非生产性交换”。“生产性交换”的特点是各方交换之后的状态优于交换前的状态,与此相对,“非生产性交换”不具备这个特点。“非生产性交换”的特点是:与根本不同的卖者打交道相比,交换并没有使买者的状况变得更好。诺齐克举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特点。第一个是出售怪物建筑建造权的例子:某人制定了一项虚拟的计划(他不愿意真去实现或没有能力实现的计划),即打算在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一栋会对邻居产生负面影响的怪物建筑。他把计划告诉了他的邻居,并向他们提出一项建议,即如果他们愿意付给自己一笔钱,那么,他将放弃该计划。第二个是敲诈的例子:敲诈者以放弃公开有关被敲诈者的信息为条件,向对方索要钱财。这两个例子表明非生产性交换“只是使你从某种可能来临的威胁中解脱出来”\[1\]101,禁止这类交换不会使双方的处境变得更差。根据诺齐克对强迫的界定,威胁是构成强迫的核心因素,是形成强迫的必要条件\[2\]452。强迫意味着一方以不使另一方变得比其通常状态更差为条件,威胁对方满足自己的要求\[2\]452。因而,为了摆脱威胁的交换便不是自愿的。笔者认为,对诺齐克而言,交换的必要条件只是同意,同意可以是自愿的也可以是被强迫的。
      通过分析诺齐克对交换的分类及其所举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交换的对象不仅是持有,做某事或不做某事都可以作为交换的内容。因此,诺齐克的“交换”概念便大大超出了对交换的日常理解,即以自愿为条件,发生在不同主体间的产权和劳务的相互转让。笔者将交换重新定义为:
      第一,甲方承诺以做或不做某事件A为条件,要求乙方做或不做某事件B。
      第二,乙方同意并承诺完成甲方的要求。
      第三,双方完成承诺。
      这个定义的优点是扩展了交换的内容,强调了交换只需包括同意。缺点是它过于宽泛,容易混淆交换和其它类型的合作行为。例如,一群人在一起制定交通规则,他们以放弃自己闯红灯的行为为条件,要求其他人也不闯红灯。如果各方都遵守承诺,一种没人闯红灯的交通秩序便诞生了。又如,当人们建立组织时会约定以自己做或不做事件A为条件,要求其他合作者做或不做事件B,重新规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
      这两个例子虽然满足上述初步的定义,但它们却有着交换所不具有的建构性。所谓建构性是指:合作者通过重新规定彼此的行为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或组织。合作者并不直接从对方的行为中获利,带来利益的是合作者共同建立的秩序。合作者自身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是建立秩序的必要条件。如果有任何合作者不履行承诺,新的组织或秩序就不可能建立起来。这种“不可能”不是指某人的不履约会导致他人的不履约,而是指个人不履行承诺就足以瓦解组织和秩序。秩序和组织就如同一台特殊的机器,如果缺少任何一个零件,这台机器就组装不起来。不闯红灯的秩序依赖于每个人都放弃闯红灯的行为。如果有人不放弃闯红灯的行为,不闯红灯的秩序就没有建立起来。又如,在创办公司的时候,如果股东不放弃其对自有资本的部分产权,公司的产权结构就无法确立,新的合作秩序便无法产生。秩序和组织的产生依赖于所有参与者的共同行为。
      与上述的合作不同,交换的特点是互补性,而非建构性。交换各方的所得是对方能够直接提供的。双方的关系具有互补性。在交换中,人们的作为或不作为不是为了制造一台“新机器”。一方为另一方做或不做事件A,并不是对方做或不做事件B的必要条件。因此,为了排除这种混淆,交换的定义还应包括:
      第四,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可以直接满足对方的需求。
      第五,各方的作为或不作为不产生新的秩序或组织。
      我将满足上述五个条件的行为称为交换。这个定义吸收了诺齐克和日常观点对交换的看法,突出了交换的三个特点。第一是交换要基于同意,一方面把它和暴力行为区别开,另一方面又容纳了交换中可能出现的强迫和欺诈。第二是共同性,交换不是单边行为,双方要同时有所付出或有所放弃。第三是互补性,交换一方所获得的正是另一方所提供的,它将交换和非交换性合作区分开。   
      二、自愿并非交换正义的唯一条件
      
      在诺齐克的理论中,自愿对于转让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至少可以说不自愿的转让是不正义的。因为交换是转让的基本方式,所以自愿对于交换正义是必不可少的。那么,诺齐克是怎样界定自愿的呢?诺齐克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是自愿的,取决于限制其选择的东西是什么。如果是自然的事实,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自愿的……其他人的行为为一个人可以得到的机会设置了限制。这是否使一个人的行为成为不自愿的,取决于这些其他人是否有权利这么做。”\[1\]314根据诺齐克的定义,不自愿具有两个特征:第一,个人的选择必须受到他人行为的限制;第二,他人的行为侵犯了个人权利。
      自愿虽然重要,但它是交换正义的唯一条件么?诺齐克虽然说过:“从每个愿意给出者那里得来,按照每个人的所做给予,即按照他为自己做了什么(也许伴有别人的契约式合作)和别人愿意为他做什么,以及愿意在其先已经得到(按照这个准则)并且还没有消费掉或转让掉的东西中给他什么。”\[1\]191192但我们不能就此得出自愿是交换正义的充要条件。因为诺齐克对交换的内容及其性质都有所规定。首先,交换的内容是持有,而不是别的东西。通过分析诺齐克对交换的分类,我们知道他对交换持有一种非常宽泛的理解,当交换的内容不是持有时,可能还需要别的原则来补充。其次,持有必须是人们有资格获取的东西。人们不能拿没有资格拥有的持有同他人交换,例如买卖赃物等。
      不仅如此,诺齐克的交换正义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即洛克限制条款。诺齐克在其获取理论中表示,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它会受到一种较弱的洛克条款的限制。这种条款要求私有产权不能以“使他(他人)不再能够自由使用(若无占有)他以前能够使用的东西”\[1\]211的方式使他人的处境变坏。既然持有的获取受到这种限制,那么基于同样的理由,这种限制对持有的交换也适用。“一种理论不仅必须把这种限制条款包括进它的获取正义原则之中,而且也必须包含一种更复杂的转让正义原则”\[1\]214。此外,洛克条款也适用于持有的使用和各种组合行为。诺齐克举了一个例子:一个人占有某种持有的一部分,之后又买光了剩余部分,从而完全占有了这类剩余。分开来看,占有和交换都满足洛克条款,但将两个行为结合起来,它们就违反了洛克条款。
      综上所述,持有的正义交换必须满足自愿性、洛克限制条款以及持有获取的正当性这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为我们分析正义交换提供了启示。自愿性排除了包含强迫(诺齐克所规定的强迫)的交换和大量非生产性交换。获取的正义规定了我们只能对拥有产权的东西实施交换。洛克限制条款则要求交换不应使他人的处境比底线条件更糟。下面笔者将进一步对这三个条件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和反思。
      首先,我们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自愿性。一般而言,自愿不仅要排除强迫,还应对行为者的认知状态有所要求。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克伦理学》中就指出:“违反意愿的行为是被迫的或出于无知。”\[3\]行为者要对其交换的内容,交换可能产生的结果有必要的认识。这种认识不仅是对事实的判断,还应当包含一定的价值判断,了解交换对生活的影响和意义。如果将认知状态排除在自愿概念之外,那么自愿的交换就会包含欺诈和错误的交换。显然,交换中的欺诈行为是为正义所禁止的。在忽视认知状态这一点上,诺齐克是站不住脚的。然而认知问题的难点在于:基于错误认知上的交换是正义的吗?由于重要信息未被披露而造成的错误认知应该由谁负责?当交换对象是我们熟知和常见的产品时,认知问题可能不太突出。但当交换的内容是极为复杂和昂贵的产品时,当产品就是信息本身时,当判断产品的性质需要大量相关信息时,认知问题就会变得特别重要。在高科技产品、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信息的披露对交易会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因此,认知状态和自愿之间的关系还需要更多、更细致的讨论。
      第二,诺齐克的获取理论没有明确地规定获取内容。对持有的获取,实际上是对持有产权的获取。一般而言,产权是一束权利,其包括占有权、收益权、转让权、毁灭权、使用权等。获取了其中的一项,并不意味着同时获取了其它项。正义的交换必定要求交换者至少拥有持有的转让权。但在现实中会出现我们有使用权、占有权却没有转让权的情况。以信息产品为例,如电脑软件,消费者在获取其使用权时,并没有获得其转让权,如果再次出售就会侵犯作者的版权。另外,以文物交易为例,在你获取某些文物的产权时,你并没有获取完整的转让权,这些文物可能被限制出境。更极端的例子来自人体器官的交易。虽然我们占有自己的身体,但我们是否有权在市场上出售它呢?另外,即使你获得了法定的转让权,也不意味着你获得了转让它的道德权利。回想一下诺齐克所举的向邻居出售怪物建筑建造权的例子。即使某人拥有了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但当出售某类使用权时,即出售修建怪物建筑建造权时,我们仍然可以对他进行道德批评。我们可以追问:这种情况和没有付出便获得回报的情形的差别何在?这种行为和敲诈的区别何在?
      第三,洛克限制条款的作用是限制那些会使他人的处境处于底线之下的占有和交换。那么底线究竟应该设置在何处?诺齐克将底线设置得如此之低,低到“违反洛克限制条款的问题只出现在灾难的场合”\[1\]216。这种设置是合适的吗?我们需要其它的规范性理论来回答这一问题。另外,在诺齐克看来,“洛克限制条款不是一种‘最终状态原则’,它关注占有行为影响别人的特殊方式,而不关注最终达到的处境之结构”\[1\]216。但是这种影响别人的特殊方式是什么呢?诺齐克没有回答。就笔者而言,洛克限制条款仍是一种模式化的方式。底线越低,其模式化就越弱。当模式足够弱的时候,模式可能不会被自发行为所破坏。这样洛克限制条款便能和自愿交换体系相容。
      三、交换对第三方的影响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除了关注自愿性等因素外,诺齐克还引出了交换正义的一个重要议题,即交换对第三方的影响和交换的参与者对第三方的义务。交换的第三方可以是确定的个人,不确定的个人,以及共同体\[4\]。诺齐克认为:“如果满足持有正义的条件,那么第三方仍然拥有其合法拥有的持有;第三方基于分配正义的理由向交换的参与者提出要求。”\[1\]193   柯亨对此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因为一个人的所得是否有效,取决于他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利用自己的所有物,而这不仅仅取决于他有多少,而且还取决于他人有什么以及他人的所有物是如何分配的。”\[5\]柯亨所说的实际上是金钱外部性(pecuniary externality)。金钱外部性直接通过价格体系发挥作用,并至少以三种方式对第三方产生重大影响。第一,当第三方所需的物品和劳务受到市场的追捧,价格大幅上升时,相对于这种变化,第三方的持有便大幅贬值,其处境也会变得糟糕。实例可参见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市场和高速通货膨胀时的状况。第二,竞争者的生产效率提高,会使同质的产品降价。竞争者的同行(第三方)的劳动便会因此贬值,甚至会失去工作。实例可参见机器生产替代手工工场后,手工工人的处境。第三,交换必定会对后代产生影响。市场中所产生的贫富分化必然会对市场参与者的后代发生影响。前代交换的结果会影响后代在未来交换中的地位。即使交易的参与者并不是有意使第三方的情况恶化,但这并不能使这些交易行为免于道德的考量。
      除了金钱外部性外,持有的交换还可能引起技术外部性,特别是负外部性。第三方可能没有享受交换所带来的好处,却承担了交换的成本。例如,在买卖会产生污染的物品时,污染使买方的邻居和后代受到不良影响。机场附近的居民没有享受航空产业带来的福利,却受到噪音的干扰等。如果交易造成了强烈的负外部性,那么明确交换的参与者对第三方的义务就非常迫切。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诺齐克关于持有转让对第三方的影响的处理过分简单。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对第三方产生影响的交换非常罕见。正义交换的结果应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这种改进不仅要涉及交换的参与者,还应该涉及交换所影响到的第三方。
      四、交换正义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以上三个部分完成了对诺齐克交换正义思想的分析和反思。那么,诺齐克的理论是否涉及了交换正义的所有议题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他的理论只处理了交换正义中的部分议题。交换正义理论应对以下三个问题提供规范和指导,即我们可以交换什么?我们可以和谁交换?以怎样的价格交换才是公平的?诺齐克的正义理论只针对持有,即物品和劳动力的产权交换。当交换的内容扩展后,其交换正义的三个条件是否适用、是否充足,都需要审慎地考虑。但公平地讲,我们不应该苛求诺齐克,因为诺齐克的理论旨趣是分配正义,他并没有试图提出一套完整的交换正义理论。
      正如在讨论持有交换时,我们需要一套产权理论来明确什么东西是属于我的,在讨论我们可以交换什么时,我们需要一套道德权利理论来规范交换的内容。一方面,以自己没有权利做的事作为交换的内容,就如同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去交换一样。例如,以公开他人隐私为条件的敲诈,以威胁人身安全来勒索等。另一方面,违反道德权利的交换容易伤害人的尊严和正常的人际关系。这类情况交换通常与人身权密切相关,例如卖淫、代孕服务、器官买卖等\[6\]。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正义只是众多道德规范中的一种。不正义的交换并不等同于不道德的交换。我们还需要廓清这两者之间的界限。
      选择交换的对象会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歧视问题,如果选择交换对象就如选择朋友一样完全属于私人领域,那么,自由交换同机会不平等就是相容的,自愿交换体系可能容纳大量、甚至是系统性的歧视。第二个问题是要避免可能引起潜在重大危害的交换。在选择交易对象时,我们应对其价值取向有所考虑,例如,不要将武器和军火卖给恐怖分子,不要同法西斯进行贸易,不同使用童工的企业交易等。总之,不发不义之财,不助纣为虐也是交换正义应有的要求。另外,在交易容易引发危害的物品时,要考虑交易对象的资质。例如,只能向有处方的人出售某类药品,不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等,买卖危险化工产品的人要有安全保存和使用它们的资格等。
      公平交易是交换正义的核心问题,也是最困难的问题。自古以来就有一个传统将等价交换视为公平交换的实质性内容。其代表人物在古代有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在近代有马克思等,他们认为有稳定性的东西决定了商品的价值。但随着契约论和主观效用论的兴起,这种传统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就笔者看来,我们不妨把交换视为一种合作。当交换是生产性交换时,交换将改善双方的处境,产生合作剩余,成交价格将决定合作剩余和合作的风险如何在合作者之间划分。这样的话,我们便可以用分配的视角来看待交换。公平要求交换的各方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遵守相同的游戏规则,不使用不恰当的谈判能力,不通过滥用优势来压榨对方获取利益。最容易识别的一种不当优势是垄断。垄断的程度越高,垄断者的谈判能力就越大,合作剩余的划分就越不公平。研究公平交易的难点就在于难以判断什么是拥有不恰当的优势的,怎样的垄断是可以容忍的,滥用优势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规范公平的交换行为等。
      上述三个问题可以归结为更为抽象和根本的两个问题,即交换的双方对彼此负有怎样的义务?交换的双方对第三方负有怎样的义务?任何交换正义理论都必需明确地回答这两个问题,并为其回答提供辩护。诺齐克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两条值得借鉴的线索,即我们有不强迫他人的义务和不使他人的境地因为交换变得更糟的义务。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公平待人也是我们在交换中应遵循的规范。我们可以沿着这三条路径,对交换正义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2\] Nozick.R.Coercion\[M\]∥Sidney Morgenbesser,PatrickSuppes and Morton White.Philosophy,Science and Method:Essays in Honor of Ernest Nagel.New York:St. Martin""s Press,1969.
      \[3\] 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克伦理学\[M\].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58.
      \[4\] 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M\].董娇娇,杨 奕,梁晓晖,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47.
      \[5\] 柯 亨.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M\].李朝晖,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8:32.
      \[6\] Steinbock,Bonnie. Surrogate Motherhood as Prenatal Adoption\[M\]∥Joel Feinberg,Jule Coleman. Philosophy of Law.CA:Wadsworth,U.S.A,2000:4450.
      (责任编辑 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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