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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我国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件】 口头合同成立的要件

    时间:2019-04-17 03:19:15 来源:柠檬阅读网 本文已影响 柠檬阅读网手机站

      摘 要:从1995年起互联网广泛应用于我国各行各业,技术革命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深刻而全面的革命性影响。联合国颁布了关于电子商务的示范法,世界各国也相继进行了电子商务的立法,我国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这些立法活动都是电子商务立法史上的重要事件。电子商务是指平等主体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民事活动,电子商务的开展必然伴随着电子合同(ElectronicContract)的大量应用。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法律行为达成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同。电子合同由于融入了新的生产要素,其成立的要件与普通合同相比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
      关键词:电子合同;成立要件;电子商务;电子意思表示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19-03
      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具有交易网络化、虚拟化、成本低、全球化、透明化等诸多优点,其以信息流、物质流、货币流为核心要件,涵盖了诸如销售、支付、运输物流、售后服务、转介绍及再次销售等活动,其参与主体包括消费者、销售商、供货商、金融机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政府机构、NGO,使得电子商务呈现出更具迷人的魅力,电子商务在人类的生产活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一种电子法律行为,其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电子形式是实施电子合同的行为方式。电子合同往往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包括电子认证机构。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子合同调整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日益广泛和繁杂,其调整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传统的民法视野里被称为“商业性”。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商业”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认为商业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关系:供应或交换货物和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分销协议、商业代表或代理、客账代理、租赁、工厂建造、咨询、工程设计、许可贸易、投资、融资、银行业务、保险、开发协议和特许、合营或其他形式的工业和商业合作,以及空中、海上、铁路或公路的客货运输。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的内在精神是一直的,只是其外在的表现载体与签约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一、电子合同成立与有效的要件
      电子合同成立是指电子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直通过电子行为达成了协议。电子合同有效指的是电子合同具备了有效要件依照其内容产生了法律之约束力。在通常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点与生效时间点是一致的。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定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①
      合同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是合同的客观属性。合同成立的要件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电子合同成立的要件亦为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合同的生效与否属于价值判断,如果已经生效的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则其将获得法律的认可,从而发生效力。电子合同的生效要件与传统合同的生效要件一致。具体包括:一是当事人在定立电子合同时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真实;三是电子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生效,从本质上说,是对私人行为的法律评价。
      二、关于电子合同中电子意思表示的辨析
      意思表示(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法律行为的核心与基础,它是人类意欲达成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向外部世界彰显和表明的行为。胡长清教授认为“意思表示者,对于外界表彰法律行为上之意思之行为也。即以具有足以形成法律行为之内容之意思,表示于外部之行为,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和表意行为构成。
      电子意思表示(electronic manifestation of intention)是指表意人通过电子行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它是意思表示的一种类型,其价值在于将表意人内心世界的意思表达于外。联合国贸法委于1996年颁布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这是一部广泛影响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标准样板法案。在该法案中使用了“数据电文(data message)”一词来表达“电子意思表示”的含义。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仅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①“数据电文”的概念并不仅限于通信,它还意在包括计算机生成的、准备用于通讯的记录,因此涵盖了“记录”这一概念。
      电子意思表示与数据电文之间存在着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电子意思表示是利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而达成的。数据电文本身是电子意思表示的形式,同时也是对合同的履行行为所采纳的一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规定表明,数据电文是我国合同法认可的书面形式。
      电子意思表示是由如下四个要素构成的:(1)目的意思,即表意人的内心意思;(2)表意行为,即表意人以某种特定形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愿表达于外的行为,通过该表意行为相对人及外部世界方得以知晓表意人的意思;(3)效力意思,即表意人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力,表意人欲图使自己的表意行为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意思;(4)电子意思表示必须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作出。这是电子意思表示与普通意思表示的区别,区别在于意思表示所采用的方式为数据电文。
      电子意思表示按照人类参与程度的不同,即意思表示作出过程中自动化程度的不同,可以把电子意思表示分为:(1)电脑传递的意思表示,这是自动化程度很低的一种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通过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终端作出意思表示,并经由网络传输。(2)电脑生成的意思表示,这是借助电子计算机生成并传输的意思表示,该种类型的意思表示的自动化程度要高于电脑传递的意思表示。通常是表意人将收集到的数据输入计算机,借助计算机程序和网络应用服务得到的意思表示。(3)自动电文的意思表示,该种意思表示的生成与作出,完全依赖于自动电文系统,②由该系统自动作出并传输,该过程不需人工参与,不需人工加以操作或者审核,因此该意思表示的作出是在表意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的。
      三、电子合同中电子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
      电子意思表示的效力问题,探讨的是电子意思表示能否像传统的意思表示那样具有法律的效力。契约由意思表示构成,赋予电子意思表示法律效力是当事人选择电子交易的前提和保障。联合国及大多数国家认为电子意思表示本身就是一种意思表示,并无前提限制,因此电子意思表示当然具有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美国认为电子意思表示是意思表示的一种特例,只要当当事人选择适用时才产生法律效力。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认为,电子意思表示不成为意思表示无效的法定理由,不得仅仅因为意思表示采用了电子形式就否认其作为意思表示的效力。《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规定,不管是电子意思表示本身还是以电子意思表示体现的其他合同、意愿和陈述,都不得仅仅因为其电子意思表示的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者执行力。“不得因为数据采用了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者强制性”;③“对于合同的成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要约和承诺均可以数据电文之形式表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得仅因合同使用数据电文而否认其有效性或执行力”;④“在发件人与收件人之间,不得仅仅因为意愿的表述采用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者强制力”。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未对数据电文作出任何限制,当且仅当电子意思表示满足合同法关于意思表示的失效要件时,电子意思表示无效,或者说,当电子意思表示不满足合同法关于意思表示的生效要件时,电子意思表示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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